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小燕
提單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約和貨物由承運人接受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在國際海運、國際貨物貿易中起到了必不可少的作用。《海牙規則》、《威士比規則》、《漢堡規則》都對提單的定義有明確規定。根據提單上收貨人的抬頭不同,提單可分為記名提單、不記名提單和指示提單。記名提單,是指提單正面明確載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不記名提單,是指提單正面未載明收貨人名稱的提單。指示提單,是指提單正面收貨人處載明需憑藉指示交付貨物的提單。
無單放貨是指承運人未將正本提單收回而放行貨物的行為。造成的原因有很多,從航海技術領域分析,隨著航海技術的發展,海運的速度越來越快,而提單流轉的速度漸漸已經趕不上海運的速度;從收貨人角度分析,收貨人有時無法及時正常將提單贖回,或者提單遺失、被盜、損毀,在此種情形下,如果堅持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才能提貨,將給港口和承運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失。但如果承運人就此無單放貨的話,將會承擔許多不利後果。首先,承運人將不能享受短期時效的保護。其次,因無單放貨有可能被認定是承運人故意為之,承運人可能不再享受對賠償責任的限制。最後,無單放貨屬於承運人的過錯,如造成委託人損失的,委託人找承運人索賠後,承運人不可再向保險公司追償。針對不同類型的提單,不同國家和地區對無單放貨的規制有所不同。大多數海運國家和地區規定如果簽發不記名提單或指示提單承運人應憑單交貨,如有承運人無單放貨並造成損失的,承運人要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對於記名提單承運人是應憑單交貨還是無單放貨,各國都有不同的規定。
對於無單放貨的規制,《海牙規則》並沒有明確規定在未收回正本提單下就放行貨物的責任須要由承運人承擔。《威士比規則》和《漢堡規則》較於《海牙規則》在無單放貨情形下未作實質的修改。而《鹿特丹規則》第45條至第47條在歸納主要海運國家和海運地區對無單放貨規制的基礎上,首次對無單放貨的情形進行規制。公約在一定情形下承認無單放貨的合法性,且首次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則改變承運人憑單交貨的強制性義務。雖然其理論具有一定的先進性,但是該公約的規定不再將提單作為物權憑證,提單的物權效力被破壞,削弱提單在貨物交付中的作用,破壞了國際貿易的基礎秩序。目前《鹿特丹規則》尚未生效,但其代表了國際海運對承運人無單放貨的觀點有所轉變,以及國際海運立法的新趨勢。
綜上,目前對於無單放貨,相關的國際公約都沒有對此有明確性的規制,主流觀點還是要求承運人自行承擔無單放貨的責任。在海運實操領域,承運人也因此承擔較多的不利後果。但是隨著《鹿特丹規則》對於記名提單無單放貨的規制,體現了國際社會的一種趨勢,承運人可能會將無單放貨的風險轉移給其他方,在一定條件下,對於合理的無單放貨,承運人將不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