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編輯的話
針對近期俄烏的地緣政治衝突,波羅的海國際航運公會(BIMCO) 正在研究消費者信心對全球經濟的影響,研究分析指出持續的衝突會減緩經濟成長,並影響全球經濟和航運業的所有領域。顯而易見的是造成黑海地區航運業的衝擊,烏克蘭和俄羅斯在黑海地區出口多種商品,兩國在煤炭、小麥和玉米的全球市場占有率合計超過10%,雖然目前沒有任何商品受到制裁,但BIMCO分析由於航運公司缺乏為該地區服務的意願和航運成本增加,黑海出口面臨中斷的風險將會提高,但BIMCO也指出黑海航線不是航運公司的主要市場,儘管港口關閉和制裁對航運的直接影響較小,兩國的貿易發展暫時不會造成運價上升或需求中斷的危機。
諸計婷和徐劍華〈供應鏈擁堵問題需要根本性的反思與合作〉,供應鏈的複雜性將增加貨物的成本,也可能會連帶影響經濟的復甦,因此如果供應鏈危機得不到解決,依賴海運的國家將受到嚴重的打擊。這個問題也凸顯了一個事實,亦即全球貿易間的供應和製造業務,彼此間的依賴性越重以及合作順暢的重要性。針對美國港口壅塞問題,航運專家認為港口的限制增加了裝卸貨櫃的時間,導致許多船舶將貨櫃留在港口,另一方面,消費者對商品的購物需求增加,貨物持續堆積造成港口無法管理,因此建議需要在長灘港和洛杉磯港,或者在大型零售業進行24小時營運,才能夠逐步消除供應鏈困境。供應鏈危機是過去幾年全球貿易集中在某些港口所導致的結果,新冠疫情則暴露了現有供應鏈的脆弱性,使全球經濟體認識到建立彈性系統的重要。關於未來全球貿易的相關議題,航運專家也呼籲重新審視現有供應鏈體系,並擴展供應鏈的作用和加強對遠距離供應商的依賴。
陸天麗和江南蒓〈能源危機對航運業的影響〉,亞洲和歐洲的能源危機對航運業產生了重大的影響,自2021年初至11月底,船用燃料價格上漲了47%,目前船用燃料的價格是2014年以來的新高點,港口的船用燃料成本連帶上漲,包括貨櫃船、油輪和散裝船的燃料支出皆為2013年以來的新高記錄。新冠疫情引發的全球貨櫃航運供應鏈危機,造成整個亞洲和歐洲也面臨著能源短缺,就像美國零售庫存一樣,為了應對封鎖後的需求,能源大宗商品庫存沒有迅速恢復。對於進口亞洲貨櫃貨物的美國貿易商來說,這是一個不利因素,代表在供應鏈上又出現了一個障礙。船用燃料越來越貴,航運公司的成本也逐步增加,另一方面,燃油價格上漲導致貨櫃託運人的燃油附加費增加,降低了貨主的利潤。
謝晚媖〈推展綠能的先行者 歐洲最大河港杜伊斯堡〉,位處萊茵河而得以肇建形成的杜伊斯堡港,全名為「杜伊斯堡魯羅爾特港」(Duisburg-Ruhrorter Hafen),為萊茵河和魯爾河在杜伊斯堡城相匯合之後,所形成的歐洲最大內陸河港。從杜伊斯堡港運往他港的貨物可由貨船沿循萊茵河,接著則於出海後駛赴荷蘭鹿特丹、阿姆斯特丹與比利時安特衛普等海港或河口港,嗣後貨船尚可經由北海將貨物轉運至同為德國,而位於易北河出海口的漢堡港,或是位於威悉河出海口的不萊梅港。2022年杜伊斯堡港港務局預計將增加撥付18.5萬歐元的專案經費,以抑降港內的廢氣排放問題,使停泊於港內的船舶皆改為支付費用以從陸岸接電,儘少運轉船舶引擎以自行發電供用,並計畫推行氫氣動力的燃料電池方案,將得於公共電網達至飽和階段時,或者停泊在港口的船舶當其船上電力供應處於負荷峰值的臨界狀況下,接續提供電力。這些作為,均得以促成杜伊斯堡港口和城市,亦是德國十分重要的海陸聯運港口以及綠能示範港城。
海商法專欄〈海上航行的特殊性〉,定期傭船契約係以期間為契約的要素,故期間於何時終了,常成為船舶所有人與定期傭船人爭論的焦點。一般定有期間的契約,於期間終了之日,即為契約終止之時。在定期傭船契約,在一定的期間內,船舶所有人作多航次的服務;而定期傭船人則以船舶所有人所提供的船舶及船員,作多次的營運。因此,定期傭船人於最後航次的完了,常與定期傭船的期間的終了,很難相一致。要麼,延長傭船期間一小段期間;要麼,比傭船期間短少了一小段期間。在這多餘的期間或不足的期間,於契約當事人間之所以引發爭論,除了船舶所有人安排船舶不如所願,難免發生損害之外,最常會發生的是「傭船費」的支付問題,亦即定期傭船人究應依約定的費率支付,抑應依市場費率支付,事關當事人的權益。楊仁壽大法官認為在航運實務上,為避免契約當事人雙方的爭端,對最終航次的延長,殆多於定期傭船契約內,明示傭船期間的延長,以濟其窮。在沒有明示承認延長時,經判例的累積,也常會因應實際的情況,承認默示的延長。至於短少傭船契約,一般都會依約而行,其所衍生的問題,較為少見。
二、202211期航貿專論
| 類 別 | 篇 名 | 作 者 | 頁 |
| 航運與貿易 | 供應鏈擁堵問題需要根本性的反思與合作 | 諸計婷、徐劍華 | 7 |
| 航運市場分析 | 能源危機對航運業的影響 | 陸天麗、江南蒓 | 15 |
| 港埠經營 | 推展綠能的先行者 歐洲最大河港杜伊斯堡 | 謝晚媖 | 23 |
| 海商法 | 海上航行的特殊性 | 楊仁壽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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