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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9期專論文章介紹

一、總編輯的話

現代商船加入THE聯盟對貨櫃航運業競爭格局的影響

2016年初,航運聯盟進行大幅改組,在排列組合過程中,很快形成2M聯盟、海洋聯盟及THE聯盟等三大聯盟。當時唯一未加入聯盟的全球承運商是韓國現代商船(HMM)。雖然2M聯盟的成員公司麥司克和地中海航運與現代商船簽了艙位共用協議(VSA),但是現代商船在這項協議中卻是處處受到限制,現代商船此一2M聯盟「準成員」的地位一直延續到今天。惟作為韓國唯一的全球承運商,現代商船受到政府百般照顧。明年,現代商船新建的20艘大船陸續下水,其中包括12艘23,000TEU和8艘15,000TEU的貨櫃船。其與2M聯盟的艙位共用協議將期滿結束,如今現代商船在三個聯盟的眼裡的評價已是不同。

勞氏日報(Lloyd’s List)今年7月1日報導, THE Alliance聯盟7月1日正式宣佈韓國現代商船(HMM)加入THE聯盟。

現代商船之選擇為何不是海洋聯盟呢?

本期作者徐劍華「現代商船加入THE聯盟對貨櫃航運業競爭格局的影響」一文,綜合航運國際期刊專文,針對現代商船加入THE聯盟的各項因素作了探討與分析。

本文指出,在聯盟擁有大船的角度來看,其他兩個聯盟已經不太需要增加巨型船舶,2M聯盟和海洋聯盟手持大船的運力已經超出亞歐航線運輸需求。然對於缺乏大船,在與2M聯盟和海洋聯盟的競爭中處於劣勢的THE聯盟而言,現代商船的加入正是有利之處。

除了大船因素之外,還有一個反壟斷監管紅線的因素。在遠東至美國航線上,按運力配置計算,海洋聯盟(中遠海運、達飛輪船和長榮)占43%的市場份額,如果加上現代商船的6%,則高達49%,將很難獲得FMC的反壟斷審查。而由赫伯羅特、日本海洋網聯船務(ONE)和陽明組成的THE聯盟共占24%,加上現代商船也只有30%,此種組合並未逾越紅線。

對於現代商船的加入,THE聯盟的成員陽明海運、赫伯羅特和ONE三家公司表示,對於現代商船的加入皆樂觀其成。4家航商將自2020年4月起正式展開10年的全新合作模式。看起來,現代商船的加入將是THE聯盟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貨櫃航運業三大聯盟鼎足而立的競爭格局將進入穩定期,無論對於承運商或托運人來說,都是好消息。

 

耶爾港口公司進軍長灘貨櫃碼頭失利

長灘貨櫃碼頭(LBCT)為許多公司認為將是美國最先進和自動化程度最高的貨櫃碼頭。該碼頭係由香港東方海外貨櫃公司(OOCL)於2011年開始施工建造的,預計2020年底完工。

去(2018)年夏天OOCL為中遠海運併購,但中遠海運所取得的長灘貨櫃碼頭設施卻被美國當局要求須於2019年6月出售給美國政府可接受的「合適的、無關的協力廠商」。當時許多公司都表示有興趣購買長灘貨櫃碼頭。本刊第201911期曾刊載「今年長灘貨櫃碼頭將花落誰家?」一文,作了詳細的報導。

今年四月,土耳其的港口運營商耶爾港口(Yilport Holdings)在其進軍長灘貨櫃碼頭一案的最後階段遭到失敗。Yilport的母公司耶爾德勒姆集團(Yildirim Group)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長羅伯特•耶爾德勒姆(Robert Yildirim) 接受勞氏日報(Lloyd’s List)記者採訪時,把他自己的心路歷程及該案可能失敗的原因全盤托出。

根據資料顯示,耶爾德勒姆在勞氏日報2018年《100位最具影響力的航運界人物》排行榜上排名第61位,他並將目標投注在Yilport業務的投資及發展。這位土耳其大亨一直希望躋身成為全球十大集裝箱港口運營商,他正在緩慢構建集團的全球投資組合。耶爾德勒姆最得意的一筆是在達飛輪船公司24%股份的投資。而其在實現港口經營業務的擴張目標方面,美國港口是其首選。

本期作者徐劍華、孫濤濤及高航「耶爾港口公司進軍長灘貨櫃碼頭失利」一文,綜合航運國際期刊專文,針對耶爾港口公司在爭取長灘貨櫃碼頭特許經營權,敗給了麥格理基礎設施公司(Macquarie Infrastructure)的經過及耶爾德勒姆的自述,作了詳細的報導。同時,本文亦對Yilport於去年年初,競標密西西比州的海灣港(Gulfport)特許權的交易及耶爾德勒姆8年前,投資法國達飛輪船的歷程,作了報導。

麥格理公司收購長灘貨櫃碼頭的申請,目前已提交送至美國外國投資委員會,後者將於60天的時間內完成審查並批准交易,預計在本年8月6日之前完成交易。

 

FOB條件下運費之支付暨退佣

針對「FOB條件下的運費是否應該由國外買家負擔?」的議題,理論上,國內貿易商出口交運貨物時,其運費之支付是依其貿易條件而定,C&F條件下的運費由國內貿易商支付,所領取的提單上註記Freight Prepaid,而FOB條件下的運費由國外買家支付,所領取的提單上註記Freight Collect,此項貨運實務當不致讓船貨雙方產生混淆。然而運送期間若改變運費支付方式,貨運商必須有一定的程序及作業予以配合,以確保運費的收取。但事實上,有許多運務的糾紛源自不正常的操作。

本期作者Smooth Bay「FOB條件下運費之支付暨退佣」一文,針對一件FOB條件,但提單上註記Freight Prepaid的訴訟案,作了評析報導。

本文所引的訴訟案,指被告蘇州甲公司委託原告上海乙貨代辦理一只FOB條件的貨櫃貨物出口,乙貨代依約履行了貨代應盡的義務,乙貨代將記載「Freight Prepaid」的正本提單交給甲公司收執持往押匯後,卻一直未向乙公司支付商定的運費及包干費等,迭經乙公司催討無果。

甲公司辯稱其並無委託乙公司辦理貨物出口事宜,且該批貨物與賣方的買賣合同交易條件為FOB,其運費的支付應該由貨物的美國買方負擔。嗣經上海海事法院審理後,判決認為甲公司暨乙公司間的貨代關係成立,甲公司應該依提單支付乙公司完成委託任務時所產生的運費及包干費等費用。

本件訴訟案判決亦引出該案所涉「退佣」的問題,上海海事法院判決甲公司應該支付乙公司的費用並不包括「退佣」。針對此點,本文特別指出:「退佣無論係『收』或是『給』,亦無論係『公家』或『民營』,在大陸地區均有刑責的問題,不可不慎。」

 

海商法專欄

安全港的概念

在定期傭船契約下,由於船長及海員為船舶所有人所僱用,船舶仍為船舶所有人所占有,因此定期傭船人調配船舶,如果超出與船舶所有人所約定之航行區域或非「安全港」(safe port),船舶所有人都會採取對應措施。但所謂安全港是一種相對的概念,港口的安全與否,並非船長可以完全掌握,所以在實務上仍不時會發生糾紛。

一般而言,定期傭船人調配船隻,一旦逸出約定航行區域,船舶所有人所採取的方法,不外有兩種,其一是拒絕前往,要求定期傭船人再行指定約定航區的安全港口,其二是解除契約。

本期楊仁壽大法官「安全港的概念」一文,針對以上安全港的概念,作了深入的解析。

 

MAritime Business Review專欄

China–Pakistan economic corridor and maritime security collaboration

MAritime Business Review 2019年Volume 4 Issue 2刊載之「China–Pakistan economic corridor and maritime security collaboration」一文,由作者Yen-Chiang Chang及Mehran Idris Khan針對中巴經濟走廊與海上安全合作的議題進行研究。

中巴經濟走廊是中國大陸所推「一帶一路」戰略計畫的一環,由中國大陸協助巴基斯坦興建瓜達爾港(Qwadar)及公路、鐵路、天然氣和電纜管道,打造「中巴經濟走廊」。

本研究首先提出在中巴經濟走廊計畫下,進行一項連結印度洋及中東海運航線及保護印度洋地區海上通道安全,並概述巴基斯坦海上建設的當前發展,包括巴基斯坦海軍最近完成的海事項目及一系列重大正在進行的項目,最後對於瓜達爾港口開發項目和中國大陸的承諾等,作了討論與分析。

本文詳細之內容,請前往Emerald網頁https://www.emerald.com/insight/content/doi/10.1108/MABR-01-2019-0004/full/html瀏覽。

 

二、201929期航貿專論

類 別 篇   名 作 者 頁
貨櫃市場分析 現代商船加入THE聯盟對貨櫃航運業競爭格局的影響 徐劍華 8
航業經營 耶爾港口公司進軍長灘貨櫃碼頭失利 徐劍華、孫濤濤、高航 16
航運法律案件探討 FOB條件下運費之支付暨退佣 Smooth Bay 24
海商法 安全港的概念 楊仁壽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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