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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澳洲「關務許可制度」的全面評估檢討報告(一)

前言及相關基本概念

 

Siang

 

一、前言:澳洲對於關務許可制度的全面檢討及本文的觀察重點

 

為了因應全球化貿易、技術革新及邊境監管環境的變化,澳洲政府曾在2015年11月由當時的「移民與邊境保護部」(Department of Immigration and Border Protection,DIBP;後文將以此來代稱澳洲當時與關務、移民及邊境保護政策制定及執行相關的政府機關),即為現今澳洲「內政(事務)部」(Department of Home Affairs,DHA)的前身,宣布對於在澳洲《1901年海關法》(Customs Act 1901)規範下的所有與關務行政方面相關的「許可制度」(licensing regime),來進行公開全面性的改革,並展開一連串的評估檢討審查。其中改革的對象,有包括對於該國的「報關行」(customs broker)、「(進出口)貨棧」(depot)和「倉庫」(warehouse)等通關相關業者,就其營運許可制度的全面性評估檢討及審查。

應注意的是,現今澳洲在移民及邊境保護政策執行方面相關的政府機關,主要是交由隸屬於澳洲「內政(事務)部」(DHA)轄下的「澳洲邊境執法局」(Australian Border Force,ABF;或稱澳洲邊防警察、澳洲邊防部等)來執行。不過基於本文欲將觀察的改革檢討時點是在2015年時,所展開的一系列多年的檢討活動,故暫以時任的政府機關「移民與邊境保護部」(DIBP),來代稱本文所要提及觀察的澳洲有關關務、移民及邊防的政府機關。以下先簡要地說明該「全面評估檢討」的相關背景:

 

(一)「關務許可制度全面檢討」的相關概念及濫觴

 

所謂的「關務許可制度全面檢討」(Review of all Customs Licensing Regimes;下文將會使用「全面檢討」、「評估檢討」或「評估審查」等字眼,加以簡稱之),旨在評估審查澳洲該等「許可制度」(或稱「核准制」,本文將以前者來加以稱之)在邊境管制的「有效性」(efficiency)及「廉正性,或誠信度」(integrity)方面的表現程度,以確保包括「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和「海關倉庫」等從業人員在內與其相關的「許可制度」,能夠適應現代化國際貿易的需求,同時有效維護該國的邊境安全。換言之,澳洲政府進行前述「全面檢討」的目的在於,在近幾年來,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和海關倉庫從業人員所身處的許可制度的背景環境,已有發生重大的改變,其中就包括資訊技術的不斷進步、一般商業實踐的重大變革,以及國際貿易方式的快速及劇烈改變。

雖然國際貿易環境至今已有如此劇烈的改變,然而在2015年,從澳洲就當時背景下所適用相關的關務法規範來看,皆已相當的過時及老舊。例如澳洲政府自上一次對於(進出口)貨棧從業人員許可規範所進行的全面評估審查,已經有超過15年之久,而距離上次對於海關倉庫及報關行從業人員許可規範的頒布,也已經超過30多年並未更新。使得現行相關的關務許可制度,業已無法適應當今電子商務、電子化申報系統等供應鏈的數位化發展,及國際貿易協定(如《跨太平洋夥伴全面進步協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CPTPP)的快速發展。

為了簡化、改進老舊過時的關務許可制度,以因應劇烈變化的國際貿易環境,澳洲政府欲透過上述的「全面檢討」,一方面可作為維持邊境管制在效率面、有效性和廉正性或誠信度方面的相關成本的評估檢討,期望能確保該相關成本以適當且合理的方式讓使用者來分擔之;同時,另一方面為澳洲政府及與關務相關的經濟事業體提供了一個合作的機會,以便改善相關的關務許可制度。是以「全面檢討」自然需要回歸到在澳洲《1901年海關法》規範下的任何會適用到該國關務許可制度的對象。因此,「全面檢討」必然會影響到特定的利害關係人的相關權益,故需要徵求特定利害關係人提供及表達其相關意見。

 

(二)「關務許可制度全面檢討」的參與對象及研究協助

 

呈上所述,該「全面檢討」除了是由澳洲DIBP所主導發起的行動之外,也需要其他政府行政機關或相關機構的參與及協助,以利於有效地提出相關的研究成果。

首先,由於「澳洲稅務局」(Australian Taxation Office,ATO)的職權,包括其負責管理在澳洲《1901年海關法》規範下的「應課徵貨物稅的相當商品」(Excise Equivalent Goods,EEGs;或本文傾向以「應課徵貨物稅的同等商品」稱之)的倉庫業務,為了促使不同行政機關之間能有更高效率的合作,特別是涉及到「稅收監管」和「倉庫管理」等業務,澳洲稅務局也相當支持該「關務許可制度全面檢討」。而所謂的「應課徵貨物稅的同等商品」,是由於此等EEGs商品在進口時的稅務處理上,其關稅與貨物稅的徵收方式相似且稅率相同,以確保與澳洲國內所製造的商品在待遇上一致,故以此稱之。EEGs商品其通常涉及到特定的消費商品,如菸酒、特定的石化燃料等。

其次,在2014年,位於澳洲新南威爾斯州的查爾斯特大學(Charles Sturt University)的「關稅與貨物稅研究中心」(Centre for Customs and Excise Studies)受到「澳洲國際貿易與運輸產業發展基金」(Australia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Transport Industry Development Fund)的委託,代表澳洲的通關相關業者對澳洲《1901年海關法》所規範的許可制度進行了一項獨立性研究。該報告即針對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和倉庫從業人員所適用的許可制度提出了多項的建議,這些建議也已經納入此次全面評估檢討中的考慮範圍。

此外,澳洲政府於是在2016年12月16日發布《檢討關務許可制度之議題文件》(Review of Customs Licensing Regimes Issues Paper,後文簡稱為「議題文件」,即Issue Paper),該「議題文件」會從與此等制度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意見、「現行許可制度廉正性研討會」(Workshop on Integrity of the Current Licensing System)中所得出的成果,總結出了一些關鍵議題,並為任何對此等議題有興趣涉獵的各方參與者,提供了進一步能就這些關鍵議題發表意見的機會。

最後,在經過與相關利害關係人廣泛地諮詢和交流後,前述「議題文件」為澳洲政府於2017年5月所提出的《檢討關務許可制度之最終報告》(Review of Customs Licensing Regimes Final Report)奠定了重要基礎。而該「最終報告」也總結出了評估檢討的結果,並向澳洲「海關總署署長」(Comptroller-General of Customs)提出了相關建議供其作為決策時的參考。

 

(三)本文的觀察重點

 

本文所欲觀察的重點,是根據澳洲政府在2017年5月時所提出《檢討關務許可制度之最終報告》的詳盡內容,其內容安排依序為「關務許可制度全面檢討的目標範疇及意見審查的意見徵求」、「許可制度在國際貿易中所發揮的功能」、「澳洲關務許可制度的主體」、「澳洲關務許可執照的申請流程」、「關務許可制度在不同國家的實踐情形」、「全面評估檢討過程中的重要調查發現及改善建議」(此處即為本文主要的觀察核心所在)。至於上述所提及「全面檢討」的意見徵求相關過程,以及發布上開最終評估檢討報告的來龍去脈,將於下文首先進一步說明之。

 

二、全面檢討的目標、範圍及意見徵求

 

(一)全面檢討的目標及範圍

 

首先,該次「全面檢討」的目標,記載在所謂的「評估檢討範圍」(Terms of Reference,TORs;或本文認為亦可稱之為「參考範圍」,下文以此稱之)文件之中,其中包括以下幾點:(1)評估檢討許可制度在當前邊境管理環境中所發揮的作用(review the role played by licensing in border management environment),並探討是否有其他更高效率的方法可實現相同的邊境管理目標(consider whether there are other, more efficient ways to achieve the same objectives for border management);(2)評估檢討現行許可制度的效度和有效性(assess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current licensing regimes);(3)評估檢討現行許可制度在監管上的法規負擔(assess the regulatory burden of the current licensing regimes),並尋找減輕負擔的機會(identify opportunities to reduce this burden),促進各個行政機關之間申請流程的一致性及整合對接(align application processes between administrations);(4)建議是否應保留現行許可制度並進行改進或增強,或予以新的制度取而代之(recommend whether the current licensing regimes should be retained with improvements or enhancements, or replaced)。

其次,上述所謂的「參考範圍」(TORs)文件,是指在特定項目、審查或研究中,所訂定的目標、範疇、工作內容、方法、時間表以及各方責任的詳細說明文件。它提供了執行任務的基礎框架與相關指南,以確保所有參與者對該任務的內容、範疇及期望成果有一致性的理解。這是確保項目能夠順利進行的重要依據。換言之,本文所欲觀察與「全面檢討」有關的TORs文件,在某種程度上,可以限縮歸納並明確地確定該全面檢討所欲檢討的目標、範疇等。

再者,若要進一步探究,該次全面檢討的範圍涵蓋了在澳洲《1901年海關法》規範下的所有許可制度,包括對與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及倉庫從業人員的許可執照核發。而且該評估檢討的範圍還涉及到航空及船舶設備的「供應商」(providers)、「配餐保稅倉庫」(catering bonds)、「免稅商店」(duty free stores)及「應課徵貨物稅的同等商品」(EEGs)等。該評估檢討甚至也審查了相關的法律規範及許可制度的行政流程。

 

(二)徵求評估審查的意見

 

1.發布《檢討關務許可制度之討論文件》就「參考範圍」徵求通關相關業者的意見

 

澳洲當時的DIBP曾邀請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提供「書面意見」(written submissions),說明及探討如何改進現行的關務許可制度,或提出其他符合澳洲《1901年海關法》所立法要求的「替代許可制度模式」(alternative licensing models)的建議。當檢討公告發布的同時,也隨之發布了《檢討關務許可制度之討論文件》(Review of Customs Licensing Regimes Discussion Paper),該「討論文件」中也詳細說明了有關如何準備和提交書面建議的方式和資訊。

為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該次的評估檢討,澳洲政府於2015年11月至12月在《澳洲金融評論報》(Australian Financial Review)、《澳洲報》(The Australian)上發布邀請,尋求業界的參與。此外,前述的邀請公告也有發布於「產業新聞公告欄」(industry news boards)、「整合貨物通關系統」(Integrated Cargo System,ICS;或依其性質相當於澳洲的「海關單一窗口」),以及當時DIBP的官方網站上,以擴大更多人的參與並交換意見。也因此,在該次評估檢討過程中,DIBP一共收到了37份的提交意見,其中主要針對報關行從業人員、(進出口)貨棧及倉庫等海關設施與業者的許可制度來表達意見。

該評估檢討諮詢了每位提交意見者,並持續與各通關相關業者的代表及提出意見的個人進行意見交換及磋商。在提出意見及溝通的過程中,主要圍繞在上文所提及的「參考範圍」內的眾多關鍵議題。此外,處於超出該「參考範圍」外的議題也同樣有被提出,其內容有包括:(1)「費用與收費標準」(fee and charges)、(2)「持續專業進修」(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CPD)的安排、(3)「法律問題與專業術語的明確化」(clarification of legal issues and terminology)。而該評估檢討也認同上述議題的重要性,並將相關意見交由當時DIBP內部的相關部門進一步考量。

 

2.舉行「許可制度廉正性研討會」後發布《檢討關務許可制度之議題文件》

 

該評估檢討認識到利害關係人所提出議題的重要性,且評估檢討的範圍在2016年也進一步擴展,特別是針對「許可制度」的廉正性或誠信度問題進行研究,並探討進一步的措施,使澳洲DIBP和通關相關業者能夠加強現行的關務許可制度,以防範貪腐或違規行為的發生。

澳洲DIBP與主要的通關相關業者代表於2016年11月25日舉行了前文曾提及的「許可制度廉正性研討會」(Workshop on Integrity),討論當時關務許可制度中已可識別的風險與漏洞。讓與會者探討如何減少「風險與漏洞」(risks and vulnerabilities)的選項,並進一步探索「緩解策略」(mitigation strategies)的機會,以加強許可制度的廉正性或誠信度。此外,所有利害關係人均有機會就相關誠信問題的監管措施,向該評估檢討提出書面意見。

除了舉行「許可制度的廉正性研討會」外,許可制度的議題也在與個別利害關係人的會議中進行意見的交換,特別是「澳洲國際貨運代理和報關協會」(International Forwarders and Customs Brokers Association of Australia,IFCBAA)的前身「澳洲報關及貨運代理委員會」(Customs Brokers and Forwarders Council of Australia,CBFCA),以及根據澳洲《1901年海關法》規範所成立的法定機構「全國報關行許可諮詢委員會」(National Customs Brokers Licensing Advisory Committee,NCBLAC)也有參與其中。

有鑑於上述在評估檢討過程中所收到的意見回饋,DIBP於2016年12月16日發布了前文所提及到的《檢討關務許可制度之議題文件》(Review of Customs Licensing Regimes Issues Paper)。「議題文件」(Issues Paper)闡述了利害關係人於提交意見書中所提及的內容,旨在明確表達出當時通關相關業者在其意見書中所提出的關鍵議題,以及透過與利害關係人在參與「廉正性研討會」時所提出的其他關鍵議題,特別是涉及通關相關業者所認知到的潛在風險與法律漏洞等相關事宜。並為上述行業代表及相關機構提供了一個機會,將這些意見納入最終的評估檢討報告中。

 

3.舉辦進階的業界研討會以聚焦三項核心議題

 

有別於上述所提及「廉正性研討會」是聚焦在關務許可制度的誠信問題上,澳洲DIBP在2017年1月20日,與通關相關業者們進一步舉辦的另外一場研討會,則是針對過往在利害關係人所提出的意見書中,分歧較大的3大項核心議題,來進一步深入討論,該3大核心議題分別為:(1)「應否為報關行引進許可執照的類別分級」(introduction of classes of licences for customs brokers)、(2)關於「全國報關行許可諮詢委員會的角色定位」(the role of NCBLAC),和(3)「是否應使用單一許可執照以涵蓋多個海關設施或經營場所」(onelicence covering multiple establishments)。

最後,澳洲在該次全面評估檢討的範圍中,全盤考量了與當時DIBP所實行許可制度相關的關鍵議題,並將這些觀察結果納入2017年發布的最終審查報告的建議之中,以促進許可制度的改進和加強。

 

(三)小結

 

簡言之,澳洲DIBP的「關務許可制度全面檢討」透過邀請許可制度的個別利害關係人,並舉行「許可制度廉正性研討會」以及「3大核心議題研討會」,來匯集各方意見並整理出《檢討關務許可制度之議題文件》。發布議題文件的目的,是為了讓通關相關業者和政府相關單位提供一個溝通的機會,期待就關鍵議題進一步發表意見。這些意見在2017年初提交給澳洲「海關總署署長」(Comptroller-General)之前,所有回饋的意見都將被納入「最終報告」之中。另外,多個利害關係人對於議題文件提出了評論,而這些評論內容最後也會整合納入「最終報告」中。

雖然利害關係人對於議題文件中所提出的許多議題,其觀點大致趨於一致,但對以下3大核心議題的意見表達差異較大:(1)單一許可證是否應涵蓋多個海關設施;(2)應否為報關行的許可執照引入類別分級;(3)全國報關行許可諮詢委員會(NCBLAC)的角色。不過,為了凝聚共識,澳洲DIBP通關相關業者又於2017年1月20日舉行進階的研討會,討論這3項核心議題,且研討會的成果也會納入「最終報告」中。

綜上所述,這一階段的議題文件的提出和研討會的舉行,顯示出DIBP與通關相關業者保持積極的對話與合作,特別是在處理通關相關業者們所關切的議題上,展現了一定的靈活性和透明度。因此,DIBP在最終報告反映了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為澳洲關務許可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堅實的基礎。是以本文也將著重於該「最終報告」針對相關關務改革方案所提出的評估建議及相對應的實行方式,來加以觀察及理解。

 

三、許可制度之概念

 

(一)許可制度在國際貿易中所發揮的功能

 

澳洲政府需要對進口至澳洲的貨物進行嚴格的監管,以確保稅收安全、社會穩定以及邊境完整性。然而,由於政府並不具備有效獨立執行此項職權的能力,或其資深缺乏足夠的相關資源,因此其需要依賴其他個人或機構來協助勝任這一角色的職責。根據澳洲《1901年海關法》對於個人和法人企業實體加以實施的「許可制度」,即是一種有效的管理,是以關務許可制度能幫助政府實現以下目標:

 

  1. 保護稅收及社會安全

 

因為關務許可制度使政府能夠確保稅收的完整性,並維護社會安全,透過要求持有許可執照的相關關務業者,由其提供符合專業標準的資訊(如進出口的報關文件資料),即能使政府更有效地管理進出口貨物。而且根據澳洲的《1901年海關法》,「確保稅收」(revenue safety)和「確保邊境保護或社會安全」(border protection or community safety)等,二者也是關務許可制度的兩大核心目的。

就「確保稅收」而言,關務許可制度在傳統上是用以確保稅收的課徵,並促使澳洲《1901年海關法》的遵守。然而,隨著過去幾十年來,澳洲關稅稅收的不斷下降,以及各類「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的實施,皆造成財政收入來自關稅的比例大幅減少,而使得在財政收入中「確保稅收」作為許可制度優先目標的重要性已逐步降低,甚至不再是關務許可制度的首要目標。

就「確保邊境保護或社會安全」而言,隨著國際貿易量增加以及犯罪、恐怖主義等威脅加劇,關務許可制度在維護邊境安全和保護社會方面變得更加重要。至於其運作方式,例如對報關行從業人員、(進出口)貨棧和倉庫等海關設施及業者進行監管,以確保貨物流動的透明性並符合安全標準。

 

2.促使通關相關業者履行職責

 

「許可制度」本身具有一定程度的國際通行特性,即是一種在全球範圍內廣為人知且在多個行業中廣泛使用的監管機制。對於關務的相關工作,關務許可制度能確保執行與海關相關工作的個人具備專業能力,亦即從事這些工作的個人或法人應具備必要的能力,以能夠充分履行其職責,並實現類似的目標。

 

3.促使許可執照持有者為法遵行為

 

「許可制度」可以促使持有執照者,無論是個人還是公司法人,履行其應負的法律責任。蓋許可制度能提供了一個對於違反許可制度、法遵合規行為的制裁機制;換言之,當持有許可執照者違反了許可條件,或法律責任時,DIBP作為澳洲政府對於關務行政的監管機關,即能夠對其進行相對應的處理。

 

(二)許可制度在現代貿易環境中的演變

 

近年來,關務許可制度的目標已超越單純的稅收保護,而且擴展到其他重要的領域範疇,例如以下幾個方面:(1)「驗證貿易方的身分及相關數據的準確性」,即確保政府機關能夠透過許可制度本身,來確認參與貨物國際貿易各方的真實身份,並提高國際貿易相關數據的準確性;(2)「維持報關行的專業水準」,即透過許可制度的運作,儘管近年來面臨到自由貿易協定的簽訂,和政府監管法規不斷變化的情況,仍然能加以維持報關行從業人員所應具備專業能力,及相關知識水準;(3)確保報關行以符合道德倫理、專業素養及法律規範的方式來運作;(4)防止潛在的危險物品非法進口至澳洲,或在合法進口時正確地標註;(5)維護供應鏈的廉正性或誠信度及一定的安全性。

至於在近年來的國際貿易環境中,造成澳洲關務許可制度有所改變的因素尚包括:(1)首先,是「技術進步與電子化管理」,即隨著「資訊通訊技術」(ICT)產業的快速發展,許可制度的申請流程也逐漸轉向電子化。DIBP建議實施電子系統,用於提交許可申請和相關文件,以提高效率並減少重複性工作;(2)其次,是「不同政府機關的整合運作」,即為了統一整合許可執照的申請流程和符合法遵的相關要求,DIBP在當時曾建議與其他澳洲的政府機關(如澳洲稅務局ATO、農業與水資源部DAWR;其中DAWR即為今日澳洲「農業水利及環境部」(DAWE),後文皆仍以DAWR稱之)一同整合運作;(3)另外,則是「國際接軌與標準化」,即關務許可制度應盡可能地參酌「世界關務組織」(WCO)所訂定的標準框架,以確保澳洲或任何其他國家在全球貿易中的競爭力,且同時DIBP也強調應定期檢討許可制度,以適應未來國際貿易流動及政策變化。

 

(三)許可制度中所存在的信任與風險

 

隨著關務許可制度在現代貿易環境中的改變,本文所觀察的該評估檢討特別指出許可制度中的「信任角色」和「潛在風險」。前者是對於取得許可制度執照者和企業實體(包含其企業員工),就邊境運作因具有「獨特的理解」(unique understanding)而言,他們能夠接觸到相關邊境運作的系統、熟悉其相關程序,並接觸到超出澳洲DIBP流程外的貨物,而賦予該持有執照者有極大的信任地位。然而,相對地,也會因為該持有許可執照者擁有相關的資訊與權限等資源,使這些資源可能被用於進行從事邊境上的非法活動,而可能成為邊境安全上的潛在漏洞,即所謂的潛在風險。

因此,該評估檢討認為對持有許可執照者其「法遵或合規性的監管」的加強、定期稽核的必要性,和關務許可制度規範透明度的加強皆應更加重視,蓋這些監管措施旨在確保許可制度能夠有效運行,同時降低非法行為的風險。詳言之,首先,所謂「加強法遵或合規性的監管」是對許可執照持有者所為的行為,進行相當嚴格的適法性審查,以確保他們能遵守所有相關的法規和許可條件。其次,所謂「定期稽核」是透過審核許可執照持有者和相關行政機關的運作模式,發現並解決潛在的漏洞。最後,「加強透明度」則是提供清晰的規範指導,引導並促使許可執照持有者理解、履行其應負的責任。

 

(四)小結

 

綜合上述說明可知,澳洲政府透過《1901年海關法》所建立的許可制度在現代國際貿易的演變,所反映出的是,其存在不僅是維護稅收與供應鏈廉正性或誠信度的關鍵工具,以及有效管理進口貨物的方法,也是平衡邊境安全和貿易便利性的必要手段。另一方面也會隨著自由貿易協定的簽訂,和科技技術革新的影響日益顯著,更促使許可制度本身,從傳統的稅收保護功能轉向更注重邊境保護和社會安全功能。因此,澳洲政府才需要透過更加高效的監控與管理,來有效減少非法活動的發生,從而進一步保障社會安全與經濟穩定。

 

四、關務許可制度在不同國家的實踐情形

 

許可制度是一種在全球廣泛應用的制度。它被相關的國際標準制定組織—「世界關務組織」(World Customs Organization ,WCO)所提及,並在加拿大、紐西蘭和美國等,與澳洲較為志同道合的國家中被加以應用。是以下文將針對WCO對於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和倉庫,在關務許可制度方面的觀點來進行觀察,並以上述幾個國家為例,來觀察許可制度在不同國家的實踐狀況:

 

(一)世界關務組織對報關行的觀點

 

WCO在2016年發布了一份關於報關行的研究報告。該研究報告指出,其對當時的99個WCO成員國進行調查,發現其中有95個國家或地區的關務行政機關,設有關於管理報關行、代理人,或第三方代理的制度,以代表貿易商來處理報關進出口和相關活動。

該報告指出,《修訂的京都公約》(Revised Kyoto Convention,RKC)「要求各國應使用報關行的服務」是具有「可選擇性的服務」(services optional)而非具有強制性的要求。RKC還規定,報關行的許可制度應具有「透明性」(transparent)、「公平性或非歧視性」(non-discriminatory)和「合理性」(reasonable)。而其中只有4個受訪國表示,要在該國成為報關行並不需要任何先決條件或要求。

就不同國家對於其報關許可制度的模式,根據當時WCO的研究結果,其發現:(1)有72個國家的規定,要求對於報關行的適用為具有選擇性的;(2)有9個國家的規定,要求對於報關行的適用的為具有強制性的;(3)有14個國家的規定,除了因涉及到特定的報關交易類別、門檻價值和商品除外,一般情況下將強制採用報關行的服務;(4)至於沒有強制性要求採行報關行制度的國家,是遵循所謂的「自由市場」原則來進行,亦即任何進出口貿易商是否要接受報關行服務是由商業活動本身來決定的。

此外,WCO在研究中發現,不同國家對於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擔任報關行的授權許可與監管模式不盡相同,包括:(1)有些國家允許任何人從事與報關行為相關的代理業務,而無須經過政府機關特定的授權許可,即可為之;(2)有些國家則要求擔任報關行從業人員須具備特定的資格,例如對關務法規、合規要求的熟悉程度、良好的信用記錄,以及具有相當的財務穩健性,如提供保證金;(3)在有些亞洲國家,對於僅代表自己來進口貨物而報關時,即可豁免使用經授權許可的報關行的服務。研究也指出,成本效益和專業服務品質是影響此決定的關鍵因素。

就報關行的基本資格要求來說,WCO在報告中認為,雖然各國對報關行的許可授權或認證要求各不相同,但一般來說,通常要求報關行包括:(1)必須對海關相關的法律規範,和其他監管要求有一定程度的了解;(2)必須在安全和其他合規事項方面有良好的記錄;(3)必須有一定的財務償付能力—如繳納保證金、確定保證金存款;(4)必須具備一定程度的最低學歷;(5)必須有相關且指定的工作經驗;(6)在某些情況下,還有筆試或口試,甚至是有經過最短時數的培訓。有些國家甚至會要求報關行應遵守商業道德、專業操守,並對客戶進行盡職調查,確保報關資訊的正確性等義務。

為了確保報關行具備一定程度的專業性和具備法遵意識和態度,WCO在報告中點出專業化和培訓是關鍵。詳言之,許可制度要求、考試和培訓都有利於報關行和關務行政機關,因為缺乏專業精神和培訓通常會導致貨物申報和清關過程的延誤。缺乏海關程序、必要文件、對協調制度的了解不足,都可能導致一些原先可以避免的錯誤,而最終浪費有限的關務行政人員並造成案件的積壓,或甚至是延誤。因此,該報告曾建議任何海關改革或朝向現代化的方向,都應包括向報關行提供必要的資訊和培訓計畫。

另外,WCO也研究發現,大多數的國家會要求報關行具備特定的專業知識、良好的法遵合規記錄、公民身份或居住身份,以及電子申報的能力。而且全球各個經濟體也在建立更具一致性的海關框架,通過明確、一致和共同的規則,有利於企業部門來管理全球貿易的法遵合規行為和可能的風險。同時,各國政府也在推動機關間的合作、數據共享,以及公共和私營部門的合作。

 

(二)世界關務組織對(進出口)貨棧和倉庫的觀點

 

1.對於(進出口)貨棧的觀點

 

根據《修訂的京都公約》(RKC),(進出口)貨棧業者可被視為直接與關務行政機關直接合作,處理貨物進出口、運送或存放的第三方之一。RKC 指出,一些關務行政機關要求第三方必須獲得許可授權。許可授權的要求可能會因不同國家的關務行政機關而異。RKC建議各國立法應明確規定准許卸貨的地點類型。RKC也還建議各國應建立標準流程,關務行政機關在其認為必要時授權設立臨時海關倉庫,以滿足國際貿易的需求。

 

2.對於倉庫的觀點

 

《修訂的京都公約》(RKC)將海關倉庫定義為「在進口貨物進入國內消費而須申報或繳納進口稅費前的關務程序中,經海關管控下存放進口貨物的場所」(the Customs procedure under which imported goods are stored under Customs control in a designated place (a Customs warehouse) without payment of import duties and taxes)。且與(進出口)貨棧一樣,倉庫經營者也被視為參與貨物進口的第三方之一。因此,一些關務行政機關會要求此類第三方應獲得許可授權,始能經營倉庫。

 

(三)加拿大的關務許可制度

 

1.對於報關行的授權許可制度

 

「加拿大邊境服務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CBSA)對報關行有實行許可制度。該國對於報關行的經營型態,允許可以是個人、合夥企業或公司,作為代理人來代理貨物所有人或進口商與CBSA進行邊境通關的相關交易活動。

報關行的許可經營執照,是由CBSA頒發給年滿18歲且品行良好的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申請報關行經營許可執照的個人,必須具備足夠的進出口知識,並通過包含多項選擇題的筆試(其及格分數為60%或更高)。是以CBSA 與澳洲的「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制度,二者即有類似的「適任及正當人選測試」(fit and proper person test)方式。

 

2.對於保稅倉庫的授權許可制度

 

CBSA設有關於「海關保稅倉庫」(Customs Bonded Warehouses,CBW)的制度,這些海關倉庫設施是由CBSA許可授權和監督管理,並交由私人企業部門來經營。一旦進入到CBW之中的貨物,即可被視為已進口到加拿大的國境內,但尚未由CBSA來放行。關稅和相關稅費可以延期繳納,期間最長可達4年之久,直到貨物放行進入國內市場以供加拿大的消費者來消費使用。

CBW所監督管理的保稅倉庫類型,可以包括由個人或公司經營的「私人倉庫」(private warehouses),用於儲存其自身所有的保稅貨物;也可以包括轉交由私人企業家所經營的「公共倉庫」(public warehouses),用於儲存多個不同進口商進口的貨物。

CBW的經營者必須獲得授權許可,並提供相當於應付最高關稅和稅費60%的保證金。保證金金額設定每年會審查一次。相同經營者如個人或公司,在同一地區經營的多個CBW可以共同提交一份保證金。而且要求CBW經營許可執照的申請人必須具備良好的品行。

 

(四)紐西蘭的關務許可制度

 

首先,紐西蘭的關務法律規範,並不要求提交「貨物通關申報」(customs entry)的人員必須獲得海關的授權許可,或批准為報關行,始得為之。理論上,任何人都可以完成貨物通關的申報。但是,紐西蘭法律要求個人必須向紐西蘭的海關註冊登記成為會員用戶,才能提交傳輸或接收到來自「報關處理系統」(entry processing system)的資訊。與加拿大和美國的強制許可制度之間,形成鮮明的對比。

其次,紐西蘭海關所擁有的權限,包括:(1)評估審查該註冊登記的申請人;(2)對於已註冊登記的現有會員用戶,設置特定的條件;(3)得對於會員用戶因表現不佳,或因違反其關務法律規範而構成特定犯罪行為者,或因違反該特定條件,而註銷其會員用戶的註冊登記。

再者,紐西蘭設有「海關管制區域」(Customs Controlled Areas,CCA)制度。CCA是一個安全且受到紐西蘭海關監督管制的暫存空間。CCA主要用途包括在於臨時存放等待檢查或驗證的貨物。而且CCA的經營者必須獲得紐西蘭海關的授權許可,無獲得授權許可而擅自經營CCA的行為構成違法行為。

此外,紐西蘭海關的「首席執行長」(Chief Executive, New Zealand Customs)可以要求企業或個人提供擔保,以接受其獲得關稅延期付款資格的情形。至於該擔保形式,包括:(1)提供「保證金」(bond);(2)向英國女王或國王提供「擔保保證」(guarantee);(3)依照首席執行長可能要求的格式,提供「書面承諾」(written undertaking);(4)提供「現金存款」(cash deposit);或(5)上述各項擔保方式的組合。

 

(五)美國的關務許可制度

 

1.對於報關行的授權許可制度

 

首先,美國政府會要求報關行必須持有有效執照,才能在其境內從事報關行業務。在美國授權經營報關行的方式,可以是獲得「美國海關與邊境保護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CBP)的授權許可、監管的個人、合夥企業、協會或公司法人。

其次,為了獲得報關行的許可執照,其條件包括:(1)個人必須是至少21歲的美國公民,並且不得兼任現任聯邦政府的僱員;(2)個人必須參加包含80道多項選擇題的筆試,並獲得75%或更高的及格分數(3)個人可以在收到考試通過通知書後的3年內,申請報關行的許可執照;如果超過此等期限,個人必須重新參加考試;(4)個人必須品行良好,並且在獲得經營授權許可之前,必須接受背景調查。

再者,美國具有相當於澳洲的「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fit and proper person check)制度,亦即申請人必須進行「指紋分析」(finger print analysis)、「信用報告審查」(credit report checks)、「品格證明審查」(character reference checks),和「犯罪記錄審查」(police record checks)。

此外,就對於違規行為的處分而言,美國的報關行應遵守許可制度所要求的相關義務和責任,否則將受到相當程度的「經濟處罰」(financial penalties)或「內部制裁」(internal sanctions),包括「取消」(cancellation)、「暫停」(suspension)、「撤銷報關行執照」(revocation of a customs broker licence),或採取其他形式的「紀律處分」(disciplinary action)。

 

2.對於保稅倉庫的授權許可制度

 

首先,美國CBP設有「海關保稅倉庫」(CBW)的制度。該國的「海關保稅倉庫」,是指進口的應稅商品可以在其倉庫中進行「分類」(sort)、「加工」(manipulate),或「進行製造操作」(undergo manufacturing operations)而無需支付關稅的建築物或其他安全區域。其存放期間,最長可達進口之日起5年之久。且在美國共有11種不同類型的「保稅倉庫」。

其次,申請設立保稅倉庫的申請人,必須向美國CBP在「當地空港或海港主管機關」(local port director)提交其「書面格式申請」(written application)。而作為批准申請的條件,港口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美國CBP的官員對申請人的資格、品格和經驗(例如,個人背景、財務、商業數據、信用和個人推薦)進行深入調查。如果背景調查發現有關申請人或其官員或僱員的負面資訊,則可能拒絕其經營倉庫的授權許可申請。

 

(六)小節

 

總結來說,首先,「世界關務組織」(WCO)本身是發揮一種指導性的作用,主要提供研究報告和建議,例如《修訂的京都公約》(RKC),為各國提供參考框架,但具體的許可制度由各國自行制定。且WCO強調國際上存在著對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倉庫(及保稅倉庫)進行授權管理的機制,並建議許可制度應具有透明性、非歧視,及合理性。

其次,在強制應用報關行來申報進出口方面,WCO的研究指出,部分國家強制使用報關行,但大多數國家是可選的。加拿大和美國並未明確提及強制使用,而是著重於管理提供服務的報關行。

再者,就保稅倉庫的具體管理方式而言,加拿大和美國都設立了保稅倉庫,並要求經營者獲得許可和提供保證金。美國還將保稅倉庫分為11個不同的類別,管理更為細緻。

此外,就許可制度的強制要求方面,加拿大和美國採取了較為嚴格的許可制度,透過設定資格條件、考試和背景調查等方式,確保報關行申請人具備一定程度的專業性和合規性,並對保稅倉庫進行監管以保障稅收。而紐西蘭則有其獨特性,其採取了相對寬鬆的方式,不強制對於報關行採取許可制度,而是透過註冊制度的管理與海關系統的連接。

最後,儘管各組織和國家在具體實施上存在一些差異,但是在確保遵守國際貿易規範、保護進出口貿易商的利益,和維護各國的財政收入等方面,是他們在授權許可方面的共同目標。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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