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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合理的貨櫃延滯費徵收?

(What’s a reasonable Demurrage/Detention Charge?)

 

Smooth Bay

 

【關鍵字索引: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私法自治原則、美國航運法(the US Shipping Act)、利害關係人】

 

壹、【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的函令】

 

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The Federal Maritime Commission,簡稱FMC)[1],近期針對:「孰始為一合理(reasonable)的貨櫃延滯費(demurrage/detention)徵收?」此一議題,提出解釋函令(an interpretive rule),而之所以有此一函令出爐,乃導因於FMC收到太多託運人(貨主)、貨代業者暨卡車公司的投訴:其均宣稱船公司暨碼頭營運業者涉嫌「超收」鉅額的貨櫃延滯費所致(前開解釋函令的全文可自以下網站擷取:https://www2.fmc.gov/readingroom/docs/19-05/19-05_fnl_rul_fr.pdf/,文件編號:19-05,生效期日為:西元2020年的5月18日)。

一般人以為船公司、碼頭公司向貨主或卡車公司徵收貨櫃延滯費,乃屬於所謂「私法自治原則」的範疇[2],則FMC此一聯邦政府機構究竟係憑什麼得以介入關切?然據FMC的解釋,此一費用的徵收,攸關貨物是否得以「暢其流」,爰依照西元1984年美國航運法的授權(the US Shipping Act),其自得針對此一獎勵「貨暢其流」的方案,予以審查並提示意見(蓋船公司、碼頭公司對於無論係「重櫃」、亦或是「空櫃」,均提供貨主一免費使用期限,然逾此期限者,為增加裝載貨物的載具的使用率,以加速貨物的流動(fluidity),均徵收所謂的「延滯費」,迫使持有貨櫃的貨主們,得以儘速送返船公司,以供下一位貨主使用,算是為了「貨暢其流」的一種獎勵方案)。

 

貳、【貨櫃延滯費的定義】

 

Demurrage暨Detention雖均稱之為「貨櫃延滯費」,但兩者其實係有區別的:前者係指貨櫃在運送人控制下的貨櫃逾期使用費(通常係指受貨人(the Consignee)在清關提貨前,在目的地碼頭或堆場所發生的貨櫃超期使用費);至於後者,則係指貨櫃在受貨人掌管下的貨櫃逾期使用費(即受貨人清關後,將貨櫃提出堆場或碼頭,而沒在規定時間內,返還空櫃所產生的費用)。

所謂的Free Demurrage暨Free Detention(免費滯櫃費),其計算起訖的不同乃:前者係自貨櫃卸到碼頭開始計算,直到貨櫃被提出碼頭為止;而後者則為貨櫃從提出碼頭開始起算,直到空櫃返回碼頭為止。前開免費期間,一般為7天(1週),遇有特殊情況,可延至10-14天(2週),最長的甚至可以到21天(3週)。此兩個項目係向船公司申請,並由船公司決定

另外,有所謂的Free Storage(免堆存期),則係指碼頭堆存費,這與Free Demurrage相同,一樣係從貨櫃卸到碼頭開始起算,直到貨櫃被提走為止。祇是Free Demurrage係針對使用貨櫃本身的這件事,而Free Storage則係指貨櫃佔用碼頭空間的這個部分。由於Free Storage此一項目係碼頭公司向船公司收取的貨櫃堆存費,故是否延長免費堆存期乃取決於碼頭,而不是船公司

 

參、FMC解釋函令的重要性】

 

若要瞭解美國FMC之所以出具此一解釋函令,則需要回顧至西元2016年那個時候,當時有一貨主聯盟組織,針對當時負責貨物運送的船公司暨碼頭公司經常「有恃無恐」地,向貨主徵收此一「貨櫃延滯費用」的「合理性」提出質疑,並同時向主管此一事務的「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要求提示一解釋函令,以緩解大眾對於貨櫃延滯費徵收的普遍疑慮[3],蓋若依照前開航業法:46 U.S. Code 41102 (c)的規定,其要求公共運送人、碼頭營運業者暨貨代業者等,均應該針對貨物的收受、處理、儲存或交付等攸關事項,建立、遵守、實踐一公平、合理的規範(to establish, observe, and enforce just and reasonable regulations to or connected with receiving, handling, storing, or delivering property),是該貨主聯盟尋求FMC的「介入」(intervention)調查目前運送人暨碼頭營運業者的貨櫃延滯費徵收,是否業已經「脫免」航業法所規定的範疇?

究竟「公平、合理」與否,則舉若干案例於下,用供參考暨討論(包括,但不限於):貨物是否業已經足供裝填或卸載(貨物的「可供提取性」),尚有疑義或未能確定時,則貨櫃延滯費應於何時起算始為合理?空櫃之所以無法如期返還,乃因為當地海關或警察等政府機關的檢查行為延宕所造成,則貨櫃延滯費仍應該徵收?凡諸種種原因所衍生的貨櫃延滯費是否合理,亟需要有權解釋機構的介入、公開討論暨釋疑,始得平息眾人的疑惑。

就因為前開疑惑,於是乎所有的「利害關係人」(the stakeholder)遂聲請FMC釋疑,而該機構於接獲陳情後,亦於西元2018年舉辦了若干場「公聽會」(public hearing)暨展開了「事實上的調查」行為(a fact-finding investigation),並於該年年底提出了一名為「最終結果」的調查報告,暨於2019年提出了所謂「制定規範建議」的通知(a “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而在此一通知裡,業已經大量地採用了這裡所提及的「最後解釋函令」(the final interpretative rule)。

 

肆、【最後解釋函令】

 

所謂FMC的「最後解釋函令」,其實祇是臚列FMC會參考、評量貨櫃延滯費徵收是否合理的諸多項目而已,並非係一真實的規範(rather than a precise rule)。值得一提的是:FMC在斟酌評估46 U.S. Code 41102 (c) 所謂貨櫃延滯費的合理性時,均會考慮到該規範的原始設計目的,即係為了鼓勵「貨暢其流」的這項初衷而設置。

準此,臚列FMC會考量的諸多因素如下,其包括:

一、貨物的可供提取性Cargo Availability:各地攸關貨物可供(貨主)裝卸取用狀態下的免費存放期間,或超期延滯費用徵收標準等的實務做法暨規定。

二、空櫃的返還Empty Container Return:非因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導致空櫃無法返還的狀態,即非屬於激勵目的項目的徵收,則可能會被視為不合理的費用徵收(likely to be found unreasonable)。

三、貨物可供提取的通知Notice of cargo availability:FMC會考量通知的給予方式、通知的型態、通知的對象、通知的模(格)式、遞送通知的方法、通知的時點,暨其效果。

四、政府針對貨物的抽檢動作Government Inspections:FMC會考量貨櫃延滯費當初設置時的「初衷」,暨其他可能會減損前開目的的意外狀況,譬如說:政府的臨時抽驗動作。

 

另外,FMC亦會參酌各個主體針對貨櫃延滯費此一項目所採行的各項措施,包括:爭議的解決方式暨收取費用的攸關規定、實務做法等,評定是否合理、妥適。同時FMC亦會針對徵收單位在製作前開措施時,過程是否公開、透明,而非僅是自己在「閉門造車」,列入評估考量。當然該措施所選用的語言,是否為世界通行,亦在「有效性」的考量範疇之內。

最後,FMC擬強調的是:前開臚列項目僅為評估貨櫃延滯費徵收是否合理的諸多重要因素之一,但並非僅侷限於此,FMC仍得視實際情況,增列其他考量因素,則不在話下。

 

伍、【結論】

 

其實FMC最主要的目的乃為美國的進出口商暨消費大眾,營造一公平、有效率暨可資仰賴信任的國際海上運輸條件暨環境。當然對於美國境外一般實務上所遵行的規範,FMC亦會觀察並納入建議遵守的項目之內,譬如說:中國貨代協會加諸美國進口商的延滯費徵收政策等。當然,相對而言,中國的運送人暨貨代業者,亦須瞭解FMC的立場,否則雙方可能會陷入類似近年關稅壁壘的「死胡同」內。

無論如何,此項議題,我們發現FMC所持的立場暨見解,若與國際間針對類似案例的司法實務見解兩相比較,其間的重疊性相當高,爰FMC這項「最後的解釋函令」也算是替貨櫃延滯費的合理性,提供了最佳的詮釋,應列入FMC功德一件(全文終)。

 


[1] 美國聯邦海事委員會係美國政府所設置的聯邦機構,其主要的工作即為確保暨維持一具競爭力與可信賴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供應鏈,以用來支援美國經濟,暨保障公眾係在一公平暨誠實的環境下進行交易。

[2] 「私法自治原則」又稱「意思自治原則」,係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基於此一原則,法律制度賦予並且保障每個民事主體都具有在一定的範圍內,通過民事行為,特別是契約行為來調整相互之間關係的可能性。私法自治原則的核心是確認並保障民事主體的自由。

[3] 2016年12月7日FMC接獲正式聲請釋疑。2018年3月5日完成「事實發現」程序,同年9月5日完成期中報告。2019年12月7日完成最終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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