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編輯的話
世界衛生組織(WHO)於2020年1月31日宣布將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提升為「國際公共衛生緊急事件」。基於中國大陸地區感染者數量增加,其他國家也都陸續出現確診疫情,估計客運受到的影響會明顯高於貨運,預期將使航空客運與郵輪、渡輪等業務都大幅萎縮。此外,由於新型冠狀病毒傳播的過程和程度不確定性,是否會產生更深遠影響還不得而知,但是各國港口進出口作業必須開始考慮如何加強防堵疫情擴散、積極做好應對準備,盡可能控制疫情對航運業產生不利的影響。
高航與徐劍華教授「貨櫃船的大型化和液化天然氣動力發展趨勢」,亞洲-北歐貿易航線上的船舶目前平均容量為16,000TEU,該航線2020年預計將有更多23,000TEU的船舶投入營運,擴大運輸規模仍舊是航運公司縮減成本手段中的明顯選擇,船舶大型化的趨勢絲毫沒有減弱跡象,而在跨太平洋貿易航線上,船舶大型化的浪潮卻沒有這麼劇烈。而亞洲-北美航線上的船舶平均規模也有所成長,但由於該航線上的航運公司決定以更謹慎的態度應對美國航運業緩慢成長的需求,因此該航線上船舶平均規模的成長速度比不上亞歐貿易航線。國際海事組織(IMO)意識到航運業所產生的污染物排放有可能超過陸地來源成為主要污染排放源頭,因而對全球對航運污染物排放進行控制,法規的生效迫使航運公司考慮使用天然氣來代替加裝脫硫器和低硫油,因為液化天然氣作為船舶燃料時,尾氣排放中的硫含量為零,相較之下液化天然氣是一種更具吸引力的替代燃料,為此有不少航運公司正在認真考慮朝這個方向改造舊船與建造新船。有關此議題,目前還沒有定論,達飛與Eastern Pacific在這上面投入巨額投資是否是明智之舉也無法判斷,只有時間能證明使用液化天然氣作為燃料究竟是否能使航舶航行時更加環保或只是一種臨時的解決方案。
韋鳳華與李重一「承運商預計2020年開局運價將走高」,中美貿易戰觸發2018年的提前出貨導致了臨時貨運高峰,伴隨而來的是貨源短缺而庫存充足,對運輸需求產生不利影響。2019年底運價的小幅回升,值得注意的是運力供給方面的變化,不僅包括中美貿易戰後空白航班,還包括越來越多的船舶前往船廠進行脫硫器改造,導致閒置船隊的增加,雖然閒置船隊的增加並不是導致運價上升的主要因素,但後續需求足夠強勁,供應方面的削減轉為艙位利用率和運價的回升。而冷清的租船交易使貨櫃船租賃進度停滯不前,但有限的供應確保了每日運價的穩定,加裝脫硫器仍有可能推動運價上漲,美中不足的是貨源仍然不足,近幾個月來航線的運量需求一直在下降,長期存在的運力過剩問題仍幾乎沒有緩解的跡象。
陳興時「鹿特丹港亟力邁向為智慧港」,鹿特丹港為優良的天然深水港、獨特的地理環境和良好的規劃、人為的努力等諸多因素,造就了鹿特丹港成為歐洲海運與航貿最重要門戶。近年來鹿特丹港不斷依據國際航運業的需求和國際商貿的競爭,提高港口的吞吐能力、強化作業效率以及增進智慧化層級,帶動鹿特丹市和整個國家對外貿易和經濟局勢的成長發展。自2017年使用PRONTO系統進行演算和運作,透過人工智慧和大數據開發,準確使用於控管船舶到港和離港的時間,為船公司、代理商、船務營運商,提供一個港口掛靠相關資訊交換的聯合平台。而來往於港口和內陸之間的物流運輸業者,如鐵路與船舶營運商、託運方、內陸港口及內陸碼頭等眾家業者,則使用NAVIGATE系統,可追蹤貨物的到達和離開時間以及運輸方式。近來為解決從船公司和碼頭網站操作繁瑣的貨況追蹤則開始採用Boxinsider系統,收集自貨櫃船、港埠以及內陸碼頭的狀態資訊以追蹤貨櫃流向,並可確定船舶預計和實際的到達時間和離開時間,以及貨櫃在貨櫃碼頭區的裝卸停等時間,來追蹤貨櫃在航運途中的位置,將比現行方式更為有效,允許託運人與貨運承攬業者,隨時隨地掌握貨櫃當下所在的位置。針對鹿特丹港有系統的整合相關資訊系統,有效的運用企業資源規劃(ERP),包括整合港埠內的岸上基礎設施、港灣基礎設施、船舶及雷達定位等數個大型部門,使貨櫃碼頭得妥善排定船舶靠泊以及調派岸邊起重機配合作業的時間,降低繁瑣的操作流程,值得提供給我國港務公司做為借鏡。
海商法專欄「軍艦及專用於公務之船舶,於碰撞之情形,亦應排除於海商法適用之外」,依1910海上救助及撈救統一規定公約、1910年船舶碰撞統一規定公約、1926年船舶優先權及抵押權統一規定公約以及1924年海船所有人責任限制統一公約,均將軍艦及專用於公務之政府船舶排除於適用之外,我國海商法第3條第2、3款卻僅將「船舶碰撞」排除適用之外,又我國於民國69年7月2日已制定國家賠償法,軍艦或專用於公務之船舶,發生船舶碰撞情事,自應適用國家賠償法有關規定,不能再適用海商法乃屬當然之理。海商法將來修正時,應將第3條第2、3款刪除,俾與公約一致。楊仁壽大法官認為軍艦及專用於公務之船舶,於碰撞之情形應與國際公約採同一立場,一概規定不適用於軍艦或專用於公務之政府船舶,未將船舶碰撞作特別處理,使公務船等行使公權力所加於他人損害,無須負應有之賠償。
Maritime Business Review專欄,本期刊載Chia-Hsun Chang等學者刊登於Maritime Business Review 2019年Volume 4 Issue 4之「Selection of effective risk mitigation strategies in container shipping operations」,透過本篇文章可了解如何在貨櫃運輸業務中選擇有效的風險控管計畫,以及針對不同類型的風險後果採取控管計畫的優先次序,有關詳細之內容,請參閱本刊全文。
二、202005期航貿專論
| 類 別 | 篇 名 | 作 者 | 頁 |
| 航運市場 | 貨櫃船的大型化和液化天然氣動力發展趨勢 | 高航、徐劍華 | 7 |
| 航運市場 | 承運商預計2020年開局運價將走高 | 韋鳳華、李重一 | 14 |
| 港埠經營 | 鹿特丹港亟力邁向為智慧港 | 陳興時 | 21 |
| 海商法 | 軍艦及專用於公務之船舶,於碰撞之情形,亦應排除於海商法適用之外 | 楊仁壽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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