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雯
所謂倒簽保單,是指將保單的簽發日期虛定為過去某一日期的行為。倒簽保單之所以成為問題或產生糾紛,在於保險公司印製的格式保單背面條款中往往規定,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憑證時起或類似規定。海上貨物運輸保險中,倒簽保單往往是較為常見的行為,主要原因有由於結匯(要與信用證規定相符),或者投保人內部疏忽導致。
倒簽保單與正常簽發的保單相比,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一、倒簽保單屬於投保人與保險人的合意行為。倒簽保單的現實受益人是被保險人,因為表面上保險責任的開始時間被向前延伸了,使有可能已經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標的得到保險賠償的可能。因此保險人會要求投保人出具倒簽保單擔保函,確認在投保人投保日或者被保險人承保日之前以及當日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責任。
二、倒簽保單的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實施虛擬簽發保單時間的故意。即行為人為了達到掩蓋保險合約成立的真正日期而有意虛定保單日期,是直接故意。
三、倒簽保單屬於共謀的欺詐行為,且不可能存在善意。所謂善意,應指倒簽行為人不知倒簽行為可能的後果。顯而易見,倒簽保單的行為人,無論是保險人還是被保險人,均不可能不知該行為的後果。
保險人基於以上倒簽保單的性質,因此保險人會要求投保人出具倒簽保單擔保函。不同保險公司對於倒簽保單內容可能會有不同格式的擔保函,但是主要內容即放棄倒簽日前對保險人索賠的權利,並保證倒簽日前不存在已知的或被報導的損失,這是保險公司防範道德風險的需要,防止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在事故已發生後投保來騙取保險金。對於倒簽保單擔保函的性質,筆者認為倒簽保單擔保函可以構成保證條款,同時隸屬於保險合約的組成部分,因為其內容屬於保險合約要約承諾的內容之一,是保險合約雙方對責任期間的特別約定。
倒簽保單擔保函的應用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有較大的影響。首先現在國際上針對海上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責任期間採用的是「倉到倉」條款,即保險人對被保險貨物的責任自貨物遠離保單所載明的起運港發貨人的倉庫至保單所載明的目的港收貨人的倉庫,從國際海上保險的慣例來看,保單簽發日期也是確定保險責任期間的重要因素之一,保單簽發時間實際影響保險的責任期間,而投保人要求倒簽保單的行為使得保單上無法記載真的投保時間,因此才出現了要求倒簽保單的需求,筆者認為倒簽保單擔保函可以作為保險合約雙方對責任起止期間作出的特別約定,因此保險人要求投保人出具擔保函的行為合理且合法。
綜上,筆者呼籲投保人提前投保以保護自己的權益,倒簽保單擔保函雖合理且合法,但卻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權益損失的體現,如果事故不幸發生在遲延投保期間內,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將追悔莫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