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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4期專論文章介紹

一、總編輯的話

全球第二大郵輪建造商—歐洲最大的造船企業之一德國Meyer Werft近日表示,肺炎疫情已經顯著影響了新郵輪訂單,幾乎所有的郵輪公司都已經宣佈暫停未來一至兩個月的營運,郵輪公司市場價值每天都在下降,不確定性也在增加,目前這些大型郵輪公司每天的營業額損失就高達1億歐元。對海運業來說此次疫情遭到最大打擊的產業恐怕非郵輪產業莫屬,世界上最大的郵輪行業協會—國際郵輪協會(CLIA)日前宣佈,其成員公司將暫停往返美國靠港的全部郵輪運營,為期30天,這是200年來全球郵輪行業的首次全線停航。疫情讓全球郵輪行業損失巨大,但疫情終會過去,希望不會帶給整個郵輪行業顛覆性的變化。

黃逸君與徐劍華教授「新冠病毒對世界貨櫃航運公司及其船隊的傷害」,根據Lloyd’s List Intelligence資料顯示,2020年1月初,閒置運力為3.2%,而到了1月底全球閒置326艘船隻,閒置運力為757,478TEU,占全球船隊運力的3.4%。這是正常的季節性需求下降而導致閒置數量上升。但在2月中旬,閒置運力達到834,198TEU,佔據了船隊總運力的3.7%,分析其原因為季節性的空白航班、洗滌器改造的延遲加上冠狀病毒的爆發,進而造成閒置貨櫃船隊的增加,航運公司將面臨遭受第一季因中國新年造成低於正常貨量情況下更加低迷的市場。然而,閒置的船隻即使在不使用的情況下,也需要成本支出,所以航運公司希望儘快減輕冠狀病毒對亞洲出口貿易的影響。而貨櫃航運市場的即期運價近期大幅下降,航運公司正在採取相關措施減輕損失,未來也將面臨收入大幅減少,可以預期貨櫃船隊的閒置運力仍會繼續成長,工人短缺也嚴重影響了中國大陸的港口營運,由於缺少卡車司機在假期後返回工作,許多港口的貨櫃堆積如山,消化緩慢;另一方面,大量船舶在中國大陸船廠進行改造或等待進入,也因為工人短缺而延遲,更加劇了船隊閒置的狀況。因此中國大陸第一季出口減少可能會降低大部分航運公司2020年的預期收益,在中國大陸工廠重新開工後,出口估計將逐漸回復正常,儘管航運公司努力通過取消航班來削減運力,但運費的變化顯然已經受到疫情的影響。

趙鳳新與蘇麒雲「貨櫃航運頭號租船公司塞斯潘站穩航運業進軍能源業」,塞斯潘(Seaspan Corporation)是一家獨立的貨櫃船租賃管理公司,該公司通過長期、固定利率的定期租船合約向多家貨櫃船公司租賃輪船,並負責輪船的營運與管理,包括各定期租船合約中要求的輪船維修、定期引上乾船塢、清潔與噴漆以及業務運作等規定。總裁兼首席執行長陳兵(Bing Chen)於2019年第三季財報上表示,已將其投資組合的融資計畫從5億美元增加至15億美元,公司擁有充足的流動性資金來增加新船和二手船擴充船隊規模。而塞斯潘公司正在進行多元化改革,推進戰略資本配置計畫,提高營運透明度,並大膽進軍多行業資產管理領域。其中一項重組計畫,是以7.5億美元收購了快速能源解決方案公司APR Energy,重組的目的是為了實現董事會和管理階層的承諾,對專業資產管理進行深思熟慮的資本配置和現金流的多樣化。未來將成立一家新的控股公司阿特拉斯公司(Atlas Corp),該公司將成為塞斯潘內部的一個子公司,並有望接管其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的上市管理。2020年海事領域有足夠的機會進行有吸引力的資本配置,公司對將資本配置到APR全球能源平臺的前景充滿期待,這是一種創新的方法,可以增加塞斯潘船隊的固定合約租賃,另一方面,浮動費率降低了船東未來現金流入的可預測性,而能源業務的投資很可能會使塞斯潘公司的股票價值和資本回報的前景更加看好。

方宗鑫與周勝年「2020年國貿條規修訂之研究(下)」,續上期,作者將國貿條規2020年與2010年相比較,對有修改之處均有詳細說明。文章最後亦針對國貿條規變型之使用、港口或特殊貿易習慣及地方法律之考量、如何選用適當的貿易條件等國貿條規亦提出諸多之建議。

海商法專欄「現行海商法第62條第3項規定之疏漏」,關於船舶的適航能力,我國現行海商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於發航前及發航時」,採用「始航責任主義」,以及「預定航程主義」,因為「始航責任主義」,是於貨物裝船時起以迄發航時止之期間,即須盡相當注意義務;而此項盡相當注意義務,另採「預定航程主義」,規定運送人必須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就該所裝載之貨物所預定整個航程,亦即從裝載貨物時起以迄至目的港時止,於裝載貨物當時,即須具有適航能力。然而在第2項及第3項規定,僅就船舶預定航程主義之舉證責任,規定「船舶於發航後,因突失航行能力所致之毀損或滅失,運送人不負賠償責任。」以及「運送人或船舶所有人為免除前項責任之主張,應負舉證之責。」,卻未就「始航責任主義」之舉證責任設有規定。楊仁壽大法官認為運送人為免除其舉證責任,就該所裝載的貨物,不限於船舶於「發航後突失航行能力」所致貨物之毀損滅失,應於發航前及發航時,就該貨物所預定航程亦都要使之具有適航能力。亦即第3項所規定「前項」,應修正為「前二項」,而後就運送人之適航能力注意義務的舉證責任,始得「始航責任」包括在內。

Maritime Business Review 專欄,本期刊載Ching-Wu Chu and Hsiu-Li Hsu學者「A heuristic algorithm for multiple trip vehicle routing problems with time window constraint and outside carrier selection」,該篇研究目的在建立一套數學模型,針對私人卡車的車輛路徑問題(Vehicle Routing Problem, VRP),加入時間限制以及在總成本函數最小化下,於不同的運輸載具間進行選擇,經由啟發式演算法(Heuristic Algorithm)來尋求最佳模式解。演算方式包括使用時間窗車輛路徑問題(VRP with Time Windows, VRPTW)、時間窗多趟車輛路徑問題(Multi-Trip VRPTW, MTVRPTW)和多車種車輛路徑問題(Heterogeneous VRP, HVRP),透過40種測試問題,最終MTVRPTW獲得了接近最佳解的解決方案,詳細內容可參閱本文內容或Maritime Business Review 2019年Volume 4 Issue 3。

 

二、202014期航貿專論

類 別 篇   名 作 者
航運市場分析 新冠病毒對世界貨櫃航運公司及其船隊的傷害 黃逸君、徐劍華 8
航業經營 貨櫃航運頭號租船公司塞斯潘站穩航運業進軍能源業 趙鳳新、蘇麒雲 16
運輸法律 2020年國貿條規修訂之研究(下) 方宗鑫、周勝年 23
海商法 現行海商法第62條第3項規定之疏漏 楊仁壽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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