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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國際商會Incoterms 2020的進化

 Evolution of ICC Incoterms 2020

 

Smooth Bay

 

【關鍵字】 FCA、貨物(運輸)險、全險(一切險)、DAP、DPU、DDP

 

壹、前言

日前「國際商會」(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簡稱ICC)針對其於2010年所頒行的「國貿條規」(或稱「國貿術語」,Incoterms)[1]提出了「修訂版本」,並預計於2020年的元旦起正式生效施行。「國貿條規」以簡約的3個英文字母(3-letter)定義了國際貿易交易過程中,所涉及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風險,暨成本、費用分擔等議題,譬如說:大家耳熟能詳的CIF(運保費在內條件)、FOB(船上交貨條件)等。然值得注意的是: ①此一「國貿條規」與「普通法」(common law)同樣以3個字母所定義的貿易條件或有所不同;且②此一ICC國貿條規是否發生效力,係取決於涉案當事人是否將其納入彼此間所合意的契約內容之中(通常是以「引用」(by reference)的方式為之)。

此一新版的ICC國貿條規,係匯集來自澳洲、中國、歐盟會員國、土耳其暨美國等8個會員的智慧及經驗結晶所完成。若與前版比較,總共有以下6個顯著不同的地方:

 

貳、FCA條件增加「載貨證券」(提單)的元素在內

 

FCA就是「Free Carrier (name place of delivery)」(貨交運送人…指定地點),係指賣方祇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交給買方指定的運送人,並辦理了出口清關手續,即算完成了交貨義務。

 

在FCA條件下,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劃分如下:

一、賣方義務

  1. 負擔出口時的風險暨費用,取得出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准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關手續。
  2. 在買賣契約所規定的時間、地點,將貨物交予買方指定的運送人,並及時通知買方。
  3. Ž承擔將貨物交給前開運送人之前的一切費用暨風險。
  4. 自負費用向買方提供交貨的通常單據。

二、買方義務

  1. 負擔進口時的風險暨費用,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證件,在需要辦理海關手續時,辦理貨物進口暨經由他國過境的一切海關手續,並支付有關費用暨過境費。
  2. 簽訂從指定地點承運貨物的運送契約,支付運費,並將運送人名稱暨有關情況及時通知賣方。
  3. Ž承擔賣方將貨物交給運送人之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暨風險。
  4. 根據買賣契約的規定受領貨物並支付貨款。

FCA與FOB的不同點,乃前者適用於各種運輸方式,而後者祇限於海運(或內河運送);前者的交貨地點視運輸方式而定,而後者則為裝運港(loading port);風險劃分前者乃賣方將貨物交予運送人時移轉,而後者則為貨物越過船舷為界。FOB雖然係貨櫃運輸常見的國貿條款,然因貨物的交付到風險的移轉之間仍有「間隙」,賣方暴露的風險較高,爰有人建議改採FCA條款。祇是在現行的國貿條款中,賣方要取得「裝船提單」以為貨款的匯兌似有困難,蓋其義務在貨物交予運送人(未裝船前)的同時即已經終止。

在新版的「國貿條規」裡,針對「FCA條件」則增加了「載貨證券(提單)」此一元素,而在此一新增項目下,買賣雙方同意買方所指定的運送人,在貨物裝載上船之後(on-board)須簽發提單交賣方收執,而賣方再藉由議付(押匯、託收)銀行的管道,將此一「裝船提單」轉給買方以為其在目的地港提貨之用。如是修正,主要係為彌補在舊版裡,賣方的交付責任係止於貨物裝船前,爰其即無法取得運送人所簽發的裝船提單,而此一單證卻係信用狀匯付的主要憑證。此一增訂,可謂係符合實際市場上操作的需求(the market reality)。

 

成本採一站式項目列舉

 

原來的條款針對「成本」(costs)的項目,係散佈在各處,而新款則「一致性」地放在規範「賣方責任的第A9條」暨「買方責任的第B9條款」之內,其所採取的是「一站式」的表列方式(a one-stop list of cost),讓使用者得一目了然而毋庸再尋尋覓覓。唯一值得注意的是,此一新的「合併式成本條款」乃係附加於其他責任的攸關成本規定之上,以「FOB買賣」為例,為取得交付暨運送文件所產生的成本,則不僅會出現在說明該項義務的第A6/B6條款內,亦會出現在彙總成本暨費用的第A9/B9條款之內。換句話說,就是相同的東西會在2個地方出現。掌握成本、費用分攤的大原則,乃貨物交付前所產生的成本、費用歸賣方負責,交付後則歸買方負責。

 

CIFCIP的最低保險需求

 

攸關CIF暨CIP(運保費付訖,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條款的最低保險需求,在新款的國貿條規中已有分歧(diverged)。CIF條款依舊要求賣方應該依照「英國協會貨物條款」(the LMA/IUA Institute Cargo Clauses)[2]第C條的規定購置「貨物運輸」(cargo insurance),然而依照新版的CIP條款,則其「最低的保險需求」(the level of minimum insurance)已被要求必須「提升」到購置前開條款第A條所需保險項目,即「全險」(或稱「一切險」,all risks)的地步(不保項目除外)[3]。據瞭解,其修正的背後理由乃「貨物險」較適合於「散裝貨物」(bulk commodity cargoes),而「全險」則較適合於「工廠製造出來的貨物」(manufactured goods)。

 

貨主自行運送

 

攸關FCA、DAP(目的地交貨條件,Delivered at Place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DPU(終站交貨條件,詳後示)、DDP(Delivered Duty Paid Name Place of Destination)等國貿條規,無論係貨物的買方或賣方均可以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而毋庸依照2010國貿條款,推定係使用第三人運輸,舉個例子來說:2020新款的FCA,即要求貨物的買方「以自己的費用(與第三人)簽訂契約或自行安排,從貨物交付地點起的運送事宜」(contract or arrange at its own cost for the carriage of the goods from the named place of delivery,這裡所加註的「or arrange」即賦予買方得自行安排運輸工具的彈性)。

 

「終站交貨條件」的更名

 

原來的「終站交貨條件」DAT(Delivered at Terminal)更名為DPU(Delivered at Place Unloaded),換句話說,目的地將不再侷限祇有「貨櫃集散站」(a terminal)而已。

 

安全意識的強調

 

與安全攸關的責任(the security-related obligations)已經明示地加諸在A4暨A7的國貿條規內,因此所產生的「成本」則規範在前已述及的第A9/B9條款之內,舉個例子來說,第A4的FOB(船上交貨)國貿條款在新款裡加註:「賣方必須恪遵運輸攸關的安全規定,直至貨物交付為止」(The seller must comply with any transport-related security requirements up to delivery)。從這裡我們可以得知在國際貿易的交易習慣裡,大家對於運送的「安全性」層級要求已經越來越提升了,譬如說:強制性的整櫃掃描檢測(mandatory screening of containers)等安全性措施。

 

結語

 

ICC的國貿條款可說是國際貿易的基礎,其提供整套的契約條款供國際貨物運送之用。該條款清楚地定義了貨物交付地點、買賣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暨風險與費用等要項。其最初建立於西元1936年,幾乎每10年均會檢討乙遍,而2020年版本將成為最新的版本。然誠如前言所示,其生效與否,則完全取決於當事人間的協議,若買賣雙方同意現在即採用2020新款,亦無不可。反過來說,若當事人間仍執意採用「舊款」而不跟進,當然也行。依據專家的推測,新款的推行約需12-18個月始得多數使用者的青睞。

大體言之,2020新款的國貿條規,除了前開所述及的6大變革外,其他可說是純粹修飾、插花而已。國際商會企圖以「前言」(the introductory)暨「註釋」(the explanatory notes),再加上順序的調整暨編排等方式,讓整個條款更為清楚暨明白,而其背後的動機(motivation)不外乎係想鼓勵使用者採用最適合自已的貿易條款,特別是避免在「非海運貿易」(non-maritime trade)中採用「海運條款」(maritime terms)。

2020的這次新款修正超乎大家預期的「保守」(conservative),然亦存有若干之前值得注意的缺失。至於傳聞中,包括DPP條款會切割成為2個部分、FAS條款(Free Alongside Ship Name Port of Shipment,船邊交貨)整個會被刪除,暨新增CNI條款(Cost and Insurance),則均未被實現(全文終)。

 


[1] Incoterms 乃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Terms 的縮寫。Incoterms 會在「貨物買賣契約」中提及,其主要係規範貨物運交的程序、通關的辦理,暨攸關費用的負擔,但非「貨物運送契約」。

[2] LMA 是Lloyd’s Market Association(勞合社)的縮寫,而IUA 則為International Underwriting Association of London(倫敦國際承保協會)的縮寫。

[3] 「全險」涵蓋的範圍,包括承保貨物因為「外力」所造成的毀損或滅失。另,諸如新品或包裝的貨物因一般性的破損、失竊或貨物本身所造成的,亦均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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