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雯
經濟全球化和國際貿易的繁榮促進了國際航運業務的發展,同時也使貿易雙方對貨物運輸的品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主要體現在不但強調運輸安全,而且注重交付的準確性和及時性。隨著航海技術提高以及資訊透明化,承運人的遲延交付責任逐漸受到貨方的關注,同時也受到國際海商立法和各國海商立法的重視。
造成遲延交付的與原因很多,有主觀因素如承運人的故意或者過失,也有客觀原因諸如貨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有不可抗力,也有受雇人、代理人或第三人的作為和不作為。
另外,海事事故和港口原因等也是造成遲延交付的事由,該事由是否可以作為承擔責任的法定事由,業界亦不明確。主要原因是海事事故和港口原因的多樣性、複雜性,船舶在航程中,有時會遇到颱風、海嘯等自然災害以及由於船長、船員的過失原因導致的船舶觸礁、擱淺甚至碰撞等海事事故,這些原因都有可能導致遲延交付。同時港口擁擠、工人罷工、裝卸延誤。船舶如預計到港日抵達目的港後,由於港口擁擠、工人罷工、船舶無法進入泊位無法卸貨,導致遲延交付,由於這屬於承運人無法控制的情形,因此承運人如果能夠證明其主觀上沒有過錯,則應免除其對遲延交付的賠償責任。在貨物裝卸過程中,港口設備故障、裝卸工人違規操作等都有可能影響貨物的裝卸速度,從而導致貨物遲延。如果裝卸延誤是港口經營人不可免責的過失引起的,承運人應當要承擔遲延交付的責任。當然,承運人可以事後向港口經營人追償,但是港口經營人在整個航運過程中亦處於絕對主導地位,因此向其索賠的過程艱辛且看不到回應。
上述導致遲延交付的事由談完,不可避免地須要進一步瞭解遲延交付本身。遲延交付的基礎關係為運輸合約關係,是一種違約行為,承運人在運輸合約過程中違反了約定的交付期限或者及時交付貨物的默示義務的行為,貨方可能會提起侵權之訴。在海上貨物運輸遲延交付有2個主要的判斷標準,即約定時間標準和合理時間標準。在實踐中,承運人與貨方在海上貨物運輸合約中很少會書面約定交付時間,對於報價時所述的預計到港日或者船期公告是否作為約定的貨物交付時間,業界仍有不同意見。但是合理時間標準,如果合約明確約定了交付貨物的時間和運輸期限的,以約定的時間或期限為准。如果當事人無此約定,則取決於承運人在運輸途中是否合理速譴,是否有主觀錯誤。業界有意見認為,「合理期限」必須具備3個標準,即必須是一個勤勉的承運人,二是環境類似,三是承運人必須謹慎行事。也有意見認為,如果一方在履行義務時盡責且沒有疏忽,就屬於合理範疇。
綜上,造成遲延交付的原因複雜且多樣,而各國法律對於判斷是否是遲延交付,承運人須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情形又存在諸多立法不清的情況,這也讓貨主讓海上貨物運輸過程中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證。希望未來的各國立法可以進一步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