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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期-總編輯的話

林大源

 

由於紅海危機大量貨櫃船被迫繞道,航程大幅增長,根據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的規定,定期航運公司因此面臨須支付最多3倍的碳排費用。根據航運科技公司OceanScore的資料顯示,由於船舶繞行好望角,定期航運公司的歐盟碳信用(carbon credit)成本將增加2倍。按照歐盟排放交易體系規定進出歐盟的航程需承擔50%的排放責任,在歐盟內靠港和過境需承擔100%的排放責任,這增加了航運公司所需要冒的風險,付出的代價也更多。歐洲船東因地理優勢已開始準備遵守碳排放交易體系,也明確地知道這將對公司財務情況造成的影響,相對亞洲船東也必須緊跟隨法規的腳步,才能避免在未來陷入更大的困境而處於不利地位。對非歐盟國家的航運公司來說,適應這些規範更加困難,因為歐盟在實施規則和提供如何執行規則的指導方面非常緩慢,且流程相當複雜。

徐逸橋〈在中國龍年,航運業如何應對紅海危機的重大挑戰?〉,2023年12月,為避開連接紅海和亞丁灣的曼德海峽,超大型貨櫃船轉移向南航行,導致亞歐貿易完全改道。2024年1月中旬,一週之內僅有6艘容量超過14,500TEU的船舶經過紅海,其中4艘隸屬於達飛海運,該公司在護航艦隊的幫助下,維持著少量貨櫃船航行紅海。同期過境紅海的還有另外2艘超大型貨櫃船,均為香港籍的中國遠洋海運公司船舶。根據勞合商情社(Lloyd’s List Intelligence)的資料顯示,儘管過境紅海的貨櫃航運活動嚴重下滑,往來於該地區的中國貨櫃船卻在過去一個月中穩定地成長,中國在紅海和索馬利亞對本國商船進行護航,業界認為中國也正利用現有護航力量來防止胡塞武裝襲擊。貨櫃航運公司因紅海危機而遭遇破壞,但是對於船公司來說,沒有什麼比一場危機更加有利可圖的了。繞道好望角而不通過紅海所增加航程的額外成本可能低於3%,然而承運商正在從運價上漲中獲利,即期運價已飆升超過200%。儘管繞道後的航程顯著延長了,但是德魯里(Drewry)的分析顯示,成本並沒有成比例地提高,德魯里認為,繞道好望角而增加的航程成本由諸多變數所決定,其中最主要的包括航速、航線配置的船舶艘數和航線掛靠港個數。不論紅海危機持續多久,都將改變之前預期市場將嚴重供過於求,而且運價將進一步下降的說法,而且在最壞的情況下,2024年全年都可能無法使用蘇伊士運河,航運業應思考將如何應對此次的紅海危機。

許鵬宇與徐劍華〈紅海危機將貨櫃航運公司分為風險偏好和國家安全2派〉,儘管美國和英國進行了空襲,但胡塞武裝組織的威脅仍在持續打擊航運公司,曼德海峽的過境量下降了近40%。在貨櫃船繞道期間,通過曼德海峽的油輪運輸量保持相對穩定,但在2024年1月顯示出明顯的放緩跡象。散裝貨船一直推遲到1月中下旬才進行更複雜、更昂貴的改道行動。航運業現在分為2派,一派認為中東的安全問題是可以控制和管理的,並且這種情況會在中期內持續;另一派則準備坦然面對近乎每天的襲擊,因為他們認為胡塞武裝只會針對與以色列、美國或英國有聯繫的船隻。雖然葉門武裝分子的一名領導人明確表示,他們不會攻擊來自中俄2國的船舶。數據資料顯示截至1月中旬仍在紅海過境的27艘中國貨櫃船中,共有17艘參與了俄羅斯港口的停靠,其中許多船隻是在以色列-巴勒斯坦衝突爆發後從其他航線調撥過來的。與此同時,其他航運公司正在尋求替代航線,以避開曼德海峽進入紅海,貨櫃船改走好望角導致船期延誤長達20天,隨著船舶返回亞洲和需求下降,很快就會有更多的運力可用。船期延誤脫班在一定程度上會對法律產生風險影響,雖然貨櫃航運公司可以因此而吸收過剩的運力,相對簡單地將成本轉嫁給客戶,但其他航運領域,計算起來比較困難了,船東和租船人都不願意成為眾矢之的,並且避免招致法律索賠。

謝晚媖〈巴拿馬運河如何有效化解缺水和塞船問題〉,自2023年初起,由於巴拿馬境內少雨乾旱之故,使得巴拿馬運河遭遇自開放通航百餘年以來最為嚴重的缺水問題,非但航道水位下降致令專門用以調節船舶高低位置的水閘,同亦面臨補充用水嚴重不足之困擾,迫使運河管理局自同年5月起下令實施限制大型貨櫃船的載貨量。巴拿馬運河所在的地峽,原是屬於降雨充沛之熱帶雨林氣候區,夾峙於運河兩側的峰群構成眾多的河谷、溪流,而可使雨水沿著諸多河道滙聚成遼闊的加通湖與阿拉胡埃拉湖,再由兩湖向運河及船閘輸水以調節閘門內的水位。不過自1950年代起,運河區水源的上游山區卻因為過度開發致令水土嚴重流失,城市的快速發展亦使得自來水公司在2大人工湖過度取水,加上船舶體型的增大導致水閘用水量的增多,而眾多不利因由當中最難以預估和掌握者則是氣候的變遷。文中提到如何有效解決缺水的困境,須於各道船閘裝設水輪機而當淡水從較高位的船閘,往較低位的船閘流動時得發出電力,再將蓄存的電力用於回抽淡水,則扣除所難免消耗於磨耗上的能量損生,只需另再增加部分電力便可確保淡水補充無虞。然而欲期運河的順利航行固然應有替代方案以求紓解其困,惟整個事情的癥結仍舊是在於中美地區乃至全球的氣候變遷,此非但會牽連到舉世物流供應鏈的穩定狀況,亦會深涉至雨林、濕地、溪流和山谷的環境生態,以至於近乎120萬巴拿馬民眾的用水需求。復以巴國政府的財務支度言之,向來極端仰賴船舶通行運河時所可收取的費用,若能有效解決運河區的供水事項,當係可共利於多方的至要作為。

楊仁壽〈德國法下負擔碰撞責任之人〉,定期傭船契約有關海上航行活動方面,在德國法下,也如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一樣,常發生難以解決的問題,諸如碰撞責任、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海難救助、共同海損以及人身損害等所衍生的問題,其中尤以碰撞責任為最。碰撞責任之所以發生問題,係因碰撞事故所受損害,究竟應由船舶所有人對第三人負責,抑應由定期傭船人負責,發生疑問。此係由於該受損之第三人,與船舶所有人及定期傭船人,通常都不存在著若何契約關係所使然,不似貨物損害,可由契約關係來決定應由何人負契約責任,較易解決。在此情形下,不得不以BGB §§ 823 ff所規定的侵權行為責任為基礎,作為HGB解釋的判斷依據。然而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大多數的學說已慢慢轉向,認為僅憑HGB § 510之規定,即賦予定期傭船人應負碰撞責任的基礎,其理由實屬牽強,因此開始贊成判例所持之見解者益眾,認為應負擔碰撞損害責任之人,應係船舶所有人,而非定期傭船人。值得注意的是,德國商法於1972年修正時,HGB § 754所列舉之船舶債權人之權利,已作了大幅度的調整。其中,與碰撞責任關係較深的,即為因航海事故所生之債權,與1967年統一海事優先權及抵押權國際公約所規定的幾乎一致,都承認船舶債權人的權利及依據該權利所提起的強制執行容忍之訴,可逕以船舶所有人、船舶艤裝人或船長為被告。如此一來,在德國法下,可以依強制執行的規定進行者,僅侷限於船舶所有人、船舶艤裝人及船長,此乃該3者,在航海技術上難辭其責,有以致之。船長固然應負碰撞責任,即其僱用人船舶所有人本身或船舶艤裝人亦不可免。至於定期傭船人則僅就商事事項負責,海技事項與其無關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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