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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應審慎面對歐盟將航運業,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的新制(下)

陳義文

 

已脫離歐盟的英國,亦會配合將航運業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

 

英國雖已因為「脫歐」而不再是歐盟的會員國,惟前述的EU-ETS體系施行對象是全球的所有航運業者,只要船舶駛進歐盟國家的港口就必須遵行辦理,所以英國仍亦就此密切留意,以協助英資的航商投入改善船舶的動力、燃料設施,及早實現「淨零碳排放」之目標。

在海運事業中,固然仍有若干不滿、甚至揚言抵制EU-ETS的聲音,但是容將如同螳臂擋車一般的發生不了作用。事實上,此方面的共識已在全球海運界逐漸穩固,各界皆知防止全球暖化的蔓延與惡化,乃是全世界所有業界的共同責任;如有不然,一旦大難來臨,雖然島嶼國家或瀕臨海洋之國家將首當其衝的蒙害,但是即便為內陸國家,同亦難以倖免於此,諸如在暑熱季節所頻傳的內陸森林大火或草原大火,便是大自然所發出的嚴重警訊和反撲。

有媒體曾引用英國「商業、能源和工業戰略部」(Department for Business, Energy and Industrial Strategy,BEIS)已告解密的檔案資料,顯示BEIS曾於內閣會議中提議先將不列顛國內的海運,納入英國自行制定的碳排放交易計畫,並將在施行細節漸告明朗後擇適對外公布。由此看來,不列顛和歐盟在將航運事業納入ETS的作為上,長期以來乃是契合不悖者,甚至得謂是互曾援引見地以玉成其旨。

BEIS並說明,在ETS體制下政府將逐步降低某個行業或某個特定領域行業,所會產生的碳排放量上限,而且這些碳排放亦須付費申領排碳許可證。還有一項必須特別留意者乃是,英方係計畫從2024年開始調整ETS的上限,並使英國得與歐盟近乎同步的在2050年前實現淨零排放的目標。由斯項方案剖析之,英國即使因為公民投票的結果緣故而致脫歐,不過在重要、具共同利益或利害關係一致的策略上,卻仍是會與歐盟並行無違的。

現今,已不乏有英籍人士、英國業界認同英國政府在ETS的執行上,與歐盟的方案密切配合、一體施行,彼此之間得進行跨國的排碳量許可交易,以創造一個共用的碳價格並提高流動性。這當中,當然是涵蓋有頗高比例的人員,在2016年6月23日舉行的「脫歐公投」時,係力主反對脫歐者。此等在排碳控管及進行碳交易方面,大力主張宜儘和歐盟維持相同步調者,同亦主張舉世所有國家皆能在此一策略上密切合作,偕同對抗已在世界多處造成災難的溫室效應。

著名的Watson Farley Williams(WFW)海事律師事務所、倫敦負責人沃克(Nick Walker)則認為,歐盟在海事排放交易系統(ETS)行將付諸實行之同時,有頗高的可能會影響到航運事業在負債上的分配(註9)。總部位於倫敦的《金融時報》(Financial Times)便就此題旨報導過,經由一家名為「Kempen」的資本管理(Capital Management)機構應用模型推演,已可充分掌握若是ETS的排碳交易施行範圍擴展至航運業界,將會何等的重創股價。若舉更具體的實例以描述,假如各航運事業在短時期內必須要支付每噸75美元的碳交易金額,國際股市可能會連帶暴跌20%,而且由此所引發的股價下跌效應將是全面性者,而非僅以航運股為限(註10)。

為避免事出突然,歐盟委員會已於2021年7月14日具帖,向諸歐洲航運事業提出說明,詳述此一將航運業納入「歐盟碳配額交易體系」(EU-ETS)綠色方案的因由。該措施並非是只要有排碳就需要付費,而是對於碳排放量設定有上限,並就排放至大氣中且不利於全球氣候穩定的氣體設定價位,並使既得有效降低排碳之航運業者得以將其超額減排量,售讓予其他未能達成減碳目標之航商,透過市場經濟的運作確保航運業對環境的衝擊得逐年降低。

由上述事理慎思之,航運事業若是已經採行有效作為可以減少排碳,則可將其當前真正的排碳量與上限之間的「差額」,售讓予仍未達到目標的業者,本身還有額外的收益。職是之故,歐盟組織絕非就此謀利,而是必須發揚公權力以善盡職責,不讓整個世界同毀於迭趨惡境的全球暖化現象。隨意指摘或抨擊歐盟施行此一良善策略者,應是不明究裏或刻意炒弄。至於在施行時程上,歐盟已訂有寬鬆合宜的過渡期,並曾審慎的針對各方意見作出適切之修正,了無事出突然、多變莫測之情形。

 

台灣政府和航運界,對此一碳排放交易體系的因應

 

涵蓋航海和航空的國際航運事業,在近10數年來的快速成長擴展,無疑的當與全球化之推行有極大的關連,亦使得航運產業逐漸成為排放溫室氣體的潛在威脅事業體。基於此一情境,歐盟遂決議將航運業納入其制定的排碳交易體系內,凡是入出於歐盟境內的各個航運業者之船舶,咸需接受此一體制之節度。

另因鑒於歐盟為台灣之重要貿易對象,台灣經由航運對歐盟國家進行的貿易,歷年皆有龐多的商品和龐大的數額,所以本文述及的「碳排放交易」制度之施行,必將會對台灣的對外航運貿易和經濟體系,帶來若干層面的波及。國內即有經貿專家應用多地區、多部門之一般均衡模型,就全球貿易概況進行模擬狀態之分析,以探討歐盟將航運業納入碳排放交易體系後,對台灣的國內生產毛額、產業產值、台灣與歐盟之間的貿易流量,以及利潤盈餘之探討從事測試,其結果尚在可承受的範圍之內。

在台灣的航運業一起被納入於碳排放交易體系後,對台灣的國內生產毛額必當會有微量的衝擊,台灣與歐盟的貿易流量,也不免會有小幅度的變動。德國是當前與台灣發展貿易頗具亮麗成果的歐盟國家,按專家的估衡倘若碳交易價於日後達到每噸80歐元的情形,則台灣外銷至德國的產品將減少31.98百萬美元的金額,而台灣從德國進口的機械設備等多種產品則將蒙受0.79百萬美元的損失,短期內的衝擊便已十分的顯著。另一方面,在碳交易價格同為每噸80歐元的情形下,若併計其所會面臨的直接與間接損失,稟賦效應和貿易條件效果各將會有23.74百萬美元和26.04百萬美元的損失。

上段的「稟賦效應」(Endowment effect,亦稱「厭惡剝奪」),乃指擁有某項物品或資產的所有者,對該物品或資產的價值評估,往往會大於並未擁有這項物品或資產時候的感受,該一現象常被應用於「行為經濟學」(Behavioral Economics)的分析當中,並與「損失規避」(Loss aversion,是指人們面對同樣數量的收益和損失時,常會認為損失更加令他們難以忍受)的理論相結合,而香港人則常言的「執輸行頭,慘過敗家」則是著重於得利,又與此論調相反(註11);貿易條件(Terms of Trade)則是用於衡量在一定時期內,某個國家的出口相對於進口的「盈利能力」和相關的「貿易利益指標」,可反映該國的對外貿易狀況。

無可諱言者,在排碳控管程度和應有的努力方面,台灣在國際間常被認為是仍待大舉進步者。雖然,較之於工廠的碳排放,台灣航運界造成的負面效應仍屬瞠目於其後,惟在此方面的控管終究是大勢所趨而必須順應的潮流。咸信在業界的齊心努力下,不僅短期內可在碳排方面符於歐盟的規範,從而在長期的時日下得因減少排碳的成果,逹到「碳中和」(Carbon Neutral)乃至愈為宏大的「負碳排」(Negative Carbon Emission)等深遠之目標,既可嘉惠自身的事業並可惠及整個國際各界和所處的地球。

(全文完)

 

 

附註

 

9、2022年1月中旬,歐洲議會曾發布關於修訂排放交易系統(ETS)提案的草案內容,便有任職於Watson Farley Williams(WFW)的海事專家群表示,該一「航運排放碳交易體系」的提案如果獲得通過,將對海運業帶來更大的壓力,並責令業者應比原計畫更加提早的轉為使用愈為潔淨的燃料。

 

10、相關研究亦顯示,假如果只有第一、二範疇(scope 1、2)的溫室氣體,亦即限由企業的工廠和發電廠直接營運並排放的廢氣,且每噸必須繳交75美元的碳稅或碳交易款,則全球股市將跌4%;然而,倘若企業非直接排放的廢氣,亦即第三範疇氣體、如船舶於從事海運時所排放的廢氣,亦必須繳交每噸75美元的碳稅,則全球股市勢將大跌20%;倘逢更大的厄況,即是碳稅或碳交易價款上衝至每噸150美元的話,全球股市更可能狂瀉41%。

 

11、在實務經驗上,「稟賦效應」現象尤以當事人擁有古董字畫等,難以明確估衡實價時的感受最為顯著,有時還可在刻意的吹捧下,將其價位抬高數倍至10餘倍、乃至於數10倍之高,土地的炒作亦是極為屢見不鮮者。

 

 

參考文獻和資料

 

  1. 中華海運研究協會…剖析碳交易對航運業影響。
  2. http://www.hyqfocus.com›(海運圈聚焦)…航運業「脫碳」勢在必行。
  3. https://www.merit-times.com/(人間福報)…歐盟抗暖化,碳交易等4項立法獲進展。
  4. https://www.xindemarinenews.com/(信德海事網)…將航運納入EU-ETS的立法,在歐洲議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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