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ice on the Protection of Malicious Guaranteed Delivery by the Carrier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 Transaction
王成裕(台中商業銀行退休主管、CDCS國際信用狀專家)
【關鍵字】信用狀、運送人、提單、無單放貨、擔保提貨
【Keywords】Documentary Credit、Carrier、Bill of Lading 、Non-Original Bill of Lading Release 、Guaranteed Delivery
伍、信用狀交易下運送人如何防止惡意擔保提貨
一、防止惡意擔保提貨的原理
(一)做法
當信用狀的申請人請求開狀銀行擔任擔保提貨的保證人時,開狀銀行應要求申請人先支付信用狀款項,申請人必須先行了結信用狀的付款義務(註29)。同時開狀銀行應提存申請人支付的信用狀款項,待受益人至少提示正本提單後,開狀銀行再將信用狀款項補償予指定銀行。
這種做法的目的在於證明:提貨人已盡到我國民法第 367條所規定買方的義務,與達成我國最高法院68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民事判決旨意的要求,意即提貨人支付貨款,有權取得提單,為有權受領貨物之人,方有權擔保提貨。
其中開狀銀行的作業是整個環節改善擔保提貨做法與防止惡意擔保提貨的源頭,開狀銀行的作業至關重要!
事實上不論任何交易,不以信用狀交易為限,申請擔保提貨的提貨人都應完成貨款的支付,才可取得受領貨物的權利,方有權擔保提貨。
(二)效果
- 成本
將提貨人辦理擔保提貨的成本設定不低於貨款,提高惡意擔保提貨的成本,藉以嚇阻不肖進口商的提貨意圖,減少貿易詐欺。
- 主觀的認為難以精確判斷
對於肆之一之(一)、(二)所述:參與擔保提貨之關係人,基於公正純潔之交易理念而為之擔保提貨,可以解釋為善意擔保提貨。
提貨人主觀上並無惡意,運送人沒有與提貨人合謀非法處分貨物,可以解釋為善意擔保提貨。
依據上述2種的見解,事前對於善意擔保提貨的認定,運送人完全仰賴提貨人的善意;而事後提貨人付款贖單,也剛好只是對提貨人最低的責任要求,對於託運人、出口商、提單持有人、運送人的權利並無保障。
如果將事後提貨人的付款贖單認為是善意擔保提貨,運送人應視這種做法的擔保提貨為符合商業慣例之一時融通措施,存在不確定的商業風險,並不踏實穩健。
- 追求客觀確定
只有提貨人在請求開狀銀行擔任擔保提貨的保證人時,同時向開狀銀行支付信用狀款項,提貨人先盡買方付款義務,才可解釋提貨人的擔保提貨是善意的。
這種做法將從仰賴提貨人的善意轉變為要求提貨人先盡買方付款義務,將主觀認為化為客觀行為,將不確定化為確定。
當運送人受理擔保提貨的成敗不再完全仰賴提貨人的善意時,這種擔保提貨的方式才可稱為穩健經營之作法。
- 減少訟累
當進口商請求開狀銀行擔任擔保提貨的保證人時,開狀銀行請進口商先支付信用狀款項,進口商提前了結信用狀的付款義務,信用狀交易就朝著完美結案的方向前進。當事後開狀銀行收到出口商的提示時,開狀銀行就不必擔心進口商不付款贖單,就可以將正本提單寄予運送人,換回擔保提貨書以解除保證責任,而運送人同時也解除無單放貨的責任。
當運送人解除無單放貨的責任,就意味免除被提單持有人提起無單放貨之訴,除了減少訟累,也減少了損害賠償責任。
二、如何辨識信用狀交易
信用狀交易的判斷方式:
1.提單可能有標記信用狀號碼。
如果信用狀不要求提單必須標記信用狀號碼,提單可能就無信用狀號碼,須視信用狀條款而定。
2.提單的受貨人為銀行,亦即開狀銀行,提單的受通知人為買方,進口商,信用狀的申請人,亦即擔保提貨的提貨人。
只有全額結匯開發信用狀的情況下,信用狀會指定進口商為提單受貨人,而且信用狀可能要求將一份正本提單逕行郵寄予進口商,進口商收到一份正本提單即可逕行向運送人提貨,故不會發生擔保提貨的情事。實務上全額結匯開發信用狀發生的比率極低。
當進口商向運送人辦理擔保提貨,運送人從自己內部的提單檔案資訊可以知道提貨人是提單的受通知人;又受貨人記載的是銀行,即可推測應該是開狀銀行,進而可推測本案為信用狀交易。
3.信用狀與其他3種國際貿易主要的付款方式相較,信用狀交易需要指定銀行、開狀銀行審查單據,其他3種付款方式皆無需銀行審查單據,故信用狀交易下進口商取得提單與領貨的等待時間增加。換言之,貨物運達後,運送人等待受貨人領貨的時間也一樣增加。
然而本種的判斷方式缺乏類似上述1、2有單據可資佐證,只能憑學理與實務推測。最妥善的判斷方式就是:當貨物已經比單據早到達,以方式3推測有信用狀交易的可能性,再以方式1或2驗證。
三、信用狀交易下防止惡意擔保提貨的做法
(一)擔保提貨人應為有權受領貨物之人
信用狀交易下如何確認擔保提貨人為有權受領貨物之人?
1.信用狀交易下名義上申請擔保提貨的提貨人應為提單記載的受通知人,亦即買方,進口商,信用狀的申請人(註30)。
2.實質上申請擔保提貨的提貨人應完成貨款的支付,取得受領貨物的權利。
信用狀交易下進口商請求開狀銀行擔任擔保提貨的保證人時,開狀銀行應要求進口商先支付信用狀款項,由開狀銀行提存備付,同時開狀銀行製發信用狀的進口結匯水單交予進口商收執。
3.信用狀交易下提貨人向運送人擔保提貨,不可僅憑擔保提貨書,還須檢附開狀銀行製發信用狀的進口結匯水單,以證明提貨人已支付信用狀款項,具備合法的受貨人資格。如無信用狀的進口結匯水單,視為尚未支付信用狀款項,無受領貨物的權利,可能為惡意擔保提貨。
(二)探求擔保提貨書的保證人的合理性(註31)
在一般情況下,信用狀交易下開狀銀行的保證有合理性。非開狀銀行的保證的合理性存疑,應不予受理。
特別是受貨人找非銀行的保證人辦理擔保提貨時,其動機可能並不合於商業道德,可能係在不付貨款的情況下意圖先行占有出口商的貨物。
1.信用狀交易下擔保提貨書的保證人應為開狀銀行,亦即提單的受貨人。
如非為開狀銀行,可能為惡意擔保提貨。
2.如果無銀行信用的保證,除非是信用卓著的大型企業,一般的企業擔任保證人,運送人應予調查交易的合理性與保證人是否有保證實益。
3.不應流於有保就放
為有權受領貨物之人如欲擔保提貨,因為名正言順或者是有提供合理的擔保,通常會請求開狀銀行或銀行擔任擔保提貨的保證人,只有無權受領貨物之人才會請求一般的企業擔任保證人。
例如1992年中國科達.瑪珠輪無單放貨案,該案的信用狀的申請人(進口商、買方、提貨人)先通知開狀銀行拒絕付款,因申請人未辦理付款贖單,無正本提單可以提貨;又知道因為自己表明拒付在先,開狀銀行理當不會擔任擔保提貨書的保證人,遂以非銀行身分的一般公司為擔保提貨書的保證人,向運送人申請擔保提貨,取得貨物的占有。該案提貨人的行為屬於惡意擔保提貨,而運送人的作業流於有保就放,竟也受理擔保提貨(註32)。
而且在信用狀交易下,提貨人應該請求開狀銀行擔任擔保提貨的保證人,而該案提貨人找的保證人既非銀行,又非信用卓著的大型企業,運送人應該警覺到:本筆的信用狀交易發生異常變化(例如: 開狀銀行的異常拒付、申請人的異常拒付、申請人解除買賣契約等),提貨人可能為無權受領貨物之人,無權擔保提貨。
換言之,運送人應該可以從擔保提貨保證人身分的合理性,推測擔保提貨人是否為有權受領貨物之人,是否為善意擔保提貨。而非要求提貨人只要找到保證人簽署擔保提貨書,運送人就一律同意擔保提貨。
運送人同意擔保提貨的保證人應有查證的作業,不應流於有保就放的不當與草率。
(三)大金額的交易應謹慎受理(註33)
在進口商事後不履行付款贖單下,擔保提貨應視為是對交易的毀約或破壞,是惡意擔保提貨或商業犯罪。其犯罪的前提可能是針對大金額的交易,做一筆大金額的提貨就避不見面,讓出口商與運送人求償無門,才有利可圖。對於小金額的交易與提貨,進口商圖小利而躲債,交易成本相對過高,並不划算,對進口商而言並無犯罪的利益。
故針對大金額交易的擔保提貨,運送人應有警覺,避免被提貨人詐騙。
(四)其他的調查(註34)
例如:開狀銀行或進口商是否已拒付?進口商是否解除買賣契約?如拒付或解除買賣契約,進口商無提貨的正當性。
特別是進口商聲稱信用狀已撤銷,無法請求開狀銀行擔任擔保提貨的保證人,或無法提示信用狀的進口結匯水單。既然信用狀已撤銷,就表示可能情況如下:
1.買賣契約撤銷
款貨應停止交割,貨物退運,進口商無權提貨。
2.買賣契約繼續存在
即使信用狀已撤銷,在其他交易方式下進口商仍然必須先支付貨款,取得受領貨物的權利後,方才可以擔保提貨,這是基本原則。
上述這些調查持平而論有些已超越運送人單純執行運送行為的義務,運送人如果不願執行這些調查,建議運送人只好堅持憑單放貨,不允許任何的例外。
總之,運送人受理擔保提貨,在提貨人與保證人繳回提單之前,運送人無單放貨是存在風險。但是運送人如能從事必要的調查,證明貨物係交付予對貨物享有所有權之人,對於事後收回提單就多增加可能性,運送人事後解除無單放貨的責任就多增加把握。
陸、困難之處
一、提單沒有標記信用狀號碼
辨識信用狀交易最簡單的方式即是查看提單有沒有標記信用狀號碼,信用狀交易下提單沒有標記信用狀號碼的可能原因如下:
(一)如果信用狀不要求提單必須標記信用狀號碼,提單就可能無標記信用狀號碼,運送人無法判斷是否為信用狀交易。
(二)如果信用狀要求提單必須標記信用狀號碼,但是因為信用狀受益人或託運人的疏忽,未要求運送人必須在提單標記信用狀號碼,提單就可能無標記信用狀號碼。
(三)如果信用狀要求提單必須標記信用狀號碼,信用狀受益人或託運人有要求運送人必須在提單標記信用狀號碼,但是因為運送人的疏忽,未在提單標記信用狀號碼,而受益人收執提單時又未複核,提單就可能無標記信用狀號碼。
(四)三角貿易下中間商自供應商取得原始提單後,中間商為保護商機辦理換單手續,疏忽下因上述2或3的原因,致提單未標記信用狀號碼。
(五)其它原因。
二、進口商請求開狀銀行擔任擔保提貨的保證人時,開狀銀行未要求進口商先支付信用狀款項。
開狀銀行同意擔任擔保提貨保證人的作業是整個環節改善擔保提貨做法的重要關鍵,然而目前台灣銀行界仍然只揭示辦理擔保提貨的進口商喪失主張拒付的權利,並未完全要求進口商先支付信用狀款項,如果辦理擔保提貨的進口商事後不付款贖單,就會發生惡意擔保提貨。
其實只有當進口商請求開狀銀行擔任擔保提貨的保證人時,開狀銀行要求進口商先支付信用狀款項,並確實提存備付,辦理擔保提貨的進口商喪失主張拒付權利的意義才能得到真正的落實。
三、貨物價值的估計
小金額貿易下進口商無惡意擔保提貨的動機,大金額貿易下進口商有惡意擔保提貨的動機,即使知道有這種可能性,但是貨物價值的大小運送人並不一定能夠辨識。
因為提單僅記載貨物的品名、數量,並未記載貨物的單價,運送人並不知道貨物的總金額,難以判斷總金額的高低。換言之,根據提單,運送人只知運送貨物的內容,並不知道貨物的價值,希求運送人執行如遇大金額的交易應謹慎受理擔保提貨,實有其困難。
況且如果是整櫃運輸,由出口商自行將貨物裝入貨櫃,運送人並不參與裝櫃,提單的用語是「託運人裝載和計數(Shipper’s Load and Count)」、「內容據託運人報稱(Said by Shipper to Contain)」,運送人甚至不知情貨櫃真正裝的貨物為何(註35),更別說是執行估計真實貨物價值的高低。
在提單並未記載貨物單價的情況下,如果運送人執行本項的查核,勢必對貨物的市價須有一定的瞭解,方能夠估計貨物的總金額。而海運服務的對象是全世界的市場,貨物有千萬種,對貨物的市價須有一定的瞭解,對運送人而言實屬高難度的要求(註36)。
四、銀行外匯交易單據的判讀
(一)進口商以銀行其他的交易單據假冒
進口商向運送人擔保提貨,不論任何交易方式,都必須向運送人提示銀行交易單據,以證明已支付貨款,取得受領貨物的權利,這是基本原則。
只是有可能發生在信用狀交易下進口商並未向開狀銀行支付信用狀款項,卻以其他的銀行外匯交易單據向運送人提示,聲稱是信用狀的進口結匯水單,意圖蒙騙過關,進行惡意擔保提貨,而運送人也難以辨識水單的種類,從而成為運送人防治惡意擔保提貨的破口。
(二)銀行外匯交易單據的辨識
- 單據的種類
(1) 總類
銀行外匯交易單據在大的項目上可區分如下:
(a)匯出匯款
(b)匯入匯款
(c)進口
(d)出口
(e)其他
進口業務只是銀行全部外匯業務當中的一個部分。
(2) 細類
銀行外匯交易單據在大的項目下又有小的項目,其中進口項目下又分成:
(a)信用狀
(b)託收
(c)記帳
(d)其他
信用狀業務只是銀行全部進口業務當中的一個部分。
- 參考編號
上述1的每種交易都有其專屬的代碼,而且每家銀行每種交易的專屬代碼可能彼此都不同。
專屬交易的代碼,加上每家銀行總行的專屬代碼,加上年份,加上流水編號,可能就是組成參考編號的元素。
持平而論,要運送人辨識進口商提示的銀行外匯交易單據是否為信用狀的進口結匯水單,是執行上的另一種困難。只是在一般情況下,開狀銀行針對自己開發的信用狀的後續交易,製發交易單據使用的參考編號通常會是該筆信用狀的信用狀號碼,這樣運送人就可以提單的信用狀號碼與水單做核對,減少銀行外匯交易單據辨識的錯誤。
五、託收交易下委託人指定提示銀行為提單受貨人
(一)不正確的託收交易下提單受貨人的表示方式
上述信用狀交易的判斷方式如下:
提單的受貨人為銀行,亦即開狀銀行,提單的受通知人為買方、進口商、信用狀的申請人,亦即擔保提貨的提貨人。
然而有時提單的受貨人為銀行,其實並非是開狀銀行,而是託收交易下的提示銀行。這種情況不是信用狀交易,而是不正確的託收交易。
正確的託收交易下銀行的信用並不介入貿易,銀行不對進出口商辦理墊款或授信,銀行無須要求以貨物做為擔保,亦即毋須將銀行指定為提單的受貨人,而是逕行將付款人(買方、進口商)指定為提單的受貨人。
有時託收交易下的委託人(賣方、出口商)擔心提示銀行疏忽,未確實執行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D/P(註37))或承兌交單(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簡稱D/A(註38),讓進口商在沒有付款或承兌的情形下取得提單,從而逕行向運送人提貨,於是委託人指定提示銀行為提單受貨人,這是不正確的託收交易下提單受貨人的表示方式,但是實務上仍然存在(註39)。
(二)運送人防止惡意擔保提貨不以信用狀交易為限
提單的受貨人為提示銀行非為信用狀交易,實為不正確的託收交易。雖然運送人誤判成信用狀交易,然而運送人防止惡意擔保提貨不以信用狀交易為限。而且進口商向運送人擔保提貨,不論任何交易方式,都必須向運送人提示銀行交易單據,以證明已支付貨款,取得受領貨物的權利。
託收交易下擔保提貨亦應比照信用狀交易下方式辦理,亦即付款人請求提示銀行擔任擔保提貨的保證人時,提示銀行應要求付款人先支付託收款項,同時將託收款項提存備付,待日後託收單據寄達提示銀行時,提示銀行將託收款項轉交予託收銀行。
同理,託收交易下運送人受理進口商擔保提貨,應要求進口商提示提示銀行製發託收的進口結匯水單,即使是運送人誤以為交易單據是信用狀交易下開狀銀行製發信用狀的進口結匯水單。
換言之,即使運送人將託收交易錯認為是信用狀交易,將託收的進口結匯水單錯認為是信用狀的進口結匯水單,只要動作照做,防止惡意擔保提貨的效果一樣達成無誤。
柒、結論
一、擔保提貨的發生是海運效率高,導致貨物比單據早到達進口地,發生的表面原因看似是運輸因素,實則其真正原因是國際貿易的付款方式,因為信用狀交易下每個銀行皆有合法的審查單據時間的保障,導致單據投遞的時間被拖延。
這種現象再次驗證筆者經常所強調,國際貿易組成的最重要2個元素:運輸與付款,二者會互相影響,擔保提貨就是付款方式影響交貨(運輸)行為的明證。
二、如果提貨人擔保提貨後不付款贖單,導致出口商款貨兩失,出口商為了求償通常有3種訴訟方式可供選擇:
(一)以賣方身分訴請進口商(買方)支付貨款。
(二)以信用狀受益人身分訴請開狀銀行兌付信用狀款項。
(三)以提單持有人身分訴請運送人賠償貨款。
原告若持有提單,由於舉證運送人無單放貨並不困難,且運送人的經濟實力較貿易商為佳,原告對運送人起訴有訴訟利益,故出口商通常選擇對運送人提起無單放貨之訴。是以運送人在受理擔保提貨時,應有風險意識,要有面對出口商訴請求償而且敗訴的最壞打算。
三、擔保提貨區分為善意擔保提貨與惡意擔保提貨。
如果提貨人擔保提貨後付款贖單,可稱為是善意的擔保提貨,但擔保提貨仍應視為是非常規行為,是正常交易的干擾。
如果提貨人擔保提貨後不付款贖單,擔保提貨不僅是非常規行為,而且視為是交易的違約或破壞,屬於提貨人惡意的行為,可稱為是惡意的擔保提貨。
惡意擔保提貨不僅是進口商侵犯出口商的利益,使得出口商款貨兩失,同時也將運送人與開狀銀行拖下水,運送人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開狀銀行承擔擔保提貨的保證責任,危害極大。
四、信用狀交易下運送人如何防止惡意擔保提貨
(一)擔保提貨人應為有權受領貨物之人
信用狀交易下提貨人向運送人擔保提貨,不可僅憑擔保提貨書,還須檢附開狀銀行製發信用狀的進口結匯水單,以證明提貨人已支付信用狀款項,為有權受領貨物之人,方有權擔保提貨。
(二)探求擔保提貨書的保證人的合理性
運送人可以從擔保提貨保證人身分的合理性,推測擔保提貨人是否為有權受領貨物之人,是否為善意擔保提貨。而非要求提貨人只要找到保證人簽署擔保提貨書,運送人就一律同意擔保提貨。
運送人同意擔保提貨的保證人應有查證的作業,不應流於有保就放的不當與草率。
(三)大金額的交易應謹慎受理
針對大金額交易的擔保提貨,有利可圖,運送人應有警覺,避免被提貨人詐騙。
(四)其他的調查
五、事實上不論任何交易,不以信用狀交易為限,申請擔保提貨的提貨人都應完成貨款的支付,才可取得受領貨物的權利,方有權擔保提貨。
運送人防止惡意擔保提貨亦不以信用狀交易為限,不論任何交易方式,進口商向運送人擔保提貨,都必須向運送人提示銀行交易單據,以證明已支付貨款,取得受領貨物的權利。
六、運送人無單放貨是存在風險,但是運送人如能從事必要的調查,證明貨物係交付予對貨物享有所有權之人,對於事後收回提單就多增加可能性,運送人事後解除無單放貨的責任就多增加把握。
上述調查措施持平而論有些已超越運送人單純履行運送的義務,運送人如果不願執行這些調查,建議運送人只好堅持憑單放貨,不允許任何的例外。
(全文完)
【註】
- 王成裕(2024年3月15日),〈視擔保提貨為進口商與開狀銀行的委任關係的提前終止以及對銀行實務的建議〉,《全國律師月刊》,28卷3期,第89~90頁。
- 王成裕(2024年9月30日),〈信用狀交易對運送人交貨的影響(下)〉,《航貿週刊》第202439期,第36頁。
- 王成裕,前揭註30,第36頁。
- 王成裕(2025年10月20日),〈1992年中國科達.瑪珠輪無單放貨案的研究:中國海商案件運送人無單放貨卻獲得勝訴的第一例(上)〉,《航貿週刊》第202540期。
- 王成裕,前揭註30,第36~37頁。
- 王成裕,前揭註30,第37頁。
- 許坤金(2023年11月),《國貿及海空運實務完全手冊》,初版1刷,第116~117頁,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王成裕,前揭註30,第37頁。
- 國際商會中華民國總會(2000年8月),《託收統一規則》,初版7刷,第45~46頁,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 國際商會中華民國總會,前揭註37。
- 王成裕(2023年10月16日),〈跟單託收下委託人指定提示銀行為提單受貨人的影響〉,《航貿週刊》,202340期,第17~18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