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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國貿條規中適合任何運送方式條件之研究(一)

方宗鑫、周勝年

 

一、概說

 

2020年修訂的國貿條規中適合任何運送方式,包括使用於一種以上運送方式的條件共有以下七種:

 

(一)工廠交貨價格條件 EXW│Ex Works

EXW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2020

 

本條件在2000年國貿條規中以“EX WORKS (…named place)”的方式表示,而在實際使用時,則以簡稱“EXW (…named place)”表示。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則以“EX WORKS”,“EXW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2010”的方式表示,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之不同點為將「指定地」(named place) 改為「指定交貨地」(named place of delivery)。2020年國貿條規中則以“EXW│Ex Works”,“EXW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2020”的方式表示。

“Ex”表示「自」(from; out of),指自某地交貨或交付之意;“Works”表示「工廠」、「廠房」或「倉庫」。2020年國貿條規將2010年國貿條規的「指導摘要」(Guidance Notes) 改為「使用者的解釋摘要」(Explanatory Notes for Users)。茲就使用者解釋摘要說明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1、交貨與危險

本條件意指賣方以下列方式交貨給買方。

(1)當貨物在一個指定地 (可能是一個工廠或倉庫) 置於買方處理下 (at the disposal of the buyer);

(2)該指定地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賣方的場所。

交貨時,賣方不需裝載貨物到任何收貨車上,亦不需辦理貨物出口通關。

2、運送工具

本條件得使用在任何使用一種或多種運送方式的情形。

3、交貨地或詳細的交貨地點

當事人必須指定交貨地,也應盡可能在指定交貨地清楚地指明詳細的交貨地點。詳細的交貨地點為交貨及危險移轉的地點,亦表示成本由買方負擔的起點。若當事人未指定詳細交貨地點,則留給賣方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地點。

4、對買方的警告通知

本條件是國貿條規條件中賣方負擔最小義務的條件。因此,從買方的立場來看,依下述不同理由,應小心使用該條件。

5、裝載危險

因賣方在其場所有可能擁有必需的裝載設備,或因適用安全或保全規則,防止不被授權的私人器物進入賣方場所,可能發生貨物必須在賣方場所由賣方執行裝載作業的情形,故國際商會建議當事人應事先約定,在裝載期間發生貨物滅失或損壞危險的責任負擔問題。

若買方希望避免負擔在賣方場所貨物裝載期間發生的危險,買方應考慮選用FCA條件,在此條件下,若貨物在賣方場所交付,賣方對買方負有貨物裝載的義務,且在作業期間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危險由賣方負擔。

6、出口通關

本條件下,不論是在賣方場所或在賣方轄區內或在相同的關稅同盟區內之另外指定地點交貨,賣方沒有辦理貨物出口通關或經第三國轉運的通關手續的義務。

EXW條件應比較適用於國內交易。

在出口通關方面,賣方只限於提供協助取得買方為出口貨物之目的所要求的單據與資訊。

若買方辦理出口通關有困難時,最好選用FCA條件,在該條件下,賣方辦理出口通關手續並負擔其成本。

 

(二)向運送人交貨價格條件FCA│Free Carrier

FCA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2020

 

本條件在2000年國貿條規中以“FREE CARRIER (…named place)”的方式表示,而在實際使用時,則以簡稱“FCA (…named place)”表示。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則以“FREE CARRIER”,“FCA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2010”的方式表示,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之不同點為將 「指定地」(named place) 改為「指定交貨地」(named place of delivery)。2020年國貿條規中則以“FCA│Free Carrier”,“FCA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  Incoterms 2020”的方式表示。茲就使用者解釋摘要說明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1、交貨與危險

本條件指賣方以下列兩種方式之一交貨給買方。

(1)第一種,若指定地是賣方場所時,交貨完成於貨物裝載在買方安排的運送工具上;

(2)第二種,若指定地是其他地方,交貨完成於當貨物已經裝載在賣方的運送工具上,抵達指定之其他地方,且準備好從賣方的運送工具上卸載,及置於運送人或買方指定之其他人處理下。

無論選擇那一種交貨地,該地為危險移轉給買方的地方,且從那時起所發生之成本由買方負擔。

2、運送工具

本條件得使用在任何一種運送方式且得使用於一種以上運送方式的情形。

3、交貨地或交貨地點

本條件只有指定交貨地,在指定地並無指定詳細的交貨地點。但當事人應盡可能在指定交貨地內清楚地指定詳細的交貨地點。詳細的交貨地點為交貨及危險移轉的地點,亦表示成本由買方負擔的起點。若當事人未指定詳細地點,賣方有權選擇「最適合其目的」的地點。

4、或取得如此交貨之貨物

此處所述「取得」(procure) 是指配合沿著一條銷售鏈 (連續銷售) 之多層次銷售。

5、出口/進口通關

本條件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通關,但賣方沒有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或經第三國轉運之通關、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完成任何進口通關手續。

6、以FCA條件銷售之附裝載註記提單

當賣方以FCA Las Vegas條件銷售時,有時因銀行收取或信用狀上之要求,賣方需要一套附有裝載註記的提單 (B/L with an on-board notation) 記載貨物已經在Los Angles置放在船舶上,及在Las Vegas收取貨物以便運送。為配合這種要求,2020年國貿條規FCA條件第一次提供一個選擇機制。若當事人在契約中如此約定,買方必須指示其運送人發行一套附有裝載註記的提單給賣方,但賦予運送人只應及有權發行一套貨物在Los Angles裝船的提單的權力。

若當事人約定賣方提示買方一套只簡單記載貨物已經為運送而收取,而不是貨物已經裝船的提單,這個選擇機能就不必要了。

即使採用這個機制,就運送契約的條款而言,賣方不對買方負擔義務。若採用這個機制,內陸交貨日及裝船日必須不同,在信用狀下可能對賣方產生困難。

 

(三)運送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CPT│Carriage Paid To

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20

 

本條件在2000年國貿條規中以“CARRIAG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方式表示,而在實際使用時,則以簡稱“CP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則以“CARRIAGE PAID TO”,“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的方式表示,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相同。2020年國貿條規中則以“CPT│Carriage Paid To”,”CPT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20”的方式表示。茲就使用者解釋摘要說明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1、交貨與危險

本條件指賣方以下列方式將貨物交付及危險移轉給買方。

(1)將貨物移交給由賣方簽訂契約的運送人;

(2)或取得已如此交貨之貨物。

賣方得給予運送人實體佔有貨物的方式及在適合使用運送工具的地方。

當貨物以移交給運送人的方式交給買方時,危險從賣方移轉給買方;但賣方必須簽訂從交貨地到約定目的地的貨物運送契約。例如,貨物在Las Vegas (非港口) 交給運送人運送到Southampton (港口) 或到Winchester (非港口)。在這兩個例子裡,危險在Las Vegas交貨時移轉給買方,且賣方必須簽訂到Southampton或Winchester的運送契約。

2、運送工具

本條件得使用在任何一種運送方式且得使用於一種以上運送方式的情形。

3、交貨地及目的地 (或地點)

CPT條件下,有兩個重要的位置:

(1)危險移轉的交貨地或地點;及

(2)賣方承諾簽訂運送契約的貨物目的地或約定地點。

4、詳細確定交貨地或交貨地點

在使用數個運送人,每一個運送人各自負責從交貨到目的地之間的不同運送過程的情況時,當事人應在買賣契約中盡可能詳細地確定這兩個地方,或在該地方內的確實地點。在這種情形下,且當事人未約定一個特定的交貨地或交貨地點,當貨物在一個完全由賣方選擇的地點交給第一運送人時,危險於一個不履約的地點 (default position) 移轉給買方,且買方無法控制。

若當事人希望在在一個海港或河港,或在一個機場,或在一個海港或河港以外的內陸地點移轉危險給買方時,必須在買賣契約中確定,且應詳細考慮若貨物發生滅失或損壞的危險時,應如何處理的後果。

5、盡可能詳細地確定目的地

當事人應在買賣契約中盡可能詳細地確定約定目的地的地點,因該地點是賣方承諾簽訂運送契約的貨物目的地或約定地點,且到該地點的運送成本由賣方負擔。

6、或取得如此交貨之貨物

此處所述「取得」是指配合沿著一條銷售鏈 (連續銷售) 之多層次銷售。

7、在目的地的卸貨成本

若賣方在運送契約中發生有關在指定目的地的卸貨成本,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賣方無權個別地從買方處收回這項成本。

8、出口/進口通關

本條件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通關,但沒有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或經第三國轉運之通關,或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完成任何進口通關手續。

 

(四)運送費及保險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20

 

本條件在2000年國貿條規中以“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方式表示,而在實際使用時,則以簡稱“CIP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則以“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CI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的方式表示,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相同。2020年國貿條規中則以“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CI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20”的方式表示。茲就使用者解釋摘要說明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本條件的使用者解釋摘要除第4項「保險」外,其內容都與CPT條件的規定內容完全相同。

1、交貨與危險

內容同CPT條件。

2、運送工具

內容同CPT條件。

3、交貨地及目的地(或地點)

內容同CPT條件。

4、保險

賣方必須就買方對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危險投保,簽訂至少從交貨地點到目的地點的貨物運送保險契約。若目的地國家要求在當地購買保險時,當事人應考慮使用CPT條件銷售或購買。

在2020年國貿條規的CIP條件下,賣方必須投保符合協會貨物保險(A)條款或類似條款的的貨物運送保險,而不是涵蓋範圍較小的協會貨物保險(C)條款。但仍開放給當事人約定涵蓋範圍較小的保險。

5、詳細確定交貨地或交貨地點

內容同CPT條件。

6、盡可能詳細地確定目的地

內容同CPT條件。

7、或取得如此交貨之貨物

內容同CPT條件。

8、在目的地的卸貨成本

內容同CPT條件。

9、出口/進口通關

內容同CPT條件。

 

(五)指定目的地交貨價格條件 DAP│Delivered at Place

DA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20

 

本條件與DAT條件為2010年國貿條規的新增條件,以“DELIVERED AT PLACE”,“DAP (inserte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的方式表示。2020年國貿條規中則以“DAP│Delivered at Place”,“DA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20”的方式表示。茲就使用者解釋摘要說明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1、交貨與危險

本條件指賣方以當貨物在指定目的地或在該地之約定地點,若已約定此地點,在抵達的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貨,置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交貨,及將危險移轉給買方。

賣方負擔貨物運送到指定目的地或該地之約定地點之所有危險。本條件下,在目的地交貨與抵達目的地的意義是相同的。

2、運送工具

本條件得使用在任何一種運送方式且得使用於一種以上運送方式的情形。

3、詳細地確定交貨/目的地的地方或地點

詳細地確定交貨/目的地的地方或地點的理由有三點:

(1) 清楚知道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危險移轉給買方的關鍵地點;

(2) 在交貨/目的地或地點之前的成本由賣方負擔,且在該地或地點之後的成本由買方負擔。

(3) 賣方必須簽訂運送契約到或安排運送貨物到約定交貨/目的地或地點。

否則,賣方將違反其義務,並對買方負擔任何因此發生的損失。例如,由運送人為任何附加中途轉運 (on-carriage) 所收取之任何附加成本。

4、或取得如此交貨之貨物

此處所述「取得」是指配合沿著一條銷售鏈 (連續銷售) 之多層次銷售。

5、卸貨成本

賣方不必從抵達的運送工具上卸貨,但若賣方在其運送契約中發生有關在交貨/目的地的卸貨成本,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賣方無權個別地從買方處收回這項成本。

6、出口/進口通關

本條件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通關,但沒有義務辦理貨物進口或交貨後經第三國轉運之通關,或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完成任何進口通關手續。

若當事人意圖賣方辦理貨物進口通關、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稅捐及完成任何進口通關手續時,當事人應考慮使用DDP條件。

 

(六)指定目的地卸貨交貨價格條件 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DPU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20

 

DPU條件為2020年國貿條規的新增條件,從2010年國貿條規的DAT條件修改而來。2010年國貿條規新增DAT條件,以“DELIVERED AT TERMINAL”,“DAT  (inserted named terminal at port or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的方式表示。2020年國貿條規中則以“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DPU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20”的方式表示。

2010年國貿條規的DAT條件表示賣方在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指定貨運站」(named terminal),從抵達的運送工具上以將貨物卸載置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交貨的條件。貨運站包括碼頭 (quay)、倉庫(warehouse)、貨櫃場 (container yard) 或公路、鐵路或空運貨運站。

在2020年國貿條規的修訂中,國際商會決定將DAT條件改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並強調目的地可以是任何地方,而不只是「貨運站」(terminal) 的事實。但若該地方不是貨運站,賣方應確定其交貨之地方必須能夠卸貨。茲就使用者解釋摘要說明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1、交貨與危險

本條條件指賣方以在當貨物指定目的地或在該地之約定地點,若已約定此地點,從抵達的運送工具上卸貨,置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交貨,及將危險移轉給買方。

賣方負擔貨物運送到指定目的地及卸貨之所有危險。因此,在這種國貿條規條件下,在目的地交貨與抵達目的地的意義是相同的。

DPU是國貿條規中唯一要求賣方在目的地卸貨的條件。因此賣方應確定在指定地一個安排卸貨的地點。若當事人不要賣方負擔卸貨的危險與成本時,應避免使用DPU條件,而應使用DAP條件。

2、運送工具

內容同DAP條件。

3、詳細地確定交貨/目的地的地方或地點

內容同DAP條件。

4、或取得如此交貨之貨物

內容同DAP條件。

5、出口/進口通關

內容同DAP條件。

 

(七)定目的地稅後交貨價格條件 DDP│Delivered Duty Paid

DD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20

本條件在2000年國貿條規中以“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的方式表示,而在實際使用時,則以簡稱“DDP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表示。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則以“DELIVERED DUTY PAID”,“DDP (inserte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10”的方式表示,與2000年國貿條規在實際使用時相同。2020年國貿條規中則以“DDP│Delivered Duty Paid”,“DDP (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Incoterms 2020”的方式表示。茲就使用者解釋摘要說明使用本條件應注意事項:

1、交貨與危險

本條件指賣方以當貨物在指定目的地或在該地之約定地點,若已約定此地點,已辦理進口通關,在抵達的運送工具上,準備卸貨,置於買方處理下之方式交貨,及將危險移轉給買方。

賣方負擔貨物運送到指定目的地或在該地之約定地點之所有危險。本條件下,在目的地交貨與抵達目的地的意義是相同的。

2、運送工具

內容同DAP條件。

3、對賣方的注意事項

DDP條件,在目的地交貨且賣方負擔支付進口稅與適用的稅捐是國貿條規十一種條件中賦予賣方負擔最大的義務的條件。

從賣方的立場而言,本條件應小心使用,其不同的理由列在第7項中。

4、詳細地確定交貨/目的地的地方或地點

詳細地確定交貨/目的地的地方或地點的理由有三點:

(1)清楚知道貨物滅失或損壞的危險移轉給買方的關鍵地點;

(2)在交貨/目的地或地點之前的成本由賣方負擔,包括進口通關成本,且在該地或地點之後之成本,除進口成本外,由買方負擔。

(3)賣方必須簽訂運送契約到或安排運送貨物到約定交貨/目的地或地點。

否則,賣方將違反其義務,並對買方負擔任何因此發生的損失。例如,由運送人為任何附加中途轉運 (on-carriage) 所收取之任何附加成本。

5、或取得如此交貨之貨物

內容同DAP條件。

6、卸貨成本

若賣方在其運送契約中發生有關在交貨/目的地的卸貨成本,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賣方無權個別地從買方處收回這項成本。

7、出口/進口通關

如以上第3點所述,本條件要求賣方辦理貨物出口通關,及進口通關並支付任何進口關稅或完成任何通關手續。

若賣方不能辦理進口通關,賣方應考慮選擇DAP或DPU條件。

(待續)

 

(作者方宗鑫為中國文化大學國際貿易學系兼任教授;周勝年為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國際貿易系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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