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航運消息 > 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申請免徵關稅 注意相關規定

賠償或調換之進口貨物申請免徵關稅 注意相關規定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賠償或調換的進口貨物申請免徵關稅,應注意相關規定。高雄關表示,近來有廠商進口貨物經提領後發現來貨規格品質不符,並經國外供應商承諾免將貨物退回,其即自行處分貨物,未將原貨送海關查驗,致未能符合申請補運進口貨物免徵關稅之要件。(見圖,高雄關提供)

依關稅法第五十一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至四十二條規定,進口貨物有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規定不符,進口人應於原貨物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機器設備則得於安裝就緒試車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申請書並備原訂合約及有關來往文件(如發票、賠償協議、公證報告等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核辦,日後報運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方可免稅。

高雄關指出,若原貨物經國外供應商聲明放棄無須復運出口,進口人仍須將原貨送海關或申請海關派員至該貨存儲地查驗,如其尚有剩餘價值者,應重行估價徵稅,日後進口之賠償調換貨物始可適用上開免稅規定。

該關提醒,上述補運進口貨物,應自海關通知核准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報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申請海關延長,其延長以六個月為限,請進口人注意相關辦理時程,以免權益受損。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60224)

You may also like
長榮海運董事會通過首季財報每股盈餘3.84元 步入旺季有助出貨及運費提升
航港局首次核發IGF進階訓練證書助攻航商綠色轉型
航商重金補助海大商船輪機學士後專班 最快1年半邁向高薪人生
陽明海運第一季賺14.36億元掌握五一節後出貨需求旺季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