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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期-總編輯的話

林大源

 

美國總統川普於2月1日,在佛羅里達州海湖莊園簽署行政命令,對來自中國、加拿大及墨西哥的進口商品加徵關稅。其中,中國貨品的關稅提升10%,而加拿大與墨西哥的則提高至25%。在關稅正式生效前,不少美國進口商已提前囤貨,以降低潛在風險。此政策衝擊全球企業,包括亞馬遜、福特汽車、豐田汽車等跨國公司,以及美國零售巨頭沃爾瑪與Target,皆須應對額外成本。然而,對於依賴國外零組件的中小型企業而言,承擔關稅成本的挑戰更為嚴峻。短期內,這場貿易戰勢必引發市場動盪,企業紛紛重新評估供應鏈策略。北美供應鏈高度仰賴跨境生產,特別是汽車產業,如今必須尋求替代方案。此外,能源、半導體、製藥及鋼鋁業等產業也將面臨成本上升的壓力,企業可能轉向亞洲或歐洲供應商,以尋求更具競爭力的選擇。

華易與徐劍華〈2025年世界航運業前景展望〉,根據勞合船舶日報(Lloyd’S List)在2024年底對整個行業進行了調查,以瞭解航運業面臨的一些最大問題,約47%的受訪者表示,地緣政治風險是未來2年航運面臨的最大風險,這也許並不令人意外,因為航運業正努力應對世界分裂為不同貿易集團的局面。至於哪個板塊將在2025年最賺錢,32%的受訪者認為貨櫃運輸將會賺得最多,其次是油輪(28%)、液化天然氣(22%)和散裝貨(8%)領域,僅有5%的受訪者表示液化石油氣將成為2025年最賺錢的行業,而對汽車運輸船市場(4%)的信心甚至更低。有30%的受訪者認為數位化優化系統是2025年最好的投資,28%的受訪者表示雙燃料新船是最佳選擇。勞合船舶日報還詢問了受訪者如果2025年訂購船舶會選擇哪種燃料類型,大多數人(32%)表示液化天然氣(LNG),雙燃料甲醇是下一個最受歡迎的選擇(25%),而有趣的是,更多的受訪者仍然會選擇傳統燃料船(24%)而不是雙燃料氨船(19%)。這一結果或許反映了人們對航運脫碳進程的悲觀情緒。雖然大多數人仍然對航運業不抱有信心,但結果比上一年樂觀得多,當時76%的受訪者認為航運業無法實現2030年的目標。談到IMO的長期目標,受訪者對航運業的表現更抱有希望。超過一半(56%)的受訪者認為航運業將在2040年實現減排70%(以2008年的水準為基礎)的目標,而62%的受訪者認為航運業將實現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但要實現這些目標,不僅需要技術層面的重大改變,還需要對從業人員的技能和知識進行全面提升和重塑。

王思琪與蘇麒雲〈處於地緣政治風險中的航運業不能對制裁寄予太大希望〉,川普承諾將在重返白宮後的24小時內解決俄烏戰爭,雖然沒有人希望指責美國當選總統的遠大抱負,但要結束這場歷時3年、可能已經奪去數十萬人生命的可怕衝突,不太可能是一項簡單或直接的任務。因此即使川普實現了他宣稱的在烏克蘭立即實現和平的目標,對航運和海上保險的限制也需要很長時間才能解除。從中長期來看,西方船東和承保人可能不得不與曾經利潤豐厚的收入來源說再見了。讓俄羅斯控制烏克蘭大片領土的強行決議,即使會被烏克蘭和支持其的聯盟勉強接受,也很難在一夜之間得到執行,最初的設想是在2025年初實現停火,如果這能制止流血,那麼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看,這將是向前邁出的一步。從烏克蘭和中東的衝突到來自中國和美國的新威脅,很少有承保人能面對像現在這樣充滿變動的地緣政治格局。過去5年對於船體和貨物承保人來說是一個動盪的時期,除了烏克蘭的持續戰爭和胡塞武裝在紅海襲擊船隻等一些活躍的熱點之外,還有其他一些熱點威脅著全球貿易。航運業一直存在地緣政治因素,任何政策變化都可能在一夕之間發生,也代表著航運業也在史無前例的時代管理地緣政治風險。無論地緣政治風險如何,產能仍然是一個關鍵因素。市場擁有充足的運力,有很多人在市場上投入巨資,而運力需要保費收入來支撐。不穩定為託運人創造了機會,因此也為保險市場創造了機會。

盧立昕、李宇欣、陳春益、賴威伸與巫柏蕙〈全球貿易區主航線部署分析〉,該篇文章使用交通部運輸研究所「國際海運資料庫」所收錄全球定期貨櫃航線港資料,取其中2017年至2024年各年度之第2季,整理分析全球主航線在各貿易區的部署形勢。文章先將全球劃分為10大貿易區,再以此為基礎,分別由航線的視角與貿易區的視角觀察全球航網的部署狀況。統計分析發現遠東貿易區擁有最多的區域航線,甚至多於其他所有貿易區之總和,在2017年至2024年之間,全球主航線數量大約成長了20%,而這些主航線有減少靠港數,同時增加航程天數之長期趨勢。以貿易區為主體之分析聚焦於各貿易區彎靠主航線之航程分布,以及首發航線之型態。過往相關分析中較少見到針對航線首發港分佈之分析。對主航線首發區域的分析則可觀察到彎靠遠東貿易區之主航線中大約97%自此區首發,而跨大西洋之航線中則大部份首發自東岸。

楊仁壽〈併入傭船契約中契約條款的效力〉,船舶所有人為了防止隨著載貨證券的簽發,負擔比定期傭船契約所定更重的義務,帶來了不測的危險,都預先在傭船契約中規定,載貨證券「不可害及傭船契約」,而加以簽訂。實際上,在定期傭船契約中,雖有類似的文句,在船舶所有人與定期傭船人間固然可能發生責任的問題,但對載貨證券持有人而言,則不會發生任何的效果。比這更具有實效性的策略,則是在載貨證券中併入定期傭船契約的條款。事實上,在定期傭船契約下所發行的載貨證券,插入「併入條款」的情形,所在多有。在其中不免會衍生若干的問題,諸如由於載貨證券併入條款,其內容與傭船契約中之如何的條款,才能會發生的效力併入呢?亦即這樣的條款,在如何的範圍內,才能夠併入傭船契約條款,而成為其中之一部分?又所併入傭船契約的條款,在載貨證券中所構成的意義,與其中其他的規定是否不能欠缺整合性呢?如果欠缺整合性,其效果又如何呢?在在有檢討的必要。文中以Scrutton教授將載貨證券的併入條款,分成4種類型,從併入條款中最狹窄的範圍,依照順序,漸及較大的範圍,來加以說明。雖然有廣、狹的併入條款,於併入載貨證券時,仍不能與載貨證券內其他的條款相牴觸。不過Scrutton教授也指出,不應作機械上的處理,而應作理智上的探求,該條款在與貨物的裝載、運送及交貨等有所關聯時,要將其文義適合於載貨證券,必須作一定限度的操作,不能食而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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