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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下的貨櫃事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陳純

 

近年來颱風天氣頻發,對航運業而言,天氣因素不可謂影響不大,因颱風、颶風、海浪等導致的貨櫃傾倒摔落的事故也屢見不鮮。眾所周知,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是指合約簽訂後,不是由於合約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合約當事人無法預見、無法預防、無法避免和無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約,發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約的責任或者推遲履行合約。而不可抗力包含: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地震等,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等,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等。其中就包含颱風天,那麼在颱風天的影響下,海上運輸過程中的貨櫃發生傾倒摔落,究竟算不算不可抗力?船東是否可以依據不可抗力而免責呢?

一般來講,不可抗力的構成要素,分為主觀和客觀,首先是主觀要件,指主觀上的不可預見性,隨著人類高科技的迅速發展,人類對於大自然的預知能力以及相對應的檢測手段越來越強大,即使有時候會有些許差異,並不能達到完全準確預見。其次客觀要件,指人力不能抗拒的強制性,表示已經盡最大努力但仍然不能達成或者克服此不可抗力事件,特點是客觀上的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

在海上運輸過程中若發生貨櫃傾倒摔落的事故,船東對於天氣因素應當有提前知悉瞭解的義務,對可能發生的意外情況有一定預知準備能力,如上文提及的颱風,船東應當在自身能力範圍內盡最大可能對船隻上的貨櫃進行妥善的紮綁系固貨櫃,定期檢查貨櫃及綁紮牢固的情況。但也會有人認為,雖然目前人類對於天氣具有一定的預報能力,但始終無法做到完全的準確性,作為船隻在運輸過程中的掌舵者,船長也只能憑藉自己的知識與經驗、氣象台發布的氣象預報等來進行判斷,如果颱風速度突然增長或者方向突然改變,這都是船長無法預測和掌控的,因此如果因颱風導致貨櫃受損,應當屬於不可抗力,船東應當免責。

其實不管是哪種想法,都不應該脫離具體的實例情況,應該結合實際來判斷。在海事的審判實踐中,當出現不可抗力的情況,法院應當著重於客觀事實的查證,是否船東有機會防止不可抗力導致的損害發生或者無限擴大,如果由於船東的疏忽、失誤等原因,那麼不應當承認船東在不可抗力方面的免責事項。但如果船東已經盡最大努力,但由於外來因素過於強大、人力無法判斷時,船東若要證明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則應舉證其已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若無法舉證,則不可適用不可抗力免責的事項。

因此颱風天下的貨櫃事故究竟能不能適用不可抗力,船東是否可以免責,都應結合實際案例具體分析,而不是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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