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瓊如/台北報導
財政部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一案,國內同類貨物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團體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向財部提出申請。
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一案,國內同類貨物之生產者或以其為主要會員之團體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財部於108年10月9日公告,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特定碳鋼冷軋鋼品自公告之日起採行平衡措施及反傾銷措施,為期5年,惟考量對國家整體經濟利益之影響,暫不課徵平衡稅及反傾銷稅;其適用期間將於113年10月8日屆滿。
生產者或團體認有繼續執行平衡措施及反傾銷措施之必要者,請檢附下列具體事證資料向財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具產業代表性。
(二)涉案貨物領受補貼及傾銷情形仍然存在。
(三)國內產業損害情形仍然存在,且係涉案貨物領受補貼及傾銷所造成。
(四)雖無領受補貼及傾銷致國內產業損害情事,但如停止執行平衡措施及反傾銷措施,補貼、傾銷及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財部如決定就本案是否繼續執行平衡措施及反傾銷措施展開調查,將另行公告並提供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機會。
(中華日報航運版2024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