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源
美國與中國達成90天關稅暫停協定,使雙方暫時緩解貿易緊張局勢。這項措施於5月14日生效,根據協議,美國同意將對中國商品的關稅自145%降至30%,中國將對美國商品關稅從125%降至10%。航運分析公司Freightos的研究顯示,這一調整可能推動需求短期反彈,尤其是託運人提前增加庫存,以應對可能的關稅回升,以長期來看,30%的關稅還是可能會抑制部分貨主需求,使旺季裝貨量低於去年同期。航運公司採取減少運力措施,包括暫停部分航次和調配更小的船舶,使美國西岸的貨櫃運價維持在2,300美元/FEU,美國東岸維持在3,400美元/FEU。若需求迅速回升,託運人可能面臨運力緊張和設備短缺。短期內,美國港口的船隻和貨櫃數量可能激增,導致擁堵和延誤,但這一情況預計會在初步積壓清除後緩解。
許鵬宇與徐劍華〈川普政府依靠港口費能否重建美國造船業?〉,美國貿易代表署(USTR)針對中國建造船舶徵收港口費的聽證會於3月24日舉行。由於各主要船型皆有已交付或正在中國船廠建造的船舶,一旦政策實施,幾乎無一船隊能完全倖免。原始提案中包括對中國海運營運商徵收每次掛靠最高100萬美元或每載重噸1.000美元的費用;中國建造的船舶則每次掛靠最多徵收150萬美元。2024年抵達美國港口的船舶中,約30%為中國建造,顯示該徵費政策將對所有主要航運領域造成重大影響。USTR的政策主軸在於籌措資金、補貼美國商船建造產業,以實現造船業復興目標。但多數業界反應均持反對立場,包括代表全球商船隊63%載重噸的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BIMCO副秘書長兼法規事務主管彼得森(Lars Robert Pedersen)指出,中國船廠在過去10年已從生產結構簡單的船型,逐步轉向承造更為複雜的船舶,並藉由具成本效益的建造模式,有效降低全球海運成本,進而促進包括美國在內的全球貿易與經濟發展。即使引入港口費,這些中國建造船舶仍會持續存在於國際船隊中,強行排除其營運將造成全球運力短缺與運價飆升。USTR在4月17日進一步表示,針對301調查所認定中國在海運、物流與造船領域的「不合理行為」,將採取限制性措施。經過公聽與修正後,USTR於5月公布最新版本,將原本依每次掛靠徵費的模式改為按單次赴美航程計算,每艘船每年最多僅需繳納5次費用。此一版本相較2月初公開的原始草案已有所放寬,當時提案一度引發包括航運業、託運人、美國出口協會等廣泛反彈,認為將導致消費者與企業成本大增。航運界普遍憂慮,若該政策落實,將對全球航運網路構成重大干擾,包括港口營運模式、船隊部署策略以及美國進出口供應鏈的穩定性。
呂周與蘇麒雲〈美國徵收港口費的是非功過〉,美國徵收港口附加費的政策對中國造船業將造成多大衝擊,目前尚無定論。但針對中國建造船舶及營運這些船舶的航商所提出的特別港口費,已足以讓全球船東重新評估未來訂單投向。根據3月時的草案,即使是非中國建造的船舶,只要隸屬於船隊中含有中國製船舶的公司,靠泊美國港口時仍可能被課徵附加費。然而在當時,這項被視為同時損害中國海事利益與美國經濟的爭議性提案,能否真正實施仍存在高度不確定性。根據各界提交給USTR的意見,疫情期間美國經歷史上最嚴重的供應鏈中斷,若川普政府持續推動對中國製船舶及擁有中國船舶的非中國業者課徵港口費,情況恐將進一步惡化。多位託運人向USTR提交意見書,要求禁止航運公司將新增費用轉嫁予客戶。但即使如此,對穩定運價幫助有限。因為若航商無法轉嫁成本,將可能選擇撤出不具盈利能力的美國航線,而這是他們的合法權利。屆時,運價上升並非因為附加費本身,而是因為整體運力下降所致。若USTR堅持實施港口費政策,貨櫃航商勢必將中國建造的船舶撤出美國市場。即使無法完全避免相關費用,業者也將尋求以附加費(surcharge)形式將成本轉嫁出去。相較之下,美國貨櫃出口商將承受更大衝擊,因為出口運費原本就較低,新增成本對其影響更為明顯。美國農業界警告,運輸成本的增加將迅速使美國農產品失去價格競爭力,並被其他國家的替代供應取代,最終導致美國農產品退出部分出口市場。
楊仁壽〈定期傭船契約海上企業活動之總結〉,在英美法下,定期傭船契約與相當於船舶租賃契約之demise charter作明確的區別,並未將之視同類型之契約。即令在德國法下,該國判例諸如BGH v. 26 Nov. 1956等,亦明確否定定期傭船契約可適用或類推適用HGB第510條,同時以Prüßmann-Rabe教授為始之現代的學說,亦認為包含Employment-Klausel(船舶利用條款)在內之定期傭船契約,不適用於HGB § 510,毋寧符合實際情況。換言之,關於定期傭船契約在法律上的處理,從國際上統一性的觀點而言,必須以符合實際情況為當然的前提,目前已漸趨於一致。但從另一方面言,定期傭船契約既然不能適用有關船舶租賃之規定,則關於定期傭船契約外部關係的問題,自應另闢蹊徑,以謀解決。其結果仍不得不以定型約款的內容來做判斷,方能將所發生的各種問題,都能中其肯綮。由此觀之,定期傭船契約的約款,在英美法下作如何的解釋,大陸法系國家不得不以之作為極其重要的參考資料。文章內容就定期傭船契約的外部關係,分別以海上企業活動與海上航行活動兩方面來說明。關於海上企業活動方面,包括貨物損害、載貨證券、貨物留置權及海事優先權等項;而關於海上航行活動方面,則涵蓋碰撞責任、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海難救助、共同海損及人身損害等項,進行詮釋與說明,供讀者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