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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於2022年對《歐盟海關法典》施行後的中期評估分析(二)

中期評估期間的情勢變化及其分析部分(上)

Siang

 

參、中期評估期間的情勢變化

 

一、中期評估期間的相關背景概述

 

首先,歐盟(EU)是世界上最大的貿易經濟體之一,能與美國與中國並列加以抗衡,約占全球貿易的14%,其貿易總值在2020年達到3.6兆歐元。從長期趨勢來看,自2012年起,歐盟的貿易收支連續呈現順差,並於2016年達到高峰,順差金額為2,640億歐元。此後,歐盟的貿易順差在2017年與2018年有所下降,但於2019年與2020年再度上升。貿易量的增長進一步強化了對高效率關務程序的需求。若更進一步來看,歐盟在2020年當時對外貿易的一半主要集中在4個主要貿易夥伴:中國、美國、英國與瑞士。這4個貿易夥伴與2016年相同,不同之處在於當時英國仍為歐盟成員國,而俄羅斯則是排名前4的貿易夥伴之一。

其次,《歐盟海關法典》(UCC)自2016年生效以來,歐盟的進出口整體呈現增長趨勢,這反映在交易量的增加以及關稅徵收方面整體呈現正向,但不穩定的變化趨勢上。而從關稅徵收的變化顯示,2019年達到高峰,而2020年則出現顯著下降的現象,因為這與2020年受COVID-19疫情影響下的進口額變化有關。這一現象也可由進口貨品的平均價格有所下降來加以解釋,即從2019年的4,443歐元降至2020年的2,581歐元。當中大部分貨品為防疫用的防護設備,在特定情況下可享有免稅待遇。

再者,中期評估涵蓋期間內出現了3項全新發展狀況及變化,這些變化都對UCC所規範情境的演變產生了重大影響。其分別為:①COVID-19疫情、②電子商務的興起成長,以及③英國脫歐(Brexit)。

第一,歐盟的貿易活動在2020年受到COVID-19疫情的嚴重衝擊。數個成員國在2020年3月時即要求靈活適用UCC中有關於關務決定程序、關稅徵收、關務程序及與其程序相關規定,以因應貿易流中斷、延誤、成員國針對人員流動所採取的限制性措施,以及相關人員短缺所帶來的問題。由於UCC並未明確規定得基於不可抗力情況而偏離常規要求,歐盟執委會因此以指導方針及其他說明文件的形式,提供關務指引,說明UCC在缺乏明確不可抗力例外條款時,如何針對這些特殊情況提供解決方案。

第二,就電子商務而言,UCC原本是針對以歐盟「傳統貿易」(traditional trade)為主的商業模式來加以設計及制訂,即是針對透過「貨輪」(cargo vessel)遠渡重洋後將大量同質的商品運出入歐盟關稅領域的貿易模式。雖然這種貿易模式至今仍然普遍存在著,但是由於電子商務的交易量急劇增加,特別是在大量的「小額託運貨物」(low value consignment)由第三國直接運送至歐盟「終端消費者」(final consumer)的現象出現後,如何處理小額託運貨物的問題,如今已成為當前歐盟各國海關行政部門及其適用法規所面臨的主要挑戰之一。為了解決此領域在「加值稅」(VAT)徵收方面出現的緊急問題,歐盟於2017年通過了新的「電子商務加值稅規範」(VAT e-commerce rules),針對價格低於150歐元的小額託運貨物引入一套新的稅務要求,旨在規範小額貨物流通。且為了配合電子商務貨物流動的加值稅規定,相關的關務規範也必須進行調整。這些新規範自2021年7月起適用,是以並不在本文所觀察的中期評估審查期間之內。然而,從新規範實施的初步分析顯示,僅在2021年7月至12月期間,小額託運貨物的進口報關數量就大幅增加,約有6.6億筆進口申報;相比之下,2020年全年進口貨物總數約為6.9億件次。電子商務交易在遵守歐盟針對非財務風險所施加的「禁止與限制措施」方面也帶來挑戰。

第三,影響UCC實施的事件即是英國脫歐,這在法典制定時尚未能預見英國脫歐。歐盟成員國的海關行政部門不得不投入資源,準備應對與英國貿易從不需要經過關務程序的「歐盟內部貿易」,轉變為需履行全面進出口程序的「第三國貿易」。有些歐盟成員國必須處理的報關數量甚至翻倍。處理關務程序的困難,在某種程度上部分解釋了2021年的前4個月中,對英國出口額(896億歐元)較2020年同期(901億歐元)減少1%,而自英國進口額(330億歐元)則較2020年同期(574億歐元)大幅減少43%的原因。

 

二、UCC在法律及資訊技術層面的執行情形

 

中期評估對於2016年至2020年間,就《歐盟關稅法典》(UCC)在法律規範及資訊技術系統的實施狀況。認為由於缺乏足夠精確、即時且具可比性的數據,中期評估審查的資料來源主要包括案頭的市場調查研究,以及歐盟各成員國海關行政部門、部分歐盟層級商業組織與個別的國際供應鏈業者填答的問卷。書面諮詢針對UCC所修訂的6大重點領域徵詢意見,包括「關務程序及申報」、「關務決定」與「優質企業」(AEO)資格、「與稅則、原產地、(完稅價格)估價規範相關的集中化系統」、「關稅債務與擔保」、「貨物入境及暫存程序」及「特殊程序」等,共涵蓋24組法律條文。

 

(一)《歐盟關稅法典》(UCC)法律條文的實施情況

 

有鑒於所要審查的條文眾多且內容多元,難以對實施狀況做出簡單且概括的結論。然而,各國的海關行政部門多表示,法律條文的實施大致依照目前所訂定的期限進行,整體進度符合預期,但有部分條文的實施時程因相關資訊技術系統的專案項目延遲而有所延長。國際供應鏈業者則對進度表現出較多關切,但這可能與溝通不順暢、資訊傳遞有問題也有所關係,導致他們未能完全掌握《歐盟關稅法典》(UCC)條文的定期修訂的情況。

針對上述24組法律條文在實施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各成員國的海關行政部門與國際供應鏈業者均表示,平均而言沒有任何條文的實施有帶來重大的困難或挑戰,普遍皆為屬於輕微的挑戰。且海關行政部門與國際供應鏈業者的看法大致相符,差異多反映其在海關生態系統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例如,海關倉庫類型的減少,對於需要調整營運流程的國際供應鏈業者造成較大困難。

根據對前文所提及篩選調查10個歐盟成員國海關行政部門及貿易商進行的案頭市場調查研究、問卷調查與專門訪談諮詢,這24組UCC法律條文可依實施困難程度及成員國實施的一致性,分為4類:首先,第1類包括七組條文,主要涉及與資訊技術發展無關的立法變更,且在歐盟各成員國間已較為一致且按計畫實施。例如,關於強制擔保範圍擴大、多數成員國通用擔保的引入,以及關務決定的時限規定,在專門諮詢中受訪的海關人員確認這些關鍵條文正以一致方式執行,且在實施過程中未出現重大問題。

其次,第2類條文包含歐盟成員國採取不同做法,但實施後僅帶來少量或輕微挑戰的條文。例如,在專門諮詢中,數個成員國抱怨新設立的關務債務消滅理由缺乏明確指引,但迄今尚未遇到需實際適用該理由的情況。而且在暫存及新的AEO資格標準中,特別是關於實務能力或專業資格的要求方面,也出現各成員國基於較一致規範而採取不同作法的情形,但未引發重大問題的不同做法。

再者,第3類條文則是包含儘管規範大致統一,但在實施上仍存在問題的條文。其原因是該等條文通常涉及到更複雜且彼此有相互關聯的變更,以及與資訊技術發展延遲相關的因素,使得該等條文在適用上發生問題。以「資料標準化法定要求」(harmonised data requirements)的因素為例,因歐盟成員國的起點不同且資訊技術系統頻繁調整,幾乎沒有一個成員國能完全依據UCC的規定來實施並滿足「資料標準化」的法定要求。不過,此問題於2021年3月已透過UCC的「修正後施行法」(amending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15/2447)—即涉及「共同資料的格式與代碼規定、特定監管規定,及貨物於關務程序下的關務主管機關相關規定」(formats and codes of common data requirements, certain rules on surveillance and the competent customs office for placing goods under a customs procedure)的「歐盟執委會第2021/235號規則」(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EU) 2021/235 of 8 February 2021)—其中所公布《附錄B》(ANNEX B)的規定加以解決。

該類型的其他條文也呈現類似情形。例如,數個成員國指出在實施並適用「全面擔保」(comprehensive guarantees)的規定時也遇到類似困難,部分原因是出自於資訊技術仍在發展進行中,且尚未完成。就歐盟「入境摘要報單」(Entry Summary Declaration,ENS)的提交與處理而言,海關行政部門還面臨到資訊技術規格的波動及不穩定,以及其依賴持續進行的歐盟「第2代進口控管系統」(Import Control System 2,ICS2)資訊技術系統的干擾。整體而言,這些條文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凸顯出過去歐盟各成員國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領域,若欲實行統一規範與作法,會導致一定程度的衝突摩擦。

此外,最後一類條文涵蓋因規範不明確或解釋不一致,而造成重大且顯著問題的條文。這些問題主要涉及數項的簡化措施且特別嚴重,國際供應鏈業者的感受尤其強烈,包括透過歐盟的「申報人帳簿紀錄報關」(Entry in the Declarant’s Records,EIDR)提交報關資料、「自我評估授權」(Self-assessment authorisation)及「單一授權的簡化程序」(Single Authorisation for Simplified Procedures,SASP;即「集中化通關」(Centralised Clearance,CC)的前身)。

國際供應鏈業者認為這些簡化措施的吸引力不足,部分原因是成員國間採取的做法未統一。例如,「申報人帳簿紀錄報關」(EIDR)與部分成員國在UCC生效前即已存在相近的國內簡化措施,使得已有相關流程的成員國能無縫接軌地實施新的法律規範,但未有既定流程的成員國在實施上則面臨較大的調整挑戰,而且會增加作法分歧的風險。「自我評估授權」在中期評估審查的期間並未在任何成員國實施,部分原因是該國家的海關行政部門對其實施方式尚不明確。關於擔保的減免或豁免,部份海關行政部門有反映在實務上如何對AEO加以適用相關貴定,缺乏明確的規範指引,導致成員國間出現差異。國際供應鏈業者也指出在電子化報關方面的困難,因其仍依賴各國不同的資訊技術系統與要求。

儘管部分條文,如「關稅估價的規範解釋」(interpretation of rules on customs valuation),已有朝法律明確化的方向來努力,其他領域仍缺乏適當指引與清晰度。UCC最重要的簡化措施之一,即「集中化通關」(CC)制度,該制度顯然為利害關係人所期待,但其實施仍依賴於資訊技術系統,即「進口集中化通關」(Centralised Clearance at Import,CCI)的建置完成。

 

(二)對於UCC的違規侵權情形

 

歐盟成員國對UCC條文的遵守情況大多值得肯定。於2016年至2020年間,用於處理公民和法人就成員國執行歐盟法律情況所提出的投訴和詢問的應用程式—CHAP系統—共登記了156件投訴,歐盟啟動了13項EU Pilot案件,即進入到正式侵權程序啟動之前階段的機制,是歐盟委員會與相關成員國之間就可能不符合歐盟法律的問題進行非正式對話的機制,其中有5起「違規侵權」(infringement)或潛在違規的程序。在這5起案件中,有3起於發出「正式通知信」(letter of formal notice)階段前即已解決並結案,另有2起尚未啟動程序。最常被發起程序的法律條文類型包括:①UCC第69條「貨物的完稅價格」(Value of goods for customs purposes),有啟動4起程序,②其次為UCC第103條「關稅債務的時效限制」(Limitation of the customs debt),有啟動3起程序。

 

(三)UCC資訊技術系統的實施情況

 

歐盟執委會報告稱截至2020年底,在17個系統中已有8個成功完成建置,其餘9個資訊技術系統將逐步推行,預計於2025年全面完成。約有一半受訪成員國表示,UCC資訊技術系統的整體實施狀況符合計畫,而不到3分之1的成員國承認進度稍有延遲。然而,後者多指法律上允許延遲的系統,其預定完成時間分別為2022年及2025年。國際供應鏈業者則較為悲觀,約4分之3的問卷受訪者反映存在一定甚至顯著的延遲。但此看法可能與國際供應鏈業者對資訊技術專案細節的認知不足,以及持續關注原訂期限有關。

歐盟成員國與國際供應鏈業者皆認為,實施問題最嚴重的系統包括:①第1類系統,是在中期評估審查期間尚未完成的系統,包括「全國進口系統」(National Import Systems,預計2022年底完成)、「自動出口系統」(Automated Export System,AES;預計2023年完成)、「進口集中化通關系統」(Centralised Clearance at Import,CCI;第1階段預計2023年,第2階段預計2025年)及「歐盟身份證明系統」(Proof of Union Status,PoUS;預計2024或2025年完成);②第2類系統,該系統已建置的系統,但也曾引發問題,包括「關務決定系統」(Customs Decisions System,CDS)、「貿易商入口網站」(Trader Portal)及「國際供應鏈業者系統/優質企業資料庫」(EOS/AEO database)。第3類系統,據雙方受訪者反映,該系統平均造成「中等程度」的困難,包括「第2代進口控管系統」(ICS2)。

整體而言,歐盟成員國與國際供應鏈業者所遇困難相當一致,主要差異在於海關行政部門認為有關「抵達通知」(notification of arrival,NA)、「呈報通知」(presentation notification,NA)及「暫時存放」(temporary storage,TS)等系統的實施遠較國際供應鏈業者感受的問題嚴重,推測原因是國際供應鏈業者尚未受到這些系統的顯著影響。至於針對2016年至2020年間已建置的8個資訊技術系統,海關行政部門僅遇到輕微挑戰,且對「國際供應鏈業者註冊及識別碼」(Economic Operators Registration and Identification,EORI)、「國際供應鏈業者系統/優質企業資料庫」(EOS/AEO)、「註冊出口商系統」(Registered Exporter System,REX)及「統一使用者管理與數位簽章」(Uniform user management & digital signatures,UUM&DS)系統表示高度滿意。

 

肆、中期評估的分析部分

 

一、關於UCC 8項關鍵議題的概述

 

以下的發現是基於對8項「關鍵議題」進行深入分析所得出的具體結果。這些關鍵議題的選擇旨在達成一定的平衡,即在反映:①利害關係人認為最重要的UCC變革;②已帶來實質效益或造成重大挑戰的變革;以及③已經實施且可收集數據與證據的變革。因此,儘管量化數據有限,此樣本仍被視為迄今UCC整體表現績效的指標。以下為中期評估所涵蓋的8項關鍵議題與其說明:

第一,「資料標準化法定要求」(Harmonised data requirements):UCC統一了歐盟境內各種不同的關務申報與決定所需提供的資訊,此即所謂「資料的法定要求」(data requirement)。這些資料的法定要求在UCC的授權與施行法規中有詳細規定。此舉旨在促進資訊技術系統的互通性、法規範的一致適用,以及與國際海關資料模型的對接。然而,由於UCC授權與施行法規範中的附錄內容頻繁變動,以及部分關鍵資訊技術系統開發嚴重延遲,以致歐盟成員國尚未完全落實資料標準化的法定要求。這些要求於2021年進行了重新修訂並趨於穩定。

在UCC實施前,「電子化報關」(electronic declaration)中尤其是輔助文件的電子提交,在中期評估當時仍被視為例外作法。此外,即便存在電子流程,由於資料項目及其結構並未統一,且關務資訊技術的使用缺乏共同標準,歐盟成員國間的不同資訊技術系統無法互相通訊。而且在當時,不同成員國對部分資料項目的選擇也存在較多彈性。

第二,「關務決定的標準化規範與程序」(Harmonised rules and procedures for customs decisions):UCC全面重構並簡化了各類關務決定的規範與程序(可參見UCC第22條至第37條規定),其中包括針對申請決定設定新的時限規定。歐盟於2017年建置了一套新的「跨歐洲資訊技術系統」(trans-European IT system)——「關務決定系統」(CDS),用以統一關務決定的申請與管理流程,特別是授權的部分,並於2020年進行升級。

在UCC實施前,各類關務決定與授權分別受不同法規的規範,且部分法規存在重複之處,程序規定多依賴各成員國的國內法來加以規範。當時歐盟層級並無專門的資訊技術系統用於提交及處理關務決定的申請,且部分決定並無明確規定海關行政部門的作出決定時限,導致全歐盟範圍內在實務上的作法出現差異。

第三,「取得及監控優質企業的資格」(Obtaining and monitoring Authorised Economic Operator status):AEO是指在海關目的上被認可具有高度可信度的國際供應鏈業者或貿易商。UCC引入了一項新的成為AEO的評估標準,即申請人被要求需要具備經證實或與從事活動直接相關的實務能力標準或專業資格(參見UCC第39條(d)款規定)。其他AEO標準也透過新增條件予以強化(參見UCC第39條(a)、(b)、(c)及(e)款規定)。同時,AEO的資訊技術系統也進行了升級,以使與AEO申請、授權及管理相關的業務流程與UCC的變革能更保持一致。

AEO是概念基於「世界關務組織」(WCO)制定的標準,並於2008年透過《歐體海關法典》(CCC)的「安全修正案」(security amendments)納入歐盟法律規範之中。自願符合特定條件的貿易商或國際供應鏈業者與海關行政部門密切合作,共同確保供應鏈安全,並有權享受在整個歐盟範圍內的相關優惠,或各種便捷的待遇。AEO計畫實施過程中累積的經驗顯示,有必要強化部分AEO要求。至2020年底,已有14,868家國際供應鏈業者經授權獲得AEO的資格,涉及歐盟總進口量的74.3%及總出口量的83%。因此,AEO對歐盟貿易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四,「風險管理與控制」(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s):風險管理涵蓋所有旨在確保海關管控基於電子風險分析的活動,其目的是識別並評估風險,並根據國家或歐盟層級制定的標準,發展必要的對策。UCC提供了建立歐盟共同風險管理框架及相關共同行動的法律基礎(參見UCC第46條至第50條規定)。然而,UCC也賦予歐盟成員國相當的裁量空間。中期評估所考量的重點在於UCC是否提供了足夠的規範框架,以實現統一的管控水準,保障歐盟及其居民的安全。

在UCC實施前,關於風險管理與管控已有部分核心共通規定,但大多數操作性規則仍由各國自行決定。歐盟成員國間及與歐盟執委會之間的資訊交換規定極為有限,尤其是在安全與防護領域。

第五,「用於執行關於關稅、原產地與(完稅價格)估價規範的集中化資訊技術系統」(Centralised IT system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rules on customs tariff, origin and valuation):UCC工作計畫預計建立3個集中化的資訊技術系統,以支持UCC關於關稅、原產地及完稅價格估價規範的實施,分別為「歐盟海關稅則預先分類資訊系統」(EBTI)、「註冊出口商系統」(REX)及「第三代監控系統」(SURV3)。這3個資訊技術系統在UCC實施前並不存在。

第六,「擔保及其擔保管理」(Guarantees and guarantee management):UCC要求在更多情況下必須提供擔保,且在更多情況下擔保還必須涵蓋「進口加值稅」(import VAT)及「消費稅」(excise duty)。在UCC實施前,是否要求提供擔保在更多情況下由成員國有較多的裁量權以自行決定。這一作法一方面導致對國際供應鏈業者受到不同的待遇,另一方面也造成在關稅債務發生時會有徵收困難的問題。

第七,「暫時存放要求的變更」(Changs to temporary storage requirements):UCC對於引入了有關「暫時存放」一事引進了新規定,即貨物在申報其他任何程序前所處的狀態,其中包括:①「必須獲得授權始得經營暫時存放場所」(the need for an authorisation to run temporary storage locations)、②「暫時存放的最長期限」(the maximum duration of that situation)、③「允許在暫時存放設施間移動貨物」(allowing movements between temporary storage facilitates),以及④「得以提前申報」(ability to make declarations in advance)的規定。

在UCC實施前,暫時存放的相關規範多由歐盟各成員國自行制定。貨物可停留於暫時存放的期限也較短,這對某些商業模式及海關行政部門而言都是問題。此外,除非將貨物置於轉口的程序下,否則無法在不同暫時存放設施間移動貨物。

第八,「通關簡化措施」(Customs Simplifications):UCC引入了多項海關通關程序的新簡化措施,包括:①「申報人帳簿紀錄報關」(EIDR)允許持有人以將報關資料登入於其自身帳簿的形式提交報關申請,前提是申報的相關資料在申報時可於申報人的系統中供海關行政部門查閱(參見UCC第182條規定);②「集中化通關」(CC)允許「持有人」(holder)在其設立地點所屬的海關辦公室,為實際在歐盟關稅領域內的其他海關辦公室所申報的貨物,提交報關資料的情況(參見UCC第179條規定);③「自我評估」(f-assessment)允許AEO在特定條件下,執行部分原本應由海關行政部門辦理的關務程序,即對關稅債務進行自我評估,以確定應繳進口稅額,並在海關監督下進行部分管控,以減輕雙方的行政負擔。

至於其他通關簡化措施,還包括「減少或免除全面擔保」(reduction or waiver of comprehensive guarantees),以及允許貨物在仍處於暫時存放狀態下,無需使用過境程序即可移動至另一成員國。在UCC實施前,已有若干通關簡化措施,例如本地通關程序與簡化申報,但其使用在成員國間未達統一,這一方面導致國際供應鏈業者受到不同待遇,另一方面也造成管控層級上的不足。

 

二、UCC其干預措施的成效及原因分析

 

UCC法律與資訊技術系統框架在生效後的前5年內,其實施成效僅有一部分的預期有達到成果。UCC在改善海關環境方面雖然取得了一定的具體進展,然而問題在於:①這些成就並未均衡分布於中期評估中所分析的每項議題;②實現過程中付出了相當的成本;③在中期評估涵蓋期間內也尚未完全顯現當初所期待的未來效益。造成此情況的原因相當多樣,是以本文將以此來進一步觀察,尤其是依賴資訊技術系統建置的規定,因系統延遲而受到影響的因素。

另外,UCC的實施未能充分發揮與相關政策的整合效應,也缺乏海關行政部門與負責執行歐盟邊境政策的其他國家機關之間的妥善協調。為評估UCC這部關務法規是否成功實施,本文可觀察其在中期評估期間的成就與立法者採取該干預措施時的期待,即反映於UCC的目標,所進行的比較。此比較也會考量實施UCC後所帶來的效益,並對照實施干預措施後所隱含的成本。

 

(一)以「有效性與效率」(Effectiveness and Efficiency)為評估標準來加以觀察

 

「有效性」或稱「效能」或「效用」,強調達成所追求的結果,也就是有所效果;而「效率」則是強調採取最少資源花費的手段,資源本身也得到最佳狀態的運用。UCC預期達成的目標包括:①「簡化並精簡關務規範與程序」(to streamline and simplify customs rules and processes),②「提供法律上的明確性與可預測性」(to provide legal certainty and predictability),以及③「建立無紙化的海關環境」(to create a paperless customs environment)。中期評估結果顯示,UCC在部分程度上成功促進了這些具體目標的實現,並為參與海關活動的利害關係人帶來了一些具體且直接的利益,尤其是在簡化通關方面。然而,整體成效受到結構性因素的限制,這些因素有時不可避免,例如COVID-19疫情(Covid-19)、英國脫歐(Brexit),這些因素導致實施計畫必須調整,且初期成本相對較高,過渡期間也面臨挑戰,預計這些問題將隨時間逐步解決。特別是英國脫歐,自2017年起便需進行大量前置準備工作,以確保關務從業人員與海關行政部門在英國退出歐盟後仍能正常運作。

由於海關的各項規範與程序之間具有技術性質及相互依賴關係,使得難以判斷問題是發生於歐盟層級或成員國層級。法律條文不清晰或過於複雜的問題通常屬於歐盟層級。然而,中期評估顯示,歐盟成員國與國際供應鏈業者在執行那些在理解上相對一致的法規範時,例如「資料標準化法定要求」,也會遇到中度至重大困難。

針對中期評估所涵蓋的各個關鍵議題或法規條文類群的檢視,為根據「有效性」和「效率」2項評估標準所作的一般性發現,提供了更詳細的觀察結果。關於「效率」方面,除了量化數據有限之外,另一個使中期評估更為複雜的因素是,評估審查當時儘管已投入了相當可觀的過渡及適應成本,但因為資訊技術系統仍在逐步建置進行中,以及許多法規範和要求在當時尚未全面實施,這意味著最重要的預期效益將在這些系統全面運作後逐步顯現。

 

1.簡化關務規範與程序的目標

 

從中期評估所進行廣泛的諮詢活動顯示,UCC在某些領域成功地精簡了關務規範,因為它比《歐體海關法典》(CCC)更合理化、系統性、結構化地調整與明確規定了相關條文,並且刪除了部分冗餘或不必要的規定。就精簡目標而言,4分之3的歐盟成員國報告在此目標上取得了一定進展,其中24%表示進展顯著。在參與公開諮詢的受訪者中,主要是針對65位國際供應鏈業者,約有一半認為UCC對關務法規的合理化有一定或顯著的貢獻。

UCC在精簡關務規範方面取得進展的幾個例子包括:①「關務決定」(customs decisions):UCC以一套位於總則中的共通規範取代了過去依決定類型而異、分散於舊《歐體海關法典》(CCC)不同部分的規範。這些規則現透過一個新的「跨歐洲資訊技術系統」—「關務決定系統」(CDS)的實施,該系統統一了申請與管理流程的關務決定,特別是授權的申請程序等;②「暫時存放」(temporary storage):引入了90天的最長停留期限,並允許在無需轉口程序的情況下,即可授權貨物從一個暫時存放設施移動至另一設施,該措施獲得正面評價;③「統一的擔保框架」(harmonised framework for guarantee):提升了海關行政部門在執行上的一致性;④「資料標準化法定要求」(harmonised data requirements):被利害關係人普遍認為整體上適用性強且符合目的、內容全面、結構合理且相當清晰,但因變動頻繁而影響了資料標準化法定要求的法律明確性。

然而,關於UCC在簡化目標上的成功程度則不那麼明顯。根據在中期評估中與海關人員的諮詢訪談,只有少數特定領域被認為有所簡化,而其他部分則變得更為複雜,這可歸因於複雜情況需要更詳細的法律規範。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既包括「一般性因素」(general elements),例如應對日益複雜全球貿易環境的一般性因素,也有包括「結構性因素」(structural elements),因為該法律體系是一套龐大且高度技術性的規範框架,必須維持一定程度的複雜性,其前身《歐體海關法典》(CCC)在立法技術上也是如此。UCC法律框架及其迄今的實施,在實際簡化通關流程方面所達成的成效遠未達到國際供應鏈業者的期望,這一點也獲得多數受訪海關行政部門的確認。具體而言:

第一,就「關務決定」而言:統一的要求簡化了不同類型申請的流程,也簡化了成員國之間的程序,有助於減少在法定要求與程序上的差異。

第二,就「支持UCC關於關稅、原產地與完稅價格估價規範實施的中央資訊技術系統」而言:海關行政部門與國際供應鏈業者皆一致認為這些系統成功地精簡了相關法律規範。

第三,就「資料標準化法定要求」而言:雖然導致某些要件被更詳細且更細分地定義,但也造成整體複雜度因此增加。對部分海關行政部門而言這被視為不可避免且最終具有益處;然而,國際供應鏈業者則認為這增加了負擔,主要是因為需要更新自己的系統,以及各歐盟成員國的海關行政部門可能要求額外資料項目。

第四,就「暫時存放90天的最長期限」而言:因僅有一個最長期限,雖然使部分海關行政部門的監控更簡單,但對多數受訪的國際供應鏈業者而言,因須提供擔保、取得授權及指定暫時存放地點等要求,反而使情況更複雜。

第五,就「優質企業(AEO)資格」而言:對部分海關行政部門與國際供應鏈業者而言,UCC引入的全新且更詳細的標準與條件增加了複雜性,卻未為國際供應鏈業者帶來顯著且額外的簡化流程。

第六,就「擔保規定」而言:雖然關於擔保的條文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澄清與簡化,但對利害關係人而言,新的法規範並未比先前的法規範更加簡單。對於在多個市場經營的國際供應鏈業者來說,新增必須提供擔保,以及擔保範圍必須涵蓋進口加值稅與消費稅的情形,確實使程序更加簡明;然而,對於僅在一個或少數歐盟成員國活動的業者而言,這反而提高了制度的複雜感性認知。

第七,就「關務簡化措施」而言:國際供應鏈業者與海關行政部門普遍認為UCC並未為貿易商帶來任何重大或增強的簡化措施。在2項被認為最具潛力帶來顯著利益的措施中,「自我評估授權制度」(Self-assessment authorisation)已被證明無法實施,而歐盟層級的「進口集中通關」(centralised clearance for import)制度則是於2023年才開始實施。此類困難的產生,源自於UCC本身及各歐盟成員國家層面的實施失敗。一方面,由於其他政策領域的平行發展及其與關務制度的職務之間有所重疊,例如各種「禁止與限制措施」,使得關務簡化措施的實際範圍必須有所限制,致使其對國家的行政部門與國際供應鏈業者均缺乏吸引力。另一方面,UCC中關於關務簡化措施的規定多採取「得(採取)」(may)性質,導致其實際執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歐盟成員國的裁量。針對海關行政部門的目標性諮詢也確認,若要全面實施這些「得(採取)」的條文規範並充分發揮其潛力,就需要提供更明確的指導與說明。

第八,另外就其他方面:國際供應鏈業者指出,因UCC推行實施後所需取得所需授權的數量增加,加上一些其他變化,使其程序比過去更加繁瑣。至於成本方面,除了不可避免的一次性成本,如用於熟悉與培訓大量員工掌握某些新規則與要求外,海關程序與流程的經常性行政、法遵合規及執法成本並未顯著增加或減少。

來自問卷與諮詢訪談的零星證據顯示,包括2個海關行政部門的經驗:其中一個海關行政部門花費每小時14歐元,舉辦100小時的研討會,以向國際供應鏈業者介紹與培訓新的關務決定規範及關務決定系統(CDS);另一個海關行政部門則是提及為關務決定培訓共計50小時,每小時13歐元。一家國際供應鏈業者則報告回應其為因應UCC所重新調整後的AEO要求,花費約8,000歐元來培訓其員工。歐盟成員國在適應新的法規範方面也應承擔相關成本,尤其是對UCC生效實施前核發的授權進行強制性重新評估的部分,例如其中一成員國報告約進行了1,000次全面審核,以重新評估2016年前核發的所有AEO授權;部分情況下還涉及對海關人員的培訓費用。由此可以推測,許多關務主管機關與國際供應鏈業者都承擔了類似的成本,儘管其他海關行政部門未提供精確且可比較的數據。

關於擔保方面,海關行政部門與國際供應鏈業者在實施與適用新規範時,所面臨的單次成本相對較小。然而,強制擔保的適用範圍擴大,需要計算並監控參考金額,導致國際供應鏈業者的經常性行政成本及「法遵成本」(compliance costs)增加,多數受訪者認為行政成本較法遵成本更為顯著,因為即使許多受訪者有擔保被免除的情形,參考金額仍需被監控。提供擔保制度資訊的多數國際供應鏈業者報告,由於需要花費更多時間確定及監控參考金額,其行政負擔增加有所增加,其中一家公司估計其遵守變更後新規範,該公司需額外投入0.25名「全職人力」(full-time equivalent,FTE)。另一方面,多數受訪者表示法遵成本以「資本支出」(capital outlay)計算的話,成本極低或不存在,因為他們的擔保總額在UCC下僅略有增加或根本未增加。對非AEO業者而言,法遵成本可能較高,因其通常無法免除擔保,但此類業者在本次樣本中比例較小。

歐盟各成員國的海關行政部門也承擔執法成本,部分受訪關務主管機關報告因授權數量增加及或每筆擔保在確定與監控參考金額上花費的平均時間增加,導致經常性成本上升,但這些成本至少部分被效益所抵銷,效益包括歐盟範圍內規範的統一,節省了關務人員的時間。擴大強制擔保的範圍也有助於確保關稅的徵收,從而保護歐盟及其成員國的財政利益,儘管受訪者對此效益的程度存在分歧,有些人認為擔保在UCC前對高風險程序已屬強制,擴及更多較低風險的程序帶來的效益有限。

利害關係人普遍期待,一旦所有資訊技術系統全面運作,且所有相關UCC流程完全數位化與統一,將為國際供應鏈業者與海關行政部門帶來可觀的成本節省。

在效益方面,凡是法律規範變得更合理且結構良好的領域,其規範內容更易理解與適用,使用「關務決定系統」(CDS)而更明顯地節省時間,例如海關人員與需遵守規範的貿易商而言,根據UCC規範所規定的時限,在處理時間及追蹤作上皆節省不少的成本。根據諮詢受訪者的回饋表示,這一情形適用於關務決定、由中央資訊技術系統處理的稅則號別分類與完稅價格估價規範、擔保管理及特殊程序等領域。然而,從整體來看,此類節省仍屬於次要程度而有限,而原本所期望能從規範大幅簡化中獲得更具意義的潛在重大節省,則尚未實現。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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