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源
目前,市場主要集中在美國消費者和庫存水準的關注上,卻可能忽視了歐洲航運市場目前正面臨嚴峻壓力。亞歐貿易對貨櫃運輸公司至關重要,現階段,跨太平洋航線的運價仍高於2019年水準,然而在亞歐航線上,航運公司的表現並不盡如人意,俄烏衝突影響了油輪和散裝貿易的流量,而經濟壓力抑制了貨櫃的運輸量,導致亞洲與歐洲的即期運價降至多年來的最低水準,需求前景暫未見緩解跡象,未來運價將承受更大壓力。綜上所述,亞歐航線的航運市場正面臨多重挑戰,包括地緣衝突影響、通貨膨脹、巨型貨櫃船的交付潮等,航運公司須謹慎應對以保持穩健發展。
王成裕〈跟單託收下委託人指定提示銀行為提單受貨人的影響〉,國際貿易的付款方式有很多種,依據進口商與出口商在市場上相對地位的強弱,各有相對應的付款方式。如果出口商辦理託收交易比照信用狀交易的方式,請運送人製作的提單上指定代收銀行為提單受貨人,將會對國際運輸業者、進口商與出口商產生什麼影響?該篇文章自信用狀交易與託收交易發生的根源進行比較,分析託收交易的當事人與委託人指定提示銀行為提單受貨人的可能原因,以及託收統一規則的相關規定與付款人如果不正常交單的後果等進行論述。如有委託人指定提示銀行為提單受貨人的情事,委託人的後手託收銀行應立即糾正委託人的錯誤,退回單據,請委託人辦理更正,不應漠視錯誤而逕行轉交予代收銀行與提示銀行,由後手銀行去承擔惡果或善後。整個銀行鏈應該發揮互助合作的精神,為全體當事人的最佳利益執行把關,方可促成託收交易的順利完成,提升國際貿易的效率。
謝晚媖〈核動力商船的研發使用〉,近10、20年內,全球性的溫室效應持續惡化,氣候暖化現象連帶的導致極端高溫、冰川消融、森林火災以及海平面上漲,以及小島國有遭淹沒之虞等空前未見的重大災害。而造成溫室效應的主因,乃是由於人類在大氣中排放過多的碳成分所致,若想有效減緩或遏止溫室效應之惡況,須以減少燃燒石化燃料俾降減對地球環境的排碳為當務之急。在力求節能減碳的大環境下,海運界必然未可置身事外,近乎可完全免除排碳的核動力商船,現已是世界各海運航貿強盛國家所納進研發的重點領域。雖然在20世紀時核動力船舶曾被推出,但基於當時的核能科技與眾人對其抱持敬而遠之的態度,僅風光一段時日便消聲匿跡。現今,若欲展現其別開生面的功效,在核反應爐的設計安置及運作處理上須更注重安全,航運業者亦應擁有專業的核安管理暨檢驗技能以避免核災害的發生。歷經多年的沈潛後,無需頻繁添加燃料、具強大動力又近乎零碳排的核動力商船,倚靠其不會排碳而可抑制溫室效應,容將重展風華而可於日後裝載貨物,安穩的航行於大海之上。再者,就燃燒石化油料的船舶衡度之,石油、天然氣的售價縱然屢有起伏,惟鑒於其終有被採掘耗罄之日,因此就長期趨勢以言售價不免會有迭告攀高的情事,而此乃是裝置核動力設施後營運成本可相對為低的有利之處,得以促成無碳、高效益的核動力裝置,勢將有愈大的良機被裝設於商船上,帶予航運暨相關各界愈為光燦的機運。能否宛如「醜小鴨變天鵝」而備受航運界青睞,乃至成為日後商船的主流選項,尚只能略帶保守的推判有朝此邁進之趨勢,實際的發展猶待考驗。
楊仁壽〈海洋勝利號事件的判決理由〉,「海洋勝利號」事件,日本裁判所的判決,不論是2013年東京地裁、2014年東京高裁或是2015年最高裁,先後作了有異於往常判決的創舉,扭轉了定期傭船契約長期以來,該國法院不正確的見解,認為定期傭船人的對外責任,不再拘泥於定期傭船人應類推適用有關船舶承租人當時商法第704條第1項規定(2018年修正商法,改列於第703條第1項):「船舶承租人以商行為為目的,將該船舶供航海之用者,就其利用有關事項,對於第三人有與船舶所有人同一之權利義務。」導致日本於2018年的修法主要的動力。該篇文章詳述「海洋勝利號」的判決歷程,楊仁壽大法官認為東京地裁對判決的見解,其後獲得東京高裁及最高裁的支持,關鍵之點,乃是與本件定期傭船契約第8條以及第11條,都採用NYPE Form中最重要的典型約款,來作為判斷傭船人對船長指示權的範圍:只侷限於利用船舶之運送機能,而不及於關於船舶安全航行事項。總而言之,傭船人對船長指示權的範圍,只限於商事事項,不及於海技事項。這種見解,與以往的判決截然不同,該國法界譽之為翻天覆地,一點也不為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