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十八日修正發布「貨物稅稽徵規則」部分條文,電動車輛自一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得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
考量實務作業需要,此次修正定明委託代製應稅貨物,其產品包裝上已載明產品編號者,得擇一載明受託代製廠商或委託廠商之名稱、地址(修正條文第十八條)。
增訂自一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出廠或進口前,得申請具結免稅出廠或進口放行,俟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再辦理銷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五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條)。
財政部指出,上述增訂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之規定,係基於現行電動車輛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及第十二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減免徵貨物稅之實務作業,是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電動車輛產製出廠或進口時先依規定稅率減半(即馬達最大馬力在二○八·七英制馬力(HP)以下或二一一·八公制馬力(PS)以下(相當於汽缸排氣量二千cc以下)電動小客車,稅率一二·五%;馬達最大馬力在二○八·八HP以上或二一一·九PS以上(相當於汽缸排氣量二○○一cc以上)電動小客車,稅率一五%;電動機車,稅率八·五%;貨車及大客車等其他電動車輛,稅率七·五%)報繳貨物稅,俟消費者購買該等車輛並完成申領牌照登記後,再申請退還貨物稅(即先徵後退),該作業方式造成廠商資金積壓及徒增依從成本,也增加國稅局與海關徵收、審理及退稅稽徵成本,因此修正該規則,並定明自一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得分別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申請核准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作業方式辦理。惟產製廠商或進口人違反規定逾期未銷案或無法銷案者,國稅局或海關將予以補稅並取消適用資格。
此外,業者須於車輛進口放行之次月一日起算一年內,完成申領牌照登記,並向進口地海關申請銷案,若無法於規定期限內銷案者,應申請延期銷案或先行補繳貨物稅,否則將被補徵貨物稅,並取消適用具結免稅事後銷案資格。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6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