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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24期-總編輯的話

林大源

 

國際海事組織秘書長多明格斯(Arsenio Dominguez)在6月7日至8日於摩納哥舉行的藍色經濟金融論壇(Blue Economy and Finance Forum)上表示,全球航運業必須大力投資技術和替代燃料,以推動淨零排放轉型。國際海事組織已通過新法規,要求限制船用燃料的溫室氣體強度並對排放定價,預計2025年10月開始實施。這將影響航運供應鏈、船舶、港口及海事勞動力。加上脫碳呼聲與日俱增,包括擴大替代燃料產能和升級港口基礎設施。已有約200艘船舶使用零或近零排放燃料,新訂單中約80%具備混合動力。新規也將促使培訓50萬名海員以適應新技術。

呂周與鴻亮〈美國新版港口費計畫對世界、美國和中國航運業的影響〉,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針對2月提出的港口徵費初版計畫收到業界廣泛回饋,並予以認真採納,於4月17日公布最終版本。與先前草案相比,最終方案在徵收範圍與結構上已有實質性調整。主要變動包括:改為依據每段航程或每輪港口靠泊收費,而非每一港口單獨徵費;不再依據船隊組成收費;不針對向中國造船廠下訂單課費;實施前180天不徵收,自2025年10月14日開始課費;每艘船僅適用一種費用類別,不會重複計算。針對停靠美國的中國建造船舶,最終版本設有若干豁免條款。然而,只要船舶被視為由中國實體擁有或營運,將無一例外地被課徵相關費用。整體計畫分為2個階段。第1階段自2025年10月14日起,針對中國擁有或營運的船舶、中國建造的船舶,以及所有外國建造的汽車運輸船(滾裝船)開徵港口費用,並在往後數年間逐步調升;第2階段自3年後啟動,針對美國液化天然氣(LNG)出口實施限制,要求其運輸須使用美國建造的LNG船舶,並於接下來22年間逐步強化要求。所有靠泊美國的船舶,將依據5項附件中的規定適用不同徵費或限制措施:1、針對中國營運商與船東的服務費;2、針對中國建造船舶營運商的服務費;3、針對外國建造汽車運輸船營運商的服務費;4、特定海運服務限制;5、針對中國製碼頭橋式起重機與裝卸設備的關稅。儘管最終方案相較原案已有所放寬,對貨櫃航運業而言仍構成壓力。業界認為,此舉將在企業努力因應川普政府另行宣布的大規模關稅措施之際,進一步推升營運成本,仍難稱為「重大勝利」。

吳鵬鵬與文雨〈川普對伊朗的極限施壓加劇世界石油和液化石油氣市場不確定性〉,美國總統川普在第2任期上任不到4個月內,已第4度對與中國境內「茶壺煉油廠」相關的行為實施制裁。先前,美方已將廣廈舟山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列入制裁名單,理由是該公司在舟山黃澤山島營運一座原油與石油產品終端,並多次知情接收伊朗原油,輸送至中國煉油設施。美國同時也針對多艘涉及向中國運送伊朗石油的船舶與營運公司實施制裁,這些實體屬於伊朗所依賴的「影子船隊」體系之一部分。遭點名的行動包括:2021年從遭美國制裁的伊朗國家油輪公司(NITC)旗下超大型油輪「Snow」接收逾200萬桶原油,以及近期接收同樣遭制裁之蘇伊士型油輪「Aventus I」卸載的約100萬桶原油。美方最終將3家航運公司列為制裁對象,分別為:印度孟買的Marziya Shipping (OPC) Private Limited(Virgo號技術管理方)、蘇利南註冊的Rising Phoenix Provider NV(Virgo號登記船東),以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的Valiant Marine Ventures FZE(Amor號商業營運方)。此外,美國財政部於5月另行制裁近20家協助伊朗對華出口原油的公司,這些企業多為用以掩蓋伊朗石油來源的空殼機構。上述行動構成美方延續「極限施壓」政策的一環,目標是切斷伊朗透過石油收入資助核計畫與軍事活動的資金來源。然而,此類制裁也增加國際石油與液化石油氣市場的不確定性。

楊仁壽〈航次傭船契約的定位〉,我國海商法第38條規定貨物運送契約有2種,一以件貨之運送為目的,另一則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後者一般稱之為「航次傭船契約」或「航海傭船契約」。「航次傭船契約」,在英美法系國家一向以「voyage charter」或「voyage charter party」稱之,與「光船租賃契約」、「定期傭船契約」同屬「傭船契約」之一種,然3者的意義卻不同。「航次傭船契約」係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契約,係船舶所有人將船舶之全部或一部,包含給傭船人供運送貨物或旅客之用的契約,海商法將之與件貨運送契約並列為「貨物運送契約」的型態之一,其係以「航次」為其利用期間的單位,使用船舶的艙位為其目的之契約。「光船租賃契約」,有廣挾二義,從廣義言之,是指船舶所有人將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而言;從狹義言之,則指船舶承租人將所承租人之船舶,供航海之用,以從事海上企業活動。「定期傭船契約」,亦有廣狹二義,從廣義言,指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承租人將自已配置船舶相當船員、設備,已艤裝完畢之船舶,在一定的期間內,供定期傭船人「利用」,以從事海上企業活動之契約;從狹義言,則尚包括一定的典型契約條款,諸如船舶「租賃」條款、不滿條款、船舶利用及補償條款及純傭船條款等等,船舶所有人與定期傭船人所訂定定型化的契約而言。3者都屬於「傭船契約」的一種,依海牙規則或是海牙威士比規則制定之最主要的目的,是在保護經濟上居於劣勢的託運人或載貨證券持有人,為此等經濟弱勢的利害關係人,設定較為公平與合理之權利義務關係。至於傭船契約的當事人,殆可與船舶所有人的經濟能力相抗衡,彼等在訂約之際,依契約自由之原則,尚有與船舶所有人等討價還價的空間,其運送條款的內容,殊不必多加干涉。所以海牙規則或海牙威士比規則之規定,並不適用於船舶所有人與傭船人間之關係,其所規律的對象,原則上僅限於船舶所有人與「託運人」及受讓載貨證券之持有人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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