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宗鑫、周勝年
一、前言
在國際貨物買賣契約中所約定的條件,一般而言除了包括貨品之品質、數量、價格、付款、交貨及保險等主要條件及其附帶條件外,通常還會約定有關貨品之包裝、專利、商標、檢驗、不可抗力、通知、索賠、仲裁、適用法規及其他一般條件。而在簽訂買賣契約前,通常必須經過報價的過程,報價前則必須先確定買賣標的物之品質、數量、交貨日期、付款方式,然後再依照FOB、CFR、CIF等不同的價格條件提出完整的報價。
因各國的交易習慣不同,對價格條件的解釋也有差異,往往因此造成交易上之不便與困擾,更進一步引起貿易糾紛。國際商會(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有鑑於此,乃於1936年制定了「交易價格條件國際釋義規則」(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簡稱「國貿條規」(Incoterms),提供國際貿易業者一套有統一解釋的「交易價格條件」(trade terms),以便在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契約時採用,並解決交易上之不便與困擾。
1936年制定後,經1953、1967、1976、1980、1990、2000、2010及2020年之增、修訂,而成為「2020年國貿條規」(Incoterms 2020),新版的國貿條規將於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國貿條規每次修訂之目的主要是為了配合並考慮下列事項:
- 特殊交易或港口習慣之規定。
- 運送方法及運送工具之改變。
- 通訊方法之改變與進步。
- 各國進出口管理制度之改變。
- 各國進口關稅制度之改變。
- 貨物運送保險制度之改變。
從最初制定之1953年國貿條規十一種交易價格條件,1953年修訂時減少兩種成為九種,1967年增加DAF及DDP兩種條件,1976年配合航空貨物運送之普遍化,增加FOA(FOB Airport)條件,1980年為配合貨櫃貨物運送之交易增加,增訂FCA及CPT兩種條件而成為十四種交易價格條件。1980年後貨櫃運送已成為國際間貨物運送之主流,國際商會重視此種運送方式之演變,乃於1990年將國貿條規作徹底翻修,確定了四類十三種條件,並將賣方與買方之義務各分十項作有系統之說明(註1),2000、2010及2020年之修訂中亦保留這種說明方式,但內容則有所不同。
1993年「歐盟」(EU)成立,1994年「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NAFTA)成立,並於2019年12月11日正式簽署改為美加墨自由貿易協定(United States-Mexico-Canada Agreement,USMCA);1996年「世界貿易組織」(WTO)正式運作;2010年東協十國(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ASEAN),與中國大陸建立「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更進一步邁向與澳洲、日本、韓國、印度與紐西蘭等國進行「區域全面經濟夥伴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RCEP)的整合,並於2019年11月4日完成談判;2016年2月4日,美國、日本、澳洲、加拿大、墨西哥、越南、馬來西亞、汶萊、智利、秘魯、紐西蘭及新加坡等12國締約國部長級代表在紐西蘭奧克蘭正式簽署「跨太平洋夥伴協定」(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TPP),但因美國退出,在日本主導下改稱「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展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CPTPP),並於2018年3月9日在智利聖地牙哥簽署。由上所述,「免關稅區」(customs free zones)的貿易型態形成。
此外,快遞業者(courier)亦加入國際貨物運送服務。貨物通關自動化(cargo clearance automatic)普遍實施。2016年7月1日以來,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Safety of Life at Sea,SOLAS)第二條(Regulation 2)規定,強制託運人在貨櫃裝運時有義務使用校準過(calibrated)且確定的設備去秤量已裝貨之貨櫃,或秤量貨櫃內裝物重量並加上空櫃重量。雖然國際商會起草小組認為有關核實貨櫃重量的義務與成本太特別與複雜而決定不在2020年國貿條規條件中明文規定。國際商會為順應這些貿易情勢之發展,而有2000、2010及2020年國貿條規之修訂。
2000年的修訂仍維持四類十三種交易價格條件的架構,簡稱維持不變,其中DEQ條件之英文全名略有修改,且為了配合貿易實務上之操作,將賣方在進口地辦理進口通關手續及繳交進口稅之義務改由買方負擔,FAS條件將辦理出口通關手續之義務改由賣方負擔。
由於國貿條規實際上已獲得國際貿易業者普遍的認定,國際商會為落實這項認定,並使國貿條規中所使用之詞語在使用上能正確而清楚地反映貿易實務(trade practice)之操作,在2010年的修訂中將國貿條規的數目由十三種減為十一種,新增加DAT與DAP兩種條件,取代2000年國貿條規的DAF、DES、DEQ及DDU等條件,並放棄“E”、“F”、“C”及“D”的分類方式,改採用「適合任何運送方式」及「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運」兩類條件。
在2020年的修訂中國際商會將DAT條件改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並將DAP條件置於DPU條件之前。
二、2020年國貿條規之架構
2020年的修訂中仍維持十一種條件及分類方式。
茲將其詳細之英文全名、簡稱及中文譯名列表於下:
適合任何運送方式的條件
- 工廠交貨價格條件EXW│Ex Works
EXW(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Incoterms 2020
- 向運送人交貨價格條件FCA│Free Carrier
FCA(insert named place of delivery)Incoterms 2020
- 運送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CPT│Carriage Paid To
CPT(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20
- 運送費及保險費付到指定目的地價格條件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IP(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20
- 指定目的地交貨價格條件DAP│Delivered at Place
DAP(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20
- 指定目的地卸貨交貨價格條件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
DPU(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20
- 指定目的地稅後交貨價格條件DDP│Delivered Duty Paid
DDP(insert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20
僅適用海運及內陸水運的條件
- 出口港船邊交貨價格條件FAS│Free Alongside Ship
FAS(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Incoterms 2020
- 出口港船上交貨價格條件FOB│Free On Board
FOB(insert named port of shipment)Incoterms 2020
- 包括運費在內價格條件CFR│Cost and Freight
CFR(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20
- 包括運保費在內價格條件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IF(inser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Incoterms 2020
在賣方與買方義務方面,2020年國貿條規中仍維持1990及2000年之架構,將賣方與買方義務各分十項作有系統之規定,但將各項條文的順序重新安排以反映買賣交易之邏輯(the logic of a sale transaction)。茲列表比較於下:
| 項目 | 2020年賣方義務(THE SELLER’S OBLIGATIONS) | 2010年賣方義務(THE SELLER’S OBLIGATIONS) |
| A1 | 一般義務(General obligations) | 賣方之一般義務(General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
| A2 | 交貨(Delivery) | 許可證、認可、安全通關與其他手續(Licences, authorizations, security clearances and other formalities) |
| A3 | 危險之移轉(Transfer of risks) | 運送及保險契約(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 |
| A4 | 運送(Carriage) | 交貨(Delivery) |
| A5 | 保險(Insurance) | 危險之移轉(Transfer of risks) |
| A6 | 交貨/運送單據(Delivery/transport document) | 成本之分配(Allocation of costs) |
| A7 | 出口/進口通關(Export/import clearance) | 通知買方(Notices to the buyer) |
| A8 | 核對/包裝/標誌(Checking-packaging-marking) | 交貨單據(Delivery document) |
| A9 | 成本之分配(Allocation of costs) | 核對、包裝、標誌(Checking-packaging-marking) |
| A10 | 通知(Notices) | 資訊協助及相關成本(Assistance with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costs) |
| 項目 | 2020年買方義務(THE BUYER’S OBLIGATIONS) | 2010年買方義務(THE BUYER’S OBLIGATIONS) |
| B1 | 一般義務(General obligations) | 買方之一般義務(General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 |
| B2 | 受領貨物(Taking delivery) | 許可證、認可、安全通關與其他手續(Licenses, authorizations, security clearances and other formalities) |
| B3 | 危險之移轉(Transfer of risks) | 運送及保險契約(Contracts of carriage and insurance) |
| B4 | 運送(Carriage) | 受領貨物(Taking delivery) |
| B5 | 保險(Insurance) | 危險之移轉(Transfer of risks) |
| B6 | 交貨/運送單據(Delivery/transport document) | 成本之分配(Allocation of costs) |
| B7 | 出口/進口通關(Export/import clearance) | 通知賣方(Notices to the seller) |
| B8 | 核對/包裝/標誌(Checking-packaging-marking) | 交貨證明(Proof of delivery) |
| B9 | 成本之分配(Allocation of costs) | 貨物之檢查(Inspection of goods) |
| B10 | 通知(Notices) | 資訊協助及相關成本(Assistance with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costs) |
三、用詞說明
綜觀國際商會歷年來的修改,在規定內容與使用詞彙之說明上都有很大的改進。1980年國貿條規的賣方與買方義務之規定項目並不一致,亦無特別列舉應負擔義務之項目名稱,如“EXW”條件之賣方義務規定七項,但買方義務則僅規定了五項。這些缺失在1990年國貿條規中已作了徹底改進。
在2000年國貿條規中進一步對各項規定所使用之詞彙(terminology)加以一致化,以避免使用「不同的詞語」(different expression)來表達相同的意義,並且盡可能與「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1980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CISG)中所使用的詞語相同,除此之外,並針對以下的用語作詳細的說明,包括:
1.“shipper”;
2.“delivery”;
3.以“usual”取代“reasonable”的使用;,
4.“charges”;
5.“ports”、“places”、“points”及“premises”等不同的詞語的使用;
6.“ship”及“vessel”的使用。
7.“checking”與“inspection”的使用。
2010年國貿條規中並增加對各項規定中所經常使用之用語(terms)作詳細的說明,以協助使用者正確使用於單據中,如:
- 運送人(carrier);
- 通關手續(customs formalities);
- 交貨(delivery);
- 交貨單據(delivery document);
- 電子記錄或程序(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
- 包裝(packaging)。
四、2010年國貿條規規定內容之修改及與2020年規定內容之不同
2010年國貿條規在賣方與買方義務的架構上雖然維持不變,但其規定內容則作了部份修改。茲說明於下:
- 電子通訊
在2010年國貿條規規則中,除了將A1與B1的標題分別更改為「賣方之一般義務」與「買方之一般義務」外,並在條文中明文記載,只要當事人同意或依習慣(the parties so agree or where customary),A1-A10與B1-B10所涉及之任何文件可以為「相當之電子記錄或程序」(an equivalent electronic record or procedure)。這個規定使電子傳達工具與書面傳達具有相同的效果並且促進了新電子程序的發展。
- 安全通關與所需資訊
2010年國貿條規中將A2與B2的標題分別增加「安全通關」(security clearances)的詞語。其條文包括提供「貨物安全通關所需之任何資訊」。
- 保險契約
2010年協會貨物保險2020年國貿條規中則將CIF與CIP條件分別規定不同的最低程度保險。CIF條件比較可能使用於海運貨物貿易,故保留現狀,投保協會貨物保險C條款;CIP條件,則改為賣方必須投保協會貨物保險A條款。
2010年國貿條規亦配合「修改。
2010年國貿條規的A3與B3標題維持不變,但把原來放在2000年國貿條規A10與B10條文中的「有關保險資訊責任」,改放在2010年國貿條規的A3 b)項條文中規定,並改變當事人的一些義務。例如,在FCA條件下,賣方在提供保險資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危險與費用改由買方負擔。
此外,在保險條款方面的文字說明亦作了部分修改,例如,在CIF條件下,2010年國貿條規A3 b)項條文中明白規定賣方必須取得「至少符合協會貨物保險(LMA/IUA)C條款或任何類似條款之最低保險之貨物保險」。並使用協會貨物保險修訂後的新條款。
- 交貨地點與危險之移轉
2010年國貿條規對各條件的表示方法也有些改變,以FCA條件為例,與FCA條件有關之運送契約相當多樣化,常導致當事人在選擇交貨地點時發生困難;因可能以在「賣方場所」(seller’s premise)裝載在買方所派出之收貨車上的方式交貨,亦可能必須以在買方指定之「貨運站」(terminal)從賣方所派的車輛上卸貨的方式交貨。因此,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則進一步要求「盡可能精確地指明」(Specify as precisely as possible)交貨地或交貨港,並舉例說明正確的使用方法,例如“FCA 38 Cours Albert 1er, Paris, France Incoterms 2010”。
在2020年國貿條規導文(Introduction)第三部分「如何最好地納入國貿條規條件」第10節亦舉例說明正確的使用方法,例如:CIF Shanghai Incoterms 2020,或DAP No 123, ABC Street, in Portland Incoterms 2020。
此外,2010年國貿條規中的EXW、FCA、DAT、DAP、DDP、FAS、FOB等七種條件,指定地或指定港為交貨及危險移轉買方的地方。其他CPT、CIP、CFR與CIF等四種條件,其成本的分配點雖在目的國,但並不屬於「目的地交貨契約」(arrival contract),其指定地或指定港為運費已付之目的地,賣方只要負擔以「通常的路線」(usual route)及「習慣的方式」(customary manner)將貨物運送到指定地或指定港之「正常運送成本」(normal transport cost)即可,而在貨物已經適當地交付運送人運送後的滅失或損壞的危險以及在貨物交付運送後發生之其他事件所增加之成本則由買方負擔,故成本的分配地點與交貨地點及危險移轉給買方的地點不同。故應進一步在運送契約上詳細記載該指定地或指定港的確定地點以避免發生爭執。
新增加的DAT與DAP兩種條件為「目的地交貨」的條件,交貨發生於指定目的地,賣方除了負擔進口通關以外之所有成本,並負擔將貨物運送到指定目的地之危險。這兩種條件被設計來取代2000年國貿條規的DAF、DES、DEQ及DDU等四種條件。DAT條件以在指定貨運站「抵達的運送工具上卸載置於買方處理下」(at buyer’s disposal unloaded from the arriving means of transport)的方式交貨,DAT條件的指定貨運站也可以是一個港口,故能取代2000年國貿條規的DEQ條件的使用;DAP條件以在指定目的地「抵達的運送工具上準備好卸載置於買方處理下」(at the buyer’s disposal, on the arriving means of transport ready unloading)的方式交貨,DAP的抵達車輛也可能是一艘船,指定目的地也可以是一個港口,故能取代2000年國貿條規的DAF、DES及DDU等條件的使用。
2010年國貿條規第二類的FAS、FOB、CFR及CIF等四種條件,其交貨地點及貨物運送的目的地都是港口。FAS的交貨地點與危險移轉地點仍「在指定裝運港買方指定的船邊」(alongside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亦即船邊的「碼頭或駁船上」(on a quay or a barge)。但在FOB、CFR及CIF等條件中,為避免危險的移轉點「在一條虛擬的直線上來回地擺動」(swinging to and fro across an imaginary perpendicular line),並反映現代商業的實況,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FOB條件的交貨與危險移轉的地點改為在「將貨物交運到指定裝運港買方指定的船舶上」(delivers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 nominated by the buyer at the named port of shipment)或「取得已如此交運之貨物」(procures th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時。CFR及CIF條件的交貨與危險移轉地點改為「將貨物交運到在船舶上」(delivers the goods on board the vessel)或「取得已如此交運之貨物」時。
2020年國貿條規導文第三部分第12節亦指明附在國貿條規條件後的指定地的重要性,依該節條文規定:
(1)除了C類條件以外的所有國貿條規條件,指定地意指交貨地,亦即危險由賣方移轉給買方的地方;
(2)D類條件,指定地意指交貨地,也是目的地與賣方安排運送所抵達的地方。
(3)C類條件,指定地意指賣方必須安排運送並支付運費所抵達的地方,但不是交貨地或交貨港。
第三部分第13與14節亦指明為避免留給買賣雙方當事人對FOB條件裝運港及CPT條件指定目的地不清楚之質疑,最好的方式就是依當事人所選擇的國貿條規條件,在指定港口、地方或地點時,盡可能地指明特定的地理位置。
第四部分「2020年國貿條規條件中的交貨、危險與成本」第16節更說明附加於三個英文字母後的指定地或指定港,在2020年國貿條規條件的運作方式上的重要性,如CIP Las Vegas 或CIF Los Angeles等等。依當事人所選用的2020年國貿條規條件,該指定地或指定港將確定為賣方考慮交貨給買方的地方或港口,即交貨地或交貨港;或賣方必須安排運送貨物所到達的地方或港口,亦即其目的地或目的港。在D類條件時,則兩者皆是。
- 交貨方式
國際貿易中常發生買方向賣方購買在海上運送途中的貨物,其表示方式為在交易價格條件後面加上“afloat”這個英文字。這種交易方式在使用CFR及CIF條件交易時會引起解釋上的困難,因依照CFR及CIF的意義,貨物滅失或損壞之危險在出口港裝船後已經移轉給買方承擔,而買賣契約發生效力則是在貨物裝船後。在此情形下,依「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契約公約」第六十八條之規定「若指明此種狀況,當貨物交給運送契約中簽發單據之運送人時,危險由買方承擔。」
在商品銷售過程中,普遍發生順著一條銷售路線被連續多次轉賣的情形,亦即所謂「連續銷售」(String sales)的情形,故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將FAS、FOB、CFR及CIF等四種條件的賣方交貨的方式包括「取得已交運之貨物」(procuring goods shipped),如FAS中使用「取得已交付運送到目的地的之貨物」( to procure goods already so delivered for shipment to the destination)。FOB、CFR及CIF等三種條件的賣方義務中亦有類似的規定。居於這一條連續銷售路線中間的賣方因貨物已被第一個賣方「交付運送到目的地」,故不以「交運貨物」(shipping the goods)的方式來履行對其買方的交貨義務,而是以「取得已交運之的貨物」的方式來履行對其買方的交貨義務。
在2020年國貿條規導文第四部分第24節亦說明所有的七種F與C類條件,其交貨地在賣方預定運送這一端;危險移轉亦在主要運送的賣方這一端,以便賣方完成其交貨的義務,而不管貨物是否實際到達其目的地。這個特性,交貨發生於運送循環初期的賣方端的裝運銷售(shipment sales),在F與C類條件很普遍,不論是在適用海運的國貿條規條件或是在適用任何運送方式的國貿條規條件。因此,「連續銷售」的情形,在FCA、CPT及CIP等三種條件也同樣普遍發生,故2020年國貿條規在此三種在條件中,新增賣方交貨的方式的包括「取得已交運之貨物」之方式。
- 成本之分配
2010年國貿條規A6及B6項的標題由「成本之劃分」(Division of costs)改為「成本之分配」(Allocation of costs),文字說明雖略有不同,但內容大致不變。但在「貨櫃場作業費」(Terminal handling charges)方面,為避免對同樣的一項服務重複收取兩次費用,故在CPT、CIP、CFR及CIF等四種條件的條文中清楚說明成本的分配。
因此在2010年國貿條規這四種條件的A6與B6項條文中對這些成本的分配作更清楚得說明。例如CPT條件在A6項條文中增加「除B6項所規定由買方支付者外」(other than those payable by the buyer as envisaged in B6),以避免這種重複收取費用的情形發生。
2020年國貿條規中將「成本之分配」改列在A9/B9項條文中。在2020年國貿條規導文第四部分第20節規定A2項條款下的交貨地或交貨港標示A9項條款下賣方與買方成本分配的中心點。廣義言之,A9項條款將交貨點之前的成本分配給賣方,交貨點之後的成本分配給買方。
- 通知買方與通知賣方
2010年國貿條規A7及B7項的標題維持「通知買方」與「通知賣方」不變。內容則配合交貨地點的規定,詳細說明該指定地方或目的地的確定地點,通知事項的交貨地點也配合作文字上的修改,例如將FCA條件的B7項規定從2000年國貿條規的規定「在貨物應交給當事人的地方之地點」(the point within the place where the goods should be delivered to that party)改為規定「在指定地提取貨物之地點」(the point of taking delivery within the named place)。
2020年國貿條規中將「通知買方」與「通知賣方」改列在A10/B10項條文中,並更改標題為「通知」。
- 交貨單據與交貨證明
在2010年國貿條規中將A8的標題由「交貨證明、運送單據或相當之電子文件」(Proof of delivery ,transport document or equivalent electronic message)改為「交貨單據」(Delivery document),B8的標題亦改為「交貨證明」(Proof of delivery)。
A8項條文的內容也配合A1與B1項條文中明文記載A1-A10項與B1-B10項所涉及之任何文件可以為相當之電子記錄或程序而大為簡化。如FCA、FAS與 FOB等條件中只規定賣方必須負擔費用提供買方依A4項規定完成交貨之「通常證明」(usual proof);CPT、CIP、CFR及CIF等條件則規定賣方必須自擔費用提供買方依A3規定所訂定之「通常運送單據」(usual transport document);DAT、DAP與DDP等條件規定賣方必須自擔費用提供買方「使買方能依A4/B4項規定受領貨物之單據」(a document enabling the buyer to take delivery of the goods as envisaged in A4/B4)。對於這些通常證明、通常運送單據、受領貨物之單據的名稱則並未詳細說明。B8項條文的內容也僅作文字修改,內容則不變。
2020年國貿條規中將A8項「交貨單據」與B8項「交貨證明」改列在A6/B6項條文中,除EXW條件的B6項標題仍為「交貨證明」外,其他條件地標題都改為「交貨/運送單據」。
- 核對、包裝、標誌與貨物之檢查
2010年國貿條規中A9與B9項的標題都維持不變。A9項的內容除了包裝方式略有差異外,其他內容則大致相同。2010年國貿條規中規定包裝方式為「賣方得依適合運送之方式包裝貨物,除非在訂約前買方已通知賣方特別的包裝需求」(The seller may package the goods in the manner appropriate for their transport, unless the buyer has notified the seller of specific packaging requirement before the contract of sale is concluded.)。
B9項規定的內容則在「交運前檢查」(pre-shipment inspection)前加了「強制性」(mandatory)。
2020年國貿條規中將A9項「核對、包裝、標誌」與B9項「貨物之檢查」改列在A8/B8項條文中,並將標題都改為「核對/包裝/標誌」。取消「貨物之檢查」這一項規定。
- 資訊協助及相關成本
2010年國貿條規中將A10與B10項的標題都由「其他義務」(Other obligations)改為「資訊協助及相關成本」(Assistance with information and related costs)。在A10及B10項條文中對買方與賣方取得「與安全有關的通關資訊」(security- related clearances information)之義務,例如「保管鏈資訊」(chain-of-custody information)之義務作了分配。
2020年國貿條規中將A10與B10項「資訊協助及相關成本」 規定取消。其內容則分散到其他條款中。
(待續)
註 1:方宗鑫,國貿條規之研究,第二版,台北:華泰文化事業公司,2000年,第13-27頁。
(方宗鑫,中國文化大學國際貿易學系兼任教授
周勝年,德明財經科技大學國際貿易系講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