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純
提及國際貿易,不可避免地就會提到危險品運輸,而在各種運輸方式中,採用海上運輸方式的比例是較高的,也由於危險品的海運數量不斷攀升,其導致的海上運輸事故也頻頻發生,造成生命、財產損失以及環境污染。國際海事組織頒布過《國際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其中詳細規定危險貨物的分類、特性和運輸等事項,在《海牙規則》的第4條第6款中,也將危險貨物間接定義為「具有易燃、爆炸或危險性質的貨物」。那麼一旦發生事故,這部分的責任應當如何劃分,歸屬於誰呢?承運人?抑或是託運人?
曾有海上運輸危險貨物在中轉港卸船時由於沒有中轉國的進出口許可證,導致貨物被滯留無法轉運提領,最後只能選擇棄貨,託運人向承運人索賠貨物損失;也曾有在海上運輸過程中貨櫃自燃發生的事故,最後查詢得知是由於貨櫃內的危險貨物自燃導致,承運人向託運人追究事故責任以及相應損失。
託運人在海上運輸危險貨物時須要盡到什麼義務?根據《海牙規則》、《漢堡規則》等,託運人都應當履行通知義務,那通知的內容須要涉及到什麼呢?託運人在委託承運人運輸貨物時,應當將所託運貨物的正式名稱、是否為危險貨物、其性質以及應當採取的預防措施書面告知承運人,以便承運人在運輸過程可以對此件危險貨物進行特殊的安排,從而達到安全運到目的港的目的,如果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了緊急情況,也可以方便承運人妥善地採取應急措施。因此若由於託運人未能通知上述事項,瞞報危險貨物而導致的事故損失,或者通知不充分而導致的事故,託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在實際操作中,因危險貨物的海運費較於普通貨物相對高一些,會有一些託運人存有僥倖心理隱瞞貨物性質,按照普通貨物向承運人辦理託運,從而導致承運人未能妥善管理危險貨物,在這種情況下,託運人須要承擔法律的嚴厲制裁,承擔一切責任。同時由於危險貨物的特殊性,大部分國家都要求進出口需要許可證明,這也是託運人的義務之一,託運人應當妥善安排危險貨物在目的港或者中轉港的進出口事宜,應當保證貨物的順利提領,若因貨物過境中轉手續辦理的問題導致無法提領貨物滅失,託運人也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和損失。這對託運人來說是嚴格責任制,只要託運人未履行危險性告知、妥善包裝、作好標籤,託運人均要承擔危險貨物運輸的風險責任。
承運人在海上貨物運輸危險貨物時須要盡到什麼義務呢?首先須要使船舶適航,符合國際海上運輸要求,船員須要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以及技能,其次需要妥善以及謹慎地管理危險貨物,那麼這個前提就如上文中提到的,託運人首先要如實告知危險貨物的性質以及預防措施,才能讓承運人在最大程度地管理危險貨物,最大可能避免意外以及事故發生。
隨著世界貿易的不斷發展,危險貨物涉及的領域也不斷增多,它作為海上運輸的重要組成部分,也越來越受到外界的關注,在危險貨物運輸過程中,承運人有著怎樣的權利以及義務,託運人又有著怎樣的權利以及義務,仍是一個非須需要探討的話題,法律在不斷改善,相信未來對於這部分的法律法規也會越來越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