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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8期專論文章介紹

一、總編輯的話

「運費抵銷禁止原則」之例外

「運費抵銷禁止原則」係指貨主不得隨意以其他名義(目)抵銷其運費的給付義務,但其並不能擴張適用到貨主應給付貨物承攬運送人(或貨代)的「報酬」上面。

至於什麼是「報酬」?一般係指貨主委託貨代業者安排貨物運送等攸關事宜(包括訂艙、報關、報檢等)應該給付貨代業者的「款項」。若是如此性質的報酬,則不在前開「禁止抵銷」的範圍內,亦即委託人若對貨代業者有其他名目債權的話,其是可以用來抵銷(充)原應給付貨代業者的酬勞。惟當貨物承攬運送人(或貨代)簽發提單,則立於運送人之地位,其所收「款項」的性質即應被視為「運費的支付」,自有「運費抵銷禁止原則」的適用。

目前無論貨主係在台灣或大陸地區,都有貨主要求與貨物承攬運送人(或貨代)簽訂協議貨合約,約定運輸事項的情形。

本期作者Smooth Bay「『運費抵銷禁止原則』之例外」一文,針對大陸中石化委託DHL安排運送相關煉油廠設備,DHL再「下包」另一家貨代Globalink安排運送其中一段行程,因運送延遲產生其他費用,DHL與Globalink發生「運費抵銷禁止原則」是否適用該訴案,進行探討。

本案之關鍵在於DHL與Globalink雙方間所簽署的契約性質,究竟係屬於哪一類?貨物運送契約?亦或是貨物承攬運送契約(貨代服務合同)?

為保護貨物承攬運送人(或貨代)本身的權益,本文作者於結論提出了二項具體建議及作法供業者參考。

 

麥司克對2019年的預期

從去年年底迄今,航運界不論是實務界或學術界皆認為航運業2019年的前景,充滿了不確定。貿易戰、成長放緩及燃油成本上升,都威脅到2019年貨櫃航運業的復甦,航運業必須謹慎。

麥司克是航運業的領頭羊,這家世界上最大的貨櫃航運公司對2019年的看法如何呢?

本文作者王跑跑、曹穎及徐劍華「麥司克對2019年的預期」一文,綜合Lloyd’s List等幾篇報導,針對麥司克2018年度報告及該公司高層對2019年的看法,作出評論與分析。

麥司克公司警告,因為目前存在進一步限制全球貿易的風險,以及影響貨櫃運價、燃料價格和外匯匯率的其他因素,其2019年指導方針存在「相當大的不確定性」。燃料成本的增加對利潤產生了負面影響,而運價的提升並不能完全補償燃料成本的增加。貿易戰、成長放緩和燃油成本上升,都威脅到2019年貨櫃航運業的復甦。

2020限硫新規,這意味著燃料價格將大幅上漲。本文同時指出,如果不能轉移低硫燃油的成本,將被迫破產或出售公司。無法將低硫燃油成本的差價轉嫁給託運人的承運人將面臨公司破產或被收購。

為了應對這種燃油價格波動,麥司克2018年首次推出了新的燃油調節機制,這將迫使客戶在運價價格的基礎上單獨支付燃油費。因此,合約內如果沒有燃油調整因素條款,就無法簽訂合約。從客戶的角度來看,這是雙向的。如果燃油價格下降,所節約的成本也會讓客戶分享。

 

港口自動化腹背受敵和洛杉磯港數位化轉型案例

從一部自動化貨櫃碼頭的宣傳影片中,我們可以看到碼頭現場空無一人,場內導引車是無人操縱自動運行,原是露天作業人員指揮的模式,轉由監控員在控制室內進行遠程監控。貨櫃扭鎖的拆裝亦由人工變成機器人自動拆裝。

自動化貨櫃碼頭的目的是減少工作人員,提升生產效率及提昇推場利用率,是碼頭營運商所關注的目標。

一家全球港口運營商的一位高管說,在全自動化碼頭,一台碼頭起重機每小時平均操作20多個貨櫃。而在許多傳統碼頭,一台起重機每小時平均操作30多個貨櫃。但阻礙港口自動化成功的障礙,是缺乏經驗豐富,並訓練有素的技術人員。以及港口在自動化之前簡化流程的失敗,也是自動化未能產生預期效益的重要原因。

如果自動化貨櫃碼頭是在美國港口實施,又會遭遇工會的阻力。工會的立場是自動化將影響成千上萬的工人,不僅是碼頭上的工人,還有那些依賴碼頭工人消費的社區商業與服務業的從業人員。

本期作者李浩強及蘇麒雲之「港口自動化腹背受敵和洛杉磯港數位化轉型案例」一文,就麥司克碼頭公司計畫在洛杉磯港口400號碼頭「測試並最終配置」自動化設備之計畫,受到洛杉磯港國際倉碼聯合工會(ILWU)的抵制作了完整的報告。從中我們可以看到碼頭方及工會各持之立場與理由,亦可看到外界所施予的力量。

 

海商法專欄

安全港與船舶保險

前二期楊仁壽大法官就定期傭船人將船舶開往伊拉克港口卸貨,是否違反安全港擔保義務之訴案,進行了探討。雖然該訴案判決「定期傭船人沒有違反安全港擔保義務」,但本期楊仁壽大法官「安全港與船舶保險」一文,續就安全港的真義及船舶所有人如何利用船舶保險來保護,作近一步之申論。

本文指出,所謂「安全港」(safe port),雖然說法不一,但各說的最大公約數,不外乎「只要沒有某些異常的事變發生,當該船舶只要使用良好的船藝,都能安全的到達、利用及駛離之港口」而言。

在定期傭船契約「安全港擔保條款」之下,定期傭船人就其所指示港口之安全,必須負絕對的責任。法院並指出「在最初的指示之後,如發生新的危險,仍課以定期傭船人負有有效地維持『安全』之義務,不限於『第一次』的指示,作為判斷『目的港』是否安全的基準」。換言之,定期傭船人於最初的指示之後,對新發生之危險,為了保護船舶,其仍有義務,講求具有「效力的」、盡可能的採取一切必要的手段,以迴避該危險。亦即定期傭船人對於「安全港擔保義務」,於指示「安全港」之後,不論於航行中或到達港後,均應善盡其責,不容輕忽。

 

二、201918期航貿專論

類 別 篇   名 作 者 頁
航運法律案件探討 運費抵銷禁止原則」之例外 Smooth Bay 7
航業經營 麥司克對2019年的預期 王跑跑、曹穎、徐劍華 11
港埠經營 港口自動化腹背受敵和洛杉磯港數位化轉型案例 李浩強、蘇麒雲 18
海商法 安全港與船舶保險 楊仁壽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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