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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察澳洲「關務許可制度」的全面評估檢討報告(六)

檢討範圍及其改善建議、總結

Siang

 

七、全面評估檢討過程中的重要調查發現及改善建議

 

(二)參考範圍二(TOR2):評估檢討現行許可制度的效度和有效性

 

  1. TOR2之議題:單一許可執照應否涵蓋多個海關設施或經營場所

 

(1)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觀點:從垂直整合及簡化重複程序的角度出發

 

首先,有利害關係人所提的意見書主張,應允許單一許可執照涵蓋由同一企業實體所掌控的多個海關設施,而非像目前一樣,每個海關設施都需個別申請許可執照。根據這些意見,單一許可執照可適用於垂直整合的公司,例如同時經營報關行、(進出口)貨棧和倉庫的企業,也適用於經營多個(進出口)貨棧或倉庫的業者,例如免稅商店連鎖業者。該意見書指出,此舉將為許可執照持有人帶來顯著的成本節省。

其次,此議題也在「三大核心議題研討會」中被廣泛討論。利害關係人認為,理想的未來狀態應為一種「政府單一窗口」(Single Window to Government)模式,涵蓋對所有法規的要求。這個制度應以風險為導向、模組化設計,並根據企業性質來量身打造。它將整合來自澳洲「農業與水資源部」(DAWR)、「運輸安全局」(OTS)、「移民與邊境保護部」(DIBP)與「澳洲稅務局」(ATO)的必要許可處分,視企業實體的經營範圍與目的而定。將來企業可透過單一流程申請許可執照或更新單一許可執照。而且與會者指出,目前一個海關設施若需多個行政機關的核准,在行政管理上會造成過度的監管負擔。因此,有機會也有必要建立一個能被多個行政機關認可的單一許可制度。

再者,「三大核心議題研討會」成員一致認為,在未來制度到位以前,可先行合併「海關貨棧(customs depots)」與「海關倉庫(customs warehouses)」的許可執照。通關相關業者的意見指出,如此一來在管理「逾期貨物」(time-up goods)上可提升效率與法遵合規性。不過,這樣的制度合併將必須以強制申報「逾期貨物」的方式,且應由經營者負責銷毀相關貨物為前提。惟「三大核心議題研討會」也表明,若合併經營許可執照導致(進出口)貨棧的經營者須承擔額外海關倉庫的要求與成本時,則不支持此做法。

至於所謂的「逾期貨物」,就澳洲的《1901年海關法》規範來看,是指在海關法規所規定的期限內未被提領或處理的貨物,並仍存放在該法「第77G條」(Section 77G)規定經海關許可經營可暫時存放貨物的(進出口)貨棧者。

此外,「三大核心議題研討會」指出,現行許可制度的行政程序可透過重新檢討「倉庫」的定義來加以簡化。例如,同一企業實體在同一港區,業已依照《1901年海關法》規定核准後所掌管的多個倉庫,目前被視為「獨立且個別的倉庫」(separate warehouses)。但這樣的重複性定義是可以被調整的。

最後,通關相關業者在研討會的與會者也強烈支持取消對「應課貨物稅商品」(excise goods)的重複許可要求。例如,目前同一海關設施必須同時依據「海關法」與「貨物稅法」,分別申請持有關於存儲或製造商品的許可執照,而這兩部法規的要求實質上幾乎相同。因此,他們認為屬於不必要的重複程序。

 

(2)對於「單一許可執照應否涵蓋多個海關設施或經營場所」的重要調查發現

 

首先,評估檢討報告指出,目前無論情況如何,都必須將每個海關設施單獨列為許可執照管理對象的做法過於僵化。該報告認為,引進更具彈性的許可制度將對澳洲DIBP與通關相關業者雙方皆有益處。

其次,評估檢討報告提到,在「三大核心議題研討會」上,通關相關業者指出近期海關管控下的存放貨物的商業模式已經有所變化,導致海關的(進出口)貨棧與海關倉庫之間的區別變得越來越模糊。例如在有些情況下,兩者的分界僅僅表現在一條畫在大型海關設施內部地板上的一條畫線上而已。

再者,澳洲DIBP應與通關相關業者進行密切的合作,研擬在《1901年海關法》的規範框架下,制定一套方案,即允許由控制多個海關設施的同一企業實體,能使用單一的經營許可執照。考量目前通關相關業者的實務運作方式,DIBP有必要重新檢視是否還有區分(進出口)貨棧與海關倉庫的必要性。而且若要有所區分(進出口)貨棧與海關倉庫,許可執照中應明確列出涵蓋的海關設施,並針對每個海關設施訂定特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可用來界定各場所可執行的作業內容,即類似於汽車駕照中不同車種的駕駛資格分類方式。

此外,評估檢討報告指出,這項變革不代表可以免除對於每項不同海關設施的個別檢查。而且這些海關設施的稽核檢查頻率或法遵合規性檢查程序也不會因納入單一許可執照而有所改變。並且需要進一步釐清此項變革對於「整合貨物通關系統」(ICS)在報關作業上的影響。

最後,評估檢討報告也同意通關相關業者的看法,長期目標應是建立一個能涵蓋所有邊境管理機關的單一經營許可制度,並指出目前針對「應課徵貨物稅的同等商品」(EEGs)的審查結果可能會影響這項目標的實施。

 

(3)評估檢討報告的建議及實行計畫

 

呈上所述,評估檢討報告建議DIBP應開發並實施更靈活的許可制度,使單一許可執照能夠根據《1901年海關法》的規範來涵蓋由同一企業實體所控制的多個海關設施。

在實行計畫方面,首先,檢討評估報告指出,為了要全面發展及建立一個更具有彈性的許可制度,使單一的許可執照能購涵蓋由同一企業實體所控制的多個海關設施,其需要進行大量政策制定的工作。而這項政策制定的工作將包括:(1)清晰地界定單一的許可執照所能夠涵蓋多個海關設施的情況和條件、(2)明確指出哪些情況下不允許僅由單一的許可執照所能夠涵蓋、(3)還需要明確的法規範要求、(4)並大致闡明在海關設施層面有出現任何不利結果時,對單一海關設施和許可執照持有人所應承擔的相應結果。是以評估檢討報告指出,要實施上述這些建議,必須對於《1901年海關法》進行修法行動。

其次,由於評估檢討報告已被告知,澳洲DIBP在實務上所使用操作的系統無法支持單一許可執照來涵蓋多個海關設施,是以為了消除重複並將多個海關設施整合統一至單一的經營許可執照之下,其需要建立一個全新的「資訊與通訊技術」(ICT)系統,或對於現有澳洲的通關系統進行大規模的升級。

再者,評估檢討報告指出,建立一個更具有彈性及靈活的許可制度,允許單一經營許可執照能涵蓋到同一企業實體所控制的多個海關設施,僅僅是停留在如何發展出一個具有整體性政府組織架構過程中的初步階段思考而已。因此,評估檢討報告認為,為了達成長期目標,應當考慮建立一個單一經營許可執照,使其能夠被各行政機關根據其相應主管的法律所認可。雖然澳洲DIBP、「農業與水資源部」與「澳洲稅務局」等行政機關在這方面的要求,某種程度上有很大的相似性存在,但在實務現場的檢查過程中,仍有一些額外或不同的法規範要求需要不同行政之間各自的考慮。

此外,雖然對大多數海關倉庫或(進出口)貨棧的經營許可執照持有人來說,單一的經營許可執照是一個可實現的方案,但仍有一些高風險的海關場所需要行政機關額外的關注及管制,以確保通關相關業者盡可能遵守其他相關法律,即例如《生物安全法》(Biosecurity Act)。

因此,評估檢討報告認為,為實現並滿足整體政府機關之間,因應各自不同需求的單一經營許可執照,在進行主管法規修訂的長期考量下,應特別考量以下幾點:(1)「許可執照的申請要求」(application requirements)、(2)「電子化處理的流程」(electronic processing),及(3)「法遵架構的整合統一」(alignment of compliance arrangements)。

 

(三)參考範圍三(TOR3):評估檢討現行許可制度在監管上的法規負擔

 

如同前文於「參考範圍」(TORs)之三中所提及的「評估檢討現行許可制度在監管上的法規負擔」,即要求許可執照持有者去評估其面對現行許可制度時,在監管上的法規負擔,並找出能減輕此法規負擔及整合統一不同行政機關的許可執照申請流程的機會。而且許多許可執照持有人指出,目前在監管上的法規負擔可以加以減輕,並且整體的申請流程也可以在不同的行政機關之間更好地進行整合統一。對此,評估檢討報告認同,確實有顯著的機會可以減輕通關相關業者和政府機關雙方在監管上的法規負擔。尤其這些可行的機會多在前述的「參考範圍二」(TOR2)中已有指出。

此外,利害關係人所提出意見書中,也有提到關於保證金、擔保品和賠償擔保運用的問題,以及對於報關行從業人員老齡化的擔憂。也特別提到如果實施更短的決策所需時間或「停止計算申請時效」(stop-clock)的制度,將可能會增加澳洲DIBP在監管上額外的法規負擔。所謂的「停止計算申請時效」,通常指的是在某些情況下暫停計算處理時間的制度。例如,當需要許可執照申請人提供額外的資訊時,處理時間的計算可能會暫停,直到收到所需資訊後再恢復計算時效。至於上述所提及的問題將在下文中進一步說明:

 

  1. 保證金、擔保品和賠償擔保的運用(Use of Bonds, Securities and Indemnities)

 

保證金、擔保品與賠償擔保的運用,有助於保障政府財稅收入並確保遵守《1901年海關法》,藉此讓DIBP能獲得某種程度上的保證,確保貨物將依照既定的條件存放或使用。

至於所謂的「保證金」(bonds),是指通常用於確保進口商或報關行履行其義務,例如支付關稅及相關稅費或遵守法規。如果其履行義務時,海關將可能會沒收其保證金。所謂的「擔保品」(securities),是指現金、股票或其他有價資產等,以作為履行義務的擔保物品。所謂的「賠償保證」(indemnities),是指一方承諾保護另一方免受特定損失或損害的協議,在關務領域,可能涉及對於錯誤申報或違規行為的責任承擔。以上3者皆屬於在關務或邊境管理上會運用的財務工具或保障措施。

 

(1)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觀點:從替代過時擔保制度的角度出發

 

首先,利害關係人對於繼續運用保證金、擔保品和賠償擔保制度的支持度很低。因為他們認為這些做法「過時」(out-dated)且沒有必要。有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提出,認為可改用「一次違規即取消執照」(one strike and you are out)的制度,即在未付款時立即暫停許可執照,以取代現行的保證金、擔保品與賠償擔保制度。而且也有人認為,《1901年海關法》本身已賦予足夠的權力來處理關務違規或未遵守法規範要求的情形。

其次,部分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建議可採用「替代性安排」(alternate arrangements),例如使用「信託帳戶」(trust accounts)或「專業賠償保險」(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其中一份提交文件建議,應將持續維持「公共責任保險」(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的要求,納入為繼續持有許可執照的條件之一。

 

(2)對於「保證金、擔保品和賠償擔保的運用」的重要調查發現

 

首先,在《2015年海關規則》(Customs Regulations 2015)根據其母法《1901年海關法》授權訂定並施行之前,倉庫經營許可執照的持有人必須向澳洲DIBP提供金錢擔保,以保障政府財稅收入。然而,在該《海關規則》實施後,此一要求即被取消。不過,DIBP仍依據《海關法》的規定,保留在必要時要求許可執照持有人提供擔保的權力。評估檢討報告認為這項權力是必要的,並建議DIBP應繼續保有要求金錢擔保的「權利」(right)。

其次,在評估檢討的期間,各相關行政機關均支持在有必要時保留要求給付擔保金的權力。評估檢討報告也指出,關於(進出口)貨棧在提供擔保及賠償方面的處理流程存在不足。是以建議DIBP應進一步探討是否應向(進出口)貨棧或海關倉庫收取擔保金。

 

(3)評估檢討報告的建議

 

總而言之,評估檢討報告認為,應在個案基礎上保留收取保證金、擔保品與賠償擔保的權利。DIBP也應考慮是否引入信託帳戶或專業賠償保險,作為替代或補充機制。甚至DIBP應評估是否應將(進出口)貨棧納入施加與海關倉庫相同的擔保與賠償流程之中。且此些建議不涉及額外的行政成本。

 

  1. 報關行數量(Number of Customs Brokers)

 

首先,通關相關業者(尤其是報關行的從業人員)普遍認為需要增加個人持有許可執照以從事報關行的數量。根據該相關業者所提出的意見,隨著報關行持有許可執照的從業人員人數減少,以及因勞動力老化導致的經驗不足問題,未來可能會出現經驗較少的報關行從業人員進行相關實務工作。

其次,利害關係人認為,增加監管上的法規負擔會使得尋找替代的報關行從業人員變得更加困難。雖然利害關係人並未針對此等問題提出具體解決方案,但強調了保持誠信度、法遵合規性和培訓標準的重要性。

再者,利害關係人有各自提出2個看似矛盾的觀點,一方面認為持有許可執照的制度過於繁瑣,另一方面又希望保持現有持有許可執照的標準。然而,評估檢討制度認為,檢視報關行從業人員的年齡結構並非該次審查的重點,但評估審查報告有注意到,截至2016年12月30日,持有報關行經營許可執照的從業人員數量為2,415人,較2015年7月1日的2,329人有所增加。

此外,評估檢討報告中就其他部分的利害關係人評論表明,變更報關行持有許可執照的類別,可能會為新進的從業人員提供更多的機會,同時不會降低現有的標準。而評估審查報告又認為,這些變更將有助於解決與在監管上法規負擔相關的問題,並為新進的從業人員提供向資深的報關行從業人員學習和接受指導的機會,從而滿足未來報關行在從業人員數量上的需求。

總之,評估檢討報告認為,依據其他部分建議的方案,應能解決當前報關行從業人員所提出在監管上的法規負擔問題。因此,在此問題上無需額外採取任何行動。

 

  1. 許可執照增加額外附加條件的適用性(Applicability of Additional Licence Conditions)

 

在2012年7月,澳洲DIBP為所有報關行從業人員新增了額外附加的許可執照條件。在該次評估檢討過程中,亦有針對這些額外附加許可執照條件的適用性提出了一些疑問。

 

(1)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觀點

 

利害關係人對於額外附加許可執照條件持有不同的觀點。一些人支持額外附加條件,認為這是處理問題的有效方式;而另有一些人則認為這些條件對報關行從業人員來說過於嚴苛且具有限制性。有意見指出,某些額外附加的條件與《1901年海關法》的規範相互牴觸矛盾,也有利害關係人認為這些額外附加條件與某些許可執照持有者的實際情況無關。

 

(2)對於「許可執照增加額外附加條件的適用性」的重要調查發現

 

首先,對於許可執照加上額外附加條件是一種常見的監管工具或手段,這些額外附加條件可以針對個別許可執照持有人、特定群體或所有許可執照持有人加以實施。2012年7月,所有報關行從業人員被加上了以下附加條件:(1)澳洲DIBP可隨時要求對許可執照持有人或參與報關業務營運的任何人進行「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fit and proper checks);(2)許可執照持有人一旦發現所提供資訊有虛假、誤導或不完整之處,必須在可行的情況下儘快通知DIBP;(3)許可執照持有人不得將DIBP的系統或資訊用於未經授權的用途;(4)導入「持續專業進修」(CPD)制度。

 

其次,從實施的目的上來看,會實施這些額外的附加條件,即是為了因應當時的報關行從業人員與澳洲DIBP之間發生問題的信任關係,且DIBP對此也缺乏有效的執法機制來加以改善,才因此提出增加額外的附加條件政策。換言之,該政策上的改變屬於一系列降低許可制度本質脆弱性的措施手段之一。

 

不過,多數利害關係人對於上述所提及的幾項額外附加條件,其評論幾乎集中在第二項的附加條件上。即上開「許可執照持有人一旦發現所提供資訊有虛假、誤導或不完整之處,必須在可行的情況下儘快通知DIBP」這點。他們表示,讓報關行從業人員去揭發其客戶或彼此的同事,甚至是其上級主管的違規行為,通常礙於人情上的考量,除非是逼不得已,不然在實行上有一定的困難度存在。然而,報關行從業人員的角色又被視為澳洲DIBP手腳的延伸,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首要義務是向相關主管機關報告有違規行為存在的情形。若未履行此義務,反而將構成違反許可執照條件的行為。

再者,有部分利害關係人的評論針對上開各項額外的附加條件,所表達的措辭有表示疑慮。評估檢討報告建議澳洲DIBP應檢視所有額外的附加條件,以確保其具有一定的相關性。基於明確性原則,這些額外的附加條件應當清楚、簡潔並易於理解。相關的指引資料也應同步加以檢討,以確保其內容與時俱進並清楚易懂。

此外,評估檢討報告在監管措施方面有指出,目前有一項法定要求,規定許可執照持有人必須在30日內更新與其許可執照相關的資訊。但根據澳洲DIBP的說法,許多的許可執照持有人並未遵守此項規定。而DIBP對此重要的誠信措施的監督與執行亦存在相對不足的情形。是以評估檢討報告呼籲許可執照持有人應遵守該項要求,並期待DIBP能加強對許可執照持有人資訊更新的監測與執行,以減少相關監管措施的匱乏。

 

(3)評估檢討報告的建議及實行計畫

 

呈上所述,評估檢討報告建議,澳洲DIBP應檢視現行的許可執照條件,確保這些條件與其預期目標一致或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且在內容上應清楚明確、易於理解。甚至要求DIBP應評估現有的額外附加在許可執照的條件,並在必要時提供更多或更清晰的指引說明。且評估檢討報告認為此等建議對通關相關業者而言,並不會產生額外在法遵合規上的成本。

至於在建議的實行方面,評估檢討報告認為,在重新檢視額外附加條件的過程中,澳洲DIBP應確保這些條件以簡單易懂的英文來撰寫,以便於通關相關業者的理解與詮釋。為協助許可執照持有人有更好地理解,DIBP應針對附加執照條件製作進一步的指引資料。

 

(四)參考範圍四(TOR4):許可制度的未來發展

 

本文所觀察全面評估檢討認為,澳洲政府在可預見的未來仍需要一套許可制度或具有相等效果的制度來運作,以實現在澳洲《1901年海關法》所規範下的相關目標。此外,這類制度也很可能會繼續適用於其他政府法規。惟目前各行政機關並無能力,也沒有意願,對所有出入邊境的貨物進行全面檢查。人們也日益認知到,報關行從業人員以及海關保稅倉庫設施的管理者,在供應鏈安全中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對此,評估檢討報告認為,長遠來看,通關相關業者應主動規劃、試行並推行一套「保證制度」(Assurance System),用以擔任報關行從業人員、(進出口)貨棧和海關倉庫等海關從業人員及設施的許可執照管理角色。此「保證制度」應可供相關機關進行稽核,以確保其持續符合所有法規要求。此舉將讓通關相關業者在符合法規範框架的同時,擁有最大的彈性,也能進一步減少其在監管上的法規負擔與法遵成本。該「保證制度」也可將受到海關所監控的貨物,在各許可執照設施間的運輸方面,納入管理安排。

不過,在此項制度尚未建立前,現行的海關許可制度應予以保留,而非透過其他制度來加以取代。且應持續推動對許可制度的改進與強化,以確保其有效性、公正性及與時俱進。當然,這些改進與強化措施或手段業已於前文說明及觀察。

此外,評估檢討報告指出,所有利害關係人皆表示支持保留現行運作的許可制度,但應在可行之處加以簡化與調整精進。利害關係人普遍認為,報關行從業人員其許可制度的3大核心要素,即為前文屢次提及及說明的「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fit and proper checks)、「經核可認證的學術進修途徑」(approved academic pathway)以及「適當的實務經驗」(appropriate acquired experience)等,且此等要素在某程度上,已達到良好的平衡。而且評估檢討報告建議,未來(進出口)貨棧和倉庫等海關設施的管理人員,也應納入具備核准的學術背景與適當經驗的條件要求,此要求將作為現行「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制度的補充。

最後,本文所觀察的全面評估檢討是澳洲政府對於相關的關務政策,於相隔多年後的首次評估檢討行動。有鑑於未來10年後的國際貿易流動、貿易政策與協定,可能會繼續發生劇烈的變化,評估檢討報告建議海關的許可制度應定期健行檢討與更新。且評估檢討報告指出,未來的評估檢討時機可以在通關相關業者提出更具有建設性的建議時再來啟動,並可採取不定期的方式來進行,而不需拘泥於一些正式的程序。

 

(五)參考範圍五(TOR5):許可制度的廉正性或誠信問題

 

許可制度及其各個構成要素的廉正性及誠信度,對政府機關、通關相關業者以及一般民眾而言,都是極其重要的概念。其基於幾項重要原因,不外乎保護稅收及邊境安全、確保法遵或合規性的要求、維護公平競爭的環境,以及提升公眾對於澳洲海關的信任程度。是以本文將觀察「全面評估檢討」對於許可制度的誠信度議題的相關討論。

 

  1. 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觀點

 

在前文曾提及的「許可制度廉正性研討會」中,通關相關業者中有與會者指出,有必要加強法規與法遵合規性要求的執行行動。該研討會中也對於以下幾點表示擔憂:(1)「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fit and proper checks)、(2)「整合貨物通關系統」(ICS)與「安全性」(security)的問題、「搭便車行為」(piggy backing)的可能性,以及「不當使用經核准從事報關行之人員的相關憑證」(improper use of licensed customs brokers’ credentials)所帶來的風險。研討會提出應加強教育與認知,並更重視針對確保整體供應鏈安全的法遵合規性的行動。

此外,也有利害關係人提出一些超出該次評估檢討範圍的問題,例如:貨物銷毀的場所有不適法行為的存在,以及國內與進口商品在「銷毀流程」(destruction processes)上的差異。對於這些議題,評估檢討小組已將相關事項轉交至澳洲DIBP的相關單位來處理。

 

  1. 對於「許可制度的廉正性或誠信問題」的重要調查發現

 

首先,評估檢討報告指出,前文所提到的許多建議,以及澳洲DIBP目前所實施的一些措施,例如「澳洲認證企業(可信任的貿易商)制度」(Australian Trusted Trader,ATT)的計畫,都將有助於強化許可制度的廉正性和誠信度。該報告反映出利害關係人的意見,認為ATT計畫透過「共享責任」與「提升透明度」,促進政府與「守法企業」(law abiding businesses)之間更強的合作夥伴關係。該計畫是依據「世界關務組織」(WCO)的「全球貿易安全與便捷化標準框架」(Framework of Standards to Secure and Facilitate Global Trade,SAFE)所設計。那些達成或超越國際供應鏈與貿易規範標準的企業,在邊境進出口時會被視為風險較低的企業。

而且許可制度能透過符合資格的從業人員、場所或方式,與符合ATT計畫的企業相互合作,來處理關於廉正性和誠信度的議題。例如透過持有許可執照且企業所在地設於澳洲的報關行從業人員,以及潛在持有許可執照的(進出口)貨棧和海關倉庫等潛在處所。針對報關行從業人員,以及在持有許可執照的相關機構內擔任管理與控制職務人員所施行的「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fit and proper checks)等誠信措施,將進一步強化ATT計畫的推動。

其次,評估檢討報告也指出,儘管ATT計畫本身在當時並沒有明確的「適任性及正當性審查」(fit and proper checks)相關測試,但澳洲DIBP正在探討是否應為ATT計畫設置此類的測試;若有必要則應評估其是否能與其他類似的「邊境安全計畫」(border programme),例如「運輸安全辦公室」(OTS)的「已知託運人計畫」(Known Consignor Scheme)以及「農業與水資源部」的相關安排進行整合。

再者,評估檢討報告認為,隨著澳洲DIBP與其他合作機構共同努力整合政府對邊境的各項要求,ATT計畫預計將會持續成長與演化。這項發展將大幅提升「進口管控制度」(import control system)的誠信度與效率。然而,評估檢討報告也認為,為進一步加強許可制度的誠信度,還需要採取其他措施。例如,建立更完善的「不當行為」(misconduct)處理程序,有助於評估可行的處理方式,確保對少數不遵守規定的持有許可執照企業採取恰當且有效的應對方式。

然而,為進一步加強許可制度的廉正性或誠信度,還需要採取多項額外的措施。例如,改善不當行為的處理流程、強化供應鏈安全的管理、維持通關相關業者居住於國內,以及提升許可執照持有人的教育與專業認知等。

就改善不當行為的處理流程而言,評估檢討報告指出,該行業的「實務準則」(code of practive)及報關行從業人員的職業倫理或價值可透過一份「行為準則或規章」(code or charter of conduct)來具體說明。這樣的文件將傳達報關行從業人員其角色的重要性,以及該行業應有的價值與誠信標準。它將強化報關業的專業形象,也符合其他受監管職業的通行做法。評估檢討報告建議由通關相關人員,尤其是報關行從業人員先行制定此等文件,而政府若能對其背書,將有助於提升其重要性與實用性。其中有一份意見書建議,可由海關總署署長(Comptroller-General)來發布該文件,而無需修訂《1901年海關法》。

就強化供應鏈安全的管理而言,同時需要仰賴通關相關業與政府部門共同有效地執行安全措施。因此,建立一套健全的「安全意識訓練制度」(system of security awareness training)與「強制通報機制」(mandatory reporting protocols),對於維護整體許可制度的誠信度至關重要。

就維持通關相關業者居住於國內而言,評估檢討報告指出,在現行法規架構下要求報關行從業人員必須在澳洲境內履行其職責。若是如此,該報告認為,應予保留維持報關行人員須為澳洲居民的要求,因為居住身分有助於更容易驗證個人的誠信程度。而且評估檢討報告同時指出,加拿大方面即要求報關行從業人員必須為當地居民,而美國方面則要求其必須為美國公民。而且該報告也建議應檢視法律架構,以防止因為科技的發展使得報關行的實務作業可「外包到海外」(offshoring)卻不受監管。澳洲DIBP應考慮如何更有效地查驗許可執照持有人的居住身分。當然,與報關行從業人員相同地,海關倉庫與(進出口)貨棧的管理與控制職位也應由在澳洲境內的人員擔任。

最後,評估檢討報告支持提升對許可執照持有人的教育與專業認知,協助其了解自身的責任與義務。該報告也同意通關相關業者所提出的觀點,認為監管機關應加強其推廣與教育工作,特別是在核心要求、責任以及該評估檢討報告所提出的新變革的實施等方面。這將有助於強化整體制度的誠信度。

 

  1. 評估檢討報告的建議及實行計畫

 

呈上所述,評估檢討報告建議,澳洲DIBP應持續將維護關務許可制度的廉正性與誠信度列為最優先的事項。首先,維護許可制度廉正性的關鍵因素之一,是要確保對許可執照持有的個人和企業實體採取整體且全面的管理方法。這應包括從許可執照的申請階段開始到許可執照終止為止,應採取全國統一的整合流程。

其次,一個完全整合且符合法規的案件管理系統,將可提升資料輸入的品質與標準化,並建立可供查閱是否有構成適法行為的歷史記錄,以及變動對風險評級的影響。該系統將有助於確保業務持續運作、強化許可制度的誠信度、促進報告產出、支援目標明確的稽核與法遵合規工作,並提升資源管理的效率。

再者,由於有多個政府機關對邊境事務具有關注與職責此案件管理系統應與其他由澳洲DIBP,例如ATT計畫來相互整合統一,促進並支援所有的政府層級對邊境相關議題的整體解決方案。

最後,澳洲DIBP應與通關相關業者合作,制定更多指引資料,以協助說明持有許可執照的個人與企業機構的責任與義務。制定該行業的「實務準則」、報關行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或規章」等,也會是值得推動的發展方向。

 

八、全面評估檢討報告的結論與未來建議

 

澳洲DIBP於2015年對於關務許可制度,展開全面評估檢討的行動,其中經歷數次的研討會採納不同利害關係人,即通關相關業者的意見書後,最終於2017年提出最終報告。評估檢討報告認為,對於報關行從業人員、(進出口)貨棧以及倉庫等海關設施實施「許可制度」,仍具有合理且充足的依據,這也是該全面評估檢討的核心建議之一。

 

(一)「關務許可制度全面檢討」的報告結論

 

首先,此等「許可制度」於協助政府實現在《1901年海關法》規範下的目標方面,依然具備一定的重要性,故應予以保留。而且利害關係人並未提出足以推翻現行許可制度的重大理由,大多數人反而表示,現有的許可制度可透過簡化與調整來加以改進。

其次,評估檢討報告發現,目前確實存在使許可制度進行再現代化的明確機會。這不僅能為澳洲DIBP帶來節省與提升效率的空間,也可能有利於其他依據其各自所主管法規,而對報關行從業人員、(進出口)貨棧以及倉庫等海關設施進行許可或登記的政府機關。而且在多個研討會的議題上提供更清晰的指引資料,也有助於監管單位與許可執照持有人更快速且明確地達成更佳的成果。

再者,若全面評估檢討所提出的建議得以實施,將能降低許可執照持有人的營運成本開銷。同時,也會減少政府的行政支出,而這些支出將在未來獲得完全回收。對於澳洲政府和通關相關業者而言,整體的監管負擔及繁文縟節應會有所減輕。

此外,未來對於許可制度在誠信度和廉正性方面的重視程度只會不斷提升。本次審查指出,有許多方式可進一步強化該制度的誠信性。提升制度誠信性,將有助於更好地保護社會大眾。隨著許可制度的改善,也將有助於提升許可執照持有人的聲譽與信用。

最後,有鑑於未來國際貿易流向、貿易政策及貿易協定可能隨時出現重大變化,該全面評估檢討報告建議,應定期對許可制度進行檢討評估,以確保該許可制度能持續創新與靈活應變。

 

(二)「關務許可制度全面檢討」的報告建議的實施方向

 

既然評估檢討報告得出應維持現狀、繼續保留現行許可制度的情況下,為因應前文所有評估建議,進行有效的執行,即是對於未來許可制度保持成功運作的關鍵。而且這些建議彼此具有關聯性且互相依存,唯有透過有條理、一致且良好協調的實施方式,才能實現這些建議的策略意圖與長遠效益。

對此,評估檢討報告認為,若海關總署署長能接受上述所有建議,其實施將需要對以下一項或多項進行變更:(1)政策方向(policy direction)、(2)行政流程與指導文件(administrative processes and guidance documents)、(3)法律規範(legislation)、(4)資訊與通訊科技系統(ICT systems)。因為多數建議都涉及上述4個層面的變更,尤其是在需要對政府流程進行整合統一時。雖然相關行政機關已經在這方面展開不少前期作業,但這些改變仍需一定時間來完成。

因此,評估檢討報告建議,澳洲DIBP應與相關行政機關與通關相關業者進行密切的協商,共同制定一份「實施計劃」(Implementation Plan),以協助這些建議的設計與落實,同時確保有足夠的資金與資源可供運用,完成整體推動流程。

(全文完)

 

 

參考文獻

 

  1. Review of Customs Licensing Regimes Final Repo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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