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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損理賠概說

 (General Freight Claims Knowledge)

 

Smooth Bay

 

【關鍵字索引:所受損害、所失利益、經濟損失、交貨證明、交貨收據、隱有瑕疵】

 

壹、【前言】

 

所謂的「貨損理賠求償」,即為「託運人」(the Shipper)或「受貨人」(the Consignee)因委託「運送人」(the carrier)運送的貨物發生毀損或滅失等情況時,而向運送人請求「金錢補償」者之謂(a financial reimbursement)。至於英文常見的用語,則包括有「Freight Claims」、「Shipping Claims」、「Cargo Claims」、「Transportation Claims」或「Loss and Damage Claims」等均屬之。

其實前開求償的主要目的,不外係貨主要求運送人依照原本載貨證券(提單)上所載條件,履行其應盡的「完整」(whole)義務暨責任而已。準此,除開少數例外情況外,前開求償並不包括貨主原本預期可取得的「(貨物銷售)利潤」(profits),其僅僅補償貨主當初購置該貨物的成本(cost)暨費用(expense)而已,此不可不知。

雖然民法的損害賠償,常謂其補償的範圍,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合同)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暨「所失利益」為限。而「所失利益」則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的計畫、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的利益,均被視為所失利益[1],但貨損理賠求償,除非運送服務契約另有規範外,均祇止於所受損害,而不及於所失利益(所謂的所失利益,譬如說:貨物因毀損或滅失而無法順利賣出,貨主損失預期的「經濟損失」(economic loss)即屬之),此不可不注意矣。因此運送人在與客戶簽訂「運送服務契約」時,切莫一昧地想要討好客戶,而另行訂定特約條款同意賠償客戶因貨損所致的「經濟上損失」,否則將陷運送人於不利的地位[2]

 

貳、【四種常見的貨損理賠型態】

 

針對貨損理賠案件,基本上祇要能夠事先掌握幾項關鍵資訊,就越能夠輕鬆處理整個理賠流程暨節省其間所可能產生的損耗時間。以下僅就四種常見的貨損型態加以說明:

 

【第一種型態】:貨物毀損cargo damage

此一型態可以說是最常見的貨損類型,因此基本上,遇到此一型態該如何處置,雙方當事人可以說是心裡上都已經有了某種程度的「定見」。雖然如此,但如果真正要達到讓「貨物毀損」能夠獲得合理補償的目的,則「貨物毀損」的狀態必須能夠達到「可視化」的程度(visible),且此一情況在運送文件上亦必須有所紀錄,這些均算是最基本的需求。

 

【第二種型態】:貨物滅失cargo loss

第二種貨損型態乃貨主一定會追償的「貨物滅失」情況,凡貨主出示「正本提單」(這裡係指海上貨物運送的original bill of lading)以提貨,但運送人無法現實交付貨物時,均屬於此所謂的「滅失」。換句話說,凡貨到目的地,運送人因故無法出具POD時(Proof of Delivery)(貨證明,或稱配送證明),則貨主亟需發動貨損索賠程序。這時候,當初正本提單上所為的記載,即顯相當重要。

 

【第三種型態】:貨物短缺cargo shortage

「貨物短缺」即有可能是貨物在運送的實際過程當中不慎掉落,但亦有一種可能係因為提單上的錯誤記載。事實上,還有許多種原因可能會造成貨物短缺的情況,但簡單地說,凡祇要貨物交付時,未能符合原來提單上所記載的貨物數量,即屬「短缺」。準此,當貨主在接收貨物時,即須及時確認「交貨收據」(the delivery receipt)上所為記載的貨物數量,是否有所違誤?若有,則應於其上簽註並詳細記載。同時,應請運送人於其上簽認,以免日後徒生困擾暨爭議。

 

【第四種型態】:隱藏性的貨物毀損或短缺concealed damage or shortage

最後一種常見的貨損型態乃「隱藏性的貨物毀損或短缺」,這也是四種貨損型態中最棘手的一種。蓋受貨人在收受貨物,進行一般性的檢查時,若表面情狀良好,常常礙於場地、時間或費用等諸多因素,通常隨即會簽下「交貨證明」後交運送人收執。祇是當受貨人在收受後,更進一步卸下貨物包裝時,卻發現貨物有所謂的「隱有瑕疵」(inherent defect)或短缺,這是一般人在通常的收貨程序中,依照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所無法察覺的失誤[3]。這時候如果受貨人能夠知悉運送物的詳細內容,或瞭解提單上所記載運送貨物的內容暨明細等資訊時,將更能夠在簽署「交貨證明」前,得以確認運送的內容物,是否有毀損或滅失的狀況,更能夠在發現前開隱藏性毀損或滅失的情形時,迅速確實地取回貨價補償。如果無法事先獲取前開資訊時,則依據統計資料顯示,貨主通常僅可以取得1/3的貨價補償而已。

 

參、結論】

 

「貨損理賠管理」(Freight Claim Management)或許不是處理貨物運送過程當中最迷人的地方,但無可避免的是:縱使加諸多種防範措施,它還是會發生(祇是機率多寡的問題),因此越是瞭解它,越是知道它是如何發生的,若加上進一步去「管理」它,就越能夠避開諸多陷阱,而取回自己的主導權,而所謂的「知識就是力量」正是此意(Knowledge is power)(全文終)。

 


[1] 台灣民法第216條參照。

[2] 究竟一般的海上運送(輸)保險(marine cargo insurance)或運送人的責任險(transport operator liability insurance)均未涵蓋此一部分,蓋其範圍的「不確定性」太高了。

[3] 台灣的海商法第56條第1項第3款所提及的「毀損滅失不顯著」即為此意,其允許推翻「貨物一經有受領權利人受領,則運送人已依照載貨證券的記載交清貨物」的「推定」,但必須要在提貨後3日內,以書面的方式通知運送人,始足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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