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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審計院於2021年對歐盟海關實施查驗監管的稽核建議(上)

Siang

 

一、前言

 

(一)關稅同盟對歐盟的貿易與財政收入具有重要意義

 

「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的基礎是取消參與國之間的「關稅」(customs duties)及其他「貿易限制」(restrictions on commerce),並對來自第三國的進口商品設定共同的關稅。關稅同盟本身也是歐盟的「專屬權限」(exclusive competence)領域,亦即歐盟在關務領域享有專屬立法權,由歐盟負責制定大部分的關務政策並通過相關的關務法規。然而,在執行關務法規上的主要職責,則是由其成員國承擔負責,包括為歐盟徵收關稅及實施「海關查驗監管」(customs control)的部分。

歐盟財政利益也仰賴貨物流入與流出關稅同盟的效率。例如,根據統計資料,2019年歐盟的進出口總額約為4兆歐元,約占歐盟「國內生產總值」(GDP)的25%,顯示出國際貿易對歐盟經濟活動的影響,以及關稅同盟的重要性。此外,進口關稅是歐盟預算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2019年達到214億歐元,占其總預算的13%。

 

(二)「風險分析」與「海關查驗監管」在執行上的一致性,對於有效徵收進口關稅至關重要

 

歐盟成員國的關務主管機關負責徵收進口應納關稅、「消費稅」(excise duties)及「加值稅」(value added tax,VAT)。而且海關也承擔其他多項任務,例如加強「歐盟內部安全」(internal EU security)、防止「不公平及非法貿易」(unfair and illegal trade),以及保護環境,甚至打擊恐怖主義業已成為關務主管機關的優先任務之一。

歐盟成員國的關務主管機關在「促進貿易便捷」,即透過更快速與順暢的進口程序,與執行「海關查驗監管」之間扮演了關鍵的平衡角色,且特別在考量各國可用資源的情況下具有挑戰性。「歐洲審計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ECA)曾在過往的調查發現,成員國在執行海關查驗方面存在動機不足的情況。這是因為若成員國執行海關查驗監管,卻未能成功向進口商追回積欠的稅款時,往往需自行承擔財政損失;反之,未執行此類監管的成員國則可能不會承擔任何不利後果。為了最佳化其作業安排,進口商可能會選擇那些查驗監管較少的入境地點。歐盟執委會對此也有解釋道,由於執委會進行稽核的目的,旨在確保歐盟關務法規在各成員國間的適用一致性,並保障歐盟的財政利益。未執行稽核監管、因而導致傳統自有資源蒙受損失的成員國,將面臨對該損失負責的風險,這對成員國而言反而構成一種激勵,促使其更加審慎,以避免承擔法律責任。

為防止不法進口商選擇查驗監管較鬆散的邊境入境地點,歐盟成員國必須一致地執行海關查驗監管。歐盟主要的關務法規為《歐盟海關法典》(Union Customs Code,UCC),自2016年起要求「歐盟執行委員會」(Commission,下文簡稱「歐盟執委會」或「執委會」)採取必要行動,以確保各成員國一致地實施海關查驗監管。

UCC第5條第7款規定並將「風險」(risk)定義為「某一事件在以下情況中,涉及貨物在歐盟關稅領域與領域外的國家或地區之間的進口、出口、轉口、移動或最終用途,以及非歐盟貨物在歐盟關稅領域內的存在,所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影響」(the likelihood and the impact of an event occurring, with regard to the entry, exit, transit, movement or end-use of goods moved between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and countries or territories outside that territory and to the presence within the customs territory of the Union of non-Union goods),包括:(a)「阻礙歐盟或成員國措施的正確執行」(prevent the correct application of Union or national measures);(b)「損害歐盟及其成員國的財政利益」(compromise the financial interests of the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或(c)「對歐盟及其居民的安全構成威脅,或危及人類、動植物健康、環境或消費者安全」(pose a threat to the security and safety of the Union and its residents, to human, animal or plant health, to the environment or to consumers)。其中,「財政風險」(financial risks)指的是損害歐盟及其成員國財政利益的風險。

「世界關務組織」(WCO)曾在其《風險管理彙編》(risk management compendium)中指出,為了判定「風險程度」(level of risk),認為應對風險發生的「可能性」(likelihood)、「潛在後果」(potential consequence)及其「影響程度」(magnitude)進行分析。風險分析被定義為「系統性地運用可得資訊,以判斷特定風險發生的頻率以及其可能產生後果的程度」(systematic use of available information to determine how often defined risks may occur and the magnitude of their likely consequences)。風險分析在評估如何分配關務主管機關有限資源方面扮演關鍵角色,藉此透過海關查驗監管最大程度地涵蓋各類風險,包括財政風險。

海關查驗監管可依以下方面有所不同:第一,就「時機」(timing)方面,「放行前的海關查驗監管」(pre-release controls)是在進口通關前所進行的,而「放行後的海關查驗監管」(post-release controls)則是在通關後進行,相對而言對貿易程序的干擾較小。第二,就「類型」(type)方面,「文件監管」(documentary controls)是針對報關文件的正確性、完整性與有效性進行審核;而「實體檢查」(physical checks)則包括實際檢查貨物,例如計算數量、抽樣檢驗等,以確認貨物是否與報關內容相符。

每一個歐盟成員國在關務領域上都有其自身的風險管理程序,會根據各國特徵及多項輸入因素而定。至於「典型的風險管理程序該程序」(typical risk management process)整體流程大致可分為4個主要階段,分別是:(1)「風險警示」(risk signals)、(2)進行「風險分析」(risk analysis)以建立「風險概況」(risk profiles)、(3)「查驗監管建議」(recommendations for control)、(4)「查驗監管決定」(control decision)。

第1階段,就「風險警示」而言,此階段屬於風險辨識的來源,其內容包含「互助通報」(mutual assistance communications)、「資料挖掘」(data mining)、「由國家辨識的風險」(risks identified nationally)、「風險資訊表」(risk information forms,RIFs)等。這些資料來源可透過跨國合作、內部監測、資料模型或是關務主管機關之間的風險通報來收集。

第2階段,就「風險概況」而言,此階段是由「風險分析師」(risk analyst)根據前一階段資料建立風險輪廓,其考慮的因素或相關的標準,包含有:(1)風險「門檻」(thresholds),例如每公斤價格的門檻條件;(2)風險「名單」(lists),例如「重點關注的經濟活動者」(economic operator of interest)、「貨品代碼清單」(lists of codes or goods)等;以及(3)相關的「其他標準」(other criteria)。不過,此階段同時也會考慮到「降低查驗監管次數的因應措施」(measures to reduce the number of controls),以避免過度查驗監管而影響正常貿易。

第3階段,就「查驗監管建議」而言,此階段將「風險概況」結果所產出的查驗監管建議,提供給關務主管機關的稽核人員。其建議內容包含:(1)「優先次序」(priorities)、(2)「選擇原因」(reason for selection)、(3)「查驗監管類型」(type of controls)。這些建議可能是由全自動化系統來選定,也可能由人工進一步篩選出來。

第4階段,就「查驗監管決定」而言,自屬「不實施查驗監管」和「實施查驗監管」2種情況。前者在特定情況下,例如「上級審核批准」(hierarchical approval)、「符合特定條件」(meeting pre-determined characteristics)時,不實施查驗監管,即所謂的「否決」(override);後者則在進行實體或資料查核後,將查驗監管結果回饋於系統,其處理措施為:(1)「分析」(analysis)、(2)「回饋至風險系統」(feedback into system)、(3)「新風險警示」(new risk signals)、(4)「調整標準」(adaptation of criteria)、(5)「製作風險資訊表」(preparation of a RIF)、(6)「放行後的查驗監管建議」(post-release control suggestion)。以此等「回饋迴路」(feedback loop)為核心,持續改善風險管理的模型。

在過去幾年中,「歐洲審計院」(ECA)多次發現與海關查驗監管相關的重大風險與問題。例如點出:(1)UCC的前身,即《歐洲共同體海關法典》(Community Customs Code,CCC),在「事後稽核」(post-clearance audit)策略方面賦予成員國過多的裁量權;(2)歐盟各港口之間缺乏公平競爭的環境;(3)成員國對海關查驗監管的執行不一致,則使得不法業者得以針對特定邊境入境關口進行操作。歐盟執委會則有回應表示,針對財政風險所制定的歐盟共同標準與準則,將能解決上述所指出的問題。

「漏未申報」(undeclare)或「申報不實」(wrongly declare)且未被海關查獲的進口貨物會產生所謂的「關稅缺口」(customs gap),即實際徵收到的進口關稅與理論上應該徵收金額之間的差額。例如,英國曾發生的一起舞弊案件中,由於未採取足夠措施來降低紡織品與鞋類進口低報價格的風險,導致潛在的關稅損失。

ECA曾在2017年建議歐盟執委會應與成員國共同估算「關稅缺口」,經歐盟執委會的估算並已列入歐盟帳目的統計,自2011年11月至2017年10月期間的損失金額達到27億歐元。而且「歐盟執委會的預算總署」(Commission’s Directorate-General for Budget,DG BUDG)在其2019年年度活動報告中,對上繳歐盟預算的「傳統自有資源」(traditional own resources,TOR)其金額的準確性提出保留意見。該保留意見涵蓋了英國案件以及其他成員國中尚未量化的潛在TOR損失。任何關稅徵收的缺口最終都必須透過成員國增加其「國民所得毛額」(Gross National Income,GNI)分攤額來補足,進而由歐盟納稅人承擔。

歐盟執委會對此解釋到,雖然尚未估算「關稅缺口」,但執委會在對「傳統自有資源」(TOR)調查及後續的行動中,經常發現關稅金額的損失。這些涉及所施的金額會向歐盟成員國追討,並作為歐盟預算的收入。執委會在調查中所發現的缺失,以及相應的TOR損失,會用來制定對成員國的「年度調查計畫」(annual inspection programme)。而且執委會發現了一種會導致在歐盟預算中的TOR損失的詐欺手法,主要是針對來自亞洲國家的紡織品和鞋類進行低報價格。當調查與後續分析仍在進行期間,執委會的「預算總署」(DG BUDG)已在其2018-2019年度活動報告中列入了保留意見。執委會目前已制定一套方法來量化這些TOR損失。該方法的實施將確保成員國不需透過其以「國民所得毛額」(GNI)為基礎的出資來彌補此類特定低報價格詐欺所造成的TOR損失。

 

(三)海關查驗監管措施的「適用一致性」屬於法定要求。

 

UCC自2016年5月施行生效後,即將海關查驗監管的「統一適用」(uniform application)列為法定要求,並明確規定歐盟執委會負責制定共同的風險準則與標準。依此規定,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在徵詢成員國意見後,執委會於2018年5月通過一項執行決定,訂定了針對此類風險管理的具體要求,即《財政風險標準與準則執行決定》(Financial Risks Criteria and Standards Implementing decision,FRC decision;下文簡稱《財政風險標準決定》),以統一各成員國對進口貨物進行監管篩選的標準,即進行風險分析及選擇需查驗進口貨物的程序。該執行決定屬於歐盟限制文件,也給予成員國額外時間,以確保得以建置所需的電子資料處理系統。這是歐盟首次透過具法律約束力的執行決定,針對財政風險訂定共同的風險準則與標準。

《財政風險標準與準則執行決定》不涵蓋實施海關查驗監管的具體程序,也不涉及海關查驗監管的品質與結果。此外,歐盟執委會的「稅務暨關稅總司」(Directorate-General for Taxation and Customs Union,DG TAXUD)與由各成員國的關務主管機關代表所組成的工作小組,共同編寫了一份補充《財政風險標準決定》的「指導文件」(guidance)。該《指導文件》已於2019年12月獲得各成員國認可,法律性質上同樣屬於歐盟的限制文件,並無法律效力而無法進行強制執行。是以《財政風險標準決定》與其《指導文件》這2份文件共同構成了「關務財政風險架構」(customs financial risk framework)。本文為了解有關這項新監管架構的實施良莠,故以編譯的方式就ECA於2021年所發布的《海關查驗監管:協調不足妨礙歐盟財政利益》(Customs controls:insufficient harmonisation hampers EU financial interests),對其審查報告的論述架構及內容脈絡展開觀察。

 

二、歐洲審計院的稽核審查範圍和方法

 

「歐洲審計院」(ECA)的稽核審查範圍,涵蓋歐盟執委會所制定的共同財政風險準則與標準,以及成員國執行這些準則與標準的方式。ECA分析了該架構,即《財政風險標準決定》與其《指導文件》,審查其是否能確保在成員國間一致地執行海關查驗監管,以保障歐盟的財政利益。為此,ECA評估了該架構是否完善,以及成員國如何運用其風險管理系統來篩選需查驗的進口報單。ECA也檢視了從選案程序開始直至查驗後續處理的所有步驟。然而,該稽核審查並不包括海關查驗監管的品質及其具體成效。

ECA將歐盟執委會所制定的架構,與相關的國際標準與良好實務運作,例如WCO和「國際標準化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ISO)的《ISO 31000:2018 風險管理原則與指導綱要》(ISO 31000:2018 Risk management – Principles and guidelines)進行比較,以評估該架構在確保海關查驗監管一致性方面的適當性。ECA同時檢視了執委會是否具備充分的監測、審查與報告機制。

ECA實地訪查了5個成員國的關務主管機關,評估他們的風險管理系統在選擇執行海關查驗監管時,是否有效運用了共同財政風險準則與標準。ECA根據2項標準選擇這些成員國:一是其所徵收的關稅金額,二是ECA自行進行的定性風險評估。此外,ECA也分析了各成員國的作業程序是否能使海關查驗監管在執行上具有一致性。

ECA的稽核審查是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間進行,此時已超過《財政風險標準決定》所規定的成員國應確保使用自動風險分析標準的最後期限。在此期間,包含執行《財政風險標準決定》所需技術要素的《指導文件》仍在討論中,因此尚未在歐盟成員國適用。而該文件於2019年12月正式通過。

 

三、歐洲審計院的觀察

 

(一)《財政風險標準決定》在其風險管理架構中所存在的弱點

 

1.《財政風險標準決定》在其風險管理架構中,並未對「風險」概念作出明確界定

 

ECA發現《財政風險標準決定》中對「風險」概念的界定存在一定的弱點。這可能導致成員國海關行政部門未能優先就針對歐盟財政利益構成高風險的進口貨物進行海關查驗監管。

 

2.《財政風險標準決定》的風險管理架構對歐盟成員國的規定不夠嚴格

 

UCC列出對於歐盟成員國應適用的「共同風險標準和準則」(common risk criteria and standards)的法定要求。依據現行的UCC第52條第1項規定,共同風險標準和準則應包括以下所有內容:(1)「風險的描述」(a description of the risks);(2)「用於選擇貨物或經濟活動者進行海關查驗監管的風險因素或指標」(the factors or indicators of risk to be used to select goods or economic operators for customs controls);(3)「關務主管機關應採取的海關查驗監管措施的性質」(the nature of customs controls to be undertaken by the customs authorities);(4)「在供應鏈中適用風險分析與緩解措施,包括資訊或行動要求,以及禁止裝載或運輸的指示」(the application of risk analysis and mitigation measures in the supply chain, including requests for information or action and instruction not to load or transport);(5)「第3款所述海關查驗監管措施的適用期間」(the nature of customs controls to be undertaken by the customs authorities)。惟ECA在進行稽核審查當時,「共同風險標準和準則」規定於UCC舊法第46條第7款規定,且當時並無現行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規定。

《財政風險標準決定》列出了一系列財政風險標準與風險指標,供成員國在選擇監管對象時使用。《財政風險標準決定》中提到的這些標準,是成員國需統一處理的風險領域。「風險指標」(risk indicators)則是與風險存在相關的特定資料要素或資訊。一般而言,特定風險是根據多個風險指標的組合來判定的。惟ECA發現,這些指標在啟動監管措施方面的規則不夠嚴謹,導致歐盟成員國可以不同方式加以運用。這是因為在「風險標準」(risk criteria)的描述中,未明確規定該當指標並因此構成選擇的具體情況。這會影響「風險概況」(risk profiles)的形成,而「風險概況」是由一組準則所組成,當適用於報關時,可產生是否需要查驗監管的建議。不同成員國的「風險概況」可能包含不同的發動條件,這表示無法確保對報單進行一致的查驗監管選擇。而且每項標準所對應的風險指標清單並非強制性要求,因此成員國可依自身的單獨或綜合意願使用這些指標。對此,歐盟執行委員會指出,ECA於此所提及的各項要件,均已於《指導文件》中加以界定。執委會的意圖是將相關要件轉入至《財政風險標準決定》中。

《財政風險標準決定》並未規定海關查驗監管的具體性質與持續時間,而是由歐盟成員國的關務主管機關自行決定採取何種監管或查核措施。而且該決定也未具體說明應如何運用風險標準與指標,來選擇報單或需進行稽核審查的公司,以進行放行後的監管。

《指導文件》旨在對《財政風險標準決定》提供一個共同的詮釋。內容包含對風險領域的說明,並具體指出如何結合不同的指標,以判斷整體風險程度。它也提供了一些關於如何評估風險指標的定性指引。然而,該《指導文件》缺乏具體、可量化的指標說明,供成員國的海關行政部門在風險分析中使用。例如,雖然《指導文件》中提供了一些辨識高風險貿易商或「重點關注的經濟活動者」(economic operator of interest)的範例,但它並未規定一套明確的方法,來確保所有成員國以相同方式定義該風險指標。

《財政風險標準決定》允許成員國根據其可用資源,自行決定如何將查驗次數減少至可控的範圍。該決定將這種可能性稱為「影響管理」(impact management)。《財政風險標準決定》規定了成員國可採取的影響管理方式。這類影響管理方法通常在制定「風險概況」(risk profiles)時使用,並依賴風險分析人員的預估。而歐盟執委會同意ECA於此所提及的「影響管理」已在《指導文件》中有所描述,並認為應將其中若干要件納入《FRC決定》之中,以確保最高風險能夠受到有效管控。

《財政風險標準決定》並未對「影響管理」設立任何限制,因此在減少查驗次數方面賦予成員國相當大的裁量權。對於若干風險標準,《指導文件》指出在某些情況下不應減少查驗次數,或僅能在理由充分說明的情況下予以減少。然而,即便是在不應減少查驗的情況下,該《指導文件》仍允許例外,但未對這些例外情況作出具體定義。

除了「影響管理」之外,海關行政部門也可以決定不執行「自動化系統」(automated system)所建議的查驗監管措施。這種情況被稱為「否決建議」(override the recommendation)。《財政風險標準決定》未訂立足夠的規範以確保否決操作的一致性。《指導文件》承認成員國存在否決查驗建議的做法,並建議在高風險情況下不應進行否決,所有否決案例應有文件記錄並提供說明。然而,《指導文件》未具體說明在何種情況下否決是可接受的。對此,歐盟執委會計畫確保將與「否決」(overriding)相關的共同措施納入《財政風險準則決定》(FRC Decision),並將目前載於《指導文件》中的特定措施移入該《FRC決定》中。

 

3.風險管理架構缺乏一個有效風險管理系統應具備的關鍵要素

 

UCC、WCO的《風險管理彙編》以及國際標準組織的「ISO31000」均指出,一個海關風險管理系統應具備的原則與特徵。「歐盟審計院」(ECA)發現,歐盟的風險管理架構缺乏一個有效風險管理系統應具備的以下關鍵要素:(1)歐盟層級的「風險分析」;(2)涵蓋歐盟及成員國層級的「資料挖掘」;(3)對報關隨機抽查採取一致的做法;(4)可用於交流所有高風險進口商資訊的平台;(5)有效應對如「大量低價格進口報關」此等與電子商務相關的進口財政風險的方法。對此,歐盟執委會與ECA達成的結論一致,並已於2020年9月發布的《海關行動計畫》(customs action plan)中承認有必要在歐盟層級發展「資料挖掘」與資料分析功能,即所謂的「聯合分析能力」(Joint Analysis Capacity,JAC)。執委會計畫處理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新興風險,並制定一項新的風險管理策略,以解決現行風險管理體系中已確認的缺漏要素。

不同的風險可能更適合在國家層級或歐盟層級加以識別和處理,而一個有效的風險管理架構應在最適當的層級應對這些風險。由於歐盟以關稅同盟加以運作,進口商可自由選擇進口地點,因此在歐盟層級進行分析,更適合識別並應對整體歐盟範圍的風險。正如WCO指出的,「風險評估」或「目標設定」中心能夠讓海關行政部門以動態方式識別最可能的不適法交易,從而更有效地應對最高風險的情況。

根據《財政風險標準決定》及其《指導文件》所建構的監管架構,歐盟成員國有責任進行風險分析,並就歐盟及國家層級數據對其自身風險管理系統的相關性作出所有決策。換言之,成員國可考量其自身資源的限制,而將風險分析所建議的查驗監管數量調整至可行的水準。雖然風險評估中心通常設立於國家層級,但歐盟尚未建立一個可實際運作的中心,以應對歐盟層級的財政風險。在其2020年9月28日發布的《海關行動計畫》,歐盟執委會已承認有必要在歐盟層級引入數據分析,以強化整體架構。

「資料挖掘」(data mining)是指在大量的資料中發掘有趣且有用的模式與關聯的過程。「ISO31000」和WCO均強調資料探勘在風險管理流程中的重要性。當可用的數據越多樣化時,資料挖掘的效果就越顯著。然而,現行架構未要求必須根據所有歐盟進口資料進行歐盟層級的分析。歐盟執委會尚未有系統地執行此類分析以識別海關中的財政風險。是以透過啟動「聯合分析能力」(JAC)的試辦計畫,旨在於歐盟層級開展資料分析。JAC計畫是一項正面的措施,但在範疇、能力與產出方面仍有限。

「聯合分析能力的試辦計畫」(JAC pilot project),是根據ECA和歐洲議會的建議,由歐盟執委會的「預算總署」(DG BUDG)、「稅務暨關稅總署」(DG TAXUD)以及「歐盟反詐騙辦公室」(OLAF)共同設立的試辦計畫,旨在分析貿易流動。該計畫的範疇僅限於對某些產品進口的分析,並於2019年提出了8份《歐盟風險資訊表》(EU Risk Information Forms,RIF)。歐盟執委會期望成員國根據這些資訊建立或更新「風險概況」(risk profiles)。對這些RIF所產出結果的後續追蹤仍在進行中。2020年9月,在執委會所發布的《海關行動計畫》中,有提議啟動歐盟層級的「聯合分析能力」(JAC)。該倡議首先著重於利用現有數據,並發展適當的治理解決方案。

《財政風險標準決定》並未要求歐盟成員國在風險分析中使用「資料挖掘」技術。《指導文件》雖提及此項可能性,但未提出明確的方法論。有3分之1的成員國在回覆ECA的問卷時表示,歐盟針對財政風險的架構未充分考慮先進的資料分析技術,即上開「資料挖掘」技術。其中2個受訪的成員國透過「資料挖掘」技術,主要使用來自國內資料庫的資訊,來進行調查,並據此建立了「風險概況」(risk profiles),這些「風險概況」在偵測違規行為方面極為有效。然而,另3個受訪的成員國並未在其風險評估中使用這些技術。

對於未透過「風險概況」(risk profiles)自動篩選的報關案件,各成員國會隨機抽查一定比例進行監管。這種隨機抽查是建立有效監管架構的關鍵手段,包括用以發現尚未被識別的「風險警示」(risk signals)。《財政風險標準決定》雖然強調「隨機查驗」(random checks)的重要性,但其未規範歐盟成員國應抽查的進口比例或所應採用的方法。相關《指導文件》也未進一步說明成員國應如何實施隨機抽查。

「歐盟審計院」(ECA)指出,現行平台「海關風險管理系統」(Customs Risk Management System,CRMS)並不適合歐盟成員國之間系統性地分享高風險進口商的資訊。因此,每個成員國僅掌握由其自行評估為高風險的進口商資訊。然而,由於進口商可以輕易更換進口報關地點,一個在某成員國被視為高風險的進口商,可能轉往其他未將其列為高風險的成員國進口報關,藉此規避查驗與監管措施。對此,歐盟執委會指出,主要問題在於各成員國未有系統性地使用CRMS平台來共享資訊。

電子商務對於海關風險管理構成一項挑戰,由於其涉及大量低價的交易,是以對於每個包裹、每一筆交易都需提交一份進口申報的報關文件來進行查驗或監管,在成本效益上並不理想。然而,此等情形導致違規風險的可能性相當高,且如此龐大的進口數量,對歐盟財政利益的影響也可能非常重大。目前由《財務風險標準決策》與其《指導文件》所建立的架構,並未充分考量以下此種現象:「風險概況」(risk profiles)是針對每一筆交易,即每一件進口)進行適用,而成員國可以透過前文所提及的「影響管理」機制來降低受控交易的數量。歐盟執委會也已在其《海關行動計畫》中承認,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進口貨物的海關查驗監管,仍需進一步採取行動。全球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顯示,低價貨物進口申報的數量將持續增加。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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