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拿馬運河管理局(ACP)宣布暫停巴拿馬型船閘第3時段每日艙位競拍,每日可預訂通行船位由36艘減至34艘,預計將使第1、2時段艙位競爭更加激烈,未提前預訂船位的船舶將面臨更高的不確定性。此次措施主因為加通湖水位受降雨不足及極端氣候影響持續下降,管理局提前因應即將到來的旱季,以兼顧運河通航及當地民生供水需求。氣象機構預測,今年聖嬰現象可能為75年來最強,未來數月降雨仍偏少,恐重演2023至2024年乾旱導致運河大幅限航的情況。另一方面,全球航運也同步受到荷莫茲海峽、紅海及曼德海峽地緣政治風險干擾,使東西向2大主要航運通道同時承受壓力。市場預期全球海運週期將進一步拉長、物流成本持續攀升,航商應及早規劃船期並預留更多緩衝時間,以降低運輸延誤風險。
林康豪、志斌〈7月初荷莫茲海峽航運形勢跌宕起伏〉,美國解除海上封鎖並提供制裁豁免後,伊朗原油出口及中東灣油輪活動率先回升。伊朗6月原油裝載量較5月增加88%,駛入荷莫茲海峽的油輪航次也逐漸追上駛出航次,超大型油輪開始返回中東灣裝貨,但這波回流並未消除船東對通航條件的疑慮。伊朗要求船舶依指定航線通行,並向波斯灣海峽管理機構提交船舶、船員、航程及貨物資料,而該機構本身又面臨美國制裁風險;船舶若未遵循伊朗規範,也可能遭遇安全威脅。6月下旬接連出現伊朗警告及商船遇襲事件後,4天內通過海峽的LNG運輸船由13艘次驟減至2艘次,顯示復航進度仍可能隨局勢迅速逆轉。安全與合規風險並未解除,原油交易也難以完全恢復。中國仍是伊朗原油最主要的接收方,但危機後的實際進口量已明顯下降;歐盟與英國制裁仍然有效,銀行也擔心承作交易可能違反其他制裁規定,買家即使有意採購,也未必能順利取得融資。原有供應路線無法穩定運作,危機期間形成的替代安排因而延續。沙烏地阿拉伯增加從延布港出口,部分原油改由紅海運出,市場也利用短程接駁及船對船轉載維持貨流;亞洲買家轉向美國灣採購,一度推高巴拿馬運河的油輪需求。延布港主要承接部分油種與替代流向,紅海仍有海盜威脅,巴拿馬運河又受船閘維修及水位下降限制,這些安排只能分散部分風險。當貨流尚未完全恢復,超大型油輪運力卻陸續返回市場,運價也開始脫離危機高點,後續走勢將取決於實際需求能否吸收回流運力。重新通航也沒有清除封鎖期間累積的成本,未完成航次涉及的停租、延滯費、戰爭險附加保費及不可抗力爭議,部分可能進入仲裁或訴訟。荷莫茲海峽恢復船舶通行,只打開了中東灣貨物外運的入口;安全規則、交易融資、保險責任與合約履行仍未理順,整條供應鏈距離正常運作還有一段距離。
呂周、鴻亮〈荷莫茲緊張局勢重新點燃 油輪和貨櫃航運迎接更多擾動〉,7月7日至8日美伊再度交火,打斷荷莫茲海峽在和平框架簽署後有限度的通航復甦。協議達成後,載貨超大型油輪逐步駛出中東灣,壓載船舶也開始返回,部分原油則由少數願意承擔海峽風險的船東運至阿曼灣,再以船對船轉運方式銜接後續航程。貨流回升與可用船舶減少,帶動超大型油輪及蘇伊士型油輪運價上漲,但當時海峽通行量仍僅約危機前的3分之1至2分之1。隨著船舶再次遇襲、美國恢復攻擊伊朗,南部航路幾乎停止運作,部分油輪與液化天然氣船掉頭,船東及承租人也暫緩進入中東灣。此前駛離海峽的船舶多在清運衝突前積壓的原油,這批貨載大致清空後,後續通行將更取決於業者對軍事與政治風險的承受程度。緊張局勢也波及亞洲船用燃料市場,新加坡與舟山的訂購前置期延長,富查伊哈燃料油及船用輕柴油進口量大幅減少,但需求疲弱與油價回落,暫時壓抑了價格漲勢。貨櫃航運方面,中東進出口貨量明顯減少,全球運量則由跨太平洋、亞洲至歐洲及新興市場貨流支撐,尚未受到明顯拖累;馬士基與部分航商逐步恢復蘇伊士運河航線,也可能釋放原先被繞行好望角吸收的運能,為後續運價增添壓力。荷莫茲危機的影響已由海峽通行延伸至能源運輸、燃料補給、貨流分布與船舶運能配置。短期貨流與運價回升,反映市場正透過接駁轉運、繞航及風險溢價維持運作,尚不足以證明區域航運秩序已經恢復。
楊仁壽〈裝卸期間之用語〉,在航次傭船契約中,裝卸期間的用語雖多樣,但其核心法律效果在於界定傭船人的裝卸義務與責任。契約若未訂明固定裝卸期間,法律仍默示傭船人應在「合理時間」內完成裝卸。所謂合理時間,應依當時港口可得之工具與設施、業務狀況、慣行方法及潮汐特性等因素綜合判斷,而非以船舶所有人或傭船人自身的不便能為準。實務上常見「依習慣快速」、「依照港口習慣」或「速」等用語,其目的均在表明「合理時間」的概念。然而,這類用語雖具彈性,卻因各港口習慣不同、個案事實各異,極易引發爭議。例如散裝貨物與鋼材的裝卸速度差異甚大,判斷是否已盡「合理時間」實屬不易。法院在相關判例中指出,若受貨人已盡其最大可行之迅速義務,但因非其所能控制的港口壅塞等情事而延誤,則不應歸責。值得注意的是,「layday」與「laytime」兩詞在實務上略有區分。前者通常指許可裝卸的「天數」,有時亦指「裝貨期限」的起迄日期,例如約定6月10日至28日,則傭船人無義務在6月10日前開始裝貨;後者則泛指用以計算裝卸時間的「裝卸期間」。此類用語的精確理解,對判斷船舶是否如期完成準備及裝卸期間是否開始起算,至關重要。由於「習慣」或「合理」等用語過於散漫,近年航次傭船契約已漸趨向採用詳細而明確的用語,以杜絕爭議。此一趨勢反映業界對法律確定性的追求,也顯示傳統依賴港口習慣或合理時間概念的用語,在現代航運實務中已難滿足當事人對明確規範的需求。總而言之,裝卸期間用語的選擇,不僅影響裝卸義務的履行標準,更直接關係到延滯費與快速費的計算,締約時應審慎為之。












