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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30期-編輯室的話

2025年下半年,貨櫃航運市場將面臨3大關鍵挑戰,包括關稅政策的不確定性、紅海局勢的持續動盪,以及全球船隊供給的加速擴張,這些因素交織影響,預料將對運價與貨量帶來下行壓力。首先,在關稅方面,美國總統川普提出新一輪關稅政策,雖然目前高關稅尚未對整體貨運量造成明顯衝擊,但市場預期該政策將對美國進口形成壓力,導致下半年進口需求收縮,其影響可能延續一年之久。其次,紅海地區的安全風險依然嚴峻,原先部分航商考慮恢復航行,但近期胡塞武裝再次襲擊商船,使原訂返航計畫被迫無限期延後,航商只得持續繞行好望角,雖增加航程成本,卻也短期內支撐部分航運需求。最後,在供給面,2025年全球船隊仍處於積極擴張階段,全年預估增幅達6.5%,遠高於預期貿易成長的3.5%至4%,其中新增船隻多為大型船舶,使供過於求的壓力進一步升高。整體而言,面對關稅政策演變、地緣政治風險與供需失衡的三重挑戰,2025年下半年貨櫃航運市場前景不容樂觀,業者須審慎應對各項潛在變數,保持高度警覺與靈活應變能力。

呂周與鴻亮〈川普關稅體現了地緣政治風險正在重塑全球航運業〉,美國對中國發動的關稅政策與供應鏈脫鉤戰略,正逐步外溢至全球市場,成為重塑貿易結構與航運格局的關鍵力量。面對持續升高的關稅壓力,許多跨國企業選擇將產能自中國轉移至東南亞、印度與非洲等地,以分散風險。亞洲開發銀行指出,2024年流入東協的海外直接投資年增15%,反映出企業對供應鏈再配置的迫切需求。但這波轉移同時引來美方對「避關稅轉口」的嚴格稽查,包括中國商品在東協區域重新貼標、簡單加工後再出口至美國的行為,使得越南與泰國等國也面臨潛在的懲罰性關稅。根據野村集團預估,若無法與美國達成協議,東南亞國家未來恐將面臨平均逾15%的新一輪關稅壁壘。另一邊,供應鏈重組與關稅政策帶動了亞洲區內的貿易增長,資料顯示2025年4月亞洲區內貨櫃貿易量年增逾10%,中國對東協出口亦明顯上升。但中長期來看,這些轉移效應與政策壓力也導致市場需求出現高度波動。以亞洲至美國西岸航線為例,因關稅寬限期出現一波提前拉貨潮,上海出口貨櫃運價指數(SCFI)一度飆升至5,600美元/FEU以上,但僅數週後便快速回落至2,500美元水準。BIMCO指出,這類突發性反彈難以持續,預測美國下半年進口將顯著減弱,而紅海危機所造成的繞道航行亦僅短暫緩解了運力過剩的壓力,基本面仍持續惡化。在此背景下,航商與託運人正積極尋找調整策略:達飛海運、赫伯羅德與海洋網聯船務等航運公司,開始加碼智慧貨櫃與物聯網設備的導入,提升貨物可視化與營運效率,預估到2026年全球將有4分之1的貨櫃裝設IoT裝置;託運人則被迫強化關稅規劃能力、調整備貨節奏,並評估替代供應地區的物流可行性,以因應政策變局。專家指出,若美國針對中國造船祭出額外懲罰,恐再引發船舶航線重組,導致服務不穩、運價波動加劇。

夏彬傑與文雨〈川普關稅的不確定性牽動航運市場上下波動〉,由於美國總統川普設下7月9日完成全球貿易協議的最後期限,多數夥伴無法如期簽署,迫使華府以多層關稅架構維持談判槓桿,全球貿易環境因而陷入高度不確定。對中國商品的基準稅率維持30%至35%,加上可能恢復的「解放日」附加稅,使企業在成本與時程上採取前置出貨策略,6月跨太平洋即期運價一度倍增。然而,當需求未如預期延續且船公司迅速回調運力,運價隨即腰斬,凸顯關稅驅動的短線拉貨無法支撐持久需求;歐盟、日本與印度談判膠着,報復性措施陰影下的供應鏈重組更把製造訂單推向墨西哥等近岸國家。聯邦準備理事會警告,高關稅已推升通膨並可能拖累GDP0.5%至1%,國會與企業亦透過訴訟與立法挑戰行政權擴張。耶魯大學預算實驗室(Budget Lab at Yale University)估計,美國平均有效關稅率正逼近大蕭條後新高,對低收入家庭影響尤深,削弱消費與進口動能;貨櫃市場在短暫旺季後轉冷,油輪領域則因收益高企而延緩資產重置,造成二手船交易與新造船訂單同步下滑。希臘船東雖回流韓國船廠,但價格優勢仍使部分訂單重返中國。前商務部長羅斯指出,當稅率突破40%時,買賣雙方實際上已被迫「停止做生意」;若美國進一步對第三地轉口設限,將對全球航運帶來近一步打擊。簡而言之,川普式保護主義以高關稅觸發前置出貨與短暫的運價飆升,但在需求未能延續、供給快速回補後,運價反轉下跌;結構性上,投資遞延與供應鏈重組正在將全球航運推向較低的成長軌道。

楊仁壽〈航次傭船契約在海商法的屬性〉,我國海商法第3章第1節「貨物運送」,從第38條到第78條,共有41條之多,其中不乏僅件貨運送契約適用之條文,或有僅航次傭船契約適用之條文,或有2種契約可以共同適用的條文。尤其航次傭船契約有關條文的規定,依契約自由之原則,僅具補充條文規定之不足。亦即航次傭船契約已有規定時,依其規定;無規定時,海商法上的規定才構成補充契約的一部分。當然海商法要加以規範者,只限於強行規定。至於任意規定,責任由當事人訂定,法律不會加以干涉。早期大陸法系國家,有關海商法「貨物運送行為」章節,大抵如此,不過有些國家就法條之適用,何者適用於件貨運送契約,何者適用於航次傭船契約,多半相當精準,但在法律效果上卻常引起爭論。近年以來,各國為避免不必要的紛爭,針對航次傭船契約分另節規定。文章內容以海商法第39條和第40條對航次傭船契約的書面形式要求與內容規定,說明其不符實際海運慣例,特別是在透過經紀人協商、普遍使用標準化合約格式的現代航運實務中,顯得過時且不切實際。我國是否亦應利用此次修正機會予以刪除,殊值各界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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