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CC中期評估報告的分析範圍及干預措施的目標
Siang
壹、前言:《歐盟海關法典》中期評估報告的分析範圍概述
歐盟關稅同盟於1968年設立,不僅是歐盟早期的成功案例之一,也是歐盟內部商品自由流通的基本前提,以支撐單一市場理念的實現。關稅同盟同時也是歐盟少數幾項「專屬權限」之一。意味著關務相關法律規範是由歐盟層級所制定的,尤其是《歐盟海關法典》(Union Customs Code,UCC)的制定,但其執行則由其成員國透過各自的關務主管機關所負責。為了解UCC規範施行後的相關成效,是以本文即藉由編譯UCC其「中期評估」(interim evaluation)報告文件來加以觀察。
一、中期評估的背景
《歐盟海關法典》(UCC)的立法沿革是於2013年10月30日開始正式陸續生效,但相對於程序性條款而言,其大部分的「實體(法)條款」(substantive provisions),則是自2016年5月1日起始得開始適用執行。換言之,UCC整部關務法典於2016年完全實施生效之後,才算是為「歐盟關稅領域」(EU customs territory)真正提供一套全面的法律與資訊技術層面的架構,且內容幾乎涵蓋所有歐盟關務作業的面向,包括所有實體及程序類型的「關務領域」(customs domain)。例如包括「關務程序」(customs procedure)、「關務申報(或稱報關)」(customs declaration)、「關務決定」(customs decision)、「關務系統」(customs system)等相關概念。執此,UCC可謂是在歐盟關稅領域中進行所謂「關務作業」(customs process)的主要法律規範與資訊技術系統的架構基礎。
UCC的目標包括:①「保護歐盟與其成員國的財政利益」(to protect the financial interests of the Union and the Member States);②「提供歐盟公民安全與保障」(to protect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f EU citizens);③「在海關管制與合法貿易便捷之間維持適當的平衡」(to maintain a proper balance between customs controls and facilitation of legitimate trade)等宗旨。而為了達成上述的目標宗旨,以提升歐洲企業的競爭力,UCC的規範特別致力於簡化與統一關務法規的適用,實務上透過建置及發展17套電子系統,為各成員國的海關行政部門與「經濟營運商」(Economic Operators),或本文所欲稱之為的「國際供應鏈業者」,提供一個全面且電子化的關務作業環境。
《歐盟海關法典包裹法案》(UCC legal package)的內容,是由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基本規則」(basic Regulation),即UCC規範本身(Regulation(EU)No 952/2013),以及由數個「授權法」(delegated act;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No 2015/2446)、「施行法」(implementing act;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 No 2015/2447)和「過渡法」(transitional delegated act;Commission Delegated Regulation No 2016/341)所組成,且歐盟會定期針對立法的施行情況進行評估。為因應「歐洲議會」(European Parliament)對於UCC的評估要求,作為歐盟最主要行政機關的「歐盟執行委員會」(Commission,下文簡稱「歐盟執委會」)曾於2018年1月22日發布的「初步報告」(initial report)中指出,儘管UCC在施行後對於歐盟各成員國的關務運作確實帶來了重大變動與影響,但在施行的最初18個月內,各成員國在執法上並未出現重大問題。然而,歐盟執委會也承認,UCC實際有何影響仍有必要透過更全面的方式加以評估。
為了更清楚了解UCC在歐盟與各成員國不同層面的實施狀況,又因為應歐洲議會的要求,歐盟執委會於2022年6月27日進一步對於UCC提出了另一項「中期評估」報告文件,藉此盤點UCC所規定的關務法規的實施情形及電子系統的建置進度,並確保以UCC為核心所構成的關務法規架構是能有效適用於歐盟成員國與其貿易商或國際供應鏈業者。
依據歐洲議會的要求,中期評估的重點是聚焦於UCC包裹法案的實施情況,即從其作為法律文本的存在為出發點,到歐盟執委會或其成員國對其正確地法律解釋、適用執行,與各項相關落實的作為與機制。儘管該中期評估所涵蓋的評估期間是自2016年5月1日,即UCC實際開始適用之日起,至2020年12月底為止,即原訂所有UCC資訊技術系統應全面建置完成的期限,距離本文所觀察的時點業已有相距間隔4年多之久,但其評估的方法仍值得加以觀察,故本文仍以此段時間的中期評估作為觀察的對象之一。
二、中期評估的方式
中期評估這項研究本身於2020年8月至2021年11月期間陸續進行,是由歐盟執委會所執行的一項委外研究,而且該評論研究還在「貿易聯絡小組」(Trade Contact Group,TCG)會議及歐盟執委會內部各部門之間進行「特別諮詢」(ad-hoc consultation)。而且中期評估也將「適應未來平台」(Fit for Future Platform,或簡稱為F4F)的意見納入考慮之中,其中該意見包含對簡化法規及降低潛在不必要成本的建議。
中期評估所採用的方法共分為2個階段。第1階段是關於UCC在實務執行上的詳細瀏覽,包括其規範、程序與資訊技術系統的實施情況,主要依據「案頭的市調研究」(desk research)以及針對歐盟27個成員國的海關行政部門與21個國際供應鏈業者所發送的問卷回覆結果。這些國際供應鏈業者代表著處於歐盟層級的一些商業協會與企業,涵蓋物流業者、海運、空運、鐵路運輸業者、快遞業者、郵務業者、航運公司、機場與港口經營業者等相關領域,問卷調查及資料收集時間則是從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
中期評估選擇了8項較具代表性的「關鍵議題」(key issue)作為該評估審查的樣本,並對上開8項的關鍵議題進行深入分析,以觀察其是否符合「更佳規範準則」(Better Regulation Criteria)所強調的5項標準,即包括:①「有效性」(effectiveness)、②「效率」(efficiency)、③「相關性」(relevance)、④「一致性」(coherence)與;⑤「歐盟附加價值」(EU added value)等標準。而且這8項議題的選擇,是根據前述實施審查階段的結果,並經由歐盟執委會就最具影響力的議題所進行的分析。
應注意的是,中期評估的樣本並未涵蓋進口、出口、轉口等主要通關流程的標準規範,因為這些規範早在《歐洲共同體海關法典》(Community Customs Code,CCC;下文簡稱為《歐體海關法典》)中即已有明文規定,而UCC主要僅是將相關的關務程序進一步數位化。是以該中期評估所選擇的議題會聚焦於UCC所帶來的重大實質變革領域,例如有關於「關務決定的規範」(rules on customs decisions)、「優質企業」(authorised economic operator,AEO)、「暫時存放」(temporary storage)、「保證制度」(guarantees)、「通關形式與清關程序的簡化」(simplifications to the customs formalities and clearance processes)、「資料標準化法定要求」(harmonised data requirements)等領域的議題。此外,樣本也包含截至2020年已建置的「中央資訊技術系統」(central IT system),以及「歐洲審計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ECA)曾指出具有問題的領域,例如「風險管理」(risk management)。這8項議題各自代表一整組的相關面向,而非單一法條或資訊技術系統的評估。
第2階段研究所使用的資料與證據則包括:①上述問卷回覆資料;②112次的訪談,其對象包括13位歐盟執委會官員、61位成員國海關人員、與成員國的38位國際供應鏈業者,含業界聯合會與個別企業;③一次公共諮詢,獲得126份回覆,主要來自112份國際供應鏈業者的回覆,其中近半數為大型企業,其員工數達250人以上;以及對④5個UCC資訊技術的成本進行評估。
中期評估的地理範圍方面,該評估原則上涵蓋所有歐盟成員國。惟該評估考量到評估範圍廣泛、難以涵蓋所有成員國,故選擇10個具代表性的成員國作為樣本,即德國、荷蘭、法國、義大利、波蘭、愛爾蘭、瑞典、羅馬尼亞、愛沙尼亞與盧森堡,以確保在地理位置、人口規模、GDP占比、貿易量及海關業務關注度,例如在電子商務流量、對外邊界、IT發展程度等面向均有適當平衡。至於在公共諮詢中,所有結果盡可能透過不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資料蒐集方式或次級資料來源,來進行交叉驗證與核實。
三、中期評估於分析上的緩解措施
中期評估所提供的分析旨在盡可能全面,但仍受到若干特定因素的限制,對此已採取一些補救或緩解措施,具體如下:首先,由於UCC包裹法案的涵蓋範圍極其廣泛,涉及的規範與程序繁多,因此選擇聚焦於上開所提及的8項「關鍵議題」。
其次,缺乏進行「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CBA)所需的系統性「量化數據」(quantitative data),因此中期評估主要著重於根據問卷調查與對歐盟及成員國層級的海關人員與國際供應鏈業者進行訪談中所提供的資訊,進行「質性分析」(qualitative assessment)。然而,在「效率評估」(assessment of efficiency)部分仍進行了量化分析,並於部分個案中以數據說明利益與成本的範圍。造成此一限制的原因主要包括:①受訪的利害關係人難以區分因應UCC新規範所產生的調適成本與日常關務作業成本,因為在現行海關環境中,適應新規範與資訊技術系統已成為常態;②將新規範與資訊技術系統帶來的效益轉換為貨幣金額具有概念上的困難,特別是某些類型的效益,例如「規範明確性」(clarity of rules)提升等;③歐盟成員國的海關行政部門因保密理由、人力資源限制或內部作業慣例,難以取得或提供具體成本資料;④UCC對於實施過程並未建立強制性的監測機制,僅要求成員國報告其在資訊技術系統開發方面的進展;⑤在資訊技術系統建置方面的延宕,特別是成員國在「全國進口系統」(National Imports systems)的升級與「自動化出口系統」(Automated Exports systems)的全國建置等方面,雖非主要限制因素,但該延宕仍限制了提供量化資料的可能性,例如歐盟「第三代監控系統」(system Surveillance3)若無成員國所提供的資料,即無法正常運作。
再者,依賴利害關係人所回饋的意見,由於相關的次級資料相對稀少,加上利害關係人的經驗對於UCC的實施至關重要,因此中期評估所依據的外部研究主要採取直接蒐集最廣泛利害關係人意見的方式,透過前述的諮詢活動獲取資料。值得特別指出的是,中期評估所使用的判斷標準與指標不僅涵蓋利害關係人的主觀意見,也考量到這些利害關係人,特別是負責實際執行工作的海關行政部門,其持有進行UCC實施分析所需的資料。問卷、訪談及公開諮詢中所收集的回饋意見,在可能的情況下,皆透過不同利害關係人的資料、不同資料收集方式,或次級資料來源,如「關稅同盟績效」(Customs Union Performance,CUP)工具,來進行交叉驗證。整體而言,儘管其並非建立於統計上具代表性的樣本或客觀「硬數據」(hard data)之上,但仍應可確保對評估結果有足夠的信心。
此外,由於部分資訊技術系統項目的法定完成期限超出中期評估的時間範圍,UCC包裹法案在中期評估進行時尚未完全實施,因此未涵蓋於該分析中。相對地,中期評估在資訊技術系統的評估上,則是聚焦在截至2020年底前已完成建置的5個資訊技術系統,符合評估的時間範疇。
最後,則是新興層面的挑戰:中期評估的部分結果指出,UCC包裹法案中未對某些問題提供充分適當的解決方案,例如海關行政部門在面對電子商務相關議題時所遇到的挑戰。對此,是以中期評估外部研究透過主題個案研究方式進行處理,提出橫向分析架構,以此對於主要研究軸線中所浮現的相互關聯要素加以分析。
貳、UCC其干預措施所預期達成的目標
一、UCC的干預措施及其目標
首先,UCC本身的角色定位,如前文所述,在歐盟關稅領域或關稅同盟之中是作為關務作業的主要法律與資訊技術架構。歐盟關稅同盟已有超過50年歷史,且「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一詞是指歐盟各成員國對來自歐盟關稅領域以外的進口貨物,適用統一的關稅制度。歐盟成員國彼此之間的邊境則不再另外徵收關稅,也不再設置關口進行海關管制。簡言之,成員國的關務主管機關僅會針對所有進入或離開歐盟關稅領域的貨物進行監督,而無論其進出方式為何。
也誠如前文所述,UCC自2016年5月起正式施行適用,取代並廢止了1992年的《歐體海關法典》(CCC)。但值得注意的是,CCC的貢獻是首次將歐盟的主要關務法規整合為單一法典,並將關稅同盟從「適用相同關稅的區域」轉變為「全面法律規範整合的區域」。亦即CCC已對主要的關務程序,例如「自由流通放行」(release for free circulation)、「轉口運輸」(transit)、「保稅倉儲」(customs warehousing)、「加工」(processing)和「暫准進口與出口」(temporary admission and exportation)等,計算關稅的要件,例如考量「貨物原產地與完稅價格」(origin and value of the goods),以及「關稅債務」(customs debt)等相關概念進行詳細規範。
雖然當時《歐體海關法典》(CCC)已有規範了主要的關務程序,對於歐盟關稅同盟而言已經是一項重大的成就,並對其境內的企業帶來了便利,但CCC所規範的程序與實務運作方式仍仰賴紙本文件的使用為主。這種運作方式已不再適合現代電子化的商業環境,也難以應對歐盟邊境上海關行政部門所面臨日益擴大的職責範圍,這些職責早已超越了傳統的關稅徵收功能,例如包括應對安全與防護的挑戰、非法資金流動與打擊仿冒品問題。是以在2008年底,歐盟首度嘗試透過通過《電子海關決議》(Decision on electronic customs),來推動歐盟關稅領域的第1次海關制度現代化改革。第2次改革嘗試則是通過《現代化海關法典》(Modernised Customs Code,MCC)。但由於《里斯本條約》(Lisbon Treaty)引入了新的法律規範與程序,使歐盟執委會被迫在MCC原定生效適用日之前對MCC進行重編修訂,最終促成了UCC及其相關附屬配套法案的制定與適用。
其次,UCC其包裹法案所制定、適用的干預邏輯,或稱實施的方案大致為:一部「主要規則」(main regulation)、2項「授權法規」(delegated acts)、2項「執行法規」(implementing acts)及一項「執行決定」(implementing decisions)。該包裹法案中的規則與條文由歐盟執委會與各成員國代表—即主要透過「海關專家小組」(Customs Expert Group)與「海關法典委員會」(Customs Code Committee)—以及國際供應鏈業者代表—即主要透過「貿易聯絡小組」(Trade Contact Group)—密切且定期協商後制訂、通過與修訂。而其他重要的諮詢、合作與協調平台還包括「電子海關協調小組」(Electronic Customs Coordination Group),以及在「2020年海關財政計畫」(Customs 2020 financial programme)下,針對特定行動或議題所成立的多個專案小組。
促成UCC包裹法案的出現後,可謂首度於歐盟關稅同盟的歷史中明文規定海關行政部門的任務職責,進而確立關稅同盟的整體目標,即包括:①保護歐盟與其成員國之間的財政利益;②保護歐盟公民的安全與保障;以及③在執行海關管制與促進合法貿易之間維持適當的平衡。但由於《歐體海關法典》(CCC)已經將主要的關務程序加以編纂法典化,UCC並不打算對這些程序進行重大的實質性變革,而是旨在加以整合並調整至更貼近及適應新的現實運作環境,特別是電子化作業的導入。因此,UCC的具體目標尚且包括:①「簡化並精簡現行關務法規、程序與流程」(to streamline and simplify the existing customs rules);②「全面自動化所有關務程序與作業」(full automation of all customs procedures and processes);以及③「強化法律明確性、一致性與法規範的可預測性」(to strengthen legal certainty, uniformity and predictability of customs rules)等目標。
再者,UCC包裹法案所採用的現代化措施,其主要創新包括:①要求所有關務行政行為與貿易所進行的交易行為,原則上皆須以電子化的方式來處理;②取消「報關相關代表」(customs representatives)僅能在其設立地提供服務的限制,以確保歐盟各成員國之間競爭的公平性;③歐盟成員國執行海關管制時需採取一致且標準化的方式,確保歐盟各成員國皆具有同等的海關管制水準;④對於各成員國所作出的「關務決定」(customs decisions),制定統一且可預測的共同規範,如核發「關務許可授權」(customs authorisations)、發布具有約束力的「海關稅則」(tariffs),與認定「原產地」(origin)關務決定;⑤嚴格強化授予「優質企業」(AEO)資格的規範與標準,使守法且可信賴的國際供應鏈業者可享受通關簡化、安全便捷待遇及更有利的海關查驗待遇;⑥所有關務程序皆需提供「強制性擔保」(compulsory guarantees),以維護歐盟傳統的「自有資源」(own resources)與財政利益,並對AEO提供擔保金額的「減免」(reductions)或「豁免」(waivers)機制選項;⑦針對符合部分或全部AEO資格條件的業者,新增通關放行流程的簡化措施,例如相關的「授權許可制度」(authorisations)。
此外,歐盟認為達成UCC目標的關鍵,在於關務作業全面邁向無紙化、整合化與完全電子化的環境。為此,UCC建立了一套關於「入出境前的報關作業」(pre-arrival and pre-departure declarations),及對於關務「通知(notifications)、「申請」(applications)與「決定」(decisions)的共同規範與資料要求,並透過升級或開發前言所提及的共17套電子系統來處理這些程序。
UCC原先設定的過渡期截止日為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歐盟各成員國仍可使用既有的電子系統,如各國的進口系統,與紙本系統,以確保其具有充足時間開發或升級符合UCC要求應用於管理關務程序的電子系統。然而,由於下列原因導致資訊系統實施進度有所延誤,未能在原定時限內完成:①選擇2020年作為截止日的主要原因是基於財政考量而設定,因為該年同時「為2014年至2020年的多年期財政架構」(Multi-annual Financial Framework 2014-2020)期間的結束,但此一時限原本即相當具挑戰性;②對於要在2020年前完成工作的規模與複雜度評估不足,包括在財務與人力資源方面的分配,例如人力配置不夠充足;③由於相關規範相當複雜,且與歐盟成員國與企業之間的協商費時,必要的授權法規與執行法規,以及包含共同資料要求,直到2015年底才通過,導致歐盟執委會與成員國無法依原計畫時程進行電子化系統的開發;④也包含技術性原因,例如需與國際資料模型進行標準化的對接,以及為確保各系統之間可正確互通而必須按照順序逐步開發。
UCC已於2019年進行修正,將適用於3項國家的電子系統及6個「泛歐系統」(trans-European)的過渡期結束時間,從2020年分別延後至2022年及2025年。UCC的相關電子操作系統規劃預計於2025年前全數建置完成。而且為了更有效地監督整體過程,UCC也明確要求各歐盟成員國必須向歐盟執委會提供其資訊系統開發進度資料,歐盟執委會必須基於該資訊於每年提交出進展報告。
二、中期評估所採的「比較基準」(Points of comparison)
首先,由於過去歐盟執委會缺乏對於UCC的「影響評估」(impact assessment),是以中期評估所採取的「基準情境」(baseline scenario)有一部分是依據UCC的前身,即《現代化海關法典》(MCC)於2003至2005年期間所提案的影響評估,作為比較基準來進行「重建」,並參考了美國與歐盟之間在「世界貿易組織」(WTO)關於海關事務的貿易爭端。這兩者來源均揭示出一系列問題,主要包括:①有必要轉向電子化的海關環境;②需要確保歐盟內部能統一適用關務法規。是以有必要促使從歐盟的層級來採取相關行動,而UCC即是對這些需求所作出的回應。
歐盟對於《現代化海關法典》(MCC)提案的影響評估,提供了一些關於「在UCC成立前關稅同盟實際運作狀況」以及「為因應電子化海關環境而需對關務法規進行調整」的指標性說明,同時也指出有必要簡化並重構當中的規範。然而,有鑒於此後的政策背景、貿易條件與技術環境均業已有所變化,該份原始影響評估僅能作為UCC制定時的參考性指標,而無法作為UCC具體明確且穩固的比較基準。此外,該MCC以往的影響評估並未對其所評估分析的情境與問題進行量化,因此無法自該評估分析中獲得具體的量化數據。
其次,就歐盟整體自行運作而言,於《現代化海關法典》(MCC)規劃階段所識別的問題,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面向。第一,依賴紙本作業的流程使得無法與電子系統相互連通:在2000年代中期,歐盟的關務程序與流程多仍依賴紙本報關作業。雖然歐盟各成員國皆已提供電子報關服務,且國際供應鏈業者也有所使用,但電子報關及電子提交相關證明文件的情況在當時仍被視為例外情形,且必須經過關務主管機關的核准。而且即使已存在有部分電子化作業流程,各成員國之間的資訊技術系統卻無法互通,主因是當時除了「新電腦化通關系統」(new computerised transit system,NCTS)之外,缺乏統一的電子通關法律規範與資訊技術標準,導致系統之間無法互通使用。
第二,貿易便捷化及在規範和執法上的一致性皆有所不足:由於貿易便捷化的不足,歐盟亟需更有效率、可預測且具成本效益的關務程序,例如更具成效的簡化措施;且在《歐體海關法典》(CCC)下,部分營運與實施細節交由其成員國自行決定,導致執行做法出現差異,並對於國際供應鏈業者造成額外負擔。當時即有強烈需求,期盼能在關務法規的實施上強化一致性、簡化與統整相關規則,並建立更有效率的機制以制定執行細則與指導原則。
第三,法制內容未反映海關職能轉變:《歐體海關法典》(CCC)所規範的內容主要仍為確保關稅的收取,並提供暫緩關稅稅負的各種制度。然而,該法典未能反映當時海關角色的重大轉變,例如:①執行與防止的大規模毀滅性武器、軍火、雙用途物品的擴散,並保護文化資產、工業或商業上的智慧財產權,與確保含瀕危物種在內與環境相關的禁止及限制措施;②確保進口環節的「加值稅」(VAT)與「消費稅」(excise duties)的徵收,並為出口退稅提供出口證明;③確保符合出口退稅的規定辦理相關程序。是以由這些挑戰皆說明了制訂UCC的必要性,以使歐盟關務法規能因應現代化的通關環境與更廣泛的執法需求。
再者,就歐盟海關與國際之間的運作而言,在UCC生效前的法規體系中,美國對於歐盟的前身,即歐洲共同體,曾於2004至2006年間因「歐洲共同體部分關稅措施」(EC Selected Customs Matters)一案,被美國控告至「世界貿易組織」(WTO)並進行「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此案主要爭點之一即是美國指控歐洲共同體所制定並由其成員國執行的關務法律,涉嫌違反了《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第X條關於「貿易法規的公布與施行」(Public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rade Regulations)規範中第3項(a)款所要求的「法律適用一致性」(uniformity in the application)。
在該爭端過程中,美國主張歐盟關務法規在以下領域中出現歧異的解釋:①在「貨品分類」(classification of goods)方面,例如對於同一種類的商品卻作出互相矛盾的「具拘束力的稅則資訊」(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BTI;或本文認為可以「法定海關稅則資訊」或「海關稅則預先分類資訊」稱之);②在「(完稅價格)估價」(valuation)方面,例如缺乏具拘束力得資訊技術系統來確保法規適用的一致性,歐盟執委會對於推動強制統一解釋或協調各國法律解釋的能力也有限;③在「關稅程序」(customs procedures)方面,例如其成員國對貨品放行後進行查核的方式不一、對「海關監督下的加工程序」(processing under customs control),即如今所稱「內部加工」(inward processing)所需經濟條件的認定標準不一,以及「在當地清關」(local clearance)程序的申請條件也因不同的成員國而異等。這些差異反映出歐盟整體在法律適用上的一致性不足,也成為該爭端核心問題之一。
此外,這些問題在2013年所發表的《關稅同盟現況評估報告》(evaluation of the state of the Customs Union )中進一步受到檢視。該報告指出,在先前的立法架構下,多項重大挑戰並未獲得充分解決,因而提出若干建議,期望能在UCC實施後取得進展。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報告發現,多數關務程序與作業在一致性層面上表現不令人滿意,並提出相關建議,包括:①採用更具一致性的資訊技術系統與程序;②改善資料管理與各相關機關之間的資料交換;③強化共通的監督機制;④提升關務主管機關與其他主管機關之間的協調合作。而且報告也建議,應視情況強化相關規範,同時使之更為簡化,以提高整體制度的一致性與效率。
雖然WTO上訴機構認為無法就「歐洲共同體整體的關稅執行體系是否不具一致性」作出最終結論,但仍建議歐洲共同體採取行動。因此,歐盟所制定的《現代化海關法典》(MCC),及其後續重編版本UCC,可被視為對該建議的正式回應。特別是就:①UCC設立了「歐盟海關稅則預先分類資訊系統」(European Binding Tariff Information,EBTI),用以記錄歐盟成員國所作出海關稅則分類的相關決定,有助於解決各國在稅則分類上見解不一的問題;②簡化與重新定義特殊關務程序、統一發布關務決定的規範,也旨在回應先前外界對歐盟在執行關務法規上有所不一的批評。這些制度改革與數位建設,皆標誌著歐盟針對先前國際法爭端中所揭露問題,所採取的具體回應與法制修正行動。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