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雯
承運人在承運託運人自行裝櫃、封櫃的整櫃貨櫃貨物時,收到的是外表狀況良好、鉛封完好的貨櫃,對櫃內貨物的狀況並不知情,若要求承運人對櫃內貨物的實際情況進行核對,這並不合理。承運人對此類整櫃貨櫃裝運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貨物時起至卸貨港交付貨物時止,當提單記載的貨櫃貨物交接方式在「CY-CY」的情況下,承運人責任期間的起算點應為裝貨港堆場,行內人員都瞭解貨櫃的鉛封鎖上之後,只能通過暴力手段方可打開,但是這也意味著原鉛封無法使用,因此肇事方必須要上新的鉛封方可關閉貨櫃。因此鉛封的核對總和完好對於託運人、承運人、收貨人之間流轉、交付整櫃貨物起到了重要的憑證作用。
承運人為了避免收貨人針對貨櫃內部貨物進行追償,常在提單正面進行保留性批註,也即不知條款,具體表現形式包括:SLAC――Shipper’s Load and Count(發貨人裝櫃、計數)、SLCAS――Shipper’s Load, Count and Seal(發貨人裝櫃、計數並加封)、STC――Said to Contain(據稱內裝)。加注不知條款的主要目的是明確在承運貨櫃整櫃貨的情況時託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責任,即是貨櫃裝載內部貨物的實際狀況的一種保留。在目前的檢驗手段下,要求承運人對鉛封完好的貨櫃內部貨物的實際狀況和數量進行確切衡量是不可能的。
因此,不知條款在整櫃貨櫃提單上被廣泛應用,用於表明承運人接收的是貨櫃貨,接收時對櫃內貨物的狀況一無所知,承運人在目的港只要保證貨櫃的外表狀況良好、鉛封完好,即可認定承運人適當地履行了貨物運輸義務,對櫃內貨物的滅失、毀損不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