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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部認定馬印泰浮式平板玻璃傾銷

【記者陳維強/台北報導】

財政部公告對自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產製進口浮式平板玻璃傾銷初步調查結果,財政部初步認定有傾銷事實,經濟部初步認定對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依該案調查所得資料研判,尚無須為防止我國產業在調查期間繼續遭受損害而臨時課徵反傾銷稅。(見圖,關務署提供)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財政部將繼續進行傾銷最後調查,依實地查核結果或其他新事證,可能獲致不同之傾銷差率或結論。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規定,財政部應於初步認定公告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完成傾銷最後認定,經最後認定有傾銷事實者,將移請經濟部於四十日內作成傾銷是否損害我國產業之最後調查認定。財政部於接獲經濟部有損害我國產業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提交關稅稅率審議小組審議是否課徵反傾銷稅。

有關各涉案國廠商之傾銷差率初步認定如下:

馬來西亞:Xinyi Energy Smart(Malaysia)_Sdn Bhd:二二·○八%;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一二九·三二%。

印尼:PT Asahimas Flat Glass Tbk:五·七六%;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一三七·二八%。

泰國:AGC Flat Glass(Thailand)PLC.:○%;Guardian Industries CorpLtd.及Guardian Industries Rayong Co.Ltd.:二八·九六%。

其他製造商或出口商:五七·三九%。

初步調查結果公告於財政部關務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調查中案件-反傾銷稅案)查閱。

(台灣新生報航運版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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