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大源
由中國出資興建的秘魯錢凱港(Chancay)2025年1月正式投入營運,成為亞洲到拉丁美洲的重要海運門戶。錢凱港擁有停靠大型船舶,和現代化的港口裝卸設施,來自亞洲的大型貨輪或是船舶,不必像以往一樣,必須先停靠美國或墨西哥的港口,再分散到中小型貨輪轉運至中美洲和南美洲。亞洲的航運貨物可以直達秘魯,再從錢凱港分流往北到中美洲,以及鄰近的玻利維亞、厄瓜多、哥倫比亞等南美國家。專家則分析錢凱港的營運將衝擊美國墨西哥,以及中美洲國家的國際貿易和海運業務,也凸顯中美洲國家港口航運基礎建設的落後,缺乏競爭力,未來必須建立具有競爭力的港口,以及完善的公路和鐵路系統,否則將錯失在國際貿易中的戰略地位。
陸天麗與徐劍華〈世界造船界致力於燃料與新技術革命〉,全球最大的貨櫃船噸位供應商塞斯潘(Seaspan)董事長陳兵認為,在航運的綠色轉型中,只有一種未來的燃料最終會占上風,船東將在試錯多種替代方案後選擇一種燃料,目前還不知道哪種特定燃料會占上風,因為目前還沒有行業共識。關於未來燃料的使用,包括液化天然氣、甲醇、生質燃料、氨、氫氣或電力在技術上都能夠實現零排放,但在經濟和可持續性方面面臨著巨大的不確定性。如果航運業能夠開闢一條新的途徑,並在政府的監管指導下執行,那麼航運業就可以實現規模,建立需求,吸引投資,這將進一步刺激消費,形成良性循環,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每間企業都在有限的資源下分別嘗試不同的選擇,導致效率低下和浪費。沒有規模經濟,就無法刺激投資,更沒法降低成本,權威機構應該帶領行業走出困惑,確定新能源的未來。亞洲的新加坡與韓國也致力於燃料與新技術的創新,2023年推出的《新加坡海事脫碳藍圖》承諾,新加坡將在未來10年內投入3億美元用於試驗新的綠色燃料和技術,新加坡政府表示已準備好為甲醇作為船用燃料的加注提供全面的商業營運,為了保持其成為未來綠色能源燃料中心的雄心壯志,它首先需要證明它能夠解決航運業其他部門今天仍在努力解決的品質和安全問題。韓國政府正在與國內造船廠和其他利益相關者草擬一份公私合作路線圖,旨在使韓國成為航運業綠色、智慧和數位技術的領導者。
呂周與蘇麒雲〈度過歷史性乾旱劫難的巴拿馬運河前景展望〉,巴拿馬運河連接著180條遠洋航線,通往全球170個國家的1,920個港口,全球近3%的海運貿易都通過這條航線,主要貿易航線包括美國東岸與亞洲之間的航線以及歐洲與南美洲之間的航線,運河也雇傭了8,549名員工。2024年運河遭遇了自1950年以來最嚴重的乾旱,1月水位降至最低點,比2023年同期低了近6英尺(約1.8公尺),對貨櫃、液化石油氣(LPG)、液化天然氣(LNG)和乾散貨航運路線造成了重大影響。為了減輕未來乾旱的影響,巴拿馬運河管理局(ACP)提出了耗資16億美元的里奧印第奧(Rio Indio)水庫項目,該項目將在附近的印第奧河上築壩,在攔河築壩後,項目將鑽鑿一條5英里長的山間隧道,將新建的水庫與為運河供水的加通湖連接起來。里奧印第奧水庫專案可能需要5年或更長時間才能完工,該項目可使每天通過運河的船舶增加15艘。然而,該專案遭到了當地農民和社區的批評,因為修建水庫可能會淹沒他們的土地,導致目前居住在那裡的居民需要搬遷。根據巴拿馬最高法院的授權,ACP有權在該地區監管集水區。他們將可以更直接地與當地家庭和社區溝通,說明該專案能夠促進人類發展、改善生活品質,且基礎設施建設能夠提供就業機會。ACP將尊重居民的權利,並努力給予他們土地所有權。當然一定會有反對的聲音,但他們將花費時間逐一解決問題。此外,當局也在尋找其他方法來應對未來的乾旱,例如透過「長期艙位分配計畫(LoTSA)」以提供更穩定的預訂機制。
楊仁壽〈轉責條款之效力〉,轉責條款(demise clause)之源起,與1924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統一國際公約所規定的「責任限主體」,至有關連。因依該公約之規定,得主張責任限制之人,依第1條為「海船所有人」,以下簡稱「船舶所有人」,第10條規定:「非所有人而營運船舶之人,或主承租人,就第1條所列舉之事項負責時,本公約之規定適用之。」亦即得主張責任限制之人,依該公約之規定,僅限於「船舶所有人」、「非所有人而經營船舶之人」以及「主承租人」3者而已。然而定期傭船人依上述說明,既然不在1924年公約規定「得主張責任限制之人」之列,自無從享受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的恩惠,為避免此一不公情事,乃於其所簽發之載貨證券插入「轉責條款」,將載貨證券所表彰之運送契約,訂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承租人與載貨證券持有人間所締結。於貨物發生損害時,逕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承租人負賠償責任,俾彼等可以根據1924年公約主張責任限制。如貨物發生毀損滅失,係因定期傭船人之過失所致,再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承租人對之求償。依「轉責條款」的內容,取得載貨證券之持有人大多不知定期傭船契約的存在,只知定期傭船人為運送人,其結果卻不能向定期傭船人請求貨物的損害賠償。而且船舶所有人或船舶承租人是否賦予定期傭船人簽發載貨證券的權限,亦無從揣知。轉責條款的有效性如何,文章內容亦有針對英美法院的看法提出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