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mination on Air Transport Documents under UCP600and ISBP 745
王成裕(台中商業銀行退休主管、CDCS國際信用狀專家)
【關鍵詞】航空運送單據、信用狀、信用狀統一慣例、國際標準銀行實務
【Keywords】Air Transport Document、Documentary Credit、UCP 600、ISBP 745
信用狀交易最重要的適用法規係信用狀統一慣例(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2007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600,以下簡稱UCP600),UCP600共有39條條文,對商業發票、保險單據、運送單據皆有規定,而運送單據規定部分就高達9條,條文數最多,篇幅亦最長。其道理根源於國際貿易流程的重點為交貨,而交貨與國際運輸息息相關,是故運送單據的重要性不言可喻,對運送單據的規定自然是使用最多的篇幅為之。
在銀行界辦理國外信用狀交易業務,執行單據的審查是該項業務的重心,而運送單據的審查又是其中的重點,信用狀統一慣例等規則對航空運送單據的審查有何規定?本文試討論之。
壹、航空運送單據
一、航空運送單據的功能(註1)(註2):
- 是運送契約的表面憑證。
- 是貨物的收據。
- 是運費或相關費用的證明。
- 是貨物保險的證明。
- 是申報貨物價值的證明。
二、航空運送單據的種類:
- 主提單(MASTER AIR WAYBILL)
由航空貨運的實際運送人航空公司所簽發。
- 分提單(HOUSE AIR WAYBILL)
由航空貨運承攬運送業者所簽發。
三、航空運送單據的格式: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以下簡稱IATA)統一制訂航空運送單據的格式。
航空公司所簽發的主提單可以使用自己印製的格式,也可以使用IATA印製的萬國格式。
航空貨運承攬運送業者所簽發的分提單可以使用自己印製的格式,也可以使用IATA印製的統一格式(註3)。
四、航空運送單據背面的運送條款:
IATA統一制訂的建議版本稱為「國際航空運輸協會空運提單運送條款」(IATACargo Air Waybill – Conditions of Contract)共有15條(註4),航空公司可能會在自己印製的格式額外增加若干條款。
貳、信用狀業務適用法規的先後順序
眾所週知辦理國外信用狀業務應遵循UCP 600,惟UCP600的制定機構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以下簡稱ICC)的見解指出,辦理信用狀業務應優先適用該筆信用狀的條款(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Credit),如該筆信用狀的條款未作規定,其次適用UCP600。
如果UCP600未作規定,其次適用國際標準銀行實務(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 2013 Revision for UCP600, ICC Publication No.745,以下簡稱ISBP 745)。ISBP 745是UCP600的實務補充。
參、信用狀統一慣例對航空運送單據的規定
一、即便信用狀如此命名所要求的航空運送單據,航空運送單據不嚴格限制於專屬的名稱(註5)。
航空運送單據使用下列名稱或是其他名稱皆可:AIR WAYBILL、AIR CONSIGNMENT NOTE、INTERNATIONAL AIR WAYBILL、NOT NEGOTIABLE AIR WAYBILL、FREIGHT FORWARDER’SAIR WAYBILL、MASTER AIR WAYBILL、HOUSE AIR WAYBILL。
不僅是航空運送單據名稱,對於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的運送單據名稱,UCP600皆不嚴格限制於專屬的名稱,允許相當的彈性。UCP600所重視者為其單據的內容,而非單據的表面名稱。
二、簽名方式:
航空運送單據可以通過手簽、簽樣印製、穿孔簽字、蓋章、符號表示的方式簽署,也可以通過其它任何機械或電子證實的方法簽署(註6)。
雖然單據上需要簽名的欄位使用的文字是Signature,惟UCP600並未限制一定要用手簽,用其他方式簽署亦可接受,其他運輸方式的運送單據同樣適用此規則。
由此可知UCP600對簽名方式的認定非常寬鬆。
三、註明出具日期:
這一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除非航空運送單據包含有實際裝運日期的專屬註記,在此種情況下,註記中顯示的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
航空運送單據顯示的其它任何與航班號和起飛日期有關的資訊不能被視為裝運日期(註7)。
信用狀交易為何重視裝運日期,理由如下(註8):
- 是否於信用狀規定的最後裝運日前完成裝運。
- 是否運輸保險生效日不遲於裝運日。
- 受益人是否於信用狀規定的期限前完成單據的提示。
四、是給發貨人或託運人的正本,即使信用狀規定全套正本(註9)。
受益人只要提示發貨人聯或託運人聯的正本即可。即使當信用狀要求全套正本時,提交一份空運單據,顯示其為出具給發貨人或託運人的正本即可。
IATA統一制訂航空運送單據的格式如下:
第1聯交運送人,綠色。
第2聯交受貨人,粉紅色。
第3聯交託運人,藍色(註10)。
實務中各聯的顏色並非要求絕對如上所述,惟即使信用狀規定全套正本,只要提示託運人聯的正本即可。
五、包含有運送條款和條件,或提供條款和條件的參考出處(例如運送人的網站或網頁)。銀行將不審查運送條款和條件的內容(註11)。
對於海運或複合運輸方式的運送單據,UCP600也有類似同樣的規定。(註12)如果運送單據背面包含有運送條款和條件,銀行將不審查運送條款和條件的內容。
依據UCP600第5條單據與貨物/服務/行為,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它行為;依據UCP600第14條審查單據的標準,a項按照指定行事的被指定銀行、保兌銀行(如有)以及開狀銀行必須對提示的單據進行審查,並僅以單據為基礎,以決定單據在表面上看來是否構成相符提示。
如果運送單據只有提供條款和條件的參考出處,銀行自然無從運送單據的本身去審查運送條款和條件的內容,理當是免審。
六、航空運送單據得標明著該貨物將要或可能被轉運,前題是全段航程被以同一航空運送單據涵蓋。航空運送單據標明著轉運將要或可能發生是可接受,即使信用狀禁止轉運(註13)。
不僅是航空運送單據對於海運或其他運輸方式的運送單據UCP600皆允許轉運,即使信用狀禁止轉運(傭船提單例外)。
國際航空運輸極少由甲機場直飛抵達乙機場,中途經過丙機場或丁機場甚難避免,故轉運是國際航空運輸實務(註14)。
只有當信用狀的條款規定禁止轉運,而且信用狀的條款另又規定UCP600第23條c項2款不適用時,方真正產生禁止轉運的效力。信用狀可表示如下:
- Transshipment is prohibited.
- UCP 600 sub-Article 23(c)(ii) is excluded.(註15)
可是在開發信用狀的實務中似乎從未遇過申請人如此陳述2點,在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上都只是陳述第1點禁止轉運,但申請人殊不知實際上從未產生禁止轉運的效力。
七、信用狀規定「貨運承攬人空運單據不可接受Freight Forwarder’s air transport document is not acceptable」,「分空運單據不可接受House air transport document is not acceptable」,或類似措辭,在空運單據的名稱、格式、內容或簽署方面沒有任何含義,除非信用狀對其出具和簽署規定了明確要求。沒有這些要求時,該規定將不予理會,提交的空運單據將按照UCP600第23條的要求予以審查(註16)。
換言之,即使信用狀規定貨運承攬人簽發的提單或分提單不可接受,但是如果信用狀未對其出具和簽署規定了明確要求,該規定將不予理會,亦即如果貨運承攬人簽發的提單或分提單符合UCP600第23條的要求,這些單據是可以接受的。
八、當信用狀要求航空運送單據表明收貨人為「憑(具名實體)指示」時,該航空運送單據可以顯示該實體為收貨人,無需註明「憑XXX指示」字樣(註17)。
換言之,信用狀如規定用憑指示式to order of XXX,因航空運送單據受貨人應為記名式(註18),航空運送單據顯示為toXXX,屬可接受。
九、銀行只接受清潔運送單據。清潔運送單據指未載有明確宣稱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批註的運送單據。「清潔」一詞並不需要在運送單據上出現,即使信用狀要求運送單據為「清潔已裝運」的(註19)。
不以航空運送單據為限,對各種運送單據只限定接受清潔運輸單據已成為信用狀交易的實務。
即使信用狀要求航空運送單據標明「清潔」字樣,也無需在航空運送單據上顯示此詞語。刪除航空運送單據上的「清潔」字樣,並不等同於明確聲明貨物或包裝狀況有缺陷(註20)。
十、航空運送單據的運送人應當表明其名稱,而不是其IATA的航空公司代碼,例如,應當顯示英國航空而非BA,漢莎航空而非LH(註21)。
換言之,運送人航空公司必須以完整的名稱表示,不可以IATA的航空公司代碼代替。
十一、出發地機場和目的地機場也可以顯示為IATA代碼,以代替機場全名(例如,LAX代替洛杉磯機場)(註22)。
不同於上述十,機場名稱可以IATA的機場代碼代替。
十二、航空運送單據上留有填寫數據的方框、欄位或空格,並不表示著該方框、欄位或空格中應當填寫內容(註23)。
依據IATA統一制訂的格式,國際通用航空運送單據正面記載內容共有35項(註24),待填寫的欄位或空格眾多,惟所有欄位或空格並不表示都需要填寫。
十三、單據上留有簽字的方框、欄位或空格,其本身並不表示該方框、欄位或空格中應當載有簽字。例如,在空運單上通常會有標明名稱為「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的空格,這並不要求在該處載有簽字(註25)。
有供簽字的欄位或空格並不表示需要簽字,信用狀未明是要求「託運人或其代理人簽字」欄位簽署,該欄位空白非屬單據瑕疵(註26)。
十四、信用狀的條款規定航空運送單據要有「裝載」(on board)註記,此用語將不予理會(註27)。
如果信用狀規定的航空運送單據使用海運運送單據的「已裝運」(Shipped on board)等類似用語,對日後提示的航空運送單據將無拘束力。
依據UCP600第23條a項第2款標明著該貨物已被收妥待運送(accepted for carriage)。如果航空運送單據使用accepted for carriage或類似用語,即屬合乎規定,未使用on board將不被視為單據瑕疵。
肆、銀行員審查單據實際上遭遇的困難
一、信用狀業務適用法規的先後順序遭到干擾:
信用狀業務適用法規的先後順序是:信用狀的條款優於UCP600,再優於ISBP745。惟經過上述的說明可以發現審查單據時,有時UCP600優於信用狀的條款,有時ISBP745優於信用狀的條款,亦即信用狀業務適用法規的先後順序遭到干擾。
經整理以下的4點具有適用法規的先後順序遭到干擾的現象:
- 信用狀的條款規定提示全套正本航空運送單據,而UCP600規定提示託運人聯的正本即可。
- 信用狀的條款規定禁止轉運,而UCP600規定只要全程同單,即可接受轉運。
- 信用狀的條款規定貨運承攬人簽發的提單或分提單不可接受,而ISBP745規定除非信用狀對其出具和簽署規定了明確要求,否則可接受。
- 信用狀的條款規定航空運送單據用憑指示式to order of XXX,而ISBP745規定航空運送單據顯示為記名式to XXX,可接受。
上述全部都是UCP600或ISBP745的效力優於信用狀的條款規定,此造成銀行員審查航空運送單據的困擾。
二、不僅對運送單據,UCP600對所有單據的辨識不以單據表面的名稱與格式為準,而是關注單據的實質功能,這種相對寬容的原則可能增加審查單據的困難度,運送單據或者是航空運送單據只是其中一例。
三、使用外國語文:
國際貿易所有單據皆使用國際通用的語言英文,不是我們的母語。當中運送單據的重要性最高,而且運送單據的內容最多,如果再遇上單據印刷字體小或不清楚,審查運送單據的工作將是一件不小的負擔。
伍、信用狀業務適用法規的先後順序遭到干擾的原因
一、不僅是空運,海運也有很多類似案例,主要原因是國際運輸實務。
為配合國際運輸實務,銀行有時無法遵循信用狀業務適用法規的先後順序執行審查單據。實際上國際運輸實務的影響重組了信用狀業務適用法規的先後順序,增加銀行員審查單據的困難度。
二、開發信用狀容許較寬鬆,審查單據回歸正常。
這種說法不一定嚴謹,惟實務上卻存在這種現象。ICC對開發信用狀的要求標準相對較寬鬆,即使不符合UCP 600與ISBP 745的規定,開發信用狀仍然可以成功,信用狀電文也可以發送出去。惟在銀行審查單據時,即要求將這種偏離的現象拉回正軌,透過依據UCP 600與ISBP 745的規定審查,予以矯正。
陸、信用狀本質與交易效率
信用狀產生的起源係調和國際買賣雙方的利益衝突,促成國際貿易的迅速進行。信用狀交易的本質係申請人進口商與受益人出口商洽商將專業複雜的交易,轉化成為信用狀的單純單據條件,交由僅具有一般常識的銀行從業人員審查單據後執行信用狀款項的讓購或兌付(註28)。
銀行從業人員無須了解買賣雙方的議約、購料、生產、檢驗、保險、裝運等過程的專業事務,亦無須辨識單據的真偽,僅需就單據的表面所示去審查單據,如為符合的提示,即可執行讓購或兌付,如此方可達成流暢國際貿易流程的運轉與加速款項給付的信用狀功能。
銀行員謹記信用狀業務適用的法規,再依據適用法規的先後順序執行審查單據,已頗有難度,而最考驗銀行員的則是本文強調的眾多例外規定,其原因即是銀行員僅具一般常識,無實際的國際運輸實務知識,故執行例外條件的審查會是具挑戰性的負擔。
柒、開發信用狀即應予注意使用正確的方式
開狀銀行開發信用狀後,受益人提示信用狀要求的單據,最後將透過指定銀行寄至開狀銀行審查。開發信用狀如果疏忽不察,不要求正確的方式,最後開狀銀行到單審查時就要逐一做例外的勾稽。與其審查時為眾多的例外條件費心傷神,為何不在開發信用狀時就把條件設定正確,一步到位。
例如: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陳述提示全套正本空運提單,開狀銀行宜登打為提示託運人聯的正本。申請書陳述禁止轉運,開狀銀行宜登打為允許轉運。
要做到開發正確的信用狀尚必須仰賴下列條件:
- 進口商與開狀銀行對信用狀具有正確的知識與共識,有能力與意願開發正確的信用狀條件。
- 開發信用狀使用電腦系統管控,對於錯誤的信用狀條件予以鎖控,避免人工錯誤的登打。
惟目前銀行的電腦系統似乎還無法做到這種境界,仍然必須靠人工的管控。惟靠人工的管控,就需要正確的信用狀知識與合理的作業時間作配合,如果缺一,即可能發生疏忽。
捌、結論
一、UCP 600規定單據審查的重點厥為運送單據,實源於國際貿易流程的重點為交貨,而交貨與國際運輸息息相關。
二、UCP 600審查各式單據,重視單據實質功能,不重視單據表面名稱與格式。
UCP 600審查各式單據的標準在於重視實質功能,對行事一板一眼的審查人員可能反而是另一種嚴峻的挑戰。
三、UCP 600審查航空運送單據,實際上富有彈性並不嚴苛。
從航空運送單據的名稱、種類、內容、格式、簽署、用字等規定都存有彈性,並不死板,對行事一板一眼的審查人員可能反而是一種負擔。
四、信用狀業務適用法規的先後順序遭到干擾的關鍵是國際運輸實務。
如果不研究國際運輸實務將妨礙對正確規則的理解,對僅具一般知識的銀行員是一項挑戰,而且必須認真面對。
五、開發信用狀即應予注意使用正確的方式,將可避免最後開狀銀行到單審查時面對例外審查的麻煩。開發信用狀如果較嚴謹,審查單據可能就可以較輕鬆。成功的開始,將有助營造完美的結果。
【註】
- 張又生,2001年6月,航空貨運提單之研究,第24~31頁,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 曾俊鵬,2021年10月,國際航空貨運實務,3版1刷,第226~227頁,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曾俊鵬,同註2,第220頁。
- 張又生,同註1,第77~1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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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CP600第3條第3項。
- UCP600第23條a項3款。
- 林世緯,1996年6月,1993年信用狀統一慣例中海運單據及空運單據之研究,第180頁,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
- UCP600第23條a項5款。
- 陳賢芬,2007年8月,UCP600在進出口實務應用之解析-新版信用狀統一慣例對進出口實務之衝擊,初版,第108頁,宏典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UCP600第23條a項6款。
- 傭船提單例外。UCP600第22條規定傭船提單必須包含有提單受傭船合約約束的指示,不要求包含有運送條款和條件,或提供條款和條件的參考出處。
- UCP600第23條c項1款、2款。
- 林世緯,同註8,第181頁。
- 陳達景,2014年12月,信用狀審查單據暨拒付案的處理,初版,第417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 ISBP 745 H4。
- SBP 745 H13。
- 陳冲,1996年1月,信用狀基本法律理論,第126頁,金融人員研究訓練中心。
- UCP 600第26條。
- ISBP 745 H21。
- ISBP 745 H5 c。
- ISBP 745 H10。
- ISBP 745 A17。
- 曾俊鵬,同註2,第228~236頁。
- ISBP 745 A37。
- ICC Publication No.632 R463, P.345, 346,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
- ICC Document 470/TA.765 rev, November 28,2012。
- 陳冲,同註18,第59~67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