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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澳洲「關務許可制度」的全面評估檢討報告(四)

檢討範圍及其改善建議

Siang

 

七、全面評估檢討過程中的重要調查發現及改善建議

 

(二)參考範圍二(TOR2):評估檢討現行許可制度的效度和有效性

 

  1. TOR2之議題:電子化的資訊傳輸系統(Electronic Submission of Information

 

澳洲「移民與邊境保護部」(DIBP)的官方網站上目前已有提供許可執照的申請表格,可從DIBP網站下載。許可執照的申請人必須以紙本形式填寫申請表,並透過郵寄方式寄送,以確保能在相關文件上取得「原始簽名」(original signature)。然而,在澳洲政府全面檢討關務許可制度的當下,DIBP尚無能力透過電子系統接收許可證申請表。

 

1)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觀點:從整合政府機關程序的角度出發

 

許多利害關係人提交的意見,普遍強烈呼籲應導入並建立「電子化資訊傳輸系統」(electronic submission system),以處理各項許可制度中所需提交的資訊。利害關係人也認為,政府機關之間重複的許可程序造成負擔,應予以整合統一。多數意見認為,電子提交資訊的方式不僅適用於許可執照的申請,更應成為向政府提供資訊的首選方式。

 

2)對於「電子化的資訊傳輸系統」的重要調查發現

 

澳洲DIBP所要達到的成果,是推動並實施一套適用於許可經營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及倉庫的電子化資訊傳輸系統,並應將此系統擴展至相關流程,例如「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若該電子系統能進一步整合其他政府行政機關,將能減少最終用戶的接觸點,發揮最大效益。這將為許可執照申請人、持有人及政府帶來最顯著的好處;抑或是可擴展或修改現有政府的資訊系統以適應此等目的。

首先,澳洲DIBP強烈支持導入電子化資訊傳輸系統來提交許可執照申請的相關資訊。電子傳輸系統對於許可執照申請人和持有人而言,不僅能減輕其負擔,也能降低政府在處理許可執照申請時的工作壓力。對政府機關而言,實現系統整合的另一項好處是能夠即時取得所有許可執照持有者及其執行業務的統計資料,進一步提升效率、簡化流程並縮短處理時間。例如,當時DIBP的許可制度與「整合貨物通關系統」(ICS)是分開運作的。若電子傳輸系統整合後即可實現資訊即時共享與通知安排,並記錄即時的統計數據。

其次,從提高透明度與廉正性或誠信度的角度來看,若能在各機關間更好地整合統一用於提交許可執照申請資訊的電子傳輸系統,將可減少重複作業,並實現即時資訊共享及通知機制。統計數據也可透過電子系統即時記錄,提升透明度並帶來誠信效益。

再者,以電子化傳輸系統提交資訊,將使整體系統更簡化、更迅速,進而降低關務產業法遵合規負擔,DIBP也能從資訊因能快速遞交中來獲益。且此系統亦可應用於上文所提及的「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註冊與許可執照展延續約的程序,有助於未來這些流程的整合。這將為個人與商業資訊提供安全性與保護,並建立一個可用於進一步查核、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及許可執照續約作業的資料儲存機制。

此外,澳洲DIBP曾表示,其將致力於提升並維持邊境的法遵合規水準,並運用科技透過自動化的「資訊與通信技術」(ICT)作為解決方案,來實施高效且有效的商務流程。加強數位與線上平台的使用,將有助於為通關相關業者與貿易商推動合法貿易的便捷化措施。而導入電子化傳輸系統,正是此項策略的一部分,以支持產業和貿易商進一步簡化業務流程。

 

3)評估檢討報告的建議及實行計畫

 

呈上所述,該評估檢討報告認為,在開發任何電子系統時,應考慮本次審查中針對許可制度所提出的其他改革建議。簡言之,既然跨行政部門所合作的

電子化資訊傳輸系統能進一步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關務相關產業和政府帶來全面效益,報告即建議澳洲DIBP應推動實施一套用於提交許可執照申請資訊的電子化傳輸系統。以大幅減少監管負擔,提升透明度與效率,並促進許可制度的數位化轉型。

首先,評估檢討報告建議,澳洲DIBP在設計並推動電子化資訊傳輸系統時,應參考最佳實務。此系統應能夠管理申請文件的接收與處理,以及「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無論是通過或被拒許可)的結果。

其次,未來的新系統應比現有的申請程序更易於使用,具備可搜尋的內容,並能直接連接至或成為法遵合規系統的一部分。當同一家公司管理多項海關設施時,系統應能自動填入相關資訊,也應能自動生成與許可執照持有人之間就標準事務的通訊內容。

再者,系統的開發與實施需要全面的分析,並制定合適的業務計畫。澳洲DIBP應與其他行政機關密切合作,共同開發此系統,以最大化此建議的正面效益。同時,也應吸取通關相關業者的建議與經驗,以設計並導入一套符合需求的電子化資訊傳輸系統。而且確保發展一套具現代化的資訊系統,充足的資金將是關鍵考量之一。

此外,從系統後續發展的擴展性角度來看,儘管初期系統可能僅適用於澳洲DIBP,但未來應具備擴展能力,以便其他行政機關也能使用,或能與其他行政機關的系統進行互通。

另外,若其他行政機關已有符合DIBP所要求的系統,且雙方皆同意共用,DIBP也可考慮採用該系統。這項變革可能需修改現有的法律架構。如果與其他行政機關合作,也可能涉及到立法變更。同時,隱私問題需要妥善解決,以確保符合相關法律與標準。

總而言之,澳洲DIBP應結合最佳實踐與關務產業的經驗,設計出一個易於使用、高效且可擴展的電子化資訊傳輸系統,並考慮到跨行政機關合作的可能性。此系統的實施需得到充分的資金支持,並解決法律與隱私相關問題,以確保其成功運行並促進許可制度流程的現代化。

 

  1. TOR2之議題:書面文件要求(Documentation Requirements

就全面評估檢討當時的現狀來看,DIBP針對報關行、倉庫及(進出口)貨棧等海關設施設有多種許可申請的表格。

 

1)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觀點:對於文件與評估間相關性與必要性的角度出發

利害關係人對於許可執照申請過程中需要重複的資訊表達關切及擔憂。他們質疑目前所要求的資料是否與「評估是否適合取得執照」這件事本身有正相關性。利害關係人也指出,對每份申請重新審查相關的佐證文件,對政府與關務產業而言都造成負擔。利害關係人認為,有些許可執照申請表中要求提供的資料或文件並不具相關性,或非具有必要性。

 

2)對於「書面文件要求」的重要調查發現

 

全面評估檢討對於「書面文件要求」的調查報告認為,主要集中在許可執照的初次申請及展延續約的審查書面文件、跨行政機關之間的申請文件整合、其他可能對於許可執照申請表及書面文件需求的影響。

首先,該評估檢討報告指出,基於「資訊的充分性」,無論是首次的許可執照申請還是許可執照的展延續約,利害關係人所要提交的資料應提供足夠的機會,讓有關的政府單位能夠審查申請取得執照的企業實體。為了減少不必要的負擔及標準化、簡化審查的流程,該評估檢討報告同意,由於不必要或無關的資料及重複的申請要求會對所有參與流程的人造成負擔,所以針對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及倉庫等海關設施的文件要求,應盡可能地標準化,並透過整合來減少表格數量。

其次,就報關行的書面文件要求而言,由於澳洲DIBP正在研擬並欲實施一份涵蓋3種類別的許可執照,該評估檢討報告對該修訂版的報關行許可執照的申請表示相當的肯定。因為目前收到的大多數申請資料都不完整,DIBP透過這項新措施,將向許可執照申請人提供修訂的指引,該申請人將獲得更新的指導資訊,有助於簡化申請流程,協助報關行申請許可執照的進行。這項修訂將有助於簡化許可申請的準備、彙整和審核的流程,其目的是在於減少DIBP收到的不完整申請件數,並降低由此產生的處理延遲及DIBP與許可執照申請人所承擔的成本。

在報關行從業人員其許可執照展延續約的議題上,該評估檢討報告認為,許可執照的展延續約不應是自動進行。如前文所述,這一觀點應體現在本報告建議的實施計劃中。評估檢討報告建議應為報關行設計一份許可執照續約的申請表,續約時應著重於提供更新資訊,而非重新提交已提供過的資料。而且許可執照的續約流程將提供另一個機會,以確認現有許可執照持有者資訊的準確性。該評估檢討報告指出,根據澳洲《1901年海關法》的規範,即時更新資訊是許可執照的條件之一。此流程亦可根據申請人的合規紀錄,進一步審查其資料。

再者,就(進出口)貨棧及倉庫的書面文件要求而言,該評估檢討報告認為,應重新檢視倉庫與(進出口)貨棧的初次許可執照申請與續約申請表格與所要求的資料,並指出與報關行不同的是,倉庫與(進出口)貨棧目前已有許可執照續約的申請機制。而且在理想情況下,許可執照的續約流程應有自動化系統協助更新其資訊,以確保許可執照的申請人提供的資訊能有效支持對許可執照持有人的全面審查與判斷,從而決定是否發放或續發許可執照。是以該評估檢討報告認為,澳洲DIBP應考慮將倉庫及(進出口)貨棧的執照申請表整合為一,作為進一步簡化許可執照申請流程的措施。

此外,該評估檢討報告指出,其他相關建議包括電子化資料的提交、報關行執照分級制度、跨行政機關流程整合等多項建議,都會對文件資料需求產生影響。而且該報告強調,修訂許可執照申請表與文件要求,將有助於解決DIBP當前所面臨的挑戰,即目前所收到的資訊限制了其對許可執照申請人評估是否具有適格性的能力,特別是在評估實體內部處於負責監督管理職位的人員的情況下。若能修訂許可執照申請表及相關書面文件,將提供機會確保所要求的資訊足以進行完整、全方位的評估,其中當然也包括對「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標準的修訂部分。

 

3)評估檢討報告的建議及實行計畫

 

呈上所述,該評估檢討報告認為,簡化監管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和倉庫營業行為的行政機關之間的許可執照申請流程,將有助於解決上述的各種問題。因此,該報告建議澳洲DIBP應審查目前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倉庫的許可執照申請表格與相關書面文件要求,並考量這些要求對於監管負擔、制度廉正性或誠信度及許可執照申請人適任性及正當性的影響。

首先,就文件需求的審查而言,評估檢討報告認為,在落實上述建議時,澳洲DIBP應全面檢視目前申請執照所需的文件要求。這項檢討應包括審視現行申請程序中所有內容及文件需求,評估其中哪些內容是重複的、過時的、不必要的,或是可以合併簡化的。該評估檢討報告認為,這將為許可執照申請人及主管機關提供一個更簡化的程序。DIBP應重新檢視申請資料的呈現方式,將資訊加以精簡與簡化,以利申請程序更加流暢與高效。

其次,就整合不同的表格而言,評估檢討報告建議,由澳洲DIBP分析是否可將報關行、(進出口)貨棧與倉庫的許可執照申請表合併,以簡化整體流程。特別是貨運站與倉庫的許可執照申請表內容有大量重疊,至少應針對這部分進行整合。

再者,就資訊的簡化與展現而言,由於本項建議亦會受到其他建議的影響,尤其是電子化資訊傳輸系統的導入。評估檢討報告建議任何對文件要求的變更,應有助於澳洲DIBP為未來電子化資訊傳輸系統做好準備,包括表單的自動填入功能,這將有助於減輕所有參與許可執照申請各方的負擔。

此外,就立法規範及相關指引的調整而言,評估檢討報告建議,任何對許可執照申請表或書面文件要求的變更,可能需要進行法規的修訂。故澳洲DIBP應檢討《1901年海關法》,確保其涵蓋正確的範圍、程度及書面文件所需的立法目的,並與其他對外發布的許可執照申請與文件指引保持一致。同時,現有的指引資料也需根據變更進行修訂與精煉,以協助主管機關與業界順利實施任何改變。

另外,就減少不完整或確實的申請而言,評估檢討報告建議,澳洲DIBP可考慮針對管理不完整申請所產生的成本收取「成本回收費用」,作為降低不完整申請機率的進一步措施。至於所謂的「成本回收費用」(cost recovery charges)是指政府機關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的理念,向特定服務的使用者收取一定的費用,以分攤政府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成本,不讓一般的納稅義務人負擔特定行業或個別使用者所造成的費用,屬於一種「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手段。此等手段並非用以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而是為了確保政府支出的中立性,是以通常這些費用會經過公開諮詢和政府公告的方式來加以設定。

總而言之,透過審查和簡化文件需求、改進許可執照申請表格的結構、推動電子化資訊傳輸系統和進行立法修訂,評估檢討報告認為澳洲DIBP可以顯著減輕許可執照申請流程的負擔,提高效率,並確保該流程適應未來的技術需求和關務產業需求。

 

  1. TOR2之議題:許可執照的續約更換(Licence Renewals

 

從澳洲DIBP當時在進行全面評估檢討的現況來看,對報關行所發放的許可執照最長有效期為3年,對(進出口)貨棧與倉庫等海關設施發放的許可執照,時效最長則為一年。然而,DIBP的許可執照續約程序並未始終與其他執行類似許可執照續約流程的行政機關保持一致。

 

1)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觀點:從流程標準化的角度出發

 

利害關係人普遍認同應標準化許可執照續約的期間與程序。然而,對於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與續約頻率,在全面評估檢討的當下,各方皆有提出廣泛且不一的意見。即利害關係人認為,澳洲DIBP與「澳洲稅務局」(ATO)對(進出口)貨棧與倉庫的經營許可執照的相關程序也存在重複的情形,顯得過於繁瑣,並造成在各方面上的負擔,所以應當加以整合。同時,利害關係人也呼籲澳洲的各政府機關之間,應在許可執照的有效期限上達成一致,以便持有多項許可執照的相關業者僅需面對一個統一的續約時間點與程序。

 

2)對於「許可執照的續約更換」的重要調查發現

 

首先,評估檢討報告指出,事實上就「標準化的重要性」這點,即足夠作為充分的理由,來支持不同的行政機關在許可執照的續約期間與程序方面,應當對二者方面加以整合。標準化許可執照的有效期限與續約頻率,有助於維持許可制度的穩定性、提升其效率,並降低對關務產業及政府機關的成本與法規負擔。詳言之,若許可執照的有效期限過短,將會增加政府機關的監管負擔;反之,若期限過長,則可能影響政府對於許可執照持有人其適任性與誠信度的監管,故這也是「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所要關注的重點之一。因此,澳洲DIBP有必要在確保許可執照持有人的資格與誠信,以及降低法規負擔與有效配置資源之間,尋求一個適當的平衡點。

其次,評估檢討報告也指出,從現有的挑戰來看,根據澳洲DIBP目前的安排,所有報關行的執照每3年一次,並且需要在同一時間到期續約;(進出口)貨棧及倉庫的許可執照則是每年到期一次,同樣需要在同一時間點到期續約。這種制度安排會使DIBP在續約季節面臨到巨大的壓力,必須迅速處理大量的續約申請,以滿足其對客戶服務的承諾並履行義務。而且DIBP應考慮引進一定的機制,以便有更多時間能夠仔細審查每一項申請;詳言之,若在許可執照續約時同時進行法遵或合規性審查,例如「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或根據風險在其他時間進行此類審查時,因為這樣的審核時間將更為重要,所以每個申請預留更多審核時間。

此外,評估檢討報告也指出,對於回收成本的影響而言,因為所有相關行政機關的收入可能會受到調整,變更許可執照的有效期限可能對「成本回收機制」(cost recovery)會產生影響。若將流程整合一致可能需要時間。在過渡期間內,應維持現行的許可執照續約時程來安排,亦即傾向於過渡期間內暫「維持現狀」(status quo)來運作。

綜上所述,評估檢討報告所強調的是,澳洲DIBP應與其他政府機關共同探討整合統一許可執照申請流程及續約機制的可行性。同時,也應評估任何變更對成本回收機制的影響。在此期間,現行的許可執照程序期限應持續適用,以作為過渡期間的臨時措施,但這不應去限制住DIBP在過渡期間單方面採取行動的能力。

 

3)評估檢討報告的建議及實行計畫

 

全面評估檢討對於「許可執照的續約更換」的調查報告建議,澳洲DIBP應與其他行政機關合作,致力於整合同一許可執照的續約程序。不過,該評估檢討報告也指出,如包括透過電子化資訊傳輸系統在內的方式來申報資訊等多項其他建議,可能將影響與其他行政機關整合統一許可執照續約程序的可行性。

評估檢討報告也指出,澳洲DIBP將需要修訂其許可執照的申請流程;在過渡期間,其應保留現行報關行3年一次的許可執照有效期限,以及(進出口)貨棧與倉庫一年一次的許可執照有效期限。且評估檢討報告也建議,DIBP在報關行、(進出口)貨棧與倉庫的許可執照續約上,應給予更周全的考量,並指出申請文件的變更與許可執照的續約也息息相關。

因此,評估檢討報告建議,澳洲DIBP在與其他行政機關尋求整合統一程序時,DIBP必須深入了解其他行政機關所適用的程序,找出其中的相似與差異之處,以便確定最有效率的整合統一許可制度方式。

 

  1. TOR2之議題:決策所需時間(Timeframe for Decisions

 

從澳洲DIBP當時在進行全面評估檢討的現況來看,DIBP在處理報關行、(進出口)貨棧與倉庫的許可執照申請的時間為60天。對於報關行而言,這一時限是根據現行DIBP所訂定的「服務規章」(service charter)中的規範,此規範性質上屬於行政命令,所以並非在立法程序中明確規範。然而,根據現行法規,若DIBP在60天內未就(進出口)貨棧及倉庫的申請做出決定,該申請即「被視為遭到拒絕」(be deemed to have been refused)。

 

1)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觀點:從行政效率影響商業活動的角度出發

 

通關相關業者代表對許可執照申請決策的時效期限,提出了各種多樣化的建議,建議的時間範圍也從15天到30天、30天到60天等期間不等。提出這些建議的理由也有所不同,其目的包括希望讓DIBP對許可執照的申請能夠更嚴格地把關,以及有認為60天的申請時間過長,可能會導致商業活動延誤。

 

2)對於「決策所需時間」的重要調查發現

 

首先,呈上所述,報關行的許可執照申請程序規定為,澳洲「全國報關行許可諮詢委員會」(NCBLAC)須在收到完整申請後的60日內向海關總署署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提供建議。整個審核程序涵蓋多個步驟,包括:(1)受領許可執照的申請(receipt of applications);(2)審查該申請是否具備完整性(assessment of applications for completeness);(3)進行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fit and proper checks);(4)NCBLAC成員對於該申請進行審查(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by NCBLAC members);(5)於必要時安排申請人與NCBLAC成員進行會議(meetings may be arranged between applicants and NCBLAC members);(6)聯繫推薦人(referees may be contacted );(7)NCBLAC向海關總署署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提出建議(NCBLAC recommendations to the Comptroller-General or delegate );(8)海關總署署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會作出最終決定(final decision by Comptroller-General or delegate)。

其他建議,又如實施電子化資訊傳輸系統,將有助於簡化許可執照申請的遞交與收受流程,也能確保資料的完整性,例如該系統可設定申請人在所有必填欄位填寫完成前無法送出申請。

其次,評估檢討報告調查發現,若從澳洲「全國報關行許可諮詢委員會」(NCBLAC)的「秘書處」(Secretariat)所提供的資訊,可顯示出許可執照的申請流程可能會在多個環節出現延誤,例如:(1)出於申請資料完整性的緣故,亦即多數許可執照的申請於初次遞交時並不完整,秘書處需多次與申請人聯繫以補齊資料;(2)出於NCBLAC成員可用性的緣故,亦即NCBLAC成員有時無法立即參與審查,不過這種情況不常見,通常能安排替代方案;(3)出於申請人自請延後的緣故,亦即NCBLAC會議常常需要臨時召開以符合審查時限,但部分申請人會自行要求延後程序;(4)出於合規審查資源可用性的緣故,亦即「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的處理時間需要仰賴與其他行政機關的合作,這些審查是評估許可執照申請人適任性及正當性的關鍵,若審查程序有所延遲,則會影響NCBLAC提交建議的時間;(5)出於聯繫推薦人的緣故,亦即需要考量到聯繫推薦人的行為本身所花的時間,以及聯繫推薦人向海關總署署長提出建議的時間,不過聯繫推薦人以及向海關總署署長提出建議的時間,一般而言應該不會太長。

就上開各種影響因素來看,評估檢討報告認為60天的時限似乎已無太大壓縮空間。詳言之,該報告並不支持設定法定時限的建議,理由包括:(1)設定時限會增加行政負擔與成本;(2)需要確保所有必要程序能在常規業務中順利完成;(3)若未能在時限內完成處理,則需訂定具體後果,但可能因此引發許可執照申請人提出復查或行政訴訟。

 

3)評估檢討報告的建議及實行計畫

 

呈上所述,評估檢討報告認為,雖然澳洲DIBP應保留現有的60日就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和海關倉庫申請許可執照的決策所需時間安排,但仍應修改相關條件以確保流程的一致及簡化。且該報告認為此項建議在實行上,對於通關相關業者不會產生額外成本。對此,評估檢討報告認為透過電子化資訊傳輸系統等措施,可能會進一步縮短申請處理的時間,尤其是在確保許可執照申請的完整性方面能有所改進。

總之,評估檢討報告採取反對設立「逾時即自動授予許可條款」(provision that deemed a licence to be granted if a decision were not taken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的立場,因為如果未在規定時限內作出決定即視為許可授予,這樣做將對政府機關、社會大眾及申請人等各單位造成不可接受的風險。這種做法也與現行對於(進出口)貨棧及倉庫的規定有所矛盾。即依據現行法規來看,若未在60天內做出決定,即視為拒絕許可執照的申請;然而現行規範顯然較為合理。

 

  1. TOR2之議題:合規監管及稽核機制(Compliance Including Auditing

 

從澳洲DIBP當時在進行全面評估檢討的現況來看,DIBP是透過執行稽核或查核作業的方式,來確保許可執照持有人能符合《1901年海關法》的相關規定。這些查核作業包括對持有許可執照的場所、相關機構和人員的稽核。除了DIBP之外的其他政府機關也會針對許可執照的持有人執行稽核作業,以確保其遵守相關法規。

 

1)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觀點:從聯合稽核或查核的角度出發

 

首先,通關相關業者普遍認為,各行政機關在稽核與查核作業上有明顯重疊。利害關係人認為,行政機關之間應就稽核作業的問題一同共享相關的資訊。

其次,利害關係人對於澳洲DIBP和ATO所許可的(進出口)貨棧及倉庫,相較於「農業與水資源部」(DAWR)而言稽核次數較少而表示憂慮。因為利害關係人擔心這可能帶來風險與漏洞。通關相關業者也指出,不同地區在執行稽核與查核方面,也存在不一致的情況。例如,位於非都會地區的海關設施接受稽核的頻率較低,而大型海關設施即使與小型海關設施位於相同地理位置,卻經常被查核且受到更嚴格的審查。

再者,利害關係人普遍認為,政府機關應在可行的情況下對海關設施或報關行的從業人員進行「聯合稽核」(joint audits),並盡可能地去涵蓋所有的「法定要求」(legislative requirements)。

 

2)對於「合規監管及稽核機制」的重要調查發現

 

首先,每個政府機關都會進行特定的稽核作業,以確保個人或海關設施能符合各自法規下的所有要求。然而,不同的行政機關在稽核海關設施或個人的具體標準及稽核頻率方面仍存在一定的差異,這是因為不同的行政機關所掌握的重點及法律要求有所不同。例如,澳洲DIBP著重於個人的誠信以及是否與犯罪份子有所關聯;而「運輸安全辦公室」(OTS)顯然是著重於運輸安全。而且不同的政府機關可能也會有不同的風險評估模式,因此可能會對同一個海關設施做出不同的風險分類。

對此,評估檢討報告指出,呈上所提及的是,事實上不同行政機關所進行的稽核或查核作業之間存在「潛在的重疊空間」(possible areas of overlap)。如果能透過單一一項的稽核或查核作業,以同時符合多個不同的行政機關的要求,甚至在理想的情況下涵蓋所有行政機關的要求時,顯而易見地將可帶來實質上的好處。是以若有多個行政機關所參與的聯合稽核,能夠減輕通關相關業者與政府機關之間的行政負擔,並確保法規遵循,即確保合規行為時,則有助於管理及減少(進出口)貨棧及倉庫等海關設施中的風險與漏洞。

其次,聯合的稽核制度能簡化一定的許可執照申請流程,為合規監管及稽核機制的單位帶來最佳的效率。當然,聯合稽核活動還可節省資源。是以評估檢討報告指出,DIBP和ATO在進行全面評估檢討的當下,已有針對持有雙重許可執照的相關海關設施展開聯合稽核或查核作業,以確保這些海關設施的法規遵從性。

再者,至於所有監管機關的「關鍵著力點」(key concern)之一,是去確保如何在執法行動、稽核人員、許可執照持有人與海關設施管理方面能夠具有一致性。是以評估檢討報告指出,DIBP致力於確保全國各地採取一致的執法方式,而且該報告也建議,DIBP應調查通關相關業者在其提交意見書中所提到的情況,並在適當的情況下採取「矯正行動」(corrective action)。

此外,評估檢討報告也指出,澳洲DIBP已表示其正在改變對合規監管及稽核機制的處理方式。為能根據實際觀察到的合規行為與潛在風險程度採取適當的應對措施,DIBP的合規監管策略將聚焦於「提高自願遵從法規範的水準」(high level of voluntary compliance),同時對於不遵守法規範者採取有效措施。

當然,為了達成上述目標,澳洲DIBP所採取的措施包括:(1)建立全國一致的執行方式(nationally consistent approach);即致力於建立一個可持續、透明、公平且一致的貿易與商品合規管理方法;(2)提升自願遵從行為(increase voluntary compliance);即致力於為報關業者與貿易商等法規參與者營造出一個支持自願守法的環境;(3)最小化財政收入的流失(minimise revenue leakage);即致力於有效地執行稅收徵收職責,持續努力解決造成稅收短缺的所有因素;(4)改善貿易與商品資訊的申報(improve trade and goods reporting);即致力於促進有關商品跨越澳洲邊境流動的資訊與數據蒐集,其資訊來源包括「貿易與商品的法遵合規活動」(trade and goods compliance activities)、「協同合作的行政機關」(partner agencies),以及通關相關業者,如報關業者與貿易商等。

綜上所述,評估檢討報告強烈支持這些改革措施,特別是建立一個具有整體觀且能涵蓋各種合規議題在內的,對於許可執照持有人的檢視系統。因此,該報告認為,DIBP應探討的是,如何與其他在此項領域中執行職務的政府機關,進行包括上述稽核或查核作業程序在內等相關程序的整合統一。不過,在此期間,不應排除DIBP單方面採取行動的可能性。

 

3)評估檢討報告的建議及實行計畫

 

呈上所述,DIBP應探討與其他政府機關對整合統一合規監管及稽核機制流程的可能性,以避免各行政機關在合規活動中因為重疊和不一致性帶來了額外的負擔和風險。透過資訊共享和聯合稽核,有機會改進整體合規監管並降低漏洞風險。且同時,在此過程中不應妨礙DIBP在必要時採取單方面行動。

評估檢討報告認為上述各項建議的實行,包含4個關鍵要素:(1)要素1,與其他行政機關在監管法遵合規活動的作業上進行整合統一(alignment of compliance activities with other agencies)、(2)要素2,為法遵合規活動提供有效的「資訊通信技術」(ICT)方面的支援(the need for an effective ICT support for compliance activities)、(3)要素3,制定額外的指引資料(development of additional guidance material)、(4)要素4,審查通關相關業者在本次評估檢討報告中所提出的稽核或合規方式有所不一致的情況(examining instances of inconsistent auditing/compliance approaches raised by industry during this Review)。

首先,就上述要素1而言,評估檢討報告指出,法遵合規的監督作業是依據「特定的法律基礎」(specific legislative base)所進行的。澳洲DIBP與其他行政機關之間的討論,應聚焦於確定每個行政機關進行監督法遵合規行動的範圍與目的,並探討應由何者擔負「執行合規監督的角色」(compliance role)、「法遵或合規性活動的頻率」(frequency of compliance activity)、「稽核的安排方式」(scheduling of audits),以及目前提供給通關相關業者與政府官員的「指導方針」(guidance)。此外,DIBP也應了解不同行政機關採取監督作業的觸發條件,及其不利發現的後果。收集與使用資訊本身,以及現在與未來在跨行政機關的資訊共享機制上也是DIBP要考量的重點。

其次,就上述要素2而言,評估檢討報告指出,法遵或合規性的監督作業需要透過適當的ICT支援。一個有效的ICT系統應包括一個完全整合且合規的案件管理制度,以改進資料傳輸的品質與標準化,並提供「可視覺化」(viewable)的合規活動歷史紀錄,及其對風險評等所產生的影響。這將有助於確保業務的連續性、強化許可制度的公正性、促進報告製作、允許針對性稽核與合規作業,以及提升資源管理效率。理想上,此系統應具備擴充性。最基本應可在DIBP內部使用,最理想則應能在跨政府機關及通關相關業者使用。這將需要修改相關法規,並解決隱私方面的疑慮。

再者,就上述要素3而言,評估檢討報告指出,先前於審查其他議題中所建議的指引資料的建立,將有助於增進對許可執照持有人相關責任的理解。即建議DIBP考慮為通關相關業者開設一門針對合規行為的專門課程,或將相關內容納入其他課程教材,並製作網站專區或直接發送給許可執照持有人一定的額外資料。

最後,就上述要素4而言,評估檢討報告指出,DIBP應進一步考量並檢視通關相關業者在審查期間所提出的稽核或合規執行方式不一致的情形。其中若干建議的實行計畫將需要修訂《1901年海關法》,並可能涉及到修正其他行政機關所主管的法規。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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