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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6期專論文章介紹

一、總編輯的話

運力供求形勢謹慎樂觀 承運人應對策略日臻純熟

2020年1月1日生效的限硫令將推動今(2019)年的拆船規模,但龐大的閒置船隊仍將對承運人施加巨大的壓力。減少新船訂單和增加舊船報廢,有助於促進貨櫃運輸需求與運力供給間的平衡,但承運人必須自律,避免受低船價的誘惑而投放過量的新船訂單。

2019年的新船訂單,有58艘超過11,000TEU的船舶,總運力超過93萬TEU,其中一些可能會推遲到2020年出廠。由於承運人控制增加其船隊規模的計畫,所以2019年的運力增長將趨於溫和,延期出廠和提前報廢亦有助於控制運力供給的增長。

Alphaliner指出,由於船廠幾乎是每週交付一艘超大型貨櫃船,梯級置換趨勢將繼續迅速發展,給中型或3,000TEU至7,000TEU船舶租船市場施加壓力。根據經驗,每艘超大型貨櫃船的交付平均可以置換兩艘8,500TEU級船舶。並且,根據漣漪效應,這兩艘船又將置換四艘經典巴拿馬型或3,000~7,000TEU範圍內的其他船舶。

Drewry的分析師指稱,承運人目前將重點放在更廣泛的供應鏈上,而不是爭相擴充船隊規模,這可能有利於貨櫃航運業的運力供求平衡。預計船東將在2020年最後期限前閒置並最終報廢較舊、經濟狀況較差的船隻。許多貨櫃航運公司已在其供應鏈產品與海運之整合方面,取得了相當程度的成功,這可能會導致船隊擴充和船舶大型化方面的競爭放緩。

本期作者曹穎及徐劍華「運力供求形勢謹慎樂觀 承運人應對策略日臻純熟」一文,針對上面各項因素,綜合Lloyd’s List的數篇專論,作了分析與探討。

 

貨主拖欠貨代運費及代墊之費用

本期作者Smooth Bay「貨主拖欠貨代運費及代墊之費用」一文,所報導之訴案係:貨代將船公司所簽發的提單直接交給託運人收執,並開立發票要求託運人支付運費及所代墊之費用,但託運人拖欠不付。俟貨代提起訴訟後,託運人反以貨代因未將該批貨物的「外匯核銷單」等文件交還,造成託運人退稅之損失,而請求賠償。

貨代(海運承攬運送人)受託安排運送貨物,負有其一定之責任,惟貨主若拖欠貨代運費及代墊之費用,要如何處理呢?是否可以扣留單證作為催收貨主及時支付費用之手段?

本文作者除針對以上訴案進行分析之外,並將「貨運代理合同」(台灣稱「承攬運送契約」)及「利益返還義務」、「報酬給付義務」、「過失相抵原則」、「留置權」及「合同抗辯權」等概念作了介紹與說明。

 

兩岸運送人識別的再思辨(上)

運送人是履行運送契約之義務人,現今之運輸模式已不再限於「港到港」,而是「門到門」的複合運輸。漢堡規則將運送人區分為實際運送人及運送人,而《鹿特丹規則》在海運履約方制度方面則作了突破,其海運履約方之定義與範圍,已與《漢堡規則》的實際承運人有所不同。

臺灣海商法繼受海牙規則比及海牙威士比規則,不若於前述國際運輸公約定義的清楚,致在航運實務的實踐中產生諸多爭議。

本期作者王堉苓之「兩岸運送人識別的再思辨」一文,從臺灣海商實務及大陸現時海商法,在運送人識別方面,就兩岸法制度之異同作一探討與比較,以供日後兩岸修正海商法之參考。

本篇文長,將分上、下二期刊登。

 

海商法專欄

如何才是定期傭船人的安全港擔保義務?

定期傭船契約之船舶所有人為保障船舶之安全,會與傭船人約定船舶航行之區域及限制範圍。一般定期傭船契約之裝卸港口,必須是安全港。船舶所有人有權拒絕傭船人將船舶駛往契約所規定航行區域範圍以外的港口,且非經船舶所有人之同意,傭船人不得命令船舶駛往、或繼續前往、或執行任何航向、或使之運送至任何交戰或有交戰之虞、敵對行為……帶來危險結果之一切場所。

1980年伊朗與伊拉克發生戰爭,引發了不少海商糾紛,商船進入「荷姆兹」(Hormuz)海峽後被魚雷或軍艦封鎖,進退不得,遂衍生當時在波斯灣(Perssian Gulf)各港口或其內河港口是否屬於「安全港」(safe port)之爭議。

本期楊仁壽大法官以「如何才是定期傭船人的安全港擔保義務?」一文,即針對1980年定期傭船人將船舶開往伊拉克港口卸貨,因遭兩伊戰爭波及而無法出港,致產生傭船費支付之訴訟案件,作了一連串之深入探討與分析。

 

MAritime Business Review專欄

Protectionist vs.liberalised maritime cabotage policies: A Review(Part 2)

上期本刊轉載MAritime Business Review學術期刊Vol. 3 Issue: 3, pp.210-242之「Protectionist vs. liberalised maritime cabotage policies: A Review」Part 1一文,針對歐洲經濟區(EEA)成員國和世界其他國家地區的cabotage制度進行調查。本期續刊完該文Part 2。

 

二、201916期航貿專論

類 別 篇   名 作 者 頁
航運市場分析 運力供求形勢謹慎樂觀 承運人應對策略日臻純熟 曹穎、徐劍華 7
航運法律案件探討 貨主拖欠貨代運費及代墊之費用 Smooth Bay 15
航運法律研究 兩岸運送人識別的再思辨(上) 王堉苓 20
海商法 如何才是定期傭船人的安全港擔保義務? 楊仁壽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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