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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執委會對歐盟海關法典的2023年重大改革提案建議(下)

Siang

 

五、改革提案的相關規範概述

 

這項改革加強了海關監督和控制貨物進出關稅同盟的能力。海關將採取分析供應鏈資訊數據的方式,來帶動新的策略方針以整合各項海關行為。海關部門、市場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和機構、稅務部門和其他合作夥伴的合作架構得到了加強。透過與貿易商建立新的夥伴關係,減輕了行政負擔,簡化了海關程序。而且新的歐盟海關數據中心,也能促進在單一中央環境中的資訊交換。新的歐盟海關總局負責中央風險分析,並為各國政府行政部門提供支持與協助,從而整合海關行為。預期未來的電子商務量將不斷增加,禁令和限制措施也日益複雜,上開措施使關稅同盟為未來做好準備。

UCC新法的規範結構更為簡單直觀,其明確規範了海關部門、進口商、出口商和運送人的角色地位和責任。新的歐盟海關數據中心會收集資訊,並進行風險分析。而且會分別以單一章節來處理進口和出口的規範。另外新法制定新章節來規範新引進的危機機制(crisis mechanism)、歐盟海關總局,以及整合關務違章和非刑事制裁的共同最低標準。

第1章為UCC新法引進前一部舊法的許多規範內容,旨在加強海關部門的職務,以反映海關的廣泛服務。從徵收關稅開始,到保護公民、環境和其他公共利益,打擊不公平、不合規(non-compliant)及違法(illegal)貿易,以及支持合法貿易流動。此章節包含修訂後的海關程序相關定義,其中最重要的是進口商和出口商、遠端銷售情況下的擬制進口商(deemed importer),以及禁止和限制措施條款。

第2章規定了進口商、擬制進口商和出口商對海關的責任,旨在提高透明度(transparency)和責任主體(responsible actor)的可歸責性(accountability),並簡化了海關程序:首先,在角色方面,現行制度的一個弱點是目前對海關負責的人員,如報關人員和運送人,在履行財務和非財務要求上的責任存在較大困難。在此背景下,角色層面上最合適的改變就是將法遵責任歸屬於進口商和出口商,海關要求其在歐盟境內設立機構(舊法第170條第2項規定中的申報人已屬於此種情況),並在設立機構的成員國登記註冊,但所列出的例外情況除外。其次,網路銷售者和電商平台至今在進口時不涉及到海關程序,是以將其擬制為進口商,他們不僅應向海關部門提供其自由流通貨物至歐盟,並銷售給歐盟消費者所需的數據,而且應提供為加值稅目的而必須收集的資訊。明確規範將貨物輸入海關的運送人角色,及為此所需的資訊。此外,優質企業(AEO)計畫延續了企業與海關之間的成功合作。隨著通過「信任和檢查機制」貿易商此一新身分的引進,這種合作夥伴關係被提升到了一個新的層次。這些值得信賴且透明的貿易商允許海關部門進入存取其電子系統,記錄其法遵行為和貨物流動的情形。AEO也可以獲得特定的優惠作為回報,特別是可以代表海關放行貨物並延遲清償關稅債務。

第3章規定了一種新的數據資料典範(data paradigm),以逐步整合和取代當前的海關資訊技術系統:從27個成員國各持眾多的資訊系統環境,轉換成一套集中的系統和服務環境。歐盟海關數據中心即是一個集中開發的系統和服務環境,而且是強制使用這套系統。它重新定義了海關和其他數據收集、海關監管使用以及與合作夥伴機構共享的方式。它也是一個新的引擎,負責處理、連接和儲存資訊,並進行歐盟層級的風險分析。這些措施共同為海關在供應鏈的風險評估上,提供了更好的視野,並使海關行為變得更有針對性和策略性。此外,它還能透過橫向協調和一致的方式適用數據資料保護規則、資訊存取規則,以符合資訊技術安全性和機密性。

第4章規定保留了海關監管範圍的基本概念,涉及輸入及輸出歐盟關稅領域後,置於最終使用程序下或置於內部過境的貨物。它調整主管關務機構的認定,以規定負責處理進口商或出口商其所在地的海關機構。海關監管、控制和緩解措施將基於整個供應鏈的即時風險管理,並從歐盟的視角出發。改進金融風險和非金融風險管理是改革的核心。本章明確規範了金融和非金融風險的管理過程,以及歐盟執委會、歐盟海關總局和海關部門在該領域的作用和責任。它涉及使用歐盟海關數據中心支援海風險管理,並規定全面交換和使用與風險管理和控制相關的資訊。國家海關部門仍然是主導國家風險管理,並實施必要的海關控制的主導者。根據新的歐盟層級的風險分析,歐盟海關總局將向海關部門發布歐盟管制建議。這些管制建議必須實施,或說明為什麼沒有執行管制建議的原因。歐盟執委會將透過UCC施行法,制定共同的風險準則和標準以及共同的優先控制領域,並可確定其他立法領域中需要優先處理的海關風險管理和控制的具體領域。本章也規定對風險管理實施情況進行系統性評估,以支持持續改善。

第5章包含不同的海關程序,允許貿易商暫時儲存貨物,或放行貨物在歐盟單一市場上自由流通。原則上,海關部門繼續負責放行貨物並將貨物納入海關程序。經「信任與檢查」認證的貿易商能夠在沒有海關主動干預的情況下放行貨物,前提是事先掌握相關資訊,並且貨物沒有被選中進行管制。本章中還明確規定了海關部門在放行貨物之前,需要諮詢其他主管機關的程序和法律後果,包括要求進口商在貨物自由流通後繼續通報貨物分銷情況的可能性。在任何情況下,海關都可以阻止貨物流動、拒絕放行貨物,並最終有可能扣押貨物。本章同樣包含過渡性條款,允許現行的海關程序在整個過渡期間內繼續執行,並具有法律確定性(legal certainty),直到新的數據資料管理系統投入運作使用。

第6章規定將貨物輸入關稅同盟的新簡化程序,大幅降低了複雜性和行政負擔。海關收集資訊進行風險分析,包括貨物預報和出發前的訊息,並在必要時進行干預。海關監管重點從單件貨物轉向供應鏈監管,以識別風險。海關根據歐盟海關數據中心的資訊,保持對每批貨物進行干預的能力。根據海關程序的類型,有一套最低限度的資訊必須向海關提供。如果海關事先掌握相關資訊,且認為在沒有需要解決的風險或問題的情況下,貨物可以按照事先評估、必要時進才干預的原則下進行運輸。在經過開發必要系統的過度期後,利用商業數據逐步取代多次報關,可以提前提供訊息,以加強海關供應鏈監管。根據進口管制系統2(ICS2)中「多重申報」(multiple filing)的積極經驗,供應鏈中的不同參與者可以提供各自的相關資訊。例如,進口商可以提供產品和交易的相關資訊,運送人可以分別提供路線和到貨的訊息。

第7章關於出口的規範如同入境程序的映照。出口商應在歐盟成立並登記註冊,由海關收集其相關資訊並進行風險分析。在促進合法貿易流動的同時,海關監督和執行規則的能力也得到加強。

第8章規定保留了舊法的特別程序。例如過境(transit)、進出口加工(inward and outward processing)、臨時入境(temporary admission)、最終用途(end use)或免稅區(customs free zone)等特殊程序。如同前開所提出的整體改革方向,專責企業的透明度和可歸責性得到了改進。

第9章詳細規定了適用進出口關稅以及其他適用於貨物貿易的措施,如反傾銷稅(anti-dumping duties)等,所需確定的3個要件:分類(classification)、價值(value)和原產地(origin)。該改革法案並未修改這些要件,這些要件主要是由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海關組織的國際規則,以及歐盟雙邊貿易協定所決定的。然而,由於這些規範被認為對於電子商務來說特別複雜,因此本章將規定2種簡化方式,提供進口商在確定適用於企業對消費者交易的關稅時,可以選擇適用該簡化程序。第1種的簡化措施涉及非優惠原產地證明,如果進口商選擇使用簡化關稅待遇,則可以放棄電子商務商品的非優惠原產地證明。此等措施的必要性在於,獲得此類證明的行政負擔通常與商品的價值不成比例。其次,同樣是在進口商採用簡化關稅待遇的情況下,貨物運送作為最終目的地的運輸成本,亦應包含在完稅價格中。這種方法可確保進口稅和加值稅的稅基,在企業對消費者電子商務交易中完全一致,其中運輸成本通常取決於最終消費者的住所。

第10章規定關稅債務在放行自由流通時發生。由於海關部門的工作重點正從託運轉向供應鏈,他們的工作也更多集中在已確定的進口商和出口商身上。轉型後,關稅債務發生於進口商的註冊地,而不是在報單提交地發生。在新的貿易夥伴關係下,這對企業來說,尤其是中小企業而言是一項重要的簡化措施。反之,海關部門也能更好地控制和審核現有的進口商。由於關稅是歐盟預算的傳統自有資源。成員國保留部分關稅作為徵收成本,其分配可能會隨著新規定的實施而逐漸發生改變。此外,關稅金額由進口商或出口商決定,只有在進口商未決定的情況下才由負責的海關部門決定。在電子商務中,擬制進口商在銷售付款時就已經發生了關稅債務,這與加值稅的規定相似。然而,由於這種情況可能發生在貨物實際到達歐盟之前,電子商務的中間商可以被授權通知實際發生關稅債務,並定期繳納,由設立和註冊的成員國收取。

第11章將「危機條款」(crises provisions)直接納入UCC的新法之中。由於近年來,海關部門在應對危機時表現出了韌性和反應能力。危機情況需要具體的應對措施,此等應對措施可以更嚴格也可以更靈活,且允許例外,但必須在整個歐盟範圍內同樣適用。本章規範針對不同的危機情形,歐盟海關總局將制定協議和程序,例如共同風險標準的適用、適當的緩解措施和合作架構,並在歐盟執委會所提出的UCC施行法做出決定後,確保其適用和施行。

第12章規定了歐盟海關總局及其任務、職責和管理,由於到目前為止,歐盟缺乏一個明確的結構來對關稅同盟進行業務管理,以應對當今時代的挑戰。歐盟執委會委託其海關總局開發和營運歐盟海關數據中心。它將進行歐盟層級的風險管理,並向各國海關部門提出管制建議。這2項職能對於提升整個歐盟的海關能力,以及將關稅同盟提升到一個新的層次至關重要。歐盟海關總局也將積極協調整個歐盟的海關行為,並落實關稅同盟運作的政治優先事項。歐盟海關總局將在歐盟層級上與其他機構、組織和網路,例如EUROPOL、FRONTEX或歐洲化學品管理局(European Chemicals Agency,ECHA)等進行合作。它還將促進行政部門之間的合作,包括專家小組的工作、培訓和國家之間的人員交流。

根據歐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近期的判例法(case law),其確定歐盟機構所在地的權限屬於歐盟的立法機構,該機構必須依照條約中「實質性相關條款」(substantively relevant provisions)所規定的程序來採取行動。歐盟執委會認為,在其提案中保留主辦城市名稱的作法是適當的。為促進決策過程並基於共同方法而應考慮的標準,是以將該標準提供在相關條款理由的說明中。席位選擇應基於公開的申請程序,並在立法程序結束前完成。申請應由成員國提出,因為作為歐盟所授權的機構,主辦國應有相關成員國作出的明確承諾。歐盟執委會已準備好協助評估這些標準,並將根據歐盟法院於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判決,來履行其職責,在席位選擇問題上與共同立法者積極合作。

第13章規定新的合作架構,促進海關與市場監督部門、動植物衛生檢疫部門、執法部門及機構、邊境管理部門、環保機構、文化產品專家,及許多其他負責各部門政策的主管機關,展開密切的結構性合作。該等合作涵蓋4個領域:規範和立法、資料交換、策略制定和協調行為。這種合作將制定共同的監督和控制策略來解決具體問題。海關可以採取的支持其他政策領域的方式,來更好地界定其業務執行的範疇,使其他行政部門得以參考海關法來制定其主管的法規。國際合作和海關外交更加重要,與夥伴的合作包括交換海關資料。

第14章規定關務違章行為的處罰。由於各成員國之間在違反海關規定及其處罰方面的做法大相逕庭,導致貨物處理的差異和扭曲。是以在本章的改革中,引進了構成關務違章行為中,行為或不作為的最低程度的一般核心標準,和非刑事制裁的最低程度的一般核心標準,以及兩者的共同原則,但不改變成員國程序上的法秩序,並允許成員國規定其關務違章行為和增加國家制裁。涉及多個成員國的關務違章行為需要主管機關之間的合作。歐盟海關數據中心將收集所有與關務違章有關的處分及其處罰。

第15章的最後條款包括一個時間表,即繼續目前向國家系統報關的做法,並向新系統過渡的時間表。歐盟海關數據中心將從電子商務的新方法開始逐步發展。貿易商可以從2032年1月起開始使用歐盟海關數據中心,並有義務在 2037年全面投入使用。歐盟海關總局將逐步建立並從2028年起承擔其任務。

(全文完)

 

 

參考文獻

 

  1. Proposal for a 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establishing the Union Customs Code and the European Union Customs Authority, and repealing Regulation (EU) No 95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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