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編輯的話
根據近期航運諮詢機構克拉克森Clarksons Research研究報告,受新冠疫情的影響,航運市場面臨35年來最嚴重的需求下滑,2020年海運貿易量將比預期減少約10億噸,自4月份以來,從船舶停靠港資料顯示海運活動慢慢開始從底部回升,中國的船舶停靠數量已逐漸恢復甚至超過去年的水準,全球港口停靠活動指數在5月份為-9.9%,但6月份略有回升至-7.4%。儘管出口需求仍然處於疲弱的跡象,但跨太平洋航線運價卻面臨持續上漲,分析原因為歐美城市陸續解封推動需求成長,其次是航運公司縮減航次造成短期供給不足,因此第三季運價預計會維持在較高的水準,然而第四季運價仍否維持高水準將取決於是否會出現第二波疫情。
Smooth Bay「倉庫營業人如何主張不可抗力(上)」,該篇文章主要在探討儲存置放在倉庫的貨物,因倉庫消防系統(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自發性地(spontaneously)噴灑泡沫,導致存放於倉庫的貨物造成毀損、滅失,則倉庫營業人(the warehouse keeper)的營運約款(general terms)、倉庫契約中雙方所約定的設備維護注意義務(due of care in maintenance),暨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等條款,是否可適用?
李重一和徐劍華教授「在新冠病毒和貿易爭端雙重夾擊下的航運業」,美中貿易戰在2020年1月15日簽署的第一階段貿易協定中達成了類似停戰的協議。美國取消了對從中國大陸進口商品的繼續徵收貿易關稅的政策,中國大陸同意購買更多的美國出口產品作為回報,並承諾更加尊重其他國家的智慧財產權。然而與此同時,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於2019年12月在武漢爆發,並於2020年1月11日宣佈首個死亡病例,關稅的不確定性被醫療的不確定性所取代。根據貨櫃貨物和油輪的運輸情況,中國大陸一直在進行大規模採購,但不是來自美國。中國大陸對能源的需求仍在繼續,自貿易戰開始以來,俄羅斯與中國大陸的關係得到了加強,沒有減弱的跡象,這一點由石油採購的增加得到了證實。另外中國大陸在農曆新年期間爆發了新冠肺炎,導致大量貨櫃積壓在中國大陸,從貨櫃運輸量的下降中可以看出中國大陸消費者的需求相當平淡,而中國大陸是第一個關閉和第一個重新開放市場的國家,從貿易戰和新冠肺炎疫情的關鍵點被標記出來,貿易流動證明了中國大陸政府的意圖以及中國大陸消費者的需求取向,根據貨櫃運輸狀況,就可以繪製貿易談判、第一階段應付款項和消費者購買的進展或下降,可以看出航運業將來的動向。
王沈劍、黃逸君與江南蒓編譯「疫情之下,各大航運公司陷在現金流泥沼中有多深?」,自2020年初新冠病毒爆發以來,影響範圍日益擴大,貨櫃航運業進入歷史上最具挑戰性的時期之一,儘管整個航運業都受到了新冠病毒大流行的影響,部分體制健全的航運企業相較同行更有能力安然度過這場風暴。勞氏船級社(Lloyd’s List)依主要貨櫃航商的經營狀況,包括麥司克航運公司(Maersk Line)、地中海航運公司(Mediterranean Shipping Co, MSC) 、達飛輪船海運集團(CMA CGM)、赫伯羅特(Hapag-Lloyd)、中遠海運(Cosco Shipping)、長榮海運(Evergreen Line)以及海洋網聯船務(ONE)等,在疫情的影響下,分析評估各主要貨櫃航商的應對措施和生存能力。
海商法專欄「海事公約上之『船舶』,並不等同『運送人』」,我國海商法自民國18年制定以來,歷經多次修改,卻一直將「船舶所有人」與「運送人」列為運送主體。文中提到海牙規則早有不採有關「船舶所有人載貨證券」(Reeder Konnossement)的立場,改採「運送人載貨證券」(Verfrachter Konnossement)的立場來立法,亦即載貨證券所表彰運送契約上權利的證券,以「運送人」為運送主體,而非以「船舶所有人」為運送主體,不能因法條中,出現英美法上對物訴訟所留下的痕跡,將運送人與「船舶」並列,即謂「船舶」即係「船舶所有人」,而我國海商法將二者並列為運送主體,在立法上是相當不確實的作為。楊仁壽大法官認為船舶所有人以其所有之船舶出租或出傭,則船舶承租人、定期傭船人、再運送契約之運送人等都是「運送人」,此船舶所有人不過是一履行輔助人而已,並非運送主體。既然如此,以「運送人」為運送主體,應足以因應,因此不必再增列「船舶所有人」。
Maritime Business Review 專欄,本期刊載Eamonn O’Connor, Stephen Hynes, Amaya Vega and Natasha Evers學者「Examining performance change and its drivers in Irish ports 2000-2016 (Part1)」,該篇文章研究目的是使用案例研究方法探討2000-2016年間愛爾蘭國家港口部門的績效變化,藉由使用質化方式進行解釋性說明,再透過各主要港口的生產力、盈利能力、流量移轉分配進行量化分析。(Maritime Business Review 2019年Volume 4 Issue 4)
二、202028期航貿專論
| 類 別 | 篇 名 | 作 者 | 頁 |
| 航運法律案件探討 | 倉庫營業人如何主張不可抗力(上) | Smooth Bay | 7 |
| 航運與貿易 | 在新冠病毒和貿易爭端雙重夾擊下的航運業 | 徐劍華、李重一 | 13 |
| 航業經營 | 疫情之下,各大航運公司陷在現金流泥沼中有多深? | 王沈劍、黃逸君、江南蒓 編譯 | 21 |
| 海商法 | 海事公約上之「船舶」,並不等同「運送人」 | 楊仁壽 | 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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