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編輯的話
海運承攬運送業(Freight Forwarder, NVOCC)在實務作業上,以自己名義攬貨,發送自己的提單,但亦常有將所攬的貨交由同行倂櫃(co-load)或接受同行拋貨,其間發放提單的模式更是複雜多樣,而在客戶交運前,其「契約」是否成立?又有不同的情境。
海運承攬運送業報價或客戶訂單的要約發出後,其契約之成立,須視對方是否為承諾的表示而定。這種結果有三:「完全接受」、「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而附有條件要求變動內容」。在「附有條件要求」方面,常見客戶提出額外的要求,例如要求海運承攬運送業須保證貨物順利通關,若貨物遭海關扣押或沒收,則須依照實際貨物損壞數量或查扣數量,按投保金額全額賠償。作者Smooth Bay於本刊第40期「報價單的法律性質」一文,針對訴訟案件的案情作了分析,希望能提供業界參考。
自1956年第一艘貨櫃船SS Ideal X由「貨櫃化之父」海陸運輸公司Malcolm MacLean引進之後,迄今已逾六十餘年,期間貨櫃船的裝載容量已破二萬TEUS,其營運模式亦有翻新。現在已有機構在預測2043年貨櫃航運業市場的情況,未來的二十五年裡,貨櫃航運業將在交易模式、自動化和數位化等項面臨改變。陳心怡女士及徐劍華教授在其「貨櫃航運業的未來發展方向」一文中作了有趣的報導。
前最高法院楊仁壽院長於本期海商法專欄內就「載貨證券上『裁判管轄約款』的效力」作了論述;國立高雄科技大學楊鈺池教授也在其航港產業4.0系列的專論裡,對「航港產業4.0智慧港口之來臨與挑戰」作了分析報導。
二、201840期航貿專論
| 類 別 | 篇 名 | 作 者 | 頁 |
| 航運法律案件探討 | 「報價單」的法律性質 | Smooth Bay | 5 |
| 海商法 | 載貨證券上「裁判管轄約款」的效力 | 楊仁壽 | 10 |
| 航運市場 | 貨櫃航運業的未來發展方向 | 陳心怡、徐劍華 | 13 |
| 港埠經營 | 航港產業4.0智慧港口之來臨與挑戰 | 楊鈺池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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