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 It Necessary for Banks to Search the Names of Transportation Means by AML System under International Trade Finance Business
王成裕(台中商業銀行退休主管、CDCS國際信用狀專家)
【關鍵字】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制裁對象、國際海事組織IMO編號、船舶管制
近數年以來查核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是國際金融監理的主流業務,執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也是金融業的重點業務。在銀行界辦理國外信用狀交易或國際貿易融資業務,為了執行防制洗錢打擊資恐,銀行針對授信戶所提示運輸單據裡面所載的託運人、受通知人或受貨人、運送人、運輸工具的名稱會執行AML系統-NC查詢。最常見的運輸單據是海運提單,最常見的運輸工具是船舶。查詢進出口商與國際運輸業者是否為AML系統-NC查詢資料庫的管制名單(或俗稱黑名單),一般人尚能理解其意義,惟為了防制洗錢打擊資恐,銀行執行AML系統-NC查詢船舶、航空器或其它運輸工具的名稱是否有意義?本文試討論之。
壹、國際運輸業資恐案例研究
一、高雄油商案
台灣高雄陳姓油商租用香港籍船舶A船與自有的船舶B船於2017年10月19日在公海與北韓船隻進行油品交易,美國空軍高空遠程無人偵察機「全球鷹」從高空偵蒐,拍攝到船名及旗幟。美方將資訊提供韓國比對船東背景,查到A船為香港籍船舶,由台灣高雄陳姓油商租用,A船遂遭韓國政府攔截查扣。
2018年1月12日,法務部針對陳姓油商及其公司,涉嫌違反聯合國安理會禁運決議,在公海賣油給北韓,首度祭出《資恐防制法》,將陳姓油商與其公司列為制裁對象,凍結相關資金(註1)。
二、黃姓商人案
台灣黃姓商人為油輪C船之船東,黃和提供海上加油業務油商温姓商人約定合作,黃和溫於2018年5月間先以油輪從台中報運出口石油,且還偽造目的地為香港,之後出港再將石油接駁至C船,最後駁油至北韓船隻。因北韓油輪長期遭美國衛星監控,C船偷運油行徑也全被衛星拍下。
美國財政部外國資產管制辦公室將黃姓商人及這些船運公司相關的巴拿馬籍船隻C船列入封鎖資產名單。聯合國安全理事會2018年10月將這艘船公告為制裁名單,指控涉嫌與北韓船隻進行非法交易。
台灣法院一審依資恐防制法判黃姓商人徒刑1年2月。二審他改口認罪、減為1年徒刑。黃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註2)。
三、陳姓商人案
台灣陳姓商人在2019年8月間找人頭承租登記菲律賓船籍的油輪D船,再裝載約3,000噸的石油報關出港,實際上未抵達目的地,即在高雄港外海停泊,將油品偷偷卸給新加坡籍的郭姓貿易商人所有的E船。
E船在高雄外海載滿油品後,陸續在同年9月至10月,多次在北韓平壤外海卸油給遭聯合國制裁的油輪,過程中美國透過衛星的紅外線功能將整個過程看得一清二楚,發現後立即透過國際海事組織的IMO船舶辨識碼,確認船隻身分與船東背景(註3)。
美國財政部發布制裁名單,包括新加坡郭姓商人與台灣陳姓商人,制裁措施將限制2人在美國或與美國經濟實體進行金融活動。
法務部表示,陳姓商人其所涉違反資恐防制法相關罪嫌,目前正由檢察機關依法積極偵辦中(註4)。
貳、國際海事組織IMO編號
國際海事組織IMO編號是船舶、註冊船東和管理公司所使用的唯一識別碼。引入IMO號碼的目的是為了提高海事安全和預防污染並打擊海事欺詐行為。它們由3個字母「IMO」和唯一的7位數數字組成,分配規則來自於「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縮寫:SOLAS)(註5)。
自1996年1月1日起,所有船舶都必須使用國際海事組織編號。該編號用於識別船舶,並且不會隨著船舶的船旗、所有權、名稱或類型發生變化而改變。船舶證書、圖紙、手冊與其他檔案也必須有IMO的編號。(註6)
監控海上犯罪行為,不論是使用高空遠程無人偵察機或是紅外線衛星,可能只會獲得船名或IMO編號的資訊,監控者再以IMO編號追查註冊船東和註冊國,再追查到實際犯罪者後,即可以對犯罪者實施制裁。IMO的編號是以物(船)追人,便於偵查犯罪者的利器。
參、我國法律規定制裁的對象
我國有關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的法規如下:
一、資恐防制法(註7)
第4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認個人、法人或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審議會決議後,得指定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涉嫌犯第8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罪,以引起不特定人死亡或重傷,而達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目的之行為或計畫。
依資恐防制之國際條約或協定要求,或執行國際合作或聯合國相關決議而有必要。
前項指定之制裁名單,不以該個人、法人或團體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限。
第1項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應經審議會決議,並公告之。
第5條:
主管機關依法務部調查局提報或依職權,應即指定下列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制裁名單,並公告之:
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資恐相關決議案及其後續決議所指定者。
聯合國安全理事會依有關防制與阻絕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擴散決議案所指定者。
前項所指定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之除名,非經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除名程序,不得為之。
依據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5條規定,我國法律制裁的對象是個人、法人或團體,不是物。
參閱同法第7條第1項:
對於依第4條第1項或第5條第1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條第1項、第2項所列許可或限制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交付或轉讓。
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
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依據資恐防制法第7條規定,我國法律制裁被制裁者的做法是截斷其金流,管制其財產。
二、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註8)
第3條:
審議會得為下列事項之審議:
本法第4條第1項之制裁名單。
本法第4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第1款制裁名單之除名措施。
本法第6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制裁之相關措施及同法第6條第2項限制使用方式。
本法第6條第3項廢止措施。
本辦法第3條的旨意與資恐防制法第4條、第5條的旨意相同,揭示我國法律制裁的對象是個人、法人或團體,不是物。
第7條:
審議會於審議指定制裁相關措施時,就主管機關提出下列之限制應併審議:
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使用特定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進行特定金融市場交易。
得於必要範圍內,限制與特定人為金融活動往來。
本辦法第7條的旨意與資恐防制法第7條的旨意相同,規定制裁相關措施。
三、我國其它相關法規
海商法第64條第1項:
運送人知悉貨物為違禁物或不實申報物者,應拒絕載運。(註9)
惟海商法未規定罰則,如違反本條法律,無從知悉制裁的對象為何。
至此可以獲得初步結論:我國有關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的法律是制裁個人、法人或團體,是制裁人,不是制裁物。
肆、我國法律對船舶管制的規定
依據商港法第19條第4項:
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對於申請入港船舶,認有危及商港或公共安全之虞者,非俟其原因消失後,不准入港(註10)。
商港法對船舶管制的規定是不准入港。惟海商法第4條第1項規定:
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於船舶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時止,不得為之(註11)。
如果欲扣押船舶,必須待該船舶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時方得為之,如不准入港,就無法執行扣押。
參考交通部航港局對船舶管制的規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航務字第1090006202號交通部航港局函(註12)。該函提供聯合國安理會入港禁令船舶清單109.07.30(共56艘)及交通部航港局關注船舶清單109.07.30(共198艘)。
該函稱為克盡國際成員義務,配合聯合國制裁北韓之決議,以維護國家及亞太區域安全,「聯合國安理會入港禁令船舶清單」船舶一律禁止進入我港口;涉嫌違反聯合國北韓禁令船舶(即本局「關注船舶清單」),亦原則禁止進入我國港口,且該2清單船舶均不得於我領海與鄰接區內滯留。並宣導業者勿租傭或提供補給予案內船舶,以免蒙受不必要之損失。
在航港局的管制下,該2清單內船舶被限制不准入港,應無機會從事他國與我國貿易的運輸業務,應該沒有可能性成為銀行的貿易授信戶所提示運輸單據裡面的船舶。銀行辦理貿易融資執行AML系統-NC查詢運輸工具的名稱時,應該沒有可能性會查到資料庫的黑名單船舶,亦即辦理查詢可能係浪費時間之舉。
伍、犯罪行為的主體為何
犯罪行為主要係由犯罪者成就,非由犯罪工具或運輸工具主導。
例如搶匪駕駛汽車或機車行搶,重點是搶匪與其犯罪行為,而非其使用的交通工具。警方偵查犯罪者使用的交通工具,是為了從車籍資料循線追查犯罪者的資料。而且犯罪者也知道這個道理,為了與車籍資料脫鉤,搶匪駕駛的汽車或機車極可能是偷竊而來的,絕非自有的汽車或機車,以免被警方查獲。可見警方辦案還是要從其他方向多線偵查,扣押原本就不屬於搶匪名下的車輛不會迫使搶匪投案,不可只單獨依賴車籍資料或扣押車輛尋求破案。
同理資恐防制法制裁對象是個人、法人或團體,而非運輸工具,人才是犯罪行為的主體。
陸、犯罪工具是否為犯罪行為的主體
犯罪工具由人所操縱,犯罪工具係被動的機械,不會主動犯罪,犯罪工具如被歹徒使用來犯罪,最多只應視為犯罪的證據而非犯罪者。
猶如歹徒搭乘計程車或偷竊得來的車輛從事搶劫銀行,當透過計程車或失竊的車輛的車籍線索循線查到歹徒後,扣押計程車或失竊的車輛就顯得沒必要。計程車或失竊的車輛是犯罪的證據,偵查過程的利器,而非犯罪者。如欲達成制裁歹徒的目的,制裁歹徒搭乘的車輛似無意義。
前述壹的3個資恐案例,犯罪者應是參與資恐或國際禁運行為的船東或運送人或傭船人,而非船舶本身。同理,如果欲制裁參與資恐或國際禁運行為,應制裁人而非運輸工具。
監控參與資恐或國際禁運行為的船隻,最重要的工作可能是設法拍攝到船舶的IMO編號影像,當以IMO編號追查註冊船東和註冊國,查到犯罪者後,即可以針對犯罪者依法實施制裁,扣押船舶似無意義。此時船舶名稱應自AML系統-NC查詢資料庫黑名單移除,以免浪費AML系統-NC查詢資料庫的儲存空間。
船舶的IMO編號是追查犯罪的利器,不應該成為船舶被制裁與被列入資料庫黑名單的原罪。
柒、制裁人與制裁物的效果
物是由人所操縱,運輸工具亦須由人駕駛方得以達成功用,限制人可能就有限制物的效果。
針對被制裁的人執行下列措施:例如凍結人的金流,使船舶所有人或運送人或傭船人無資金為船舶購買燃料、補給物資、支付航行人員與輪機人員的薪資,船舶也就無法航行。人一旦被制裁,幾乎等於無法從事運輸營利的行為。
在此情況下,船舶等運輸工具如為制裁對象的財產,亦等於是無法運行從事營業活動,此情況下船舶已非屬生財工具,更遑論被用來做為國際貿易的運輸工具。
可見針對被制裁的人切斷其金流,對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有顯著的效果,可以說制裁人等同制裁物。而且切斷人的金流的執行成本應該是比扣押船舶的執行成本低廉,可以說制裁物是治標而且耗費成本。
由此之故,應該是朝向針對人執行制裁,方是治本的正確作法。
捌、船舶與航空器等運輸工具對社會的效用
船舶與航空器內建先進的設備,造價昂貴,成本高,是國家在交通、經濟、國防方面的重大資源。船舶與航空器被限制使用或閒置,是社會資源的重大浪費,被扣押亦然。
建議當透過使用IMO編號查到涉及資恐或國際禁運行為的船籍,再循線查到犯罪者資料,將犯罪者提報為制裁對象名單時,船舶名稱即應自AML系統-NC查詢資料庫黑名單移除。同時建議修法,如果遭扣押船舶與航空器等運輸工具為我國籍且在我國境內,國家可徵收移做它用,做交通經濟國防方面的充分利用。亦即將其名稱去汙,並徵收移做正當用途,使其「洗心革面」再生,以免浪費社會重大資源。
玖、結論與建議
防制洗錢打擊資恐是近年來國際金融監理的主流業務,銀行業為避免遭受裁罰,在辦理貿易融資時針對運輸單據裡面所載相關名稱執行AML系統-NC查詢,實屬不得不然之舉。惟在辨明犯罪行為的主從關係後,應該僅針對託運人、受通知人或受貨人、運送人的名稱執行查詢即可,應已足夠盡到注意與防範的義務,再執行查詢運輸工具的名稱,已無意義,對防制洗錢打擊資恐的目的亦無實益。
再者交通部航港局對船舶管制的規定禁止涉案船舶進港,涉案船舶已無可能性成為貿易商託運的運輸工具,其名稱亦不可能出現在運輸單據上,辦理查詢已徒勞無功。
現行的實務措施將遲滯辦理貿易融資的作業效率,建議應免除執行AML系統-NC查詢運輸工具的名稱,以提升作業效率。
附註
- 瀏覽網站:鏡Mirror Media,https://www.mirrormedia.mg,林俊宏,美無人機偵蒐照完整曝光,府院嚴辦偷賣油北韓台商。2018年1月21日。
- 林孟潔,台商偷賣2796噸石油給北韓全被衛星拍下,改口認罪仍得關1年。聯合報,2023年2月6日。
- 瀏覽網站:新聞yahoo!https://tw.news.yahoo.com,鎖眼間諜衛星發威,台人運油賣北韓遭逮全曝光。2022年10月23日。
- 中央社,陳詩煥列美國制裁名單,檢方積極偵辦中。2022年10月8日。
- 瀏覽網站: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國際海事組織。
- 瀏覽網站:維基百科https://zh.wikipedia.org,國際海事組織編號。
- 瀏覽網站: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資恐防制法。
- 瀏覽網站: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資恐防制審議會之運作與制裁例外措施及其限制事項辦法。
- 瀏覽網站: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海商法。
- 瀏覽網站: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商港法。
- 同註9。
- 瀏覽網站:法務部https://www.aml-cft.moj.gov.tw,公告制裁名單專區2010年8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