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主體及流程、檢討範圍及其改善建議
Siang
五、澳洲關務許可制度的主體
所謂的澳洲「(關務)許可制度的主體」(entities licensed),從澳洲的《1901年海關法》的規範架構來觀察,是指澳洲「移民與邊境保護部」(DIBP)在關務許可制度上發放許可執照後,所應由其負責監督管理的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和海關倉庫的設施及業者等。而其中海關倉庫業者又包括航空及船舶設配的供應商、配餐保稅倉庫,和免稅商店等業者。以下是每種類別的許可制度的進一步說明:
(一)報關行(Customs Brokers)
關於報關行的角色,只有貨物所有人、其僱員,或持有許可執照的報關行才能「申報進口」(import declaration)並提交進口報單,以便將貨物進口到澳洲境內供應消費使用。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報關行的角色地位、類別區分,及報關行取得許可執照的條件。
- 報關行從業人員的角色地位
在定性報關行從業人員的角色地位上,報關行作為「進口商」(importer)和澳洲DIBP之間的「代理人」(agent),經授權可代表進口商提交進口申報單。而報關行的職責包括:確保正確支付關稅及相關的稅費(ensuring the correct payment of customs duties and charges);協助社會安全的保護(aiding in community protection);確保進口貨物遵守相關的關務法律規範(ensuring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for the management of goods entering);以及,維護供應鏈的廉正性或誠信度(maintaining the integrity of the supply chain)。
- 報關行的類別區分
根據澳洲DIBP在進行「關務許可制度全面檢討」時統計,截至2017年1月30日為止,共有2,259名活躍的報關行從業人員持有許可執照來進行相關活動。而報關行的類別,大致可分為「公司型報關行」(corporate customs brokers)、「合夥經營型報關行」(partnership customs brokers)、「獨資貿易商,或稱個人經營型報關行」(sole trader customs brokers),以及「指定代理人」(nominee customs brokers)等4種類型。
首先,就公司和合夥經營型的報關行而言,其是指獲得許可執照的公司或合夥企業,能夠代理所有人或本人來進口貨物的報關業者;且公司及合夥經營類型的報關業者,必須僱用「指定代理的報關人員」(nominee customs brokers)來報關進口貨物。
其次,就個人經營型的報關行而言,其是指獲得許可執照的個人本身,代理所有人或本人進口貨物的報關業者;雖然獨資報關業者無法被公司或合夥類型的報關行僱用,但可以與其他企業,如「貨運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來進行合作。
再者,就指定代理人而言,其是指由「自然人」(natural person)獲得許可執照而作為報關人員,但僅能作為上述公司型、合夥型和獨資經營型報關行三者的受雇員工。不過,指定代理人可以同時受雇於多家公司型、合夥型和獨資經營型報關行。
- 報關行取得經營許可執照的條件
至於若要申請取得報關業的經營許可執照,許可執照的申請人必須滿足以下條件,始能獲得從事報關行業的權利,即分別為:(1)提交申請表格(submit an application form);(2)支付申請費用(pay an application fee);(3)接受並通過「適任性及正當性的審查」(undergo a fit and proper check);(4)被評估為具備執行報關職能的資格(be assessed as qualified to perform functions);(5)展示足夠的實踐經驗,但僅適用於指定代理人(demonstrate sufficient acquired experience for nominees only);(6)支付許可執照費用(pay a license fee)。
因此,從報關行其從業人員的角色地位、類別區分,及報關行取得許可執照的條件加以觀察下來,可知關務許可制度在某種程度上,能夠確保從事海關相關工作的個人和企業經濟實體具有一定程度的專業能力,並能履行相關的法律責任。同時,它為澳洲DIBP提供及發揮相關的監管機制,並用於對違反許可條件或法律責任的許可執照持有人進行審查和制裁,以維護邊境安全和供應鏈的廉正性或誠信度。
(二)(進出口)貨棧(Depots)
根據澳洲DIBP在進行「關務許可制度全面檢討」時的統計,截至2017年1月30日為止,共有453個(進出口)貨棧業者獲得澳洲《1901年海關法》下規範的授權經營許可,並進行相關業務活動的行為。以下是對於(進出口)貨棧業者從業許可制度的說明:
- (進出口)貨棧的功能
關於(進出口)貨棧的功能,是去提供一個安全的環境,允許貨物可從碼頭或機場運輸至貨物集散站,以進行「分裝整理貨物,或簡稱理貨」(deconsolidation)、「拆箱」(unpacking)、「檢查貨物」(examination)和「短期存儲放置」(short term storage)等行為。在完成進口通關手續,如支付繳納關稅或相關稅費後,貨物即可以進入澳洲的國內消費市場,或者是被轉移到「持有許可執照且可長期存放的倉庫」(licensed warehouse for longer term storage)。
除此之外,(進出口)貨棧也用於「包裝和存放出口貨物」(pack and hold goods for export),由於該等出口貨物也必須接受海關的監督管理,是以該等貨物在等待運往出發港口裝載到船舶或飛機上前,會被暫時存放在(進出口)貨棧。
- (進出口)貨棧許可執照持有人的法律責任
至於在違法行為的處分方面,由於(進出口)貨棧許可執照持有者的責任,在於其除了必須了解自身所負的責任外,也必須熟悉澳洲《1901年海關法》的所有相關規範,若違反(進出口)貨棧的許可條件,可能將構成違法行為而導致「許可執照被暫停或吊銷」(license suspension or cancellation),或甚至面臨「進一步的其他罰款或處罰」(further penalties)等制裁。
(三)倉庫(Warehouses)
根據澳洲DIBP在進行「關務許可制度全面檢討」時的統計,截至2017年1月30日為止,共有553個倉庫業者獲得澳洲《1901年海關法》下規範的許可,並進行相關業務活動的行為。以下是對於倉庫業者從業許可制度的說明:
- 倉庫的功能及類型
倉庫的功能在於,其允許進口貨物在尚未進入澳洲市場之前,提供用以長期存放進口貨物的場所。此種存放於經授權許可的倉庫內的貨物,在被申報內銷作為家庭消費,或是外銷出口之前,均受到海關的監督管制。
倉庫許可執照的持有,其類型又可以分為:(1)私人倉庫(private warehouse),即許可執照持有者為倉庫內存放貨物的所有人;(2)一般倉庫(general warehouse),即許可執照持有人「代表其他貨物所有人」(on behalf of other owners)存放貨物;(3)航空及船舶的「設備供應商與配餐保稅倉庫」(providores and catering bonds),即許可執照持有人存放供應給國際航班或船舶的航空與船用物品;(4)免稅商店(duty free store),即許可執照持有者可在「零售環境」(retail-type environment)中允許向旅客銷售進口商品。
- 倉庫許可執照持有人的法律責任
倉庫許可執照持有人的責任,在於「確保貨物的實體安全」(ensuring the physical security of goods)、「對貨物進行妥善的記錄與管理」(accounting for goods),並「滿足所有其他的許可條件」(satisfying all other licensing conditions)。倉庫內的行為活動必須確保貨物的安全,並避免對澳洲政府應得的課稅收入構成風險。除了經批准「存放」(storage)、「混合」(blending)、「拆箱」(unpacking)、「重新包裝」(repacking)及「包裝」(packing)特定類型貨物的行為活動外,倉庫內不允許從事進行其他「加值行為」(value adding activities)的活動。
至於在適法性監管和違法行為的處分方面,倉庫許可執照持有人必須遵守澳洲《1901年海關法》中所規定的義務。若未能遵守許可條件,可能將導致許可執照被暫停或吊銷,並可能受到進一步罰款。在許可執照被暫停或吊銷的情況下,任何受海關所管控的貨物,其移動皆必須再獲得DIBP的授權。
(四)航空及船舶的設備供應商、配餐保稅倉庫與免稅商店
根據澳洲《1901年海關法》,某些持有許可執照的倉庫,其所存放的商品無需再繳納關稅或相關稅費。其中,飛機和船舶用品(如少量食品、備件和救生艇)即是在此等倉庫制度下的管理模式;另外,也包含免稅商店。以下簡要說明之:
- 保稅倉庫的功能、類型及許可條件
「保稅倉庫」(bonded warehouse)即是上述所提及經過授權許可持有執照且專門用以存放進口貨物以便日後再行出口的類型,因此保稅倉庫無須再繳納關稅或相關稅費。供飛機和船舶用的物品在此等倉庫制度下進行管理,這些貨物通常包括「少量食品」(small amounts of food)酒精、菸草、「備用零件」(spare parts)與「救生艇」(lifeboats)等。管理這些物品的公司,特別是在飲食方面者,在澳洲通常又被稱為航空及船舶的「設備供應商」(providores)或「配餐保稅倉庫」(catering bonds)。
關於保稅倉庫業者取得許可執照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首先,為國際船舶提供商品的公司若要取得許可執照,例如以菸酒品為例,申請人必須提供關於酒精、香菸和與其商業模式相關的額外資訊。其次,雖然航空及船舶的設備供應商和配餐保稅倉庫在申請許可執照時,必須提供與其載運商品相關的許可執照,如「放射性物品」(radioactive goods)或「危險品」(dangerous goods)等,但該等保稅倉庫業者得適用與「標準倉庫」(standard warehouses)相同的許可制度獲得許可執照。此即針對不同貨物類型,而對於保稅倉庫業者所要求的特殊許可條件。
- 免稅商店的功能及許可條件
免稅商店的營運,也必須獲得澳洲DIBP的授權許可。「免稅許可制」(duty free permission)允許免稅商店存放和展示尚未繳納關稅或相關稅費的進口貨物,並在零售層面向相關的國際旅客銷售這些商品。因此,免稅商店必須對受海關管制的商品進行管理,且僅得將商品銷售給符合資格的國際旅客。
換言之,在保稅倉庫和免稅商店等受海關管制的商品,必須經過清點或出售給相關的國際旅客。這些要求在澳洲的《1901年海關法》中皆適用於包括免稅商店在內的倉庫許可、管制及管理。不過差別在於免稅商庫是以零售為主,其營運環境與大多數的倉庫業者有所不同。而一家公司若擁有多個許可執照,包括位於機場「航廈」(terminals)或「陸側」(landside)的商店經營許可執照,可能會受到每個地點不同的許可條件而有限制。
- 適法性要求及違反後果
無論是航空及船舶的設備供應商、配餐保稅倉庫,或是免稅商店,其許可執照持有人皆必須履行澳洲《1901年海關法》所規範的所有義務,例如包括確保貨物安全及準確的紀錄。相對地,若不遵守許可條件,可能導致許可被暫停或取消,並可能面臨進一步法律處罰。且在許可授權被暫停或取消的情況下,受海關管制的任何貨物移動必須經過DIBP的重新授權核准。
六、澳洲關務許可執照的申請流程
(一)申請許可執照的基本要求
任何人要如何申請關務的許可執照?申請的條件為何?其有何特別的申請要求?涉及到申請澳洲關務相關許可執照時,須經過多個步驟及嚴格審查的過程,即包含申請審查、展延續約和救濟等程序。其中申請許可執照須符合一定程度的「形式要求」及「實質要求」。以下將分別說明二者的基本要求:
- 申請許可執照的形式要求
若要在澳洲申請成為報關行從業人員、經營(進出口)貨棧,或倉庫等海關設施的許可執照,不僅必須向澳洲DIBP提交申請,且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及倉庫等每種的許可制度類別,均必須使用專屬的申請表格。
雖然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及倉庫其許可申請表內所要求的資訊內容,在基本流程上大致存在相似之處,但是仍會根據不同業務類型來調整細節,且在具體要求和審核重點上也有所不同。例如公司型報關行的組織結構或倉庫的場地安全規劃。另外,公司型、合夥經營型、獨資經營型的報關行,及其三者的指定代理人等皆必須分別提交申請。
- 申請許可執照的實質要求
申請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及倉庫許可執照的其中一項關鍵考量因素是「適任性和正當性審查」(fit and proper check)。「適任性」和「正當性」的審查,旨在評估許可執照申請人是否具備從事相關業務所需的誠信和品格,突顯了澳洲監管機關對關務相關從業人員的品格和誠信的高度重視,這對於維護貿易秩序和國家安全至關重要。
詳言之,「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的具體內容可能包括警方背景調查,以及核查其他澳洲執法機關的相關記錄,申請人還需要主動向澳洲DIBP披露其是否曾犯有某些嚴重罪行或是否存在破產等情況。而這些審查的時點,通常是由DIBP在收到申請人所提出完整的申請表後,才開始進行。
就審查對象而言,申請人本人,以及所有在企業中負責「管理或控制」(management or control)職務的報關行、(進出口)貨棧或倉庫等海關設施中的從業人員,都必須接受「適任性」及「正當性」的審查。另外,目前澳洲DIBP正在積極尋求與其他政府機關協調「適任性和正當性審查」的流程,以期提高效率並減少申請人可能需要重複進行類似審查的情況。
(二)報關行許可執照的申請流程
- 申請人須確定申請許可執照的類型,並以此提交許可申請表
申請報關行許可執照的第一步是確定所需的許可證類型,如前所述,應先區別其經營類型屬於公司型、合夥經營型、獨資經營型的報關行,或是以上三者的指定代理人。詳言之,公司型、合夥經營型的報關行許可執照適用於以公司或企業形式運營的機構;獨資經營型的報關行許可執照適用於獨立執業的個人;而指定代理人的許可執照則適用於受僱於上述其他三者的個人。是以申請人需要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許可執照類型。
一旦確定了許可證類型,申請人需要準備相關的申請表格和證明文件,並通過澳洲DIBP提交申請,不同的許可執照類別即會對應不同的申請表格。
值得注意的是,「整合貨物通關系統」(integrated cargo system,ICS)此種電子系統是一個由澳洲DIBP用於促進並記錄貨物進出澳洲的流動,處理貨物和許可執照相關事務的線上平台。申請人通常需要先註冊成為ICS的會員用戶,且在註冊ICS成為用戶會員時必須購買數位憑證,始能與DIBP進行電子通訊。另外,在註冊ICS的過程中,必須使用到申請相關許可執照時所使用的「澳洲商務號碼」(Australian Business Number,ABN)來進行。對於公司申請人,通常需要提交包括公司的註冊摘錄、商業名稱的註冊證明,以及其公司章程等在內的補充文件。如果申請人是合夥企業,則需要提供合夥協議的完整副本,以及所有合夥人的名單等相關文件。
此外,所有在公司型或合夥型報關行業務中,擔任監督管理職位的人員都需要提供個人資訊的相關表格和身份證明文件。其申請可以透過郵寄的方式來遞交至澳洲DIBP所指定的地址,也可以透過電子郵件來提交申請。DIBP所推廣線上申請流程,也與澳洲政府欲簡化該國的貿易系統的目標相一致,以提高申請的效率和便利性。不同業務結構所需提交的具體文件要求各不相同,此即表明DIBP會根據申請人的法律和組織形式來評估其資格。
- 申請人須繳納許可申請費用
首先,澳洲DIBP在收到申請後,會向申請人開具申請費用的發票。當申請人完成繳納申請費用後,DIBP才會開始處理和評估申請的內容。
其次,如果DIBP需要進一步的資訊以完成申請,或若需要申請人補充其他資訊,DIBP會在此階段進一步提出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資訊,例如個人或公司的信用紀錄、有無犯罪的證明、或相關專業資格的驗證等。
再者,就申請的處理時間而言,從收到所有完整且所需的資料開始計算,申請的處理時間最長可達60日。因此,簡言之,DIBP在收到申請人所提出的申請後,即會向該申請人發出收費通知,並在申請費用繳納完成後,正式開始處理申請內容與一系列的評估工作。
- 報關行許可執照的申請流程
首先,為了申請許可經營報關業務,任何潛在可能成為新進的報關行從業人員必須向DIBP來提交申請及相關支持文件。而且不同類型的報關行執照(公司或合夥、獨資經營或指定代理),如前文所述,其各自所使用的申請表格也有所不同,且申請人需要註冊成為ICS的用戶。
其次,澳洲DIBP為了確保申請內容的「完整性」(completeness),其在收到許可執照的申請後,首先對申請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然後將會對於申請的內容進行一系列的「背景調查」(background checks)。這些「背景調查」旨在核實申請人所提供資訊的相關真實性,並評估其是否符合申請許可執照的要求。完成背景調查後,DIBP會將完整的申請資訊再轉交由在澳洲《1901年海關法》下所設立的法定機構「全國報關行許可諮詢委員會」(National Customs Brokers Licensing Advisory Committee,NCBLAC)來進行進一步的審議。且由於DIBP在將申請資訊提交給NCBLAC之前進行初步的背景調查,可以有效地篩選掉不完整或存在有明顯問題的申請資料,從而提高後續審查流程的效率。
至於澳洲的NCBLAC在報關行許可執照的審核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該委員會的組成結構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其是由一名澳洲政府的代表(通常是在DIBP下的所屬官員)、一名行業代表(或其替補代表),以及由一名主席組成。由這三方人員代表所組成的委員會結構,旨在確保審議過程的公正性和專業性,並兼顧政府監管要求和相關行業的實際情況。
再者,NCBLAC的主要職責,是在審核程序中,調查任何與許可執照申請相關的疑慮、任何令人關注的事項或任何相關問題,而在必要時進行詢問並進行深入調查。最後,NCBLAC將基於其調查結果,向澳洲「海關總署署長」(Comptroller-General)或其授權代理人提出是否核發許可執照予申請人的建議,而海關總署署長或其授權代理人會根據所有可用的資訊,做出最終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是否獲准授予許可執照及其相關結果。
值得注意的是,澳洲對於其《1901年海關法》已正在考慮進行修訂,以便在某些特定的情況下能簡化紀律處分程序。根據該法的修訂提議,如果報關業者被法院判定其犯有違反相關澳洲的關物法律規範,或與貨物進口相關的其他需要犯罪意圖的犯罪行為時,海關總署署長將可以對報關行從業人員直接做出紀律處分決定,而無需事先提交給NCBLAC。
此外,為了確保行業代表的廣泛性,海關總署署長可以從多個報關行相關代表的組織中,尋求該行業成員的提名。NCBLAC的調查和建議功能,可以展現出其在許可執照審核過程中的諮詢作用,為最終決策提供一定程度的專業意見。是否授予報關行許可執照的決定權,掌握在海關總署署長或其授權代理人的手中。他們會綜合考慮所有可獲得的資訊,包括:DIBP的背景調查結果,以及NCBLAC的建議,做出最終的判斷,並將結果通知給許可執照申請人。因此,海關總署署長的最終決策權體現出政府在頒發許可執照方面的最終責任。
然而,如果關務許可執照的申請人認為相關決定存在不公平或有瑕疵的情況,其可以聯繫DIBP申請內部審查。無論申請人是否有事先申請內部審查,一旦其未獲得許可,仍可以向澳洲的「行政上訴仲裁庭」(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AAT)聲請上訴。而為了使AAT審查該等行政決定,申請人也必須在行政決定作出後的28天內,向AAT提出聲請,或在《1975年行政上訴仲裁庭法》(Administrative Appeals Tribunal Act 1975)所規範的時間內提出上訴的聲請。
值得注意的是,所謂澳洲的AAT曾經是一個獨立機構,負責審查澳洲政府依據聯邦法律所做出的行政決定。現今其職權已經在2024年10月14日被「行政復議仲裁庭」(Administrative Review Tribunal,簡稱ART)所取代。不過由於在DIBP進行本文所觀察的「全面評估檢討」的當下,是以AAT作為相關的司法救濟途徑,故本文仍暫以AAT來當作與本文所觀察任何行政行為相關行政救濟的司法機關。
最後,就申請處理時間及執照續約的審核而言,DIBP對於報關行許可執照的申請過程大約需要8週的時間,這與澳洲「移民與邊境保護部的服務規章」(DIBP service charter)的時限一致。該時間是從收到完整申請來開始計算。如果NCBLAC需要進行調查,則可能會再延遲8週的時間。目前,報關行的許可執照一旦申請通過後,則無需再重新申請一次,在制度上,許可執照會在繳納費用並確認符合「持續專業進修」(CPD)原則的要求後,即可自動續約延長。
- (進出口)貨棧及倉庫許可執照的申請流程
首先,與報關業許可執照的申請流程類似,申請貨棧和倉庫許可執照也需要向DIBP提交申請,並使用特定的申請表格。申請人同樣需要註冊成為「整合貨物通關系統」(ICS)的用戶。雖然不同許可執照類型的申請表格可能有所不同,但表格中通常會要求提供相似的基本資訊。
除了基本的申請資訊外,申請人還可能需要提供關於擬申請許可其營運場所的詳細資訊,例如房產的建造和物理安全措施、檢查設施、建物所有權或租賃證明文件、(進出口)貨棧或倉庫的操作程序和記錄系統、員工名單、公司組織結構、財務資訊,以及場所的詳細平面圖等。許可執照的申請可以透過郵寄或電子郵件的方式提交。(進出口)貨棧和倉庫許可執照申請對場所的詳細資訊要求較高,這體現出監管機構對存放海關監管貨物場所的安全性和管理規範的高度關注。
其次,也與報關行許可執照的申請程序相同的是,(進出口)貨棧和倉庫許可執照的申請人以及在該企業中擔任管理或監督職位的所有人員也需要接受「適任性」和「正當性」審查。這些審查同樣由澳洲DIBP在收到完整的申請表後進行。「適任性」和「正當性」審查的要求內涵,即使在不同類型的關務許可執照申請,皆保持一致的審查標準,以彰顯澳洲政府對所有參與海關監管貨物處理的個人和企業經濟實體,都堅持採取相同的誠實信用標準。
再者,申請(進出口)貨棧和倉庫許可執照也需要支付一定的申請費用。目前,(進出口)貨棧和倉庫的許可執照申請費為3,000澳元。相比之下,公司(包含合夥經營的企業體)和獨資經營者的報關行,其許可執照申請費則為1,300澳元,而報關行的指定代理人許可執照的申請費則為130澳元。而在收到許可執照的申請後,澳洲DIBP會向申請人開具包含申請費的發票。
此外,許可執照的處理和評估工作將在申請費支付完成後正式開始。一般而言,若從澳洲DIBP在收到所有應提供且完整的申請資料之時來起算,整個許可執照申請過程可能需要長達60天的時間。雖然如此,許可執照申請費用的收取以及相關規定的處理時限,仍為許可執照申請人提供了一個明確且可預期的時間,而有助於其規劃相關業務的運作。
值得注意的是,(進出口)貨棧和倉庫許可執照申請與報關行許可執照申請流程之間,存在一項顯著不同之處在於,審查處理(進出口)貨棧或倉庫許可執照的申請,通常需要澳洲DIBP的官員進行至少一次的「現場考察及實地訪問」行動。該等「現場考察及實地訪問」行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評估審查」該等申請場所在物理或實體層面上的安全性、許可執照申請人為管理和保障所持貨物安全而建立的業務運作狀況,以及用於管理和保障貨物安全的「資訊及通信技術」(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s technology,ICT)系統的效能—例如DIBP會審查「整合貨物通關系統」(integrated cargo system,ICS)是否符合國際標準,以及是否能即時追蹤貨物狀態,並與海關的數據平台對接,以推動電子化申請系統。是以DIBP的現場考察環節體現出對存放海關監管貨物場所的實際安全保障和營運能力的高度重視。
在取得關務許可執照後,(進出口)貨棧和倉庫許可執照得以授予公司、合夥或獨資企業,但無法透過授予「信託」(trust)的方式讓渡由他人經營相關業務,僅得透過授予「信託人」(trustee)的方式為之。而且許可執照不僅發放給個人、公司或合夥企業,也會針對特定地點發放。換言之,若許可執照持有人希望遷移場地或對現有許可執照允許營業的場地進行重大變更,必須先獲得澳洲DIBP核准變更許可,且須支付變更費用。
另外,若倉庫打算存放「應課徵貨物稅的同等商品」(EEGs),還必須向「澳洲稅務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ATO)申請倉庫許可執照。若倉庫的存放涉及到澳洲《2015年生物安全法》(Biosecurity Act 2015)所管制的物品時,還必須向澳洲「農業與水資源部」(Department of Agricultute and Water Resources,DAWR)申請核准安排。至於在行政救濟方面,(進出口)貨棧和倉庫許可執照的相關行政決定,與報關行在面臨許可執照申請時一樣,皆適用相同的內部審查與「行政上訴仲裁庭」(AAT)的上訴機制。
最後,就許可執照續約的審核而言,(進出口)貨棧與倉庫許可執照的續約,是由DIBP來處理,其通常會按照特定時間來批量處理。然而,這些流程通常並不會對續約申請本身進行詳細審查,而且在繳納續約費用後就會自動續約。不過,ATO會在部分申請處理前進行相關的審查。
(三)小結
由上述觀察可知,澳洲的海關許可執照申請流程是一個全面且嚴謹的過程,旨在確保貿易活動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就形式要求而言,申請人需要仔細了解不同類型許可執照的申請要求,並準備充分且準確的申請資料。而就實質要求而言,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背景調查以及針對貨棧和倉庫的現場考察等審核,是為了確保許可執照持有人具備實質必要條件的關鍵環節。
所有環節大致依序分為:(1)申請人填寫許可申請表(applicant completes licence application form)、(2)將表格連同所有支持文件遞交給DIBP(form submitted to DIBP with all supporting documentation);(3)DIBP評估申請的完整性並進行一系列審查(DIBP assesses application for completeness and undertakes a range of checks);(4)DIBP將完成的申請送交NCBLAC審議(DIBP sends completed applications to NCBLAC to consider);(5)NCBLAC進行調查,並在必要時進行面試(NCBLAC investigates and conducts interviews if necessary);(6)NCBLAC向DIBP提出關於申請的建議(NCBLAC makes a recommendation to DIBP regarding application);(7)DIBP通知申請人是否核發許可的決定(DIBP advises the application of decision to grant or not grant a licence)。
是以澳洲DIBP在整個申請過程中扮演著核心審查的地位,而NCBLAC則為許可執照的審核提供了專業的諮詢意見,以便海關總署署長來行使最終的決定權。簡言之,該嚴謹審核程序不僅確保從事海關相關工作的個人或企業實體具備足夠能力和誠信,也為維護關務系統的整體完整性提供了保障,從而確保國際貿易和邊境安全的順利進行。
七、全面評估檢討過程中的重要調查發現及改善建議
該次的全面檢討,政府透過與通關相關業者中利害關係人的交流,提供了相當多的資訊,並對許多關鍵議題提供了多元化的觀點。下文將針對各項「參考範圍」(TORs)內的關鍵議題加以說明,並進一步觀察每一項議題的調查結論,或重要發現。上開內容包括問題分析、關鍵的調查結論或重要發現、可行的解決方案及未來建議的提出。同時,評估檢討還考慮了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及倉庫的許可費用,並提出提升現行許可流程效率的建議,相關費用將在「實施計劃」(Implementation Plan)中詳細說明。
此外,本文還會說明DIBP如何透過「最終報告」所建議的變革,來對於DIBP在立法或行政上作出相對應的變革,並指出簡化相關制度設計的可能之處。
(一)參考範圍一(TOR1):檢討許可制度所扮演的角色或所發揮的作用
如同前文於「參考範圍」(TORs)之一中所提及的「評估檢討許可制度在當前邊境管理環境中所發揮的作用或角色」,在觀察時可細分成2個重要的要素來加以探討,其一為「許可制度在當前邊境管理的環境中所扮演的角色」(the role played by licensing in today’s border management environment),以及其二為「是否存在更有效率的方法來達成相同的邊境管理目標」(whether there are more efficient ways to achieve the same objectives for border management)。而此TOR1的目的在於,要求利害關係人考量許可制度是否有助於保護澳洲政府的財政收入、確保符合《1901年海關法》(Customs Act 1901)的規範要求,並為進口商、出口商及整體社會的利益提供保障。
- TOR1的第一要素:檢討許可制度在當前邊境管理的環境中所扮演的角色
(1)移民與邊境保護部(DIBP)在進出口管理方面的角色
移民與邊境保護部(DIBP)在進出口管理方面的角色,是負責管理澳洲邊境的雙向貿易。以進口管理的角度為例,在現實條件的情況下,由於DIBP在人力及技術方面的資源有限,實際上無法也不可能實現對所有進口貨物進行全面性的查驗,以確保其進口貨物完全符合相關法規範。
因此,DIBP需要透過外部的專業力量,即透過關務許可制度,來協助完成邊境管理的目標。例如,透過報關行的專業知識,確保進口申報的準確性與即時性;又或是透過對於(進出口)貨棧和倉庫的授權許可經營,來確保貨物在查驗前,或繳納關稅及相關稅費並正式放行進入澳洲市場前,能以適當的方式存放和管理。
(2)許可制度的重要性及其必要性
許可制度對於關務行政機關本身有何重要性及必要性存在?涉及到風險的避免、漏洞的填補,和關務行政效率的提高。許可制度在當前邊境管理環境中仍然具有重要意義。
首先,許可制度本身是一項歷史悠久的管理措施。不僅澳洲聯邦、州和領地政府廣泛使用許可或註冊制度此等措施,來管理多個不同領域的行政事務(例如,獸醫、醫生、藥劑師和牙醫的管理等)。許可制度的存在,表示政府機關對於許可執照的持有個人,或法人機構的專業能力與誠信程度的認可。
其次,在國際間(包含澳洲在內)普遍對於報關行實施許可制度。從關務行為的角度來看,由政府授予其在進口申報上的法律壟斷地位,允許其代表第三方提交進口申報單,這一機制是期望確保相關人員能夠誠實守法、具備專業能力,並熟悉最新的進口條件相關知識(包括自由貿易協定生效後的關稅表變更)。
再者,關於「設施許可制度」(licensing of facilities)在澳洲的各個行業中,也是受到廣泛地應用,以確保設備、基礎設施及管理機構,能夠依照許可規定及相關條件履行其職責。國際間對於(進出口)貨棧及倉庫等海關設施亦是廣泛實施許可制度,因為許可制度是用以保障海關設施的安全、貨物管理能力及相關條件合規的重要手段。特別是存放於受DIBP監管貨物的場所,因面臨多重風險,例如「未經授權移動貨物」(movement of goods without authority)、「貨物遭到竊取」(theft of goods)、「財政收入損失」(loss of revenue),或「犯罪組織滲透貨運供應鏈」(criminal infiltration of the cargo supply chain)等風險。是以透過建立健全的許可制度,是有效降低貨物移動無授權、貨物失竊、稅收損失及犯罪滲透供應鏈等風險的重要措施。
此外,就提升行政效率而言,要確保向海關合法申報且符合事實,是一項複雜的任務。DIBP在評估檢討中認為,在當前邊境管理的環境下,許可制度仍然相當具有其必要性存在。特別是報關行的角色仍然至關重要,因為大多數的進口商缺乏自行處理海關申報的專業能力,自行聘請專家團隊的成本過高。所以,大多數的進口商會委任報關行來處理進口申報及相關事務。而且DIBP認為,報關行亦肩負保護客戶利益的責任,確保進口交易的合規性與合法性;更有甚者,除了保護政府財政收入,報關行還負責核實國際貿易參與者的真實身份,並防止危險物品非法流入國內,如「含石綿產品」(products containing asbestos)、「槍械」(firearms)、「非法藥物及其前驅化學品」(illegal drugs and precursor chemicals)。
反之,若發生「錯誤的申報」(incorrect entry)或「過早放行貨物」(premature release of goods)而離開了(進出口)貨棧或倉庫時,將可能對澳洲的政府稅收及公共安全構成威脅,也可能引發產業保護,及進口商在財務上的相關問題,進而影響進口商的經濟利益。例如,因為申報錯誤導致進口商支付的關稅超過法定標準,進口商遭受財務損失;又可能因為進口程序處理不當,導致進口商處於商業上的不利條件。是以報關行在保護稅收和社區安全方面將發揮重要作用,且(進出口)貨棧和倉庫的授權許可經營也對防止非法進口貨物及保障政府稅收至關重要。
(3)取消許可制度後可能的影響
澳洲DIBP在評估檢討中曾考量到取消許可制度的可能性,然而認為這樣的做法將使DIBP難以維持相同的監督管理與執法水準。進而發生:(1)因邊境管控失衡,使政府財政收入損失風險增加;(2)因報關行、(進出口)貨棧與倉庫的管理漏洞增加,影響進口安全。
詳言之,尤其是當取消許可制度,即意味著報關行、貨運站及倉庫將不再享有「法定獨占權」(statutory monopoly),任何人都能進入「整合貨物通關系統」申報進口貨物,進而導致:(1)由於「整合貨物通關系統」(ICS)需要向更多業者開放,允許他們提交進口申報,取代原本由報關行負責的職能,(2)由於使用ICS的人數將大幅增加,不再需要報關行的專業知識,可能導致更多錯誤的發生,降低通關申報的品質;(3)由於對於資料輸入者的監管減少,造假申報的機率變高,以詐欺方式進口申報的風險將增加;(4)因為報關行不再享有獨占權,犯罪組織將更容易直接滲透ICS,威脅ICS系統安全,提高走私的風險;(5)若取消(進出口)貨棧與倉庫的授權許可經營,貨物可能被存放在未受海關監管的地點,影響合法進口程序與稅收徵收,使DIBP難以利用ICS數據進行合規監督(例如審計與稽查),降低數據的監管價值,增加DIBP的監管難度。
然而,澳洲DIBP會考慮到是否取消上開許可制度的原因,並非空穴來風,而是因為考慮到近期部份報關行的廉正性或誠信問題日益嚴峻,當前澳洲關務機關仍難以確保所有業者能維持必要的適法性水準。也因此,更不適合在此階段採取「自我監管」(self-regulation)模式而放棄以往的「許可制度」模式。
此外,關務許可制度的廢除,亦不受持有許可執照的報關行支持,在評估檢討過程中所收到的許多「意見書」(submissions)中強調,政府頒發的許可執照,對報關行而言具有專業認證價值,能與市場上其他非持有許可執照業者有所區別,使得持有許可執照的業者通常更願意遵守法規與法律,因為他們投入較多資源,並且有更多利益需要維護。
因此,DIBP的評估檢討認為,取消許可制度將帶來更高的風險,影響DIBP的監管能力,不僅會增加進口申報錯誤與欺詐風險,而且會使ICS的安全性下降,使得貨物流通與稅收管理更加困難。故取消許可制度並非立即可行的方案。
(待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