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編輯的話
貨運索賠管理
「貨運索賠管理」(Freight Claim Management)是一項特殊議題,美國Logistics Management Magazine雜誌的主編Brent Primus認為不論是貨主或是運送人,都必須重視「貨運索賠」這個問題。
對於貨主本身而言,「貨運索賠管理」應是必備的知識,但卻常被認為是一項與日常業務不同的額外工作,而且貨主在談判貨運索賠方面,通常不如運送人那麼嫻熟。
對於運送人而言,處理貨運索賠的整套流程,已是其日常業務的一部分。然而對於規模較小的運送人而言,如何妥善處理貨運索賠,更是其生存及競爭的要素。
如何解決或避免「貨運索賠」呢?Brent Primus認為首先需深入瞭解與貨運索賠的有關法令。
目前的運輸型態已涉及海、陸、空的複合運輸,各個運輸區段都有不同的法令規範,各國的國內法亦與國際法略有不同。以美國為例,在涉及「美國段」地面運輸的貨運索賠案件方面,負責處理的人就必須知道Carmack Amendment這套修正法令,而涉及海運的部分,則須適用美國「海上貨物運輸條例」(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Act,簡稱COGSA),而以上二者有關請求權(消滅)的時效即有不同的規定。
美國在航空貨運索賠的部分,也區分為國內及國際二個運送段的範圍,其有關之貨運索賠通知及損害賠償限額,亦有不同。
本期作者Smooth Bay以「貨運索賠管理」一文,針貨運索賠管理的重要性及與貨運索賠管理攸關的法令作了探討。另外,本文對「貨物的運輸保險」及「貨物運輸責任險」之區別,亦作了釐清。前者之「貨物的運輸保險」,亦稱「海上貨物保險」,係由貨主投保,而「貨物運輸責任險」是由運送人向互保組織(P&I Club)或保險公司投保,其目的在涵蓋運送人在執行運送任務的過程當中,所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兩者性質截然不同。
本文指出,對於高單價的貨物運送,需要更多的事前安全維護,以避免損害的發生。因此運送人為讓貨主們「安心」,爰提供「貨物保險」供其選擇投保。由於此一保險的「要保人」、「被保險人」暨「受益人」為貨主本身,因此一旦發生貨運索賠,則保險公司即會直接核實予貨主相當於貨物價值110~130%的理賠金額。如此,貨主即可依照實際的需求來購買「足額」的貨物保險,以保障自身的利益。
正由於貨運索賠程序的繁瑣,因此有越來越多的貨主,將此一「投保作業」外包給第三方物流的業者來承作。至於貨運索賠法令對於這些第三方物流業者,究竟有如何影響,作者將留待下回解析。
美國港口間的競合
世界各大港口,尤其是鄰近的港口間,都處於競爭的局面。港口當局或港口經營管理者都在思考如何擴張港口及何時要擴張的問題?要思考的問題是,若不及時擴張港口,將造成貨物移轉至他港,屆時港口腹地的經濟及就業就會受到影響,進而導致企業和消費者成本的上升。
溫哥華港就是處於這種情況,進入溫哥華及周邊水域的進口貨櫃中,有30%最終會透過鐵路運往美國內陸腹地,溫哥華港所擔心的正是為了配合輸送量的增長,如何擴建港口。
洛杉磯港和長灘港位於美國西南海岸的聖佩德羅灣(San Pedro Bay),也是美國最大的兩個貨櫃港口。該二港口內陸腹地貨源面臨著加拿大溫哥華港和羅伯特王子港日益激烈的競爭。而隨著巴拿馬運河新船閘的開通,又面臨著美東海岸和美國灣港口的競爭。面對新形勢下的競爭,這兩個港口合作的話題,再次成為兩地政府和民眾議論的焦點。
洛杉磯港和長灘港正在加強兩港之間的合作關係,目標是確保合作後的這兩個港口「成為北美的首選門戶」。2018年,兩港輸送量分別為946萬TEU和809萬TEU,居世界第17位和20位。一旦合併,將以1,755萬TEU的成績將取代天津港,而位居世界第9位。
另外,波士頓港原是區域性的港口,因受惠巴拿馬運河新船閘開通,該港接收了來自亞洲的兩條全水運業務,分別由海洋聯盟和THE聯盟營運。地中海航運公司也已將波士頓港加入到其北歐-北美服務航線的掛靠港序中。在這三條服務航線中,世界最大的10家貨櫃航運公司中有9家現在都掛靠這個港口。除地中海航運公司以外,其他公司包括各個聯盟成員公司-中遠海運、長榮海運、海洋網聯船務(ONE)、陽明海運、赫伯羅特和達飛輪船。目前,這些公司的船隻容量都在10,000TEU左右,而2016年年底,這一數字為8,500到9,000TEU。
本期作者黃逸君及徐劍華「美國港口間的競合」一文,針對國際航運期刊對以上溫哥華、洛杉磯、長灘及波士頓四個港口,以不同的視角來探討港口群的競合問題。
本文指出,溫哥華港需要擴張是當地各方的共識,但正確的方案卻仍亟待解決。而洛杉磯港和長灘港合併的方案,基於缺少港口管理部門及利害關係人的參與,且未作客觀的分析,目前尚未能獲得廣泛支持。
至於波士頓港,是美國唯一一個以港務局的身份自營裝卸業務的港口。為因應大船來港所增加的貨運量,港口當局加強基礎建設、浚深航道、改善交通、興建並升級碼頭設施,該港預期穿越運河船閘的船隻會變得更大。容量1.4萬TEU的貨櫃船預計將成為未來美國東海岸港口的主流船型。
美國阿拉斯加港的復興迷霧
阿拉斯加州(Alaska)位於北美洲最西北端,是美國最大的州,太平洋位於其南側和西南側。
阿拉斯加對吾人的印象是冰天雪地,殊不知大約60%的州居民住在港口兩小時車程內,75%的阿拉斯加人居住在安克雷奇(Anchorage)所連接的公路系統上。其中安克雷奇和費爾班克斯(Fairbanks)二個城市集中了阿拉斯加大約一半的人口。觀察進入該州的所有入境物資,其中大約90%來自船舶或駁船。另有5%來自AlCan高速公路,5%來自航空,而其中阿拉斯加港的海運運輸量占約85%。
由此可悉,港口對阿拉斯加經濟的重要性。如果港口封閉,大多數阿拉斯加人將在幾週內耗盡食物和其他生活必需品,除非替代港口出現。這些物品大多每週由四艘貨櫃船從華盛頓州的塔科馬(Tacoma)港運送。兩艘在星期天到達,另外兩艘在星期二到達。但是,當其中一艘船遲到一兩天,雜貨店的貨架將出現一大片缺口。
儘管阿拉斯加港對阿拉斯加的重要性,但該港的基礎設施脆弱,亟需擴張改善。阿拉斯加的收入90%係依賴於石油公司的稅收,2015年,在油價暴跌之後,阿拉斯加州的收入急劇下降,該州的石油收入從當年的約50億美元降至10億美元。因此,近年來,經濟衰退導致零售業就業人數下降,所有這些對運往阿拉斯加的船運商都有不同的影響。若阿拉斯加港口得以有機會改善,必須要有樂觀的發展前景。
本期作者黃逸君及江南蒓以「美國阿拉斯加港的復興迷霧」一文,對阿拉斯加港的發展困境,作了深入的報導。
根據本文所引專家的看法,認為阿拉斯加的經濟可能在未來幾年有所改善,這對於阿拉斯加港的復興無疑是個好消息。
海商法專欄
運送人與託運人間關於證券之責任性
我國海商法第74條規定:「載貨證券之發給人,對於依載貨證券所記載應為之行為,均應負責。」,此項條文說明了載貨證券具「文義性證券」之性質,即運送人應為載貨證券所記載文字的內容負責。
以上所謂「依載貨證券之記載」,既已記載於載貨證券之上,彼此權義已定,則運送人即不能再提出反證加以推翻。
正因為如此,簽發載貨證券之運送人對於載貨證券上之記載必須審慎為之,而實務上,運送人接受託運人訂艙前,對於貨主所擬交運之貨物,必須作詳細的詢問,瞭解貨物之品名、貨物特性、實際數量及相關包裝的情況,以便據以於載貨證券記載貨物相關之內容。
載貨證券上所記載託運貨物之內容,是運送人依據託運人之書面通知來作記載。而依據我國海商法第54條第3項規定,託運人書面通知運送人有關之貨物名稱、件數或重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一旦被記載於載貨證券時,即「推定」運送人依其記載為運送,惟尚許提出反證加以推翻。如此則與上面之「文義責任」有矛盾之處。
實際上,貨櫃貨物之攬運又區分為整櫃貨及併櫃貨,前者多屬貨主自行裝櫃,針對此,運送人早已發展出一套如何於載貨證券上記載貨物內容之方式。而託運人依據我國海商法第55條規定,對於所交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其包裝之種類、個數及標誌之通知,亦須向運送人保證其正確無訛。
然則,在載貨證券由託運人以外之人持有之情形下,則當載貨證券之記載與運送契約的內容不一致時,運送人應負如何的責任呢?
本期楊仁壽大法官以「運送人與託運人間關於證券之責任性」一文,針對以上矛盾,就海牙規則之相關條文及立法過程,作了深入之探討。
本文指出,海牙規則第3條第4項規定:「此種載貨證券,應作為依照第3項⑴、⑵及⑶等款所記載之貨物,業經運送人收受之表面證據」,亦即推定運送人已依載貨證券之記載收受貨物,英美法系用「表面證據」(prima facie evidence),已弱化了載貨證券之文義性或證券責任性。該所謂的表面證據相當於大陸法系所用的「推定」(Presumptive evidence),允許運送人提出反證,加以推翻。海牙規則通過施行後,以上海牙規則第3條第4項所採推定的效力,對於善意的載貨證券持有人之效力如何,各國間之實踐,在實質上仍未齊一步調。
MAritime Business Review專欄
Targeting the reduction of shipping emissions to air: A global review and taxonomy of policies, incentives and measures
過去幾十年來,減少海洋空氣排放已成為一個主要關注的議題。因為其中一些排放對人類健康(如氮氧化物和顆粒物)有顯著的影響,而其他排放則導致全球變暖及氣候變化。學者指出,2012年,國際航運佔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的2.2%。然而,預計到2050年,航運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將增加50%,但國際航運尚未納入任何打擊氣候變化的國際協定。另一方面,預測未來航運需求將大幅增加,一般社會和海事界越來越關注減少航運對空氣的排放,這將導致政府間組織對區域、國家公營機構及民間協會採取各項措施、政策制定及激勵方案。
MAritime Business Review 2019年Volume 4 Issue 1刊載之「Targeting the reduction of shipping emissions to air: A global review and taxonomy of policies, incentives and measures」一文,由作者Anastasia Christodoulou , Marta Gonzalez-Aregall , Tobias Linde , Inge Vierth及Kevin Cullinane針對全球航運減少海洋空氣排放議題,在政策分類、激勵方案和措施方面,就國際和區域機構的官方報告,政府政策文件,港務局網站,船級社網頁,民營公司網站和學術文獻進行分類研究。
本期本刊特刊出全文,以供讀者參閱。
二、201949期航貿專論
| 類 別 | 篇 名 | 作 者 | 頁 |
| 運輸法律 | 貨運索賠管理 | Smooth Bay | 9 |
| 港埠經營 | 美國港口間的競合 | 黃逸君、徐劍華 | 13 |
| 港埠經營 | 美國阿拉斯加港的復興迷霧 | 黃逸君、江南蒓 | 20 |
| 海商法 | 運送人與託運人間關於證券之責任性 | 楊仁壽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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