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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通過公海條約以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

國外媒體報導,聯合國大會於日前通過了關於保護和可持續利用國家管轄範圍外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公海條約」(UN High Seas Treaty),該條約強化了基於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對海洋和海洋管理的法規體系,確保所有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公海指超出所有國家專屬經濟區、內水和領海以外的海域,因此並不在任何國家的管轄範圍內。公海對所有國家開放,各國在公海享有自由捕魚的權利,礦產也是共享遺產,但開採必須遵守許可證機制,利潤由所有國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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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未規範生活在近海水域的海洋物種的遺傳資源,只有最發達的國家和私營公司擁有收集海洋遺傳資源、研究它們並利用它們產生利潤的技術和財務資源,而沒有國際文件規定有義務分享或保護這些資源。

公海條約承認一個基本原則,即「海洋遺傳資源是人類的共同遺產,並且應公平地與所有國家分享來自海洋遺傳資源的利益」,條約的通過標誌著在保護和利用國家管轄範圍外的海洋遺傳資源方面,具有不同利益的國家之間的妥協。它處理建立能力,轉移技術,並公平分享從這些資源的開採中獲得的利益。

公海條約的協議旨在保護海洋環境,維護海洋生態系統的完整性,並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這項協議還涉及解決塑膠污染、過度捕魚和氣候變化等問題,並重視原住民和地方社區的權利以及他們的傳統知識。另外,條約鼓勵建立海洋保護區同時也考慮到了小島國家和內陸發展中國家在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方面面臨的挑戰和需求。

國際海運總會(ICS)法律政策經理羅利(Emily Rowley)為這項協議的通過感到高興,她表示,從航運業的角度來看,公海條約考慮到了國際海事組織(IMO)的角色,這將有助於確保在公海上新興的行業能夠受到與IMO對航運的同樣嚴格的管理,並且任何可能涉及船舶的措施的細節都將在IMO進行討論和達成一致。

她進一步說明,這項協議在本質上應該加強聯合國機構與其他全球和區域性公海活動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和協調,以促進一種整體性的方法來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和生態系統,她強調,對航運業而言,海洋的適當規範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公海條約被視為是國際法的新里程碑,因為它為聯合國的2個重要計畫提供了支持,一個是「聯合國海洋科學促進永續發展10年計畫」(UN Decade of Ocean Science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這是聯合國從2021年至2030年的一項計畫,旨在透過推進跨學科的海洋科學研究,來實現海洋和海洋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另一個是「第14個千年目標」(14th millennium goal on sustainable conservation and use of the oceans, seas, and marine resources),這是聯合國為期15年的千禧年發展目標的一部分,該目標在於保護和可持續利用海洋和海洋資源,以實現可持續發展。

(航貿週刊20232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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