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源
貨櫃航運在2024年,出現了異常繁榮的景象,這一現象主要得益於需求的激增。根據Alphaliner的資料,進入2024年末,全球閒置船隊規模始終保持在極低的水準。目前閒置貨櫃船僅有58艘船,總計20萬TEU,僅占全球3,000萬TEU船隊的0.6%。由於閒置數量極少,全球貨櫃船隊被認為已充分利用,不存在結構性閒置,Alphaliner預測農曆春節前的貨運高峰可能會進一步推動需求成長。此外,美國新政府的上任可能實施的美國進口關稅,加上美國東岸碼頭工人的罷工影響,也可能刺激需求上升。預計2025年2月,定期航運聯盟的重組將對噸位供應產生短期影響,直至船舶適應新的航運網路安排。2024年的全年運力成長有望成為自2010年以來的最快成長,僅次於受新冠疫情影響而反彈的2021年。
王思琪與徐劍華〈川普當選對航運業的正反面影響預期〉,根據安全和地緣政治專家分析,無論是以色列和黎巴嫩即將達成停火協定的最新消息,還是伊朗和以色列最近在針鋒相對的對抗中採取的有分寸的行動,都不是中東局勢緩和的信號,衝突仍未結束,如果這一預測被證實是準確的,那麼對航運業來說將是一個好消息,航運業可能會再受益於透過紅海改道吸收運力;壞消息是,如果出現重大的軍事和政治誤判,特別是川普再次成為美國總統後,這將帶來巨大的不確定性,緊張局勢也可能隨時升級,威脅到需求。川普當選的消息,正如《勞合船舶日報》(Lloyd’s List)所報導的,航運和海上保險的情況喜憂參半,川普計畫對從中國進口的商品徵收60%甚至100%的關稅,對從世界其他國家進口的商品徵收20%的關稅,這必然會嚴重損害貨櫃航運公司的利益。與此相反,大多數分析師的假設是,對俄羅斯的制裁將會放鬆,這與川普誇下海口要在上任第一天就解決俄烏衝突是一致的。另外,美國很可能會從全球氣候外交中撤退,甚至推翻拜登時期實施的全面行業政策,這項政策旨在為雄心勃勃的經濟去碳化提供補貼。川普還承諾當選後將讓美國退出《巴黎氣候協定》,他在第一個任期內也曾短暫退出過,因此也不排除其退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的可能性。國際海事組織(IMO)針對航運業的氣候法規脫軌的直接威脅有限。然而,美國在全球氣候談判中的孤立主義或潛在敵對立場很可能會給綠色燃料生產投資帶來不受歡迎的逆風。具體到航運業,IMO明年能在技術和經濟措施方面達成什麼協議,以實現2050年全球淨零排放的目標,這個關鍵問題目前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不受美國新政府影響,因此目前並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什麼。
王肖卿〈運輸單證正背面傳遞的訊息〉,2015年海商法修法後,公聽會開過無數次,遇到的最大困擾,莫過於;「哪個答案才是對的」?因此文章內容針對運輸單證(提單、海運單、電子運輸記錄)性質與實務間落差的進行分析並提出修法建議。文章首先點出理論與實務脫節的問題,以運輸單證正背面的條款內容為核心,詳細解釋單證正面記載的運送條件(包含當事人、責任範圍、貨物內容等)與實務間的差異,並分析單證背面條款如何界定提單與海運單的性質,特別是海運單是否為物權證券的爭議。接著文章比較了複合運送、多式聯運、一貫運送等概念的異同,並分析現行海商法中關於連續運送的條文與實務脫節的地方。最後則根據其分析內容,提出具體的修法建議,旨在釐清運輸單證相關名詞定義、明確當事人責任、期望簡化條文與國際慣例接軌。最終希望藉由實務案例與單證條款分析,呼籲海商法修法應更貼近實際運作,以提高法律的實用性。
楊仁壽〈貨物損害之責任〉,在Nichimen Company v. M. V. Farland一案,定期傭船人於實施貨物堆存時,因堆存不良,導致貨物顯著受損,船舶所有人於賠償受貨人後,請求定期傭船人補償其所受損失。定期傭船人則主張貨物之所以受損,係船舶欠缺適航能力所致,而且船長對不良的堆存,亦負有改正的義務,船長怠於改正,自難歸責於定期傭船人。法院審理的結果,認定該件貨物損害最根本的原因,在於定期傭船人方面的過失,因而判決船舶所有人勝訴,准許其補償的請求。然而NYPE Form第8條規定,定期傭船人以自己的費用,實施貨物之裝載、堆存及平艙時,須「在船長的監督下」,有不少情形,船長在現場觀察貨物的裝載及堆存作業,在這樣的情形下,船舶所有人對於貨物的損害,是否也要負擔全部或一部的責任,也引起爭論。Court Line v. Canadian Transport一案,正是針對這一點予以解決。Lord Atkin認為定期傭船契約條款中,雖然有「在船長的監督下」一詞,並不能立即轉嫁到船長就有關貨物等亦要負責。他指出:「傭船人對於該貨物堆存不良,雖依船長之命令所為,但如能舉證證明,若依自己原本堆存的計畫,就不致發生損害的話,傭船人才能免除其責任。」楊仁壽大法官認為,實際安排貨物的裝船等作業,通常都安排由裝卸業者行之。在英美法之下,原本定作人就獨立契約人及其受僱人的行為,在原則上是不負責任的。但在海商法上,依不可轉嫁的理論,即使船舶所有人或定期傭船人為了履行其契約上的義務,而使用獨立契約人時,獨立契約人及其受僱人的過失,是不可轉嫁的,船舶所有人或定期傭船人本身仍不免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