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ossing Situation
Smooth Bay
【關鍵字索引】:致命交叉點、上議院、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交叉相遇規則、狹路相逢、狹窄水道、讓路船舶、直航船舶
壹、【前言】
「致命交叉點」(intersection)是西元1994年一部由李察吉爾(Richard Gere)暨莎朗史東(Sharon Stone)所主演的電影,其係敘述一個關於丈夫、妻子、丈夫的情婦,三個人的愛情故事。故事題材本身並無特別的地方,蓋這種涉及婚外情的故事題材現在也是屢見不鮮。這部電影有意思的地方是在結尾:丈夫因為車禍意外遽然辭世,而在事故之前,他給情婦打了一通電話。在錄音電話裡,他告訴情婦自己不能離開她,可是掛下電話後,他又在內心激烈的衝突下,給情婦寫了一封絕交信……車禍來的太突然,他還來不及給妻子暨情婦一個真正的解釋就離開了這個世界。妻子握著他寫給情婦的絕交信,在悲傷中卻感到了一絲微微的欣慰,她想,自己還是在丈夫生命的終點獲得了他完整的愛;而對於情婦來講,她聽到他說的最後的話是他在錄音電話裡的留言,他說他權衡再三還是不能放棄她。情婦心想,自己在這個男人離開這個世界之前還是得到了他完整的愛。兩個在悲痛中卻又因不同原因而感到欣慰的女人,在醫院門口相遇,妻子撕碎了信,情婦也沒有講明白己其實已經得到了男人的承諾。她們相視片刻後各自離去,帶著祇屬於自己的滿足,欣慰,悲傷和遺憾。
有時想,人生中的很多事情的確是這樣,同樣一件事情,從不同的角度看,就有不同的意義,或許這也是諸多判決在各個不同審級裡面會有不同結果的原因吧?今天擬與大家探討的Evergreen Marine (UK) Limited -vs.- Nautical Challenge Ltd (Ever Smart c/w Alexandra I)案[1],就是從初審的海事法院(the Admiralty)、二審的上訴法院(the Court of Appeal),到英國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的大翻盤,其內容精彩可期。再者,這件案子除了台灣知名的長榮海運身陷其中,在閱讀上倍增親切感之外,亦是英國上議院(the House of Lords)近50年來首次關切的船舶碰撞案件,同時也是英國最高法院第一次針對類似案件的縝密審視,其對於如何適用「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 以下簡稱避碰規則)[2]第15條到第17條的「交叉相遇規則」(the Collision Regulations)提出自己的看法。此一見解既出,相信未來船舶在「狹路相逢」的時候,將更進一步知道自己應該如何「進退」[3]。
貳、【案情事實】
本件意外事故係發生在西元2015年的2月11日,一艘登記在英國的長榮大型貨櫃輪:長慧輪(Ever Smart),與滿載原油的大型油輪:Alexandra I,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傑貝阿里港(the port of Jebel Ali)的出入口航道上(恰巧是引水人登船的地方)發生了碰撞(a collision)。當時長慧輪係以「北北西」(NNW)的方向出港,而油輪係以「東南偏東」(ESE)的方向緩慢在航道上進港,之所以「緩慢」乃係為了讓引水人能從長慧輪下船後,再登上其船以領航進港。然值得注意的是:這條航道係前面所提及1972年碰撞規則第9條所定義的「狹窄水道」(narrow channel),可想而知要在這樣的水道上擦肩而過是需要一些技術的。
眾所周知,當初「碰撞規則」的訂定乃係為了提升航行的安全,而且為了能夠讓所有的「行船人」瞭解,其刻意選用顯而易見的文字表達,可謂是用心良苦。再者,這一套規則係準備一體適用於全球所有船舶的,因此可以說它是一套「行走在國際間的道路規則」(international rules of the road)也不為過。而這一國際規則的第15條到第17條即所謂的「交叉相遇原則」(the Crossing Rules),就是避免兩艘船舶在交叉相遇時可能會產生的碰撞風險,其規範他船在右舷者,則應避讓他船。如環境許可,應避免橫越他船船艏。依照前開規則應避讓的船舶(讓路船舶,the give-way vessel),應盡可能及早採取明確措施遠離他船,而他船(即直航船舶,the stand-on vessel)即應保持其原來的航向暨航速前進。承審本案的諸多法院,均一致認為此一「交叉相遇原則」,無論在哪裡均應被嚴格遵守,蓋此一原則乃係保障航路航行安全最基本的必要條件。
在「狹窄水道規則」裡(即「碰撞規則」第9條第1項規定),其要求當船舶循著狹窄水道或適航水道行駛時,若安全且實際可行的時候,即應該盡量靠近本船右舷水道或適航水道的外側行駛。
前開兩項規則(「交叉相遇原則」暨「狹窄水道規則」)為行船人提供了良好的規範供遵循。雖然其並未允許任何人可以輕忽這些原則,且僅強調大家應該提高警覺並注意航行碰撞的危險而已,但若有任何偏差恐將釀成大禍,自不待言。
參、【判決結果】
一、初審(一、二審)法院的決定:
在初審法院的審理過程當中,首先需要解決的爭議問題乃前開「交叉相遇原則」或「狹窄水道規則」是否適用在本件船舶碰撞事故上?一審的海事法院認為本案並無「交叉相遇原則」的適用,是油輪Alexandra I即毋庸讓出水道給長榮的長慧輪。然此一承審法官並未意料到:原來準備適用在不同情況下的兩種不一樣規則,會有同時適用的時候,譬如說:長慧輪依照「狹窄水道規則」盡量靠近本船右舷水道或適航水道的外側行駛,然同時也要遵從「交叉相遇原則」來保持其航向暨航速。再者,承審法官以為這些碰撞規則在本案並無適用的原因,乃「推定讓路船舶」(the putative give-way vessel):即油輪Alexandra I號並不充分符合定義中的情況。相反地,其認為油輪Alexandra I號在抵達航道時,若依照「狹窄水道規則」,其應該維持在右舷水道上並持續觀察。本案持續進行到第二審的上訴法院,其審結後亦維持原審的見解:即本案並無碰撞規則裡第15-17條「交叉相遇原則」的適用,但長榮的長慧輪應受碰撞規則裡第9條「狹窄水道規則」的拘束,而相對地油輪Alexandra I號也應該遵守碰撞規則第2條攸關「責任」的規定[4]。
二、最高法院的決定:
本案在一、二審均敗訴的長榮海運堅持下,持續向上「沿燒」到英國的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在2位海事鑑定人(Nautical Assessors)的輔佐下,決定針對以下2個問題先做考量:
當一艘出港船舶恰巧在狹窄水道上,與另一艘進港船舶交叉相遇時(可謂是「狹路相逢」),則碰撞規則裡的「交叉相遇原則」是否仍有其適用?或應該即不予適用?
若「交叉相遇原則」有其適用的餘地,則「推定讓路船舶」是否即應該保持其航向暨航速?
針對第2個問題,英國最高法院的見解為:若「交叉相遇原則」有其適用,則「推定讓路船舶」毋庸保持其航向暨航速。蓋祇要發現兩艘船舶合理明顯地(reasonably apparent)正以穩定的姿態相互接近中,縱使「推定讓路船舶」的方位並不是那般穩固,其即有發生碰撞的風險。
同時最高法院亦認為「直航船舶」在適用「交叉相遇原則」時,毋庸維持其原定的航向暨船速,蓋其以為此乃規則賦予適用者應盡的責任(a qualified obligation),但並非適用此一規則的停止條件(a condition)。總而言之,最高法院認為:雖然規則裡要求直航船舶應該維持其航程,但並不表示其就必須嚴格地按照條文上的字意去維持其原來設定的航程(must literally maintain her precise course),其僅需要單純地維持在適用相關規則當時的航向暨速度即可。此一見解既出,即顯相當重要,蓋此與前審二級法院的說法頗有出入。假設最高法院的見解不是這樣的話,即在適用交叉相遇原則之前,推定讓路船舶必須保持原訂航向暨速度時,則其維持航路淨空給推定直航船舶的責任或許即可以被解除,縱使如是做的話有可能產生碰撞的風險。
而最高法院之所以推翻前審見解,乃其參考之前英國樞密院(the Privy Council)對the Alcoa Rambler案例所豎立的典範:前開判例在確認「接近船舶」是否以穩定的航向暨速度前進時,並不需要其他額外的需求條件。換句話說,接近船舶的航向暨速度的穩定性(the steadiness),與碰撞危險的存在並無關聯性。準此,最高法院得其心證:在船員的謹慎合理警戒情況下(keeping a seamanlike lookout),若已經發現兩船即將交叉相遇時,則「交叉相遇原則」即有其適用。
本案其實在碰撞事故發生的半個小時前,油輪Alexandra I號已如前述正以「東南偏東」的航向前進,而長慧輪在羅盤的顯示上似乎並沒有顯著的變動,即維持原有的航向暨速度前進。雙方對於彼此的「接近」均已知悉。雖然油輪的航向暨速度並不穩定(長慧輪的船速亦然),但在羅盤上並無法看出其顯著的差距,遂可以被忽略。於是乎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若先排除前開第一項議題的考量,則「交叉相遇原則」對Alexandra I號暨長慧輪即有其適用,因此Alexandra I號即應該讓出水道予長慧輪通行。
肆、【狹路相逢】
之前在研習「談判學」(the Negotiation Skills)課程的時候,老師常常會舉當兩部車「狹路相逢」的時候,要如何運用談判的技巧叫人家倒車,而自己不倒車的例子。其實方法有很多種,譬如說:「耗時間」就是一種方式,當然如果選擇這一種方式的時候,自己就要先惦惦有多少籌碼。更重要的一點,不是自己有沒有時間,而是人家是否相信你有時間,蓋人家相信你有時間,跟你真的有時間其實是一樣效果的。本案與這裡所述及的談判技巧無關,祇是恰巧也是「狹路相逢」而已。
在知道最高法院對第2個問題的解答後(即本案有「交叉相遇原則」的適用),我們回到第1個問題,即出港船舶與進港船舶在狹窄水道相逢的時候,則交叉相遇原則是否仍還有其適用的餘地?對此,最高法院所持的態度與第2個問題一樣,即其以為狹窄水道原則僅僅適用在「很明顯的」交叉船舶身上(to apply to apparently crossing vessels),而在此一情況之下,最高法院認為即無適用交叉原則的必要性,蓋如果堅持適用的話,則可能會產生「衝突」[5]。
攸關本案的兩項議題,英國最高法院的見解已如前述(即有「交叉相遇原則」的適用,但無「狹窄水道規則」的適用)[6]。至於不在本案案情範圍內的原則適用,最高法院亦順便一提:即不是航行至狹窄水道的時候,可歸類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 在與狹窄水道不相連的起點與終點之間的航線上,船舶正駛向航道的入口:交叉原則有其適用,蓋在此一情況下的船舶,並無意駛入此一狹窄航道。
二、 船舶企圖進入狹窄水道,且正在調整最後的姿勢,以「右舷」(starboard side)進入航道:在不適用「交叉相遇原則」的情況下,「狹窄水道規則」有其適用。蓋當其在調整姿勢以便以右舷進入狹窄水道的時候,它的航海計畫早已經依照「狹窄水道規則」的需求在規劃。
三、 船舶不僅具有企圖,且已經準備要進入狹窄水道,但其仍在等待階段而非已經進入狹窄水道:其實此一情況即是本案Alexandra I號當時的狀況,即該船尚未調整姿勢以進入狹窄水道,其祇是在預定的地點等待引水人登船領航而已。最高法院以為此時身為「讓路船舶」的Alexandra I號油輪,即有「交叉相遇原則」(而非「狹窄水道規則」)的適用,將水路航道讓予長榮的長慧輪。
綜上所論,英國最高法院針對本案已經表達非常明確的立場,即碰撞規則裡的「交叉相遇原則」應該盡可能地適用;同時,在沒有明示的規範下,此一原則不應該被忽視或被取代(除非有其他不得已的原因)。當等待船舶尚未調整其姿勢以右舷進入航道時,毋庸讓「狹窄水道規則」適用在兩船狹路相逢的狀況。蓋接近船舶如果是讓路船舶的話,則其可以變更航路、或減緩速度,以讓路予直航船舶(或如果其是直航船舶的話,其即可以維持其航向暨速度)。假如駛離水道的船舶為為直航船舶的話,則其可以選擇維持既有的航向暨速度,或減速或停俥(或如果不受狹窄水道吃水限制的話,則轉向右舷)當其必須擔任讓路船舶以淨空的話。當直航船舶沒有維持原定航路的必要時,則其維持航向暨速度的必要(交叉相遇原則)與盡量靠水路右舷(狹窄水道規則)即沒有所謂的「衝突議題」矣,是以上兩個問題均有利於長榮的長慧輪,所以其上訴為「有理由」。
伍、【結論】
其實類似本案長榮長慧輪與油輪Alexandra I號「狹路相逢」的船舶碰撞案件,全球發生的機率不在少數,而英國最高法院的這項判決既出,可謂係替大家指引了一條康莊大道,至少未來在航行上大家知道應遵守的規則是什麼,減少了因為彼此間的誤會所引發的意外事故,就此可謂是功德一件(史上難得因為司法上的見解或措施,在實務上主動形成對於人民財產或安全的保障)。
英國最高法院這項難得的判決同時澄清了其下級海事法院暨上訴法院,對於在「狹路相逢」此一情況下,涉及船舶如何維持直航的原則,暨解除因適用「交叉相遇原則」而維持航向的額外要求,就此免除了船舶在當下因急迫、矛盾而不知所措的碰撞風險。就此亦宣告當船舶在狹窄水道盡頭磨蹭的時候,為避免碰撞的風險即應適用碰撞規則裡面的「交叉相遇原則」,而此一原則僅有在接近船舶最後正以右舷轉向進入狹窄水道的時候,才有不適用的情況,併此敘明[7](全文終)。
[1][2021] UKSC 6。
[2]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Preventing Collisions at Sea, 1972;簡稱「避碰規則」),一如路上的交通規則,不僅提供當值航行員於海上避碰的指示,另對於碰撞發生後的責任歸屬劃分亦有規範。其內容共分為5章38條條款,包括總則、操舵與航行規則、號燈與號標、音響航行燈、號燈與號標、音響信號與燈光信號,以及豁免條款等。
[3]根據避碰規則的規定,船舶的航行燈分別顯示「左紅右綠」;而根據船舶的相對位置,則可將兩艘船舶的碰撞情勢分為:追越(Overtaking Situation)、迎艏正遇(Head-on Situation)以及交叉相遇(Crossing Situation)等三種。追越情勢,猶如陸地上的超車行為,規定由追越船避讓被追越船;迎艏正遇情勢,則如同於單行道上對向的車輛,規定兩船各自朝右轉向;而交叉相遇情勢,則如同路地上的十字路口,見他船紅燈者應朝右轉向避免碰撞。
[4]即油輪本身、油輪船東、船長或船員,應為其疏於遵守碰撞規則,或疏於為海員常規上或為特殊環境所需的任何戒備所引起的後果負責。然碰撞規則第2條的第2項亦要求當在解釋暨遵行規則時,必須顧及航行暨碰撞的各種危機,及在任何特殊情況下,包括船舶因受限制,為避免急迫的危險,必要時得背離碰撞規則的規定。
[5]至於在狹窄水道的時候,什麼情況才必須適用交叉原則?最高法院則舉例如下:兩條狹窄水道的交叉口(intersect),或者是當船舶航行經過(is navigating across)、併入(joining)狹窄水道的時候。
[6]初審法院的見解則為:有「狹窄水道規則」的適用,但無「交叉相遇原則」的適用。
[7]本案長榮海運(英國)所委任的律師乃其長期的合作夥伴,即英國的Ince律師樓(本案的代表律師有:Christian Dwyer,Sophie Henniker-Major,James Drummond暨Clare Birchenhough等四位。其合作的海事鑑定人則為Stann Marine Ltd.的FazPeermoham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