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臺北關提醒,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物品,涉及輸入管理規定,課稅區廠商於承購前應先確認貨品種類及用途等是否符合相關規定,並於取得專案輸入許可文件後始辦理通關,以避免影響通關時效。
依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第八點規定,課稅區廠商承購物流中心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僅限半導體或顯示器製程設備專用零配件且非屬由保稅工廠、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或經海關核准從事重整業務之自主管理保稅倉庫轉儲之物品;並須符合國內無產製、特殊需要或少量輸入等條件。
臺北關指出,物流中心進儲、轉售或轉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時,無須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入許可,惟課稅區廠商承購該等大陸物品,除須符合上開條件外,並應向貿易署申請專案許可,始得以D2進口報單辦理通關。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6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