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基隆關提供
民眾接獲海關核發處分書或稅款繳納證時,如有不服,切勿因疏忽而錯失維護自身權益的黃金三十天,以免致使自身權益受損。基隆關表示,商民如因涉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或關稅法等相關規定,收到海關核發處分文書時,對於處分內容如有不服,應特別注意救濟期間規定。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七條、關稅法第四十五條及訴願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受處分人得於收到處分文書次日起算三十日內,依規定格式備妥申請書或訴願書向海關提出復查或向訴願管轄機關(財政部)提起訴願。
基隆關指出,行政救濟期間的計算,係自受處分人「收到處分文書之翌日」起算,也就是合法送達的第二天就起算,並不是從當事人實際知悉內容時才開始計算,且該三十日期間包含例假日,若救濟期間的末日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該關強調,若逾越法定三十日救濟期間始提出申請,因該處分已告確定,後續將因「逾期未救濟」而遭程序上不受理,受處分人應注意自身權益。
基隆關提醒,為保障民眾權利,海關作成的處分文書皆有附記救濟教示條款,民眾收到處分文書後,如對處分內容存有疑義,應於法定救濟期間內,以處分文書附件(空白復查申請書或訴願書),詳載不服的對象及理由,簽名或蓋章後提起救濟。復查申請書及訴願書格式,可至該關官網下載(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keelung,路徑: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復查申請相關書表)。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6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