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編輯的話
全球貨櫃船隊運力供求平衡狀況評估
貨櫃航運市場運價之起伏,除受世界經濟景氣之影響外,船噸供需是一個極重要之因素。因此,貨櫃航運經營之決策者對市場貿易運輸需求的消長極為注意,此關係船公司運力的調配。另外,為了追求大型船舶所產生低單位成本的效應,航商被迫紛紛跟進建造大型船舶,而市場上這些大型船舶何時進入市場,也更是決策者要小心因應的事。
本期作者陳心怡及徐劍華「全球貨櫃船隊運力供求平衡狀況評估」一文,綜合航運國際期刊專文,就2019年上半年開始的新船交付量、2月份世界貨櫃船隊運力、各大航商所將加入大型船舶的情形及今年亞歐貿易需求與航商的因應等,作了報導分析。
克拉克森(Clarksons)說:「國際海事組織2020年全球硫排放上限,可能會對貨櫃船舶行業產生積極影響,因為船舶正在安裝脫硫塔設備、減速航行和加速拆解舊船,所以『停運的時間』會延長,將導致有效運力的減少。」
全球港口的智慧化趨勢
港口是一個社群共同體,由許多公司和行政部門組成,他們都有不同的任務。其中包括港口管理機構、引航、海關、加油、碼頭裝卸、倉儲和配送等業者。而全世界的港口都在建設「智慧港口」(smart port),需要與所有各方協作,以獲得更智慧的流程。它涉及到海關,也涉及到碼頭和貨主,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貨主和貨物接收者的資料比碼頭或代理商或貨運代理要多得多。鹿特丹港認為,港口需要以更數位化的方式合作,成為全球港口網絡的一部分。
本期作者曹穎及江南蒓「全球港口的智慧化趨勢」一文,以鹿特丹港、洛杉磯港和上海港為例,介紹並分析智慧港口的現狀和發展趨勢。
本文並報導洛杉磯港正在進行「港口優化」(Port Optimizer)項目的詳細分析,與該港合作的網路技術公司GE Transportation現在正在幫助排名前11的9家貨櫃航運公司,透過洛杉磯港和長灘港的貨物資料作分析。
GE Transportation說:該計畫的長期目標是改善貨主、航運公司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間的資料流程,使港口和碼頭運營商有更長的時間來追蹤入境的貨物。在大型船舶抵達的10至14天前,洛杉磯港將提供有關該船抵達其碼頭所帶來的貨櫃數量及置放位置的可靠資訊,以及目的地的詳細資訊供航商使用。
航運法專題
本期「航運法專題」作者Smooth Bay續以「航運與環保」為題,就相關之「航運與環保」法令作介紹。
201923期所刊登的「航運與環保」議題,主要係針對「空汙」及「船舶效率」議題之規範,作一概述。
IMO對於「空汙」及「船舶效率」的規範都是訂於「防止船舶汙染國際公約」(MARPOL)內。其中在「空汙」防制部分,即是MARPOL附錄VI,對於船舶的排放氣體(諸如:氮氧化物(NOx)、硫氧化物(SOx)…等)進行了排放限制的規範。該項規範要求船東降低「硫氧化物」的逸散,特別是在管制區內,必須降至0.10%,其他地區則為3.5%。然自2020年元旦開始,管制區以外的地區則要求必須降至0.5%。2020年1月1日起執行的「限硫令」即是以其為執行的依據。
為執行MARPOL 附錄IV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包括二氧化碳), 2013年起,造船界引入「能效設計指標」(Energy Efficiency Design Index,簡稱EEDI),要求所有新船建造均必須超越業界所設定5年期的一般效率標準。此對於船舶的設計暨技術的創新有著正面的提升效果,其對於法令的遵循及操船費用的節省亦頗有助益。
海商法專欄
海商法宜訂定期傭船契約專節
定期傭船契約的當事人,一方為船舶所有人,另方則為定期傭船人(time charterer)。定期傭船人本身既無船舶,船長及海員又非其所僱用,但在定期傭船契約下,卻可像船舶所有人所擁有「船舶組織」那樣,依約定使用船舶及船長、海員提供的勞務。
本刊海商法專欄作者楊仁壽大法官「海商法宜訂定期傭船契約專節」一文,針對定期傭船契約的性質作探討。楊仁壽大法官認為我國海商法對「貨物運送契約」的種類,雖然僅於第38條規定有二種,即(一)以件貨之運送為目的者,(二)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者,但對從事以上二者之海上企業主體,則未加以限定。定期傭船人以其所傭船舶從事上述二種海上企業活動,自為法之所許,其地位猶若船舶所有人自己所從事者然。
楊仁壽大法官並提出王效文教授於民國19年8月出版的「中國海商法論」解釋稱:「貨物運送,通常得分為二種:『一、以件貨之運送為目的者;二、以船舶之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者。』前者名之曰搭載契約,後者名之曰傭船契約。」
楊仁壽大法官引用以上王教授所著論述,進一步指出(一)我國目前仍有學者,認「定期傭船契約」,亦為海商法第38條第2款所定「以船舶全部或一部供運送為目的」之貨物運送契約的一種,實誤。(二)現行條文,與民國18年制定之海商法第70條規定,文字照舊,至今雖經四次修正,仍抱殘守闕,未作任何增定,已嫌陳舊。於今似應另增章節,以應實際需要。
MAritime Business Review專欄
Abiding by the rules?:
A sequential mixed-methods study on the determinants of regulatory compliance with maritim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航運專家認為5~15%的行業參與者為了保持其行業內及面對其他運輸方式的競爭力,忽視了對船舶污染源的規範。為保護海洋環境,國際上針對航運業,特別是在財政資源緊張及艙位供給過剩和併購之情形下,增加了一些管制措施。但學者指稱航運業透過資產移動來規避監管的可能性逐漸增加,這些資產可能很容易轉移到其他的司法管轄區。因此,國際水域的公共資源,隨著各個港口國對國際公約執行程度的不一,幾乎無法執行,而船籍國與港口國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利益亦相互衝突。
MAritime Business Review 2019年Volume 4 Issue 1刊載之「Abiding by the rules?: A sequential mixed-methods study on the determinants of regulatory compliance with maritim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一文,由作者Thea Freese, Michael Gille及John Struthers針對海事環境立法對監管合規之決定因素進行研究,將海事環境立法的成本效應作一確認,並加以量化。
本文詳細之內容,請前往Emerald網頁https://www.emeraldinsight.com/doi/full/10.1108/MABR-09-2018-0034瀏覽。
二、201923期航貿專論
| 類 別 | 篇 名 | 作 者 | 頁 |
| 貨櫃市場分析 | 全球貨櫃船隊運力供求平衡狀況評估 | 陳心怡、徐劍華 | 8 |
| 港埠經營 | 全球港口的智慧化趨勢 | 曹穎、江南蒓 | 15 |
| 航運法專題 | 航運與環保② | Smooth Bay | 23 |
| 海商法 | 海商法宜訂定期傭船契約專節 | 楊仁壽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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